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

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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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

2021-03-0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88596 证券简称:正帆科技 公告编号:2021-014

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票期权授权日:2021年3月2日

●股票期权授予数量:1,828.00万份

●股票期权行权价格:20.10元/股

●股权激励方式:股票期权

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1年3月2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根据《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和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首次权益授予日为2021年3月2日,向55名激励对象授予1,828.00万份股票期权。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1年2月8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拟向陈越女士、杨琦先生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且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独立董事费忠新就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了投票权(公告编号:2021-009)。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了《关于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2.2021年2月8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拟向陈越女士、杨琦先生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2021年2月9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同意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核查意见。

3.2021年2月10日至2021年2月19日,公司内部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及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2021年2月24日披露了《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1-011),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2021年3月1日,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拟向陈越女士、杨琦先生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同日,披露了《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1-012)。

5.2021年3月2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次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以2021年3月2日为首次授予日,向55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1,828.00万份。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授予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发表同意意见。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了《关于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二、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及董事会对于授予条件满足的情况说明,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的明确意见

(一)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中“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为: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任一情形,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55名激励对象授予1,828万份股票期权。

(二)独立董事意见

1.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1年3月2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本次相关议案不存在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的情形,议案均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6、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技术骨干、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1年3月2日,并同意55名激励对象获授1828.00万份股票期权。

(三)监事会意见

1、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与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2、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被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

3、董事会确定的授权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授权日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本次确定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股票期权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已经成就。

综上,监事会同意以2021年3月2日为首次股票期权的授权日,向符合条件的55名激励对象授予1,828万份股票期权。

三、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权日:2021年3月2日。

2、授予数量:1,828万份。

3、授予人数:55人。

4、行权价格: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20.10元/股。股票期权行权前,如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相应行权价格将参照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增发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等待期和行权安排情况: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所有股票期权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不超过48个月。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等待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和36个月。等待期均自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登记完成之日起计算。

自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权日起12个月后,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可以分三期申请行权。具体行权安排如下表所示:

在上述约定期间因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的股票期权。在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在满足股票期权行权条件后,公司将为激励对象办理满足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行权事宜。

7、股票行权条件:激励对象对已获授的股票期权进行行权,除满足上述授予条件一致的相关要求外,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分三期行权,行权考核年度为2021年,2022年,2023年;预留的股票期权分两期行权,行权考核年度为2022年、2023年。公司将对激励对象分年度进行绩效考核,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行权条件之一。

同时,根据公司各考核年度内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按照实际业绩考核指标的实际完成比例设置公司层面可行权系数,各考核年度内的业绩考核指标、实际完成比例及公司层面可行权系数具体如下:

预留部分授予后,各考核年度内的业绩考核指标、实际完成比例及公司层面可行权系数具体如下:

(2)满足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人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各考核年度内的个人层面业绩考核指标、实际完成比例及个人层面可行权系数具体如下: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可行权的数量×公司层面可行权系数×个人层面可行权系数。

在上述约定期间因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的股票期权。在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

(3)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选取税后利润完成情况作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上述指标为公司核心财务指标。税后利润是反映公司经营效益及管理绩效较为重要的指标,根据公司根据行业发展特点和实际情况,经过合理经营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设定了2021年税后利润不低于1.2亿元,2021年及2022年累计税后利润不低于2.9亿元,2021年、2022年及2023年的累计税后利润不低于4.9亿元,体现一定成长性、盈利能力要求的同时保障预期激励效果。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还对个人层面设置了绩效考核,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可行权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8、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55名,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分配如下:

注:1、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2、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

3、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四、关于本次行权价格、授予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数量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本次授予的内容与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一致。

五、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1、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与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2、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技术骨干、业务骨干,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外籍员工和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经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陈越女士300.00万份股票期权,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1.17%;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曾庆腾先生300.00万份股票期权,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1.17%。

综上所述,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1年3月2日,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共55名激励对象以20.10元/股授予1,828万份股票期权。

六、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股票期权授权日前6个月卖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经核查,在本次股票期权授权日前6个月内,未发现作为激励对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股票买卖的情形。

七、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布莱克一斯科尔期权定价模型(Black-Scholes)作为定价模型,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将产生一定的影响。董事会已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2021年3月2日,公司对授予的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了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行权价格:20.10元/股

2.授予日市场价格:16.47元/股(即以2021年3月2日收盘价作为授权日市场价格进行测算)

3.有效期分别为:1年、2年、3年(授权日至每期首个行权日的期限)

4.历史波动率:27.27%、27.49%、27.64%(分别采用上证指数和科创50指数最近1年、2年、3年的波动率)

5.无风险利率:1.50%、2.10%、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1年期、2年期、3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经测算,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激励成本为2,870.01万元,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日股价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3、预留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同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

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激励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上述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仅为测算数据,实际费用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八、律师的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授予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的规定条件;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不能授予股票期权的情形,《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股票期权授予条件已经满足。

特此公告。

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3月3日

证券代码:688596 证券简称:正帆科技 公告编号:2021-015

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3月2日以现场加通讯方式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全体董事一致同意豁免本次董事会会议的提前通知期限,本次会议通知于2021年3月2日以电话和邮件方式送达全体董事。本次会议由董事长YU DONG LEI先生主持,会议应参加董事9人,实际参加董事9人。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全体董事表决,形成决议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章程》、《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以2021年3月2日为首次股票期权的授权日,向符合条件的55名激励对象授予1,828万份股票期权。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4)。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3月3日

证券代码:688596 证券简称:正帆科技 公告编号:2021-016

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 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1年3月2日以现场方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全体监事一致同意豁免本次监事会会议的提前通知期限,本次会议通知于2021年3月2日以电话和邮件方式送达全体监事。本次会议应到监事三名,实到监事三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曹晓芳召集和主持,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经与会监事审议并书面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次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1票。

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涉及关联事项,监事于锋须回避表决。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

1、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与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2、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被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

3、董事会确定的授权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授权日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本次确定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股票期权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已经成就。

综上,监事会同意以2021年3月2日为首次股票期权的授权日,向符合条件的55名激励对象授予1,828万份股票期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4)。

特此公告。

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