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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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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回购价格的公告

2021-03-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475 证券简称:华光环能 公告编号:临2021-007

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回购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6.91元/股调整为6.56元/股

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1年3月8日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0年4月8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独立董事发表同意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对相关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2、2020年4月9日至2020年4月18日,公司在内部信息公告栏公示了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的异议。

3、2020年4月23日,公司收到无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无锡市国资委”)《关于同意华光股份实施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的批复》(锡国资改〔2020〕19号),无锡市国资委原则同意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原则同意《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4、2020年4月19日,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认为列入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拟激励对象具备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股权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5、2020年4月20日,公司发布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对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不存在内幕信息知情人因知悉内幕信息而从事内幕交易的情形。

6、2020年4月24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激励计划等相关议案。

7、2020年4月27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根据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确定授予日为2020年4月27日,向251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15,888,862股,授予价格为6.91元/股。

8、2020年6月3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结果的公告》。

9、2021年3月8日,公司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未解锁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同意意见。

根据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息、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时,按照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数量及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上述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回购价格调整的具体情况

2020年6月15日,公司召开了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以实施公司利润分配时股权登记日的公司总股本为基础,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元(含税);

2020年8月26日,公司召开了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0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以实施利润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2.5元(含税);

根据公司《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十四章“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中的相关规定“若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后如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则回购价格应扣除现金分红的影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息、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公司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调整方式如下:

P=P0-V=6.91-0.35=6.56元/股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综上,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由6.91元/股调整至6.56元/股。

三、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司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及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责。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为股东创造价值。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以下意见:

关于本次对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及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也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发表以下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系因公司2019年年度及2020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完毕所致,调整方法及调整程序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关于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发表以下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事项均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及价格,符合《管理办法》以及《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同时,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尚需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公司法》及相关规定办理减资手续和股份注销登记相关手续”。

十、备查文件

1、华光环能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

2、华光环能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3、华光环能独立董事意见;

4、《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3月9日

证券代码:600475 证券简称:华光环能 公告编号:临2021-008

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未解锁限制性

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295,000股

● 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万红霞女生、吴晓艳女士合计持有的100,000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6.56元/股,曹剑先生持有的195,000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6.56元/股加算回购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1年3月8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未解锁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0年4月8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独立董事发表同意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对相关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2、2020年4月9日至2020年4月18日,公司在内部信息公告栏公示了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的异议。

3、2020年4月23日,公司收到无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无锡市国资委”)《关于同意华光股份实施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的批复》(锡国资改〔2020〕19号),无锡市国资委原则同意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原则同意《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4、2020年4月19日,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认为列入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拟激励对象具备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股权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5、2020年4月20日,公司发布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对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不存在内幕信息知情人因知悉内幕信息而从事内幕交易的情形。

6、2020年4月24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议案。

7、2020年4月27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根据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确定授予日为2020年4月27日,向251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15,888,862股,授予价格为6.91元/股。

8、2020年6月3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结果的公告》。

9、2020年3月8日,公司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未解锁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同意意见。

根据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授权董事会根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终止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上述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回购注销的相关事宜。

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

根据公司《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十三、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的规定,鉴于激励对象中曹剑先生因调动原因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万红霞女士因个人原因、吴晓艳女士因个人原因已离职,失去本次股权激励资格,由于3人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仍处于限售期内、未达到解除限售的时间限制要求,应对曹剑持有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95,000股,万红霞持有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40,000股、吴晓艳持有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60,000股进行回购注销的处理。

本次回购注销不影响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

三、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价格和其他说明

1、回购数量

本次涉及回购注销的股份为曹剑、万红霞、吴晓艳3人持有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295,000股,占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登记总数15,888,862股的比例为1.86%,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约为0.05%。

2、回购价格及定价依据

公司2019年度和2020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6.91元/股调整为6.56元/股;其中曹剑持有的195,000股按《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加算回购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3、股东大会授权

根据公司于2020年4月24日召开的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就决定实施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事宜,已取得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将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上述回购注销、减少注册资本等各项必须事宜。

4、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公司就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事项支付的回购价款为:100,000股×回购价格(每股6.56元)+195,000股×回购价格(每股6.56元加算同期存款利息),全部为公司自有资金。

四、预计本次回购注销前后公司股权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将导致公司有限售条件股份减少295,000股,公司股份总数减少295,000股。公司总股本将由559,392,211股变更为559,097,211股,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559,097,211元人民币。

单位:股

注:以上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以回购注销事项完成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五、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责。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为股东创造价值。

六、本次回购注销计划的后续工作安排

公司董事会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规定,办理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手续,并于本次回购完成后依法履行相应的减资程序,公司将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七、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以下意见:

由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共有3名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根据公司《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十三章的规定,公司拟回购注销其已获授权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295,000股。本次回购注销符合《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约定,不会影响公司《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继续实施,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

八、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发表以下意见:

根据公司《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鉴于激励对象中曹剑因调动原因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万红霞女士因个人原因、吴晓艳女士因个人原因已离职,失去本次股权激励资格,由于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仍处于限售期内、未达到解除限售的时间限制要求,应对曹剑持有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95,000股、万红霞持有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40,000股、吴晓艳持有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60,000股进行回购注销的处理。

监事会同意公司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股份合计295,000股。

九、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发表以下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事项均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及价格,符合《管理办法》以及《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同时,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尚需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公司法》及相关规定办理减资手续和股份注销登记相关手续”。

十、备查文件

1、华光环能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

2、华光环能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3、华光环能独立董事意见;

4、《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3月9日

证券代码:600475 证券简称:华光环能 公告编号:临2021-009

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减少注册资本及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通知债权人的原因

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3月8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未解锁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相关公告。

根据公司《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0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曹剑因工作调动、万红霞、吴晓艳因离职已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将对3人持有的已获授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295,000股进行回购注销。

本次回购注销后,公司股本将减少295,000股,公司股本将由559,392,211股减少至559,097,211股,注册资本由559,392,211元人民币减少至559,097,211元人民币。股本变动情况以回购注销事项完成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公司董事会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规定,办理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手续,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需债权人知晓的相关信息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将涉及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者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内,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本次回购注销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公司债权人如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有关证明文件。

债权人如提出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相关证明文件。

债权申报所需材料: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债权申报具体方式如下:

1、债权申报登记地点:无锡市金融一街8号 国联金融大厦15楼1508

2、申报时间:2021年3月9日起45天内,每日9:00--17:00

3、联 系 人:钟文俊

4、联系电话:0510-82833965

5、传真号码:0510-82833962

特此公告。

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3月9日

证券代码:600475 证券简称:华光环能 公告编号:临2021-010

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知于2021年3月2日以书面、电子邮件形式发出,会议于2021年3月8日在公司会议室以通讯形式召开。董事长蒋志坚先生主持会议,会议应出席董事7人,实际出席董事7人。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

鉴于公司2019年度和2020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的实施,根据《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及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会议同意公司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及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回购价格由6.91元/股调整至6.56元/股。

独立董事已对该项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07号)

董事蒋志坚先生、缪强先生、毛军华先生作为激励对象回避表决,公司其余董事均同意本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未解锁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公司《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中曹剑因调动原因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万红霞女士因个人原因、吴晓艳女士因个人原因已离职,失去本次股权激励资格,3人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仍处于限售期内、未达到解除限售的时间限制要求,应对曹剑持有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95,000股、万红霞持有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40,000股、吴晓艳持有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60,000股进行回购注销的处理。本次回购价格为6.56元/股,其中曹剑持有的19,5,000股份按照公司《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加算回购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根据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相关授权,公司董事会将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回购注销、减少注册资本等各项必须事宜,上述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已对该项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出具同意的法律意见。

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未解锁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08号)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3月9日

证券代码:600475 证券简称:华光环能 编号:临2021-011

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3月2日以邮件、书面等形式发出会议通知,于2021年3月8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监事会主席何方女士主持本次会议,会议应参加表决的监事3人,实际表决的监事3人。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

与会监事认为:

公司本次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系因公司2019年年度及2020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完毕所致,调整方法及调整程序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关于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07号)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未解锁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公司《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鉴于激励对象中曹剑因调动原因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万红霞女士因个人原因、吴晓艳女士因个人原因已离职,失去本次股权激励资格,由于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仍处于限售期内、未达到解除限售的时间限制要求,应对曹剑持有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95,000股、万红霞持有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40,000股、吴晓艳持有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60,000股进行回购注销的处理。

监事会同意公司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股份合计295,000股。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未解锁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08号)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1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