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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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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87版)

2021-03-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87版)

第八节 风险因素

一、与本次交易相关的风险

(一)本次交易的审批风险

本次交易尚需满足多项条件后方可实施,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中国证监会的核准等,具体请见本预案“重大事项提示”之“八、本次交易已履行及尚需履行的决策和审批程序”。

本次交易能否取得相关批准或核准、以及获得相关批准或核准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及时公告本次重组的最新进展,并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二)本次交易可能被暂停、中止或取消的风险

尽管上市公司已经按照相关规定制定了保密措施,尽可能减少内幕信息的传播,但在本次交易过程中,仍存在因上市公司股价异常波动或异常交易可能涉嫌内幕交易等情况而致使本次交易被暂停、中止或取消的可能。

在本次交易审核过程中,交易各方可能需要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及各自的诉求调整和完善交易方案,如交易各方无法就调整和完善交易方案的措施达成一致,则本次交易存在终止的可能。

本次交易涉及与交易各方沟通、相关监管机构报批等工作,在交易推进过程中,这些工作能否如期顺利完成可能对本次交易的时间进度产生重大影响。此外,交易各方生产经营或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其他重大突发事件或不可抗力因素等均可能对本次交易的时间进度产生不利影响,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三)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的风险

截至本预案签署日,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审计、评估等工作尚未完成,本预案中涉及的财务数据仅供投资者参考之用,最终数据应以审计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评估报告为准。标的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数据、评估结果和最终的交易价格将在重组报告书中予以披露。标的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可能与预案披露情况存在较大差异,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四)标的资产估值相关风险

截至本预案签署日,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审计、评估等工作尚未完成,标的资产的预估值尚未确定。本次交易标的资产最终交易金额将以评估机构对标的资产截至评估基准日的评估值为基础,经交易双方协商确定。虽然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严格按照评估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勤勉、尽职的义务,但如未来出现预期之外的较大变化,可能导致资产估值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风险,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五)标的资产业绩承诺无法实现的风险

截至本预案签署日,标的资产的审计和评估工作尚未完成,因此本次交易暂未签订明确的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上市公司与业绩承诺方将在审计和资产评估工作完成后补充签订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届时将对业绩承诺金额、补偿安排等进行明确。业绩承诺系交易对方基于标的资产未来发展前景做出的综合判断,业绩承诺的最终实现将取决于行业发展趋势的变化和标的资产未来的实际经营状况。若未来发生宏观经济波动、不可抗力、市场竞争形势变化或公司经营不善等情况,则可能出现该业绩承诺无法实现的风险,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六)募集配套资金未能实施或融资金额低于预期的风险

上市公司拟通过询价方式向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0%,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10亿元,不超过本次拟置入资产价格的100%。最终发行数量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数量为上限,由上市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及发行时的实际情况确定。

由于股票市场价格波动、投资者预期等影响,以及中国证监会审核存在的风险,募集配套资金能否顺利实施存在不确定性。在募集配套资金未能实施或融资金额低于预期的情形下,上市公司将通过自有资金或其他融资方式筹集所需资金,该事项可能对公司整体的资金使用安排和财务状况产生影响,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七)标的资产是否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存在不确定性的风险

截至本预案签署日,上市公司及各中介机构针对本次交易的尽职调查工作尚在进行中,对标的资产、本次交易是否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尚未履行完毕核查程序并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及各中介机构将根据《首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持续开展尽职调查工作,后续不排除随着尽职调查工作的深入,发现标的资产存在不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导致本次交易存在不确定性的风险,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二、标的公司相关的风险

(一)政策及宏观经济波动风险

目前国家推出了一系列促进体育产业发展的政策,并将持续出台更为细化、规范的相关文件、政策,以正式推动我国体育产业全面健康发展,为我国体育产业提供了强劲发展动力。如果未来宏观经济波动、疫情发生等不确定因素以及体育文化行业的相关产业政策发生不利变化,则将可能对标的公司所处体育相关产业的发展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提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二)行业标准不规范的风险

由于搏击体育行业在我国发展尚不成熟,行业内没有形成统一的行业标准,优质的搏击赛事及节目难以通过统一的行业标准体现价值。如果行业发展过程中不能较快的形成统一的行业标准,将对搏击体育行业优质赛事及其版权的推广乃至搏击体育行业的健康发展会产生不利影响,提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三)新冠疫情蔓延反复及持续的风险

2020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爆发以来,对标的公司搏击赛事的组织、举办、节目制作等经营活动正常开展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未来的不利影响程度取决疫情发展和防控进展情况、持续时间以及防控政策的实施情况。提请广大投资者关注新冠疫情蔓延反复及持续的风险。

(四)标的公司应收账款金额较大的风险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应收账款数额较大。随着公司业务的发展,公司整体应收账款可能将继续增加,有可能存在收款时间延迟、资金周转效率降低、发生坏账等的风险,从而影响标的公司经营或盈利情况。提请广大投资者关注标的公司应收账款金额较大的风险。

(五)标的公司存货金额较大的风险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账面存货金额较大。新媒体行业属于快速发展的行业,标的公司的节目资源可能存在无法快速适应新的市场环境和客户需求的可能,从而对于标的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造成影响。提请广大投资者关注标的公司存货金额较大的风险。

三、其他风险

(一)股市波动风险

股票价格不仅取决于企业的经营业绩及发展前景,还受到宏观经济周期、金融政策调控、利率、资金供求关系等因素的影响,同时也会因国际、国内政治经济形势及投资者心理因素的变化而产生波动。股票的价格波动是股票市场的正常现象,投资者对此应有充分准备和风险意识,以便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公司本次交易需经中国证监会的核准,且核准时间存在不确定性,在此期间股票市场价格可能出现波动,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二)其他风险

公司不排除因政治、政策、经济、自然灾害等其他不可控因素带来不利影响的可能性,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第九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上市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发生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说明

截至本预案签署日,本次交易前十二个月内不存在构成《重组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的重大资产购买或出售行为。

二、上市公司停牌前股价的波动情况

因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上市公司股票自2021年3月1日开市起停牌。上市公司重组预案披露前20个交易日累计涨跌幅计算的时间区间段为2020年1月25日至2020年2月26日期间,涨跌幅计算基准日为重组预案披露前第21个交易日(2021年1月22日),弘宇股份股票(代码:002890.SZ)、深证综指(代码:399106)、沪深300机械制造指数(代码:L11613)累计涨跌幅情况如下:

数据来源:Wind资讯

按照《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128号)第五条的相关规定,剔除大盘因素和同行业板块因素等影响,上市公司股价在本次停牌前20个交易日内累计涨跌幅未超过20%,未构成异常波动情况。

三、本次交易的相关主体和证券服务机构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截至本预案签署日,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交易对方、标的公司以及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其他主体均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即“最近36个月内因涉嫌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或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四、本次交易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安排

本次交易中,为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次交易过程将采取以下安排和措施。

(一)严格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准则第26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公平地向所有投资者披露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本预案披露后,上市公司将继续按照相关法规的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本次交易的进展情况。

(二)确保本次交易标的资产定价公允

上市公司已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审计机构、评估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审计和评估,并将由独立财务顾问和法律顾问对实施过程、相关协议及承诺的履行情况和相关后续事项的合规性及风险进行核查,发表明确意见,以确保本次交易标的资产定价公允、公平,定价过程合法合规,不损害上市公司股东利益。

(三)股东大会及网络投票情况

上市公司董事会将在审议本次交易方案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发布提示性公告,提醒全体股东参加审议本次交易方案的股东大会会议。上市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就本次交易方案的表决提供网络投票平台,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可以参加现场投票,也可以直接通过网络进行投票表决。

(四)严格执行关联交易批准程序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其实施将严格执行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内部对于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 上市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本次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就有关议案作出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将回避表决。

(五)其他保护投资者权益的措施

1、上市公司保证就本次交易提供的相关信息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等)以及为本次交易所出具的说明及确认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有关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文件资料上的所有签字与印章均真实、有效。

2、在本次交易期间,上市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有关本次交易的信息并提交有关申报文件,并保证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承诺如因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承诺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市公司提醒投资者到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浏览本预案全文。

五、利润分配政策与股东回报规划

上市公司现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上市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决策程序及利润分配等相关内容具体如下: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及可持续发展,并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利润分配的方式

公司可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原则上每年进行至少一次,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及比例

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四)现金分红的比例和期间间隔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不进行现金分红:

1、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当年度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或者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

2、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期末资产负债率超过70%(包括70%);或

3、公司财务报告被审计机构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

此外,若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若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五)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本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需求提出和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

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在当年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董事会未提出以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预案的,还应说明原因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同时在召开股东大会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应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预案的,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股东大会应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进行表决。

(六)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事先由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独立意见,经独立董事及监事会认可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为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公司应当安排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等网络投票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六、上市公司近三年现金分红的情况

上市公司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情况为:

单位:万元

1、上市公司2017年度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4,010.26万元。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2017年12月31日的股本66,67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0.6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4,000,200.00元,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2、上市公司2019年度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855.34万元。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2019年12月31日的股本66,67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2.0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3,334,000.00元,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截至本预案签署日,上市公司无其他利润分配计划。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实施利润分配。

七、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对本次重组的原则性意见,及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本次重组复牌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的股份减持计划

(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对本次重组的原则性意见

针对本次重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于晓卿原则性意见如下:

“本次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的要求,有利于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的综合竞争力,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增强持续盈利能力,增强抗风险能力,符合上市公司的长远发展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对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股东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人原则性同意本次交易。

因本人被《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鲁0683民特349号】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人监护人任焕巧女士代为签署本意见。”

(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本次重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的股份减持计划

针对本次重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于晓卿承诺如下:

“1、自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复牌之日起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期间,承诺人不减持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2、在前述不减持上市公司股份期限届满后,如承诺人作出减持计划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等多方面需要,审慎制订股票减持计划,将继续严格执行《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及要求。若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对减持事宜有新规定的,承诺人也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3、若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复牌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实施转增股份、送红股、配股等除权行为,承诺人因此获得的新增股份同样遵守上述不减持承诺。

4、如违反上述承诺,承诺人减持股份的收益归上市公司所有,赔偿因此给上市公司造成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因承诺人被《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鲁0683民特349号】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承诺人的监护人、法定代理人,任焕巧代为签署本说明。”

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自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复牌之日起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期间,不减持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2、在前述不减持上市公司股份期限届满后,如承诺人有减持计划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等多方面需要,审慎制订股票减持计划,将继续严格执行《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及要求。若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对减持事宜有新规定的,承诺人也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3、若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复牌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实施转增股份、送红股、配股等除权行为,承诺人因此获得的新增股份同样遵守上述不减持承诺。

4、如违反上述承诺,承诺人减持股份的收益归上市公司所有,赔偿因此给上市公司造成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节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山东弘宇农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审阅了公司本次交易的相关材料,就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符合重大资产重组的各项条件。

二、本次交易完成后,刘小红、刘志新夫妇预计成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刘小红、刘志新预计成为公司的潜在关联方,本次交易预计构成关联交易和重组上市。

三、本次交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四、本次交易预案及相关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征得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本次交易预案相关事项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本次交易的定价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置入及置出资产的交易价格将以符合《证券法》《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规定的评估机构正式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确认的评估值为依据,由各方协商确定,定价原则公允、合理,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公司本次交易将有利于优化公司业务结构,有利于规范关联交易,有利于规范公司运营,有利于简化和整合公司内部组织机构,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持续发展能力。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的资产规模、持续盈利能力、抗风险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均能够得到较大幅度的提高,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七、公司就本次交易事项编制的《山东弘宇农机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及摘要以及公司与交易对方、特定对象签订的《重大资产重组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交易方案具备可操作性,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八、鉴于公司本次交易所涉及的标的资产的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同意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事项后暂不召开股东大会。待本次交易所涉及的标的资产的审计、评估工作完成后,公司就本次交易事项的相关内容再次召集董事会会议进行审议时,我们将就相关事项再次发表意见。本次交易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就本次交易有关事项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准则,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符合法定程序,也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对全体股东公平、合理。我们同意公司进行本次交易,以及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交易作出的总体安排。

第十一节 声明及承诺

一、上市公司全体董事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承诺本预案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与本次重组相关的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本预案中涉及的相关数据尚未经过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审计、评估机构的审计和评估,相关资产经审计的财务数据、资产评估结果将在重组报告书中予以披露。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预案所引用的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本预案所属事项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对本次资产重组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或批准。

全体董事签名:柳秋杰 刘志鸿 牛立军 王铁成 高秀华 宁学贵 张志国

山东弘宇农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 月 日

二、上市公司全体监事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监事承诺本预案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与本次重组相关的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本预案中涉及的相关数据尚未经过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审计、评估机构的审计和评估,相关资产经审计的财务数据、资产评估结果将在重组报告书中予以披露。本公司及全体监事保证本预案所引用的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全体监事签名:季俊生 王兆华 赵绅懿 吴轶涛 滕聪

山东弘宇农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 月 日

三、上市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预案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与本次重组相关的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本预案中涉及的相关数据尚未经过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审计、评估机构的审计和评估,相关资产经审计的财务数据、资产评估结果将在重组报告书中予以披露。本公司及全体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预案所引用的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全体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名:李春瑜 张立杰

山东弘宇农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