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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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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1-03-0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能源 公告编号:临2021-11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5日在江苏省启东市林洋路666号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本次会议通知提前5日以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全体董事。应参加董事7人,实际参加7人,公司监事会成员及有关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由董事长陆永华先生召集和主持,会议的通知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并表决,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参与海外光伏电站项目投标的议案》

乌兹别克斯坦能源部(Ministry of Energy of Uzbekistan)、乌兹别克斯坦投资与外国贸易部(Ministry of Investments and Foreign Trade of Uzbekistan)和乌兹别克斯坦国家电网公司(JSC National Electric Grid of Uzbekistan)就两个大型光伏项目发出了招标函,邀请相关投标方对于其中一个或者两个光伏项目提交投标文件。

公司与中国电建集团海外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建海投”)共同组建海外联合体,按公司25%和电建海投75%的股权比例共同参与上述两个光伏项目的投标,授权如下:

(一)对于上述两个光伏项目,公司与电建海投将以双方共同组建的联合体名义,共同准备并提交这两个项目的投标文件;

(二)在联合体中标两个光伏项目或者其中任一光伏项目时,授权公司按照其在联合体中所占据的相应份额履行出资义务或履行相应股本部分的出资义务,以满足对于此等光伏项目的股本要求。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3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公告(临2021-12)。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要,确保公司及子公司生产经营工作的持续、稳健发展,公司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行申请授信不超过3亿元,向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行申请授信额度不超过3亿元。本次综合授信额度合计不超过6亿元,授信有效期限为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至2022年5月31日。

上述拟申请授信额度尚需银行最终审批,且拟申请授信额度不等于公司的实际融资金额,实际融资金额将视公司运营资金的实际需求确定,在授信额度内以银行与公司实际发生的融资金额为准。

上述事项授权董事长陆永华先生或财务负责人虞海娟女士在上述额度范围以内与相关银行签署相关综合授信合同文本及其他相关文件(包括该等文件的修正及补充)。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为满足公司生产经营发展,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南京林洋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林洋”)向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申请基本授信额度1000万元。南京林洋拟在该额度范围内申请贷款,公司为其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和一年期最高额保证。上述事项授权公司董事长陆永华先生或财务负责人虞海娟女士在上述额度范围以内与相关银行签署贷款协议、担保协议及其他相关文件(包括该等文件的修正及补充),授权有效期限为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3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公告(临2021-13)。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3月6日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能源 公告编号:临2021-12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参与海外光伏电站项目投标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投标基本情况

乌兹别克斯坦能源部(Ministry of Energy of Uzbekistan)、乌兹别克斯坦投资与外国贸易部(Ministry of Investments and Foreign Trade of Uzbekistan)和乌兹别克斯坦国家电网公司(JSC National Electric Grid of Uzbekistan)就两个大型光伏项目发出了招标函,邀请相关投标方对于其中一个或者两个光伏项目提交投标文件。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中国电建集团海外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建海投”)共同组建海外联合体(以下简称“联合体”),按公司25%和电建海投75%的股权比例共同参与上述两个光伏项目的投标。本期两个光伏项目装机规模合计约400MW,总投资金额不超过5亿美元。

2021年3月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事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本次事项在董事会权限范围内,不构成关联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合作方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中国电建集团海外投资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北京

法定代表人:盛玉明

成立时间:2012年9月4日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22号院1号楼10层1001室

经营范围:对电力、石油、天然气、煤炭、黑色金属和有色金属矿产资源、房地产、环境保护项目、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与上述项目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进出口业务及对外工程承包。

电建海投为中国电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电建”)重要骨干控股子公司,是专业从事海外投资业务市场开发、项目建设、项目运营与投资风险管理的法人主体。依托中国电建重要产业优势,电建海投在16个国家和地区设有43个各层级公司。目前有5个在建项目,总装机710MW;9个运营项目,总装机3124.5MW,2020年总发电量超过120亿度。

公司及子公司与中国电建和电建海投均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三、授权事项

(一)对于上述两个光伏项目,公司与电建海投将以双方共同组建的联合体名义,共同准备并提交这两个项目的投标文件;

(二)在联合体中标两个光伏项目或者其中任一光伏项目时,授权公司按照其在联合体中所占据的相应份额履行出资义务或履行相应股本部分的出资义务,以满足对于此等光伏项目的股本要求。

四、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乌兹别克斯坦是中亚人口最多的国家,位于丝绸之路中心,是中亚地区经济发展最快的国家之一。近几年乌兹别克斯坦经济保持快速增长的态势,对电力需求日益增长,本次公司与电建海投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通过双方优势资源整合,积极参与光伏电站海外布局,同时在海外光伏市场积累丰富的项目经验,加快拓展公司EPC项目的开发建设,提高公司业务承接能力和盈利能力,为公司后续EPC项目的合作与开拓提供更多经验,有利于提升公司的综合实力和市场竞争力。未来公司将持续坚持“一带一路”的基本战略,继续与国内外大型企业合作发展加速拓展海外布局。

五、风险提示

1、本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联合体能否中标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竞标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本项目在乌兹别克斯坦实施,海外项目面临的外部环境更为复杂,存在一定风险。

3、根据招标文件,本项目以美元结算,存在汇率波动的风险。

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防范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3月6日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能源 公告编号:临2021-13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南京林洋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林洋”)

●本次担保金额:1000万元

●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1000万元(不含本次担保)

●本次担保无反担保

●截至公告日,公司无对外担保逾期

一、担保情况概述

根据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定位以及业务发展需要,确保公司及子公司生产经营工作的持续、稳健发展,公司拟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具体内容如下:

为满足公司生产经营发展,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南京林洋向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申请基本授信额度1000万元。南京林洋拟在该额度范围内申请贷款,公司为其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和一年期最高额保证。上述事项授权公司董事长陆永华先生或财务负责人虞海娟女士在上述额度范围以内与相关银行签署贷款协议、担保协议及其他相关文件(包括该等文件的修正及补充),授权有效期限为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

本次担保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上述担保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名称:南京林洋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68号南京新城科技园国际研发总部园1幢

法定代表人:陆健

注册资本:5,000万人民币

经营范围:电子设备、计算机软硬件及系统集成的研制、销售和技术服务;通讯设备(不含广播、电视、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研发和销售;仪器仪表的研发、销售和技术服务;合同能源管理;节能项目咨询;能源管理系统软件的研发与销售及技术服务;节能设备、新能源产品的研发和销售及技术服务;照明控制设备及照明产品的研发和销售及技术服务;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机电设备安装;中央空调、暖通设备、热泵设备及相关配套产品的研发、销售及技术服务。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人民币)

上述部分数据可能存在尾差,系计算时四舍五入造成。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为满足公司生产经营发展,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南京林洋向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申请基本授信额度1000万元。南京林洋拟在该额度范围内申请贷款,公司为其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和一年期最高额保证。上述事项授权公司董事长陆永华先生或财务负责人虞海娟女士在上述额度范围以内与相关银行签署贷款协议、担保协议及其他相关文件(包括该等文件的修正及补充),授权有效期限为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

四、董事会意见及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公司子公司南京林洋申请基本授信额度,并在该额度范围内申请贷款,公司为其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和一年期最高额保证,有利于促进子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被担保方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良好,公司能实时监控南京林洋的现金流向与财务变化情况,担保风险在可控范围之内,上述担保事项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同意本次担保。

公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本次公司子公司南京林洋申请基本授信额度,并在该额度范围内申请贷款,公司为其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和一年期最高额保证,有利于增强公司及子公司的融资能力,满足公司及子公司业务发展及生产经营和新能源业务快速发展需要,提高上市公司整体经营业绩,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担保风险在可控范围之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担保事项的审议及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信息披露充分。我们同意本次担保。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44.81亿元人民币(含本次担保),占上市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43.55%,公司无逾期担保情况,且全部为对公司和下属公司提供的担保。

六、备查文件目录

(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二)被担保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四)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3月6日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能源 公告编号:临2021-14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闲置

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委托理财受托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行

● 本次委托理财金额:7.7亿元

● 委托理财产品名称:工银理财保本型“随心E”(定向)2017年第3期、中国银行挂钩型结构性存款产品

● 委托理财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

● 履行的审议程序:经2020年4月23日召开的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一、本次委托理财概况

(一)委托理财目的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公司和股东利益,在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安排及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对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保本型短期理财产品投资,增加公司收益。

(二)资金来源

1、资金来源:闲置募集资金

2、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1)第二期非公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323号文)核准,公司于2016年4月向7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91,264,663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30.68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799,999,860.84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43,711,262.57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756,288,598.27元。上述资金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16]第114500号验资报告。

截至2020年9月30日,公司第二期非公开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注:募集资金实际投入金额包含部分项目完工后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

(2)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214号)核准,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公开发行了3,000万张可转债公司债券,发行价格为每张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000,000,000.00元,扣除承销与保荐费用人民币30,000,000.00元后,上述资金已由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上述到位资金再扣除债券登记费、律师、会计师、资信评级、信息披露及发行手续费等其他发行费用合计3,250,000.00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966,750,000.00元。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7]第ZA16295号《验资报告》。

截至2020年9月30日,公司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注:募集资金实际投入金额包含部分项目完工后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

(三)委托理财产品的基本情况

(四)公司对委托理财相关风险的内部控制

1、为控制风险,闲置募集资金只能用于购买保本型短期理财产品,不得进行证券及衍生品投资、委托贷款(包括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高风险投资,不得购买以股票及其衍生品以及无担保债券为投资标的的银行理财产品。

2、公司财务部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针对理财产品的安全性、期限和收益情况选择合适的理财产品,由财务部进行审核后提交董事长或财务负责人审批。

3、公司财务部建立台账对理财产品进行管理,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的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可能存在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情况,将及时采取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4、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二、本次委托理财的具体情况

(一)委托理财合同主要条款

(1)公司于2021年3月5日向中国工商银行启东支行购买了理财产品,主要条款如下:

1、产品名称:工银理财保本型“随心E”(定向)2017年第3期

2、产品代码:SXEDXBBX

3、产品类型:保本浮动收益类

4、理财金额:52,000万元人民币

5、产品预期年化收益率:2.10%

6、产品起息日:2021年3月8日

7、产品到期日:2021年4月12日

8、是否要求提供履约担保:否

(2)公司子公司江苏林洋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5日向中国银行启东支行购买了理财产品,主要条款如下:

1、产品名称:中国银行挂钩型结构性存款产品

2、产品代码:CSDPY20210120

3、产品类型:保本浮动型

4、理财金额:25,000万元人民币

5、产品预期年化收益率:1.30%或3.54%

6、产品起息日:2021年3月8日

7、产品到期日:2021年6月8日

8、是否要求提供履约担保:否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投向

公司本次购买的“工银理财保本型‘随心E’(定向)2017年第3期”属于保本浮动收益类,该理财产品主要投资于以下符合监管要求的各类资产:一是债券、存款等高流动性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各类债券、存款、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质押式回购等货币市场交易工具;二是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合,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投资计划等;三是债权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债权类信托计划、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委托债权等。

“中国银行挂钩型结构性存款产品”为保本浮动型产品,由中国银行统一运作管理,按照基础存款与衍生交易相分离的原则进行业务管理。募集的本金部分纳入中国银行内部资金统一运作管理,纳入存款准备金和存款保险费的缴纳范围。产品内嵌衍生品部分投资于汇率、利率、商品、指数等衍生产品市场,产品最终表现与衍生产品挂钩。

(三)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情况

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的理财产品为保本浮动型产品,符合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使用条件要求,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本次投资周期较短,不影响募投项目正常进行,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风险控制分析

1、公司本次购买的理财产品为保本浮动型银行理财产品,产品风险等级低,安全性高、预期收益受风险因素影响较小,符合公司内部资金管理的要求。

2、在购买的理财产品存续期间,公司财务部门将建立理财产品台账,与中国工商银行启东支行和中国银行启东支行保持密切联系,跟踪理财资金的运作情况,加强风险控制和监督。

3、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三、委托理财受托方的情况

(一)受托方的基本情况

中国工商银行和中国银行为上市金融机构,本次委托理财不存在为该次交易专设情况,也不存在本次理财产品到期无法履约情况。

(二)中国工商银行启东支行及中国银行启东支行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关联关系。

四、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不存在负有大额负债的同时购买大额理财产品的情形。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委托理财金额77,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期末货币资金的比例为29.53%。本次委托理财对公司未来主营业务、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不会造成重大的影响。

公司是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度安排和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以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开展;通过适度理财,可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股东谋求更多的投资回报。

根据最新会计准则,公司将购买的短期理财产品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其他流动资产”,其利息收益计入利润表中的“投资收益”(最终以会计师事务所确认的会计处理为准)。

五、风险提示

公司本次购买的理财产品为保本浮动型产品,属于低风险理财产品,仍可能存在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及其他风险,受各种风险影响,理财产品的收益率可能会产生波动,理财收益具有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防范投资风险。

六、决策程序的履行及监事会、独立董事、保荐机构意见

公司于2020年4月2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含子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进度情况下,对第二期非公开发行和公开发行可转债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本次第二期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5亿元,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合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17.5亿元。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单笔产品的投资期限不超过1年,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财务负责人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由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已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4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36)。

七、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最近十二个月使用募集资金委托理财的情况

单位:万元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资金总额为9.7亿元。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