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3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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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分别为60.59、80.79、127.25及100.40,应收账款整体周转较快,表明公司在对应收账款信用额度的控制和销售货款回收方面拥有良好的管理能力。存货周转率分别为21.82、29.22、31.04及16.92,公司根据销售订单、销售计划及库存情况,综合制定生产计划,按照生产计划严格控制原材料和产成品的库存额度,根据生产计划来制定主要原材料采购计划,有效控制原材料的库存量,减少资金占用。公司存货量适度,存货积压和价值损失的风险相对较小,存货所占资金使用效率较高,企业的变现能力和经营能力较强。
5、盈利能力分析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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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公司专注于精密冷轧不锈钢板带和宽幅冷轧不锈钢板带两大领域。营业收入与盈利规模稳步增长。
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216,615.25万元、1,565,030.89万元、1,582,776.48万元及1,361,956.96万元;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1,705.21万元、33,121.17万元、33,281.77万元及25,928.68万元,总体盈利情况较好。
四、本次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00万元(含1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投资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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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拟投入募集资金额,则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有资金或其它方式筹集的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予以置换。
五、公司利润分配情况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根据甬金股份《公司章程》的规定,上市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1、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并优先采用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在满足现金分配股利时,公司可以结合公司股本规模和公司股价情况,采取与现金分红同时或者单独实施股票股利分配方案。原则上每年度公司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进行利润分配的依据是以母公司的可供分配的利润。同时,为了避免出现超分配的情况,公司应当按照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孰低的原则来确定具体的分配比例。
3、现金分红比例
(1)在满足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公司可以优先采取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按照合并财务报表口径的可分配利润的10%。具体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2)如股东发生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形的,公司在分配利润时,先从该股东应分配的现金红利中扣减其占用的资金;
(3)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下,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的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等相关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原则及程序,采取现金与股票股利相结合的利润分配方式: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现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现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4、公司实施现金分红的条件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应当至少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盈利,且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税后利润)、累计可分配利润均为正值,且公司现金流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持续发展的需求;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计划等事项发生(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再融资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计划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建设项目、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
在上述条件同时满足时,公司应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5、分红政策调整
发生如下任一情况时,公司可以视情况调整分红政策:
(1)公司发生亏损或者已发布亏损提示性公告的;
(2)公司除募集资金、政府专项财政资金等专项专用或专户管理资金以外的现金(含银行存款、高流动性的债券等)余额均不足以支付现金股利的;
(3)按照既定分红政策执行将导致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项目、重大交易无法按既定交易方案实施的;
(4)董事会有合理理由相信按照既定分红政策执行将对公司持续经营或保持盈利能力构成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6、利润分配周期
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下,公司原则上按年进行利润分配,也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7、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方案;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公司在利润分配时应当扣减其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被占用的资金。
8、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和变更
(1)公司董事会应就制订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做出预案,经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或变更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确需变更利润分配政策时,董事会还应在相关预案中进行详细论证和说明;
(2)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订和变更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议,并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监事会应对董事会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
(3)股东大会审议变更利润分配政策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变更原因。
(4)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在对利润分配政策的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并考虑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
9、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的分红回报规划和利润分配的具体方案应由公司董事会制订,并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在拟定现金分红方案时应当听取有关各方的意见,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公开征集意见、召开论证会、电话、传真、邮件等方式,与股东特别是持有公司股份的机构投资者、中小股东就现金分红方案进行充分讨论和交流;涉及股价敏感信息的,公司还应当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2)董事会每年结合公司的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等提出分红建议和拟订利润分配方案;拟订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公开披露;
(3)董事会提出的分红建议和拟订的利润分配方案,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提供多种渠道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4)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5)若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见。公司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6)公司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未进行现金分红,或单一年度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包括中期已分配的现金红利)与当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之比低于30%,或特殊情况下未按照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进行利润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司董事长、独立董事和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之后、年度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之前,在公司业绩发布会中就现金分红方案相关事宜予以重点说明。如未召开业绩发布会的,应当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有效方式召开说明会,就相关事项与媒体、股东特别是持有公司股份的机构投资者、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及时答复媒体和股东关心的问题。上述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中小股东参与表决提供便利,并按参与表决的股东的持股比例分段披露表决结果;
(7)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
(8)公司应以每三年为一个周期,制订周期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9)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等需要调整或变更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定或调整股东回报规划的,应从保护股东权益出发,由董事会进行详细论证,由独立董事发表明确意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10)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董事会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以及董事会、股东大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监事会发现董事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①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
②未严格履行现金分红相应决策程序;
③未能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现金分红政策及其执行情况。
(11)公司对有关利润分配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当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报告期盈利但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分配方案的,还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以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独立董事按本章程规定对利润分配方案、利润分配政策、股东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一并披露。
公司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未进行现金分红或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包括中期已分配的现金红利)与当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之比低于30%的,公司应当在审议通过年度报告的董事会公告中详细披露以下事项:
①结合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和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资金需求等因素,对于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原因的说明;
②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以及预计收益情况;
③董事会会议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④独立董事对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合理性发表的独立意见。
10、利润分配顺序
公司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
(2)提取法定公积金10%;
(3)提取任意公积金;
(4)支付股利。
(二)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变化情况
本次可转债发行完成后,公司将延续现行的股利分配政策。如监管部门或上市公司相关法律法规对上市公司股利分配政策提出新的要求,公司将根据相关要求对现有股利分配政策进行修订,并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三)最近三年利润分配情况
1、公司2019年权益分派方案
经公司于2020年5月12日召开的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以2019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23,067.0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7.00元(含税),共计分配利润16,146.90元。此外,不进行其他形式分配。2019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
2、公司2018年权益分派方案
2019年3月14日,经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公司2018年12月31日总股本17,300.0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00股派发现金股利3.00元(含税),共计5,190.00万元。2018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
3、公司2017年权益分派方案
2018年6月15日,经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公司2017年12月31日总股本17,300.0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00股派发现金股利2.00元(含税),共计3,460.00万元。2017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
公司2017年-2019年的现金分红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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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