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接117版)
附表2:
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020年度
单位:万元
■
[注]项目尚处于建设期,无法评估是否达到预计效益。
附表3:
2016年度公开发行股票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2020年度
单位:万元
■
证券代码:603186 证券简称:华正新材 公告编号2021-023
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度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珠海华正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华正”)、杭州华正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华正”)、杭州华聚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聚材料”)、杭州联生绝缘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生绝缘”)、扬州麦斯通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州麦斯通”)、浙江华正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正能源”)、杭州中骥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中骥”)、杭州爵豪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爵豪科技”)。
● 本次担保金额: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预计2020年度为上述八家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320,000.00万元的综合授信担保。
● 实际已经提供的担保余额: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实际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61,190.13万元,占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42.05%。截止2020年12月31日,公司已实际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48,962.30万元,占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33.65%。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否。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 本次担保尚需提交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基本情况
根据子公司2021年度日常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资本性投入等对资金的需求情况,公司拟为子公司珠海华正、杭州华正、华聚材料、联生绝缘、扬州麦斯通、华正能源、杭州中骥和爵豪科技等八家合并范围内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担保总额最高为320,000万元。具体担保明细安排如下:
1、拟为全资子公司珠海华正提供银行授信最高额信用担保150,000万元;
2、拟为全资子公司杭州华正提供银行授信最高额信用担保87,000万元;
3、拟为全资子公司华聚材料提供银行授信最高额信用担保20,000万元;
4、拟为全资子公司联生绝缘提供银行授信最高额信用担保20,000万元;
5、拟为全资子公司扬州麦斯通提供银行授信最高信用担保5,000万元;
6、拟为控股子公司华正能源提供银行授信最高额信用担保35,000万元;
7、拟为控股子公司杭州中骥提供银行授信最高信用担保1,000万元;
8、拟为控股子公司爵豪科技提供银行授信最高信用担保2,000万元。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1年3月1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度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在上述额度范围内,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授权代理人负责办理具体的担保事宜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授权期限自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在上述经股东大会核定之后的担保额度范围内,公司不再就具体发生的担保事项另行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在授权期限内,担保额度可循环使用。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被担保人基本信息
1、珠海华正新材料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斗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刘涛
注册资本:12,00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时间:2020年04月24日
经营范围:复合材料、电子绝缘材料、覆铜板材料、高频高速散热材料、印制线路板、蜂窝复合材料、热塑性蜂窝复合板的销售、技术开发、制造。(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与公司关系:系公司全资子公司,本公司持有其100.00%股权。
2、杭州华正新材料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道龙跃街88号
法定代表人:刘涛
注册资本:62,60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时间:2015年11月20日
经营范围:复合材料、电子绝缘材料、覆铜板材料、高频高速散热材料、印制线路板、蜂窝复合材料、热塑性蜂窝复合板的销售、技术开发、制造。(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与公司关系:系公司全资子公司,本公司持有其100.00%股权。
3、杭州华聚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华一路2号1幢
法定代表人:刘涛
注册资本:6,00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时间:2012年2月27日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热塑性蜂窝复合板生产。一般经营项目:蜂窝状复合材料的研发、设计、销售;货物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与公司关系:系公司全资子公司,本公司持有其100.00%股权。
4、杭州联生绝缘材料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中泰街道岑岭村
法定代表人:刘涛
注册资本:5,00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时间:2005年11月10日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生产、加工:复合材料产品(CEM-1、CEM-3复合板及FR-4覆铜板)(上述经营范围中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的,在批准的有效期内方可经营);一般经营项目:销售:复合材料产品(CEM-1、CEM-3复合板及FR-4覆铜板);货物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以从事经营活动);含下属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
与公司关系:系公司全资子公司,本公司持有其100.00%股权。
5、扬州麦斯通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扬州市新谊路7号
法定代表人:郭江程
注册资本:1,726.4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时间:1996年11月27日
经营范围:生产冷藏、保温、干货车箱板以及玻璃钢复合材料,销售本公司自产产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与公司关系:系公司全资子公司,本公司持有其100.00%股权。
6、浙江华正能源材料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道龙跃街88号
法定代表人:郭江程
注册资本:6,00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时间:2017年11月10日
经营范围:研发、生产、销售:锂离子电池薄膜、包装膜、电子功能膜材料、柔性线路板、辅强板、覆盖膜材料。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与公司关系:系公司控股子公司,本公司持有其73.33%股权。
7、杭州中骥汽车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城东路3号南区
法定代表人:戴功银
注册资本:2,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时间:2016年08月29日
经营范围: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集装箱销售;集装箱制造;金属制品销售;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与公司关系:系公司控股子公司,本公司持有其75.00%股权。
8、杭州爵豪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中泰街道岑岭村
法定代表人:刘涛
注册资本:2,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时间:2005年08月22日
经营范围:设计、生产、加工:复合材料制品、碳纤维及其复合材料、改性塑料、玻璃钢制品、汽车零部件、金属加工件、轨道交通配件;销售:复合材料制品、碳纤维及其复合材料、改性塑料、玻璃钢制品、汽车零部件、金属加工件、轨道交通配件;货物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经营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与公司关系:系公司控股子公司,本公司直接持有其70.00%股权。
(二)被担保人的财务情况
1、截止2020年12月31日的财务情况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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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截止2019年12月31日的财务情况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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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述八家子公司不存在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担保事项尚未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除已根据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而在以前年度签订的协议外,尚未签订具体担保协议,2020年度公司将根据以上公司的申请,在上述担保额度内根据资金需求予以安排。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充分考虑了公司及各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求,有利于推动各子公司的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发展的需要。本次担保是在对各子公司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和风险等各方面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做出的决定,符合公司整体的利益,不存在与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相违背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担保风险在可控范围内。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公司2021年度对外担保的对象均为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公司对其日常经营具有实际控制权,担保风险在公司可控范围内;是为了支持子公司正常经营和业务发展需要,符合公司实际生产经营和战略发展的需要,有利于保障子公司的资金需求,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风险可控,不会影响公司的整体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事项时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与《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担保事项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保荐机构意见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华正新材对子公司的担保事项旨在为保障生产经营等各项工作顺利进行。该担保事项己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对公司拟向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无异议。
七、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实际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61,190.13万元,占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42.05%。除公司为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外,公司及各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情况。公司及各子公司不存在对外逾期担保的情况。
八、上网公告附件
1、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3月15日
证券代码:603186 证券简称:华正新材 公告编号2021-024
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度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远期结售汇业务额度及授权期间:公司及子公司2021年度拟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预计交易金额不超过40,000万元人民币,授权期限自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在授权期限内,上述预计额度可循环使用。
● 本项业务不构成关联交易。本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3月13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度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2021年度根据实际经营业务需要,在交易金额不超过40,000万元人民币的限额内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目的
公司目前进出口业务量较大,外汇汇率的波动会对公司经营成果产生一定影响,因此为控制汇率波动风险,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经营业绩的不利影响,公司及子公司拟在2021年度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进行套期保值。
二、远期结售汇业务概述
公司及子公司拟开展的远期结售汇业务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外汇避险金融产品。其交易原理是指与银行签订远期结售汇协议,约定未来办理结汇或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再按照该远期结售汇协议约定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或售汇业务。公司拟开展的此类外汇业务是为满足日常生产经营需要,以真实的进出口业务为依托,在银行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的业务。
三、预计开展的远期结售汇业务规模
根据公司的实际业务发展需要,公司及子公司预计2021年度拟开展的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金额不超过40,000万元人民币。在该额度范围内,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授权代理人行使该项业务决策权并签署相关远期结售汇协议等法律文件,财务负责人负责具体办理相关事宜。授权期限自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在授权期限内,上述预计额度可循环使用。
四、远期结售汇业务的风险分析
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遵循锁定汇率风险、套期保值的原则,不做投机性、套利性的交易操作。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可以部分抵消汇率波动对公司的影响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1、汇率波动风险:在汇率行情变动较大情况下,银行远期结售汇汇率报价可能偏离公司实际收付外币时的汇率,若偏离值较大,将可能造成公司汇兑损失。
2、内部控制风险:远期结售汇交易专业性较强,复杂程度高,可能会由于内控制度不完善而造成风险。
3、客户违约风险:客户应收账款发生逾期,货款无法在预测的回款期内收回,会造成远期结汇延期交割导致公司损失。
4、回款预测风险:公司业务部门根据客户订单和预计订单进行回款预测,实际执行过程中,客户可能会调整自身订单和预测,造成公司回款预测不准,导致远期结汇延期交割风险。
五、公司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制定了《远期结售汇管理制度》,对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操作原则、审批权限、审批部门及责任人、内部操作流程、信息隔离措施、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等作了明确规定,公司将严格按照制度规定,公司参与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人员都已充分理解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特点及风险,严格执行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业务操作和相关风险管理制度,确保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风险可控。
2、在签订远期结售汇协议时严格按照公司预测的收汇、付汇期和金额进行交易,所有远期结售汇业务均有真实的业务背景。
3、公司高度重视应收账款管理,及时掌握客户支付能力信息,加大跟踪催收应收账款力度,努力提高回款预测的质量,尽量将该风险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
4、公司只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不与非正规的机构进行交易。
六、专项意见说明
1、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是以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经营业务的风险和影响为目的,符合公司的日常经营需求;且相关审批、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与《公司远期结售汇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2021年度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保荐机构意见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1)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符合公司实际经营的需要,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的影响。(2)公司已制订的远期结售汇业务内部管理制度较为完备,具有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3)保荐机构同时提请各投资者关注,虽然公司对远期结售汇业务采取了风险控制措施,但外汇远期结售汇业务固有的汇率波动风险、内部控制固有局限性导致的内控失效风险以及由于相关款项的实际回款或付款规模和时间与预测出现偏差而导致的延期交割等方面的风险仍有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影响,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4)保荐机构对开展结售汇业务无异议。
七、备查文件
1、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3月15日
证券代码:603186 证券简称:华正新材 公告编号2021-025
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开展票据池业务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3月13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开展票据池业务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根据实际经营发展及融资需要,在累计即期余额不超过3亿元人民币的限额内与国内资信较好的商业银行开展票据池业务。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票据池业务情况概述
1、业务概述
票据池业务是指合作银行为公司及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提供的票据信息查询、保管、托收等票据托管服务,同时根据公司的需要,以票据、票据托收回款、存单及保证金账户中的保证金设定质押担保,通过总额度控制模式为公司提供融资的一揽子综合金融服务。
2、合作银行
拟开展票据池业务的合作银行为国内资信较好的商业银行,具体合作银行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根据公司与商业银行的合作关系、业务范围、资质情况和商业银行票据池服务能力等综合因素选择。
3、业务期限
上述票据池业务的开展期限为自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4、实施额度
公司及合并范围内子公司共享最高额不超过3亿元的票据池额度,即用于与所有合作银行开展票据池业务的质押、抵押的票据累计即期余额不超过人民币 3亿元。在上述额度及业务期限内,可循环滚动使用。具体每笔发生额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根据公司及合并范围内子公司的经营需要按照利益最大化原则确定。
5、担保方式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公司及合并范围内子公司为票据池的建立和使用可采用最高额质押、一般质押、存单质押、票据质押、保证金质押及其他合理方式进行担保。具体每笔担保形式及金额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根据公司及合并范围内子公司的经营需要按照利益最大化原则确定,但不得超过票据池业务额度。
二、开展票据池业务的目的
根据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公司及合并范围内子公司在回笼销售货款、支付供应商款项等过程中经常采用商业汇票(以下简称“票据”)的方式进行结算,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票据的管理成本与风险;同时下属子公司之间持票不均,分散管理模式不利于内部的统筹管理。
1、通过开展票据池业务,公司将收到的票据统一存入合作银行进行集中管理,由银行代为办理保管、托收等业务,可以减少票据管理的成本,也能避免收到假票、瑕疵票等异常票据的风险;
2、票据池业务的开展能实现公司内部票据的统一管理和统筹使用,有利于解决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持票量与用票量不均衡的问题,激活票据的时间价值,全面盘活票据资产;
3、公司可以利用票据池提高融资灵活度,将尚未到期的存量票据用作质押开具不超过质押金额的票据,用于支付供应商货款等日常经营发生的款项,有利于减少货币资金占用,提高流动资产的使用效率,实现股东权益的最大化;
4、开展票据池业务,可以将公司的应收票据和待开应付票据统筹管理,减少公司资金占用,优化财务结构,提高资金利用率。
三、票据池业务的风险和风险控制
1、流动性风险
公司开展票据池业务,需在合作银行开立票据池质押融资业务专项保证金账户,作为票据池项下质押票据到期托收回款的入账账户。应收票据和应付票据的到期日期不一致的情况会导致托收资金进入公司向合作银行申请开具商业汇票的保证金账户,对公司资金的流动性有一定影响。
风险控制措施:公司可以通过用新收票据入池置换保证金方式解除这一影响,资金流动性风险可控。
2、担保风险
公司以进入票据池的票据作质押,向合作银行申请开具银行承兑票据用于支付供应商货款等日常经营发生的款项,随着质押票据的到期,办理托收解付,若票据到期不能正常托收,所质押担保的票据额度不足,导致合作银行要求公司追加担保。
风险控制措施:公司与合作银行开展票据池业务后,公司将安排专人与合作银行对接,建立票据池台账、跟踪管理,及时了解到期票据托收解付情况和安排公司新收票据入池,保证入池票据的安全和流动性。
四、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
1、在上述额度及业务期限内,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行使具体操作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等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选择合格的商业银行、确定公司和合并范围内子公司可以使用的票据池具体额度、担保物及担保形式、金额等;
2、授权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票据池业务,并及时分析和跟踪票据池业务进展情况,如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风险,并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3、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票据池业务的开展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4、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公司票据池业务的具体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五、独立董事以及监事会意见
1、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议,独立董事认为:公司通过开展票据池业务,可以将商业票据统一存入银行进行集中管理,能激活票据的时间价值,降低资金占用成本,提高流动资产的使用效率,全面盘活票据资产; 公司开展此业务的相关审批、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同意开展此业务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开展票据池业务,能够降低公司票据自行管理成本与风险,激活票据的时间价值,降低资金占用成本,提高流动资产的使用效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继续开展票据池业务事宜,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备查文件
1、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3月15日
证券代码:603186 证券简称:华正新材 公告编号2021-026
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3月13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并议定2020年度审计费用的议案》,拟续聘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汇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1)企业名称: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成立日期:2013年12月19日
(3)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4)注册地址:杭州市江干区新业路8号华联时代大厦A幢601室
(5)首席合伙人:余强
(6)上年度末合伙人数量:69人
(7)上年度末注册会计师人数:665人
(8)上年度末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169人
(9)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收入总额68,665万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52,004万元,证券业务收入19,263万元。
(10)上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78家
(13)上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主要行业(按照证监会行业分类):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制造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制造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14)上年度上市公司审计收费总额:7,581万元
(15)公司同行业(按照证监会行业分类)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20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未计提职业风险基金,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为10,000万元,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不存在因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3、诚信记录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1次、监督管理措施2次、未受到过刑事处罚、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近三年3名从业人员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1次、3名从业人员受到监督管理措施2次,未受到过刑事处罚、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林鹏飞,2004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4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4年4月开始在本所执业、2017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及复核过10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签字注册会计师:唐谷,2011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1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1年9月开始在本所执业、2017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及复核过5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签字注册会计师:高舒影,2018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8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8年10月开始在本所执业、2018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余亚进,自1999年7月开始从事审计行业,主要从事资本市场相关服务,曾负责审计和复核多家上市公司的年报审计业务。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林鹏飞,签字注册会计师唐谷、高舒影,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余亚进,最近3年未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和自律处分。
3、独立性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及项目合伙人林鹏飞、签字注册会计师唐谷、高舒影,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余亚进不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4、审计收费
公司拟确定的2020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费用55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15万元,合计70万元,与上一期(2019年度)审计费用相比合计增加2万元。 该审计费用系按照该所提供审计服务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用。工作人日数根据审计服务的性质、风险大小、繁简程度等确定;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根据执业人员专业技能水平等分别确定。
二、拟续聘会计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的履职情况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征信状况和诚信状况等信息进行了充分了解和认真审查,查阅了其基本信息、诚信记录等相关信息后,认为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在本年度审计工作中勤勉尽责、公允、客观的进行了独立审计,较好地完成了公司本年度财务报告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审计工作。同时,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其具备审计工作的专业能力和资质,认可其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年度审计的工作需求,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
独立董事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并就有关事项与公司管理层、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沟通交流,认为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具备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等相关资格,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为公司提供了优质的审计服务,具备应有的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情况良好、能够独立地为公司服务。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
2、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议,独立董事认为: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能够做到“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认真履行职责,出具的报告能够准确、真实、客观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审计工作;且其具有专业的从业资格及丰富的执业经验,具备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董事会履行的续聘及审计费用议案,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所确定的2020年度审计费用合理。同意续聘中汇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审计及内控机构,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1年3月13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以“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并议定2020年度审计费用的议案》,同意续聘中汇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公司2020年度审计费用为70万元。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生效日期
本次续聘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3月15日
证券代码:603186 证券简称:华正新材 公告编号:2021-027
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1年4月8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1年4月8日 14点00分
召开地点: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华一路2号公司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1年4月8日
至2021年4月8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2021年3月13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2、特别决议议案:8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5、6、7、8、9、10、11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1、参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办理会议登记或报到时需提供以下文件:
(1)法人股东: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有加盖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股东账户卡及本人身份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有加盖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股东账户卡、本人身份证、书面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一);
(2)个人股东: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持有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身份的有效证件、股东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有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账户卡、股东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一);
(3)异地股东可有信函或传真、电子邮件方式办理登记,并提供上述第(1)、(2)条规定的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同时电话确认,登记时间以邮戳或本公司收到传真、电子邮件日期为准。
2、登记时间:2021年4月7日上午:9:00-11:30,下午:13:00-16:00。
3、登记地点: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华一路2号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办公室。
4、邮编:311121
5、联系电话:0571-88650709
传真号码:0571-88650196
电子邮箱:hzxc@hzccl.com
6、联系人:林金锦
六、其他事项
1、与会股东(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往返交通和住宿费自理;
2、出席会议人员请于会议开始前半小时至会议地点验证入场,办理签到。
特此公告。
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3月15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1年4月8日召开的贵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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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