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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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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21-03-0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456 证券简称:九洲药业 公告编号:2021-018

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97号)核准,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6,171,159股,发行价格为38.21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99,999,985.39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9,380,611.68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90,619,373.71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1年1月29日出具天健验(2021)36号《验资报告》验证,并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定,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台州椒江支行”)、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与2021年2月5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7)。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2021年2月8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增资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本次将募集资金以分批增资方式投入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年2月9日披露的《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增资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0)。

近日,公司与全资子公司瑞博(苏州)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博苏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经济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常熟经济开发区支行”)以及华泰联合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与全资子公司浙江四维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维医药”)、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台州椒江支行”)以及华泰联合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与全资孙公司瑞博(杭州)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博杭州”)、农业银行台州椒江支行以及华泰联合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上四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止2021年2月9日,瑞博(苏州)制药有限公司研发中心项目、浙江四维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百亿片制剂工程项目(一期)募集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截止2021年2月22日,瑞博(杭州)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研发中心项目募集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注:瑞博(杭州)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研发中心项目银行账户于2021年2月19日开立。

三、公司与全资子公司瑞博苏州、农业银行常熟经济开发区支行、华泰联合证券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协议中“甲方一”指公司,“甲方二”指瑞博苏州,“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乙方”指农业银行常熟经济开发区支行,“丙方”指华泰联合证券。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0520401040017569,截至2021年2月9日,专户余额为280,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瑞博(苏州)制药有限公司研发中心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沈钟杰、张璇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二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公司与全资子公司四维医药、工商银行台州椒江支行、华泰联合证券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协议中“甲方一”指公司,“甲方二”指四维医药,“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乙方”指工商银行台州椒江支行,“丙方”指华泰联合证券。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207011129200286824,截至2021年2月9日,专户余额为88,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浙江四维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百亿片制剂工程项目(一期)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沈钟杰、张璇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二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五、公司与全资孙公司瑞博杭州、农业银行台州椒江支行、华泰联合证券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协议中“甲方一”指公司,“甲方二”指瑞博杭州,“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乙方”指农业银行台州椒江支行,“丙方”指华泰联合证券。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9910101040667789,截至2021年2月22日,专户余额为32,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瑞博(杭州)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研发中心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沈钟杰、张璇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二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