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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

2021-03-0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777 证券简称:新潮能源 公告编号:2021-011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受理

★上市公司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3,582,079,701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暂无法预计该案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金额。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潮能源”)近日关注到某媒体关于“新潮能源等多公司遭广州农商行起诉”的报道。该报道描述:有知情人提供了一份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农商行”或“原告”)于2020年11月3日发送的关于信托违约事件的函件,函件内容显示致函对象中包括新潮能源;微信小程序“粤公正”显示,该诉讼已于2020年11月23日由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企查查收录的数据信息显示,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对新潮能源所持有的佳木斯新潮纺织有限公司、宁波鼎金开元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新潮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哈密合盛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股权进行了冻结。

公司关注到媒体信息后,立刻就公司是否收到相关函件,以及相关诉讼和司法冻结事项展开核实工作。媒体报道的诉讼和上述四子公司股权冻结事宜在“粤公正”和“企查查”平台得到初步确认后,公司立即授权律师联系相关法院核实诉讼情况。2021年3月3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律师送达该案件有关的起诉状和资料副本。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受理时间:2020年11月23日

案号:(2020)粤01民初2011号

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华翔(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翔投资”)、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金志昌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市梧桐翔宇投资有限公司、浙江中捷环洲供应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华亚博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玉环捷冠投资有限公司、北京俊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金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李丽云、蔡红军、张龙、霍佳美、闫莉等11家公司和7名自然人。

第三人: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通信托”)

诉讼机构名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

二、诉讼的事实、理由、请求

(一)诉讼的事实与理由

1. 原告诉称:(1)根据《国通信托华翔北京贷款单一资金信托合同》(以下简称“信托合同”,日期为2017年6月27日,落款主体为广州农商行与国通信托)的内容显示,“信托规模25亿元人民币,预计期限为48个月,自信托成立之日起计算。”(2)原告在2017年6月28日、2017年8月3日分别将信托资金15亿、10亿元划转到国通信托指定的信托财产专户,信托计划成立。

2. 原告诉称:(1)根据《信托贷款合同》(日期为2017年6月27日,落款主体为华翔投资与国通信托)的内容显示,“国通信托向华翔投资提供贷款金额并约定贷款期限、利率等条款。”(2)国通信托分别于2017年6月28日、2017年8月3日向华翔投资先后发放贷款15亿元、10亿元。

3. 原告诉称:根据《差额补足协议》(日期为2017年6月27日,落款主体为公司与广州农商行)的内容显示,“无论何种原因导致原告在任一信托合同约定的核算日(含利息分配日、本金还款日以及信托提前终止日)未能足额收到信托合同约定的投资本金或收益时,应向原告承担差额补足义务;公司承诺:‘甲方保证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甲方的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本协议未经甲方所需的各项授权和批准事项,不成为甲方减免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理由,由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若甲方未按时支付差额补足价款的,每逾期一日,按逾期金额的每日万分之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原告诉称:深圳金志昌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股东决定以持有的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342,757,575股股票为华翔投资债务提供担保。此外,北京市梧桐翔宇投资有限公司、深圳金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蔡红军等其他15名被告分别为上述《信托贷款合同》的履行以不同协议条款承诺提供担保。

4. 原告诉称:2020年4月14日,国通信托向广州农商行发出《国通信托·华翔北京贷款单一资金提前终止通知函》,国通信托决定于2020年4月24日提前终止本信托并进行清算,同时按照相关规定对信托财产进行结束登记。国通信托在信托合同项下的受托人职责及义务截止到提前终止日即终止,国通信托不再承担本信托的任何管理职责。国通信托将信托财产相关资料移交给广州农商行,并向债务人发出债权人变更为广州农商行的书面通知,即视为分配完毕信托财产;国通信托向各债务人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通知债权转让事实,并要求各债务人直接向广州农商行作为履行债务人/担保人应承担的债务/担保责任。2020年5月6日,国通信托向广州农商行出具《清算报告》,国通信托解除对本信托的受托责任。

5. 原告诉称:借款人华翔投资应于2018年6月28日归还本金5000万元、2019年6月28日归还本金1亿元而未归还,截至起诉之日,未偿还任何债务,差额补足义务人、股权质押人亦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广州农商行于2020年11月3日宣布贷款提前到期。

(二)诉讼请求

本案涉及诉讼请求共二十四项,涉及公司的诉讼请求如下:

1.被告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承担3,582,079,701元(截止至2020年11月6日)差额补足义务;

2.深圳金志昌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342,757,575股股票价值1,213,361,816元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连带责任;

3.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等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公司自查情况

公司关注到媒体信息后,立刻就公司是否收到相关函件、诉讼和司法冻结事项开展核查,核实情况如下:

1.截至本公告提交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对公司所持有的佳木斯新潮纺织有限公司、宁波鼎金开元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新潮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犇宝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烟台扬帆投资有限公司、哈密合盛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等6家子公司股权进行了冻结。因涉案被告及第三人数量众多,送达和保全程序尚在进行中。

2.经书面征询核查,2020年11月1日起至今公司全体员工的电子邮箱及公司收件记录,未发现媒体报道中所描述的发自广州农商行的函件。

3.经查询公司档案,公司档案中既没有上述《差额补足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也没有涉及为广州农商行信托产品提供差额补足的协议、法律文件、信函的原件或复印件。

4.经查询公司用印记录,公司用印记录中无上述《差额补足协议》或其他涉及为广州农商行信托产品提供差额补足的法律文件及信函的用印记录。

5.经向公司现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员工书面征询,现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员工均未以公司名义参与签署上述《差额补足协议》。

6.经查询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会议存档资料,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或监事会也未曾审议过涉及为上述函件提及的信托贷款提供差额补足的相关议案。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情况对公司的影响

1.因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暂无法预计该案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金额。

2.广州农商行提交的起诉状显示,本次诉讼案件涉及的《差额补足协议》显示日期为2017年6月27日,公司将联系《差额补足协议》签约时时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印章管理人员,进一步核实相关情况。

3.公司已聘请专职律师和中介机构进行案情分析,组织相关证据材料,积极应对民事诉讼;如涉及违法犯罪行为或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公司将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以保护公司及广大股东权益。

4.公司后续将以此案核查和处理过程为契机,争取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同时,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强化公司内控机制建设,坚决杜绝违规担保行为,规范日常印章管理制度。

五、其他说明

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3月4日

证券代码:600777 证券简称:新潮能源 公告编号:2021-012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3月3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诉讼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1】0229号)(以下简称“工作函”),现将《工作函》内容公告如下:

“公司今日披露诉讼公告,广州农商行就贷款违约事项起诉包括公司在内的11家公司及7名自然人,公司涉案金额达35.82亿元。鉴于相关金额巨大,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6.1条,现请你公司核实并披露如下事项。

一、公告显示,本次诉讼事项涉及的信托贷款债务人为华翔投资。请公司核实并说明,华翔投资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时任及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包括但不限于持股、任职、资金往来、业务往来等情形。

二、公告显示,广州农商行称,公司于2017年就相关信托贷款签订《差额补足协议》,公司表示经查询档案及用印记录,未发现《差额补足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相关法律文件及信函的用印记录。请公司核实并说明:(1)是否曾签订上述《差额补足协议》,并详细说明具体核查方法;(2)如曾签订上述协议,请说明具体签订时间、签订人、协议内容、是否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及披露义务;(3)就上述诉讼事项及《差额补足协议》是否进行会计处理,是否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三、公告显示,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对公司持有的佳木斯新潮纺织有限公司、宁波鼎金开元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新潮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犇宝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烟台扬帆投资有限公司、哈密合盛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等6家子公司股权进行冻结。请公司:(1)全面自查自身债权债务、担保及预计负债情况,核实是否存在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对外担保、关联资金往来、交易安排等情形;(2)充分评估相关冻结事项对上市公司业务开展、利润、现金流等方面造成的影响,及时提示风险,并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请公司结合相关问题回复,说明公司是否触及《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规定的需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五、公告显示,广州农商行诉讼请求,金志昌顺以其持有公司3.43亿股股票价值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连带责任。请公司核实并说明,金志昌顺持有公司股票目前是否存在冻结的情况,是否已按照规定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高度重视并落实本工作函的要求,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维护上市公司与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请公司在收到本监管工作函后立即披露,并在五个交易日内回复并披露。”

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尽快回复并及时披露。公司目前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