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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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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2021-02-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066 证券简称:宇通客车 编号:临2021-015

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1年2月9日,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于2021年2月10日披露了相关公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做了登记,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六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及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就核查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六个月至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一日(即2020年8月9日至2021年2月9日)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登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本次激励计划自查期间,除下列核查对象外,其余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具体情况如下:

注:上述人员中除张帆外均不属于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1、根据张帆、李旻、吴素琴出具的相关声明,其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系基于对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在买卖公司股票前,并未知悉本次激励计划的具体方案要素等相关信息,亦未有任何人员向其泄露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2、根据赵秋峰出具的相关声明:其一直存在持有、交易公司股票的习惯,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系基于对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其于2021年1月23日至声明出具日一直处于休假状态,未知悉本次激励计划的具体方案、时间安排、进展情况等关键要素信息,在休假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系基于对公司已公开披露信息的分析、股价走势的判断、看好公司未来的发展前景而作出的决定,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的情形。

3、根据李高鹏及其配偶出具的相关声明:其股票账户由其本人及配偶共同管理,且两人持续关注市场变化并经常通过二级市场交易股票。其账户在内幕信息知情前自查期间内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系基于对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在买卖公司股票前,并未知悉本次激励计划的具体方案要素等相关信息,亦未有任何人员向其本人及配偶泄露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的情形;其账户在内幕信息知情后自查期间内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系其配偶误操作所致,其配偶在买卖公司股票前,未知悉本次激励计划的具体方案要素等相关信息,亦未有任何人员向其泄露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交易股票行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三、结论意见

综上,公司在筹划本次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按照相关保密制度,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并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并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决策讨论等阶段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内幕信息控制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登记人员范围之内。根据相关人员的声明,其买卖公司股票均系基于公司公开信息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与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无关,在公司发布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前,公司不存在内幕信息泄露的情形。除前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声明的买卖股票情形外,不存在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或激励对象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特此公告。

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600066 证券简称:宇通客车 编号:临2021-016

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21年2月23日以邮件等方式发出通知,2021年2月26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应参会董事9名,实际参会董事9名,符合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

鉴于公司原授予激励对象中7名激励对象因工作岗位、职级职务变动等原因不再符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资格,共涉及118.7万股,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数由555名调整为548名,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由5,115万股调整为4,996.3万股。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公告》。

本议案所涉及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经非关联董事表决通过。

2、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鉴于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同意以2021年2月26日为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548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4,996.3万股,授予价格为6.99元/股。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向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议案所涉及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经非关联董事表决通过。

特此公告。

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600066 证券简称:宇通客车 公告编号:2021-014

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1年2月26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宇通路宇通工业园公司行政楼六楼大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会议由董事长汤玉祥先生主持,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8人,独立董事李克强先生因公务未能出席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5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于莉女士、财务总监杨波先生、副总经理曹中彦先生出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所有议案均以特别决议表决通过,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万源、孙天阳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2月26日

证券代码:600066 证券简称:宇通客车 编号:临2021-017

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21年2月23日以邮件等方式发出通知,2021年2月26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应参会监事5名,实际参会监事5名,符合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

本次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授予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公告》。

2、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监事会对公司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认为:本次激励计划已经履行了相关的程序,监事会同意以2021年2月26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548名激励对象授予4,996.3万股限制性股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向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特此公告。

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600066 证券简称:宇通客车 编号:临2021-018

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 授予激励对象人数: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人数由555名调整为548名

●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由5,115万股调整为4,996.3万股

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2月26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及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了调整。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1年2月9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出具了核查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021年2月10日,公司披露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相关公告。

2、2021年2月1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谷秀娟女士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3、2021年2月10日至2021年2月19日期间,公司内部公示了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个人或组织对公司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1年2月20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2021年2月26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出具了核查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调整的情况说明

鉴于公司原授予激励对象中7名激励对象因工作岗位、职级职务变动等原因不再符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资格,共涉及118.7万股,董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了调整。本次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数由555名调整为548名,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由5,115万股调整为4,996.3万股。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及分配情况如下(以下百分比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三、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授予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董事会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

2、调整后的激励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激励计划》所规定的作为激励对象的条件,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本次调整在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董事会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规定。

特此公告。

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600066 证券简称:宇通客车 编号:临2021-019

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1年2月26日

●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4,996.3万股

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2月26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及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成就,同意向548名激励对象授予4,996.3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21年2月26日,授予价格为6.99元/股。现对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1年2月9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出具了核查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021年2月10日,公司披露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相关公告。

2、2021年2月1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谷秀娟女士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3、2021年2月10日至2021年2月19日期间,公司内部公示了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个人或组织对公司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1年2月20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2021年2月26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出具了核查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依据《管理办法》和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7)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经董事会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成就。公司董事会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548名激励对象授予4,996.3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21年2月26日,授予价格为人民币6.99元/股。

(三)关于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情况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情况说明

鉴于公司原授予激励对象中7名激励对象因工作岗位、职级职务变动等原因不再符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资格,共涉及118.7万股,董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了调整。本次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数由555名调整为548名,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由5,115万股调整为4,996.3万股。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四)限制性股票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1年2月26日

2、授予数量:4,996.3万股

3、授予人数:548人

4、授予价格:6.99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A股普通股股票

6、激励计划的时间安排

(1)有效期

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限售期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之日起算,且授予日和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为12个月。

(3)解除限售安排

7、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本次实际授予激励对象共计548人,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重要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和业务骨干等(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涉及授予限制性股票共计4,996.3万股。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二、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卖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经自查,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授予日前6个月内均无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限制性股票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财务状况的影响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进行分期确认。董事会已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1年2月26日,根据测算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股/亿元

说明: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解除限售的数量有关,最终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四、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本次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以自筹方式解决,公司承诺不为任何激励对象依本次激励计划获得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五、监事会关于本次授予事项的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安排等相关事项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中有关授予日的规定。

2、除7名激励对象因工作岗位、职级职务变动等原因不再符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资格外,公司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与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对象相符。

3、本次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4、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符合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5、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综上所述,监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以2021年2月26日为授予日,以6.99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548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4,996.3万股。

六、独立董事意见

1、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1年2月26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核心骨干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审议本议案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程序合规。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1年2月26日,并同意以6.99元/股向548名激励对象授予4,996.3万股限制性股票。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和授予相关事项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不违反《管理办法》《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截至授予日,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不违反《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特此公告。

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