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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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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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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摘要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21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具体情况如下:

6、特许经营权

截至2020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2项特许经营权,具体情况如下:

2016年4月,呼伦贝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中钢设备签署了《呼伦贝尔市互助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工程一期工程投资及特许经营协议》,呼伦贝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将呼伦贝尔市互助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工程一期工程(以下简称“互助污水处理项目”)的特许经营权授予中钢设备,主要处理呼伦贝尔经济开发区海东项目区内的工业和生活污水,并授权呼伦贝尔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向项目公司支付污水处理费。中钢设备设立控股子公司中钢呼伦贝尔水务作为项目公司。互助污水处理项目的特许经营期自2016年6月1日至2041年5月31日。截至2020年6月30日,互助污水处理项目特许经营权账面价值5,374.58万元。

2017年2月,池州恒鑫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中钢天澄签署了《池州恒鑫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20万吨球团装置配套烟气脱硫项目BOT合同》,约定由中钢天澄以建设、运营、移交(BOT)方式承建池州恒鑫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20万吨球团装置配套烟气脱硫项目(以下简称“池州脱硫项目”),并由中钢天澄负责合同期内的运营,运营期为进入商业运营当日(168小时试运行合格)起120个月,池州恒鑫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向中钢天澄支付脱硫运营费用。截至2020年6月30日,池州脱硫项目特许经营权账面价值1,557.72万元。

八、公司拥有的资质情况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摘要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境内下属企业拥有的资质情况如下:

注1: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于2019年12月31日发布的《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资质有关问题的函》,自然资源部正加快研究出台新时期的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新规定出台前,对承担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的单位资质暂不作强制要求,原有规划资质可作为参考。

注2: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发布的《关于湖北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延期的通知》,注册地为湖北省的企业持有住建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有效期于2020年9月20日前期满的,统一延期至2020年10月31日。

注3:根据湖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发布的《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湖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各类能力评价证书有关事项的通知》及《关于进一步调整湖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各类能力评价证书有关事项的通知》,协会核发的能力评价证书,有效期于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0月30日期间届满的,统一延至2020年10月30日。

注4: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19年第7号),2019年、2020年资质到期的甲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有效期延期至2020年12月31日。

注5:上表子公司范围不含2020年1-6月已经不纳入发行人合并报表范围的中钢建发。

九、公司的技术与研发情况

(一)公司的技术水平

公司具备钢铁联合企业全流程工程承包能力,是目前冶金行业工程公司中专业领域经营范围最宽泛的企业之一,并在煤焦化工、节能环保、矿业、电力等领域多元化发展。公司持续在大型球团工程、直接还原炼铁工程、大型焦化工程等领域保持专业技术的领先优势,钢铁领域带式焙烧球团技术、智慧化烧结技术、长材轧制等核心技术对公司业务发展提供技术保障。截至本募集说明书摘要出具日,公司拥有专利195项,其中发明专利50项,实用新型专利145项。

公司在钢铁领域具有较强技术优势及管理经验,公司自主研发和设计的带式焙烧技术获得国家科技成果鉴定,为国内独家自主开发并拥有,填补了国内技术空白,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公司的带式球团工程技术已经形成年产200万吨、300万吨、400万吨和500万吨全系列产品线,奠定了公司在带式焙烧球团技术市场的领军地位。其中,中钢设备承建的“伊朗ZISCO年产250万吨球团工程”荣获2017年度冶金行业优质工程奖和2019年度“冶金建设行业工程设计优秀成果二等奖”。

同时,公司凭借其在钢铁冶炼领域较强的技术优势及管理经验,大力开拓矿业、电力、焦化、环保等非钢领域工程业务。在矿业领域,公司澳大利亚CuDeco Ltd.年产300万铜矿选矿项目于2016年全流程贯通,顺利产出铜精矿粉,是公司在发达国家承建完成的第一个完整的矿业工程总承包项目,对公司立足并深入拓展国际矿业工程建设领域市场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该项目荣获2017年度冶金行业优质工程奖,并入选2018~2019年度第一批“国家优质工程奖”。在电力领域,公司承建的土耳其ICDAS BIGA电站2号机组工程荣获2016-2017年度国家优质工程奖。在焦化领域,渤海煤焦化综合节能工程焦化项目于2016年顺利投产,使公司成为国内第二家具备7米以上大型顶装焦炉自主设计能力的工程技术公司。俄罗斯MMK250万吨焦化项目是中国企业走出国门的第一座7米以上大型焦炉。2019年,公司承建的国内首座7.5m大型焦炉广西钢铁防城港项目3号焦炉于2019年顺利烘炉点火,印度JSPL190万吨焦炉配套300万吨化产项目投产,进一步提升公司在国内外焦化领域工程总承包的行业地位。

在节能环保领域中,公司依托控股子公司中钢天澄作为平台发展环保业务,已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中钢天澄作为国内掌握除尘、脱硫、脱硝系统集成处理技术和工程设计能力较为领先的公司之一,拥有环境工程(大气污染防治工程、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专项甲级、除尘脱硫脱硝设施运营服务(除尘设施、脱硫设施、脱硝设施)一级、环保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在内的多项业务资质,在大气污染控制技术、检测检验技术、环境智能控制技术等领域储备丰富。

(二)公司的研发情况

1、研发机构的设置

发行人主要经营子公司中钢设备设有技术咨询委员会,技术咨询委员会成员由总经理、副总经理提名、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聘任,技术咨询委员会根据公司经营目标,提出中长期技术开发规划,组织申报国家科技攻关课题,负责公司发展规划中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和新兴市场、新的工程承包模式的市场调研、论证工作,对投资企业的技术发展战略进行指导、监督等。

中钢设备设立总工程师办公室,承担科技管理职责,各业务部门设有专业研发团队,负责各专业领域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研究。发行人研发投入单位主要为下属公司中钢天澄、中钢设计院和中钢安环院,其均设有专门的研发部门负责技术研发及应用研究。

(1)冶金、焦化领域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冶金、焦化领域取得的核心技术成果如下:

1)带式焙烧机球团技术成果继应用于中东国家后,于国内河钢(2×480万吨)、柳钢(400万吨)、福建三钢(200万吨)球团项目中得到推广应用。中钢设备承建的ZISCO 250万吨/年球团项目荣获“国家优质工程奖”和2019年度“冶金建设行业工程设计优秀成果二等奖”。

2)自主开发的7.5m焦炉填补了国内及国际上300万吨到400万吨之间的产能空白,代表了目前世界炼焦工艺技术发展的方向,集中了炼焦工艺、焦炉机械、焦炉自动控制等方面的先进技术,具有国际领先水平。

3)线棒材控轧控冷工艺技术和装备,可以实现不添加V、Nb合金,降低锰含量,中钢设备在国内率先实现了该技术和装备的实际投产业绩。

4)高效节能烧结工程技术,具有作业率高、热利用率高、余热发电发电量高、吨矿耗电量低等技术特点,三段烧结技术、滑道与纵梁结合处内侧设置迷宫密封装置、风箱负压密封的台车密封装置等技术和主体设备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2)环保领域

中钢设备的重要子公司中,中钢天澄在大气污染治理领域具有领先的技术优势,承担了多项国家“863”攻关课题及科技专项,中钢天澄在大气污染物控制方面的核心技术包括:PM2.5高效控制技术、节能高效除尘技术、超净化湿式电除尘器、烟气脱硫技术、烟气脱硝技术、工业煤气燃气高效干法净化技术等。其中,中钢天澄钢铁炉窑烟尘PM2.5高效控制技术经行业专家鉴定,已达到国际领先水平。此外,中钢天澄作为主要参与单位的“烟气多污染物深度治理关键技术及其在非电行业应用”项目获教育部2019年度科学技术进步奖唯一一个特等奖,参与的“我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核心技术”及“工业烟气多污染物协同深度治理关键技术”两项科研成果入选中国科协生态环境产学联合体发布的2019年度“中国生态环境十大科技进展”名单。

2、正在进行研发项目情况

发行人子公司中钢设备目前正在进行的主要研发项目研发方向主要包括带式焙烧机球团智能造球和台车控制技术、用节能和环保的方法进行烟气多种污染物协同治理的工艺研究、烧结机及环冷机烟气节能环保综合利用、中频炉熔炼DRI球团的过程分析及应用。

中钢设备的重要子公司中,中钢设计院、中钢天澄、中钢安环院均为高新技术企业。其中,中钢设计院主要围绕DRI直接还原铁直接炼钢工艺技术、带式球团工艺技术、软水密闭循环冷却工艺技术、带式烧结机加环冷工艺技术、湿法脱硫的氧化脱硝工艺技术等领域进行研发;中钢天澄承担了多个国家重点研发项目,如“十三五”科技部大气专项:长江流域中游大型综合性工业园区全过程大气污染防治支撑技术集成示范项目、密闭铁合金炉煤气干法净化技术及示范项目、球团烟气多污染物超低排放技术及示范项目、城市料场(灰场)扬尘控制阳光膜封闭技术与材料项目;此外,中钢天澄还围绕高炉煤气脱硫脱氯技术与装备、石化行业催化裂化再生烟气深度净化技术、球团烟气细颗粒物深度净化技术、烧结机头烟气袋式除尘技术、烧结机头烟气CO减排及能源回收技术等方向开展研发,技术研发成功后可应用于相关领域,有助于市场份额的提升和新市场的开拓;中钢安环院在研项目包括科技部十三五重点研发计划项目高温熔融金属转运安全监控预警与防倾翻技术装备研发、基于遏制重特大事故的企业重大风险辨识评估与管控体系研究、垃圾渗滤液全量化处理技术研究等多个项目,目前均按照计划进行,相关研发成果可保持中钢安环院在相关领域的技术优势,提高其在安全技术咨询服务和垃圾渗滤液处理方面的市场竞争能力。此外,国冶锐城主要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冶金工程与设备监理、技术咨询等业务,其研发方向主要为冶金工程相关的先进制造工艺与自动化技术和高端装备再制造技术等。

3、公司研发投入情况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研发投入及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如下:

单位:万元

十、公司质量控制情况

(一)质量控制措施

发行人根据其经营的实际情况,建立了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质量控制标准和质量控制措施。公司编制了《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管理手册》,抓好“质量、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一体化管理体系”建设和运行,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公司质量、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一体化管理体系符合标准的要求且有效运行。

在质量管理程序方面,为使其所承担的所有工程项目满足顾客的要求,公司建立并制订了《市场开发控制程序》、《采购管理控制程序》、《设计管理控制程序》、《制造运输控制程序》、《施工管理控制程序》等管理程序文件,对市场开发、工程项目的设计、设备、土建、安装、咨询服务、运输等过程进行有效管理,设计明确了总承包项目管理各过程控制的方法及过程之间相互顺序和接口关系,制定所需的准则和方法,运用PDCA理念,全责清晰、加强策划及风险应对措施的实施,重视记录及总结归档保存。

关于市场开发,公司针对所开发的新产品和服务确定必需的要求,对开发过程进行控制,并保留开发结果的成文信息;关于采购管理,主要对设计分包、设备材料制造、运输代理和施工分包等进行竞争性询价采购及评审。公司通过发出询价书及澄清,确保在与外部供方进行竞争性询价之前所确定的要求是充分和适宜的;关于设计管理,主要针对施工图设计进行有效监督管理;关于制造运输管理,主要对设备材料催交、检验、运输、交付等过程进行有效管理;关于施工管理,主要对包括土建施工、机电设备安装、试车、考核验收、结算项目关闭等过程进行质量、进度、安全、费用及现场设备材料管理等进行有效管理。

在质量管理职责方面,公司建立并保持《组织架构管理办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工程项目现场安全员任职资格和岗位职责的规定》,对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监督管理机构、领导小组和配备、选用安全管理人员的标准与要求进行规范管理。同时,建立并保持《机构、岗位设置和职务称谓的规定》、《部门职责》,对各部室、各层级人员和各部门进行有效管理,确保权责明确。

在绩效评价方面,公司通过测量、分析和评价(例如顾客满意情况测量、内部控制及审计和合规性评价、数据分析)、内外部审核和管理评审三个维度进行。

通过上述有效措施的实施,使公司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有严格的质量控制制度和标准,从而满足顾客对于项目性能及质量的要求。

(二)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情况

发行人及其境内下属企业通过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情况如下:

(三)产品或服务质量纠纷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产品和服务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不存在因违反有关产品或服务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重大处罚的情形。

十一、发行人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情况

(一)发行人安全生产情况

1、安全生产控制措施

发行人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持续推进“安全生产三个能力”建设。

为加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发行人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境外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火灾事故应急预案》、《消防管理规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办法》、《关于工程项目现场安全员任职资格和岗位职责的规定》等制度,对生产安全、事故处理、事故救援、安全培训教育、管理职责等方面制定了管理目标和操作程序。

公司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与各业务部门、所属企业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风险抵押承包责任书》并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开展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教育、综合应急演练、安全培训等工作,提高项目管理人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强化分包施工单位安全资质准入门槛,不断提升项目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意识和管理水平。

2、报告期内的安全生产处罚

2017年9月14日,邯郸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中钢天澄邯钢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进行了安全检查并提出9项安全生产相关问题,决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并合计处以4.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中钢天澄已经缴纳该项罚款。

在邯郸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中钢天澄进行安全检查并提出问题后,中钢天澄立即组织召开专题会议,针对问题逐项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责任人、资金及期限。整改具体包括:(1)临时用电组织设计内容按要求补全了电源进线、配电室、配电装置、用电设备位置及线路走向的内容,并层层通过了审批签字;(2)临时用电工程经编制、审核、批准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有《临时用电(方案)报审表》,已层层签字;(3)临时用电安全技术档案已经补充以下内容:①用电安全技术交底资料;②电缆绝缘测验记录;③现场临时用电电气设备实验记录;④接地电阻测验记录;⑤电箱内粘贴了《日常巡检表》,每日由专业电工进行检查签字;(4)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施工现场做到每日检查,日检查表中有隐患整改复查记录;(5)应急预案中缺少的应急救援器材已经配备;(6)按照新《安全生产法》及《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的要求,重新修订了项目部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7)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按照一人一档进行了建立,有三级教育卡及签字记录,有公司级、项目部级、班组级三级教育考试试卷;(8)后期新开挖的基坑全部采用了钢管材质的硬质防护栏杆,基坑边缘1.2m 范围内无堆土,现场土堆已全部覆盖到位;(9)现场配电箱内的电气开关已经全部更换为透明的可视开关,开关断点可视;(10)现场使用的钢筋弯曲机已更换为带漏电保护器的空气开关;(11)2#除尘器已经完工,后期搭设模板时,将严格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中“脚手架搭设”规范搭设。

根据邯郸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于2017年9月25日出具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整改复查意见书》((冀邯)安监复查[2017]2044号),中钢天澄已经按照邯郸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的决定((冀邯)安监责改[2017]2044号)的要求进行了整改。

根据邯郸市应急管理局于2020年7月20日出具的证明,前述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安全违法行为。

报告期内,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对公司主营业务和利润有重要影响的下属公司不存在因违反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发行人环境保护情况

1、环境保护控制措施

发行人及下属子公司遵守由国家、省、市政府和机关颁布的有关空气污染、噪音排放、有害物质、污水及废物排放和其他环境事宜的中国国家和地方环境法律和法规。

公司建立并实施《环境因素识别和评价控制程序》,对办公区和工程总承包现场已识别的环境因素进行控制,环境运行控制包括:生产、生活污水的控制;废气、扬尘的控制;噪声的控制、废弃物的控制、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控制和节能降耗等。综合管理部和各工程项目部分别对评价出的重要环境因素进行控制。

发行人下属子公司从事水环境治理、大气环境治理等环保业务的过程中,严格按照工程设计、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要求进行环保设施的建设与运行,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标准控制污染物排放,确保排放达标。

2、报告期内的环保处罚

2017年8月21日,九江市环境保护局开展“零点行动”,发现中钢安环院(九江县沿江产业集群区污水处理厂)污水总排口所排放的污水中COD及氨氮浓度超过国家标准。2018年2月28日,九江市环境保护局对中钢安环院(九江县沿江产业集群区污水处理厂)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九环罚[2018]5号),考虑到中钢安环院已积极采取了较为有效的措施,决定减轻对中钢安环院的处罚,最终处以罚款18.45万元。中钢安环院已经缴纳该项罚款。

中钢安环院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立即组织召开“九江县沿江产业集群区污水处理厂”维护运营会议,就污水处理不达标等问题作出部署安排,包括组织专家对污水处理厂现有问题进行专题研究,提出排放整改措施;华安公司按照整改方案尽快整改到位,加强运营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污水厂运营检查要求做好运营服务,确保不达标的污水不排放等措施。2019年4月29日九江县沿江产业集群区污水处理厂接到九江市柴桑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同意九江县沿江产业集群区污水处理厂永久性停运的复函,污水处理厂于2019年4月29日正式关停,双方已协商一致将由政府进行回购。

根据九江市环境保护局于2018年11月12日出具的说明,中钢安环院的前述被处罚行为不属于重大环境违法行为。

2018年3月5日,呼伦贝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向中钢呼伦贝尔水务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技开环罚﹝2018﹞001号),认为供热锅炉项目未按照审批决定落实整改、水污染物总磷排放数值超过排放标准,应处以罚款30万元。中钢呼伦贝尔已经缴纳该项罚款。

中钢呼伦贝尔于收到告知书当日向呼伦贝尔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发函,提出接入供热管网系统的申请。管委会于2018年4月12日回函同意污水厂接入海东项目区集中供热系统。2018年完成了污水厂接入集中供热管网的建设,燃煤锅炉停用。2018年-2019年供暖季,污水厂采用海东项目区的集中供暖,厂内的燃煤锅炉停用。

根据呼伦贝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于2018年11月14日出具的证明,前述违法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2018年6月21日,呼伦贝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向中钢呼伦贝尔水务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技开环罚字[2018]005号),认为水污染物总磷排放数值超过排放标准,应处以罚款10万元。中钢呼伦贝尔已经缴纳该项罚款。

中钢呼伦贝尔在收到环保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技开环罚﹝2018﹞001号和005号)后,积极和环保局沟通,分析出水总磷超标的原因,出水总磷超标是因为进水总磷浓度超过污水厂设计进水指标、冬季气温低,污水量少(仅有设计水量的7.5%)的原因导致。在此基础上,中钢呼伦贝尔采取了如下整改措施:(1)加强进水检测,及时与环保局沟通,针对园区企业超标排放的情况加大排查力度;(2) 调整污水处理工艺,增加污水处理投入,包括投加营养盐保证微生物活性、加大化学除磷作用,增加除磷药剂的投加量等措施;(3)根据处罚决定书缴纳了相应罚款。2018年6月20日环保局对出水水质进行了复检,根据检测结果,出水污染物总磷排放数值达标,低于排放标准0.5mg/L。

根据呼伦贝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于2018年11月14日出具的证明,前述违法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报告期内,除上述情形外,发行人不存在其他重大环保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其他因环保问题而被处罚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对公司主营业务和利润有重要影响的下属公司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二、报告期内的行政处罚情况

2017年1月1日至本募集说明书摘要出具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的行政处罚情况如下:

1、报告期内,中钢呼伦贝尔水务及中钢安环院存在环境违法行为,详见本募集说明书摘要“第三节 业务与技术调查/九、发行人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情况/(二)发行人环境保护情况/2、报告期内的环保处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均出具了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证明。

2、报告期内,中钢天澄因安全生产问题被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整改以及4.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详见本募集说明书摘要“第三节 业务与技术调查/九、发行人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情况/(一)发行人安全生产情况/2、报告期内的安全生产处罚”,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出具了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证明。

3、根据马来西亚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马来西亚子公司在报告期内存在两项税务处罚:1)2018年8月,马来西亚子公司提交2017年度所得税申报表时,因预估税款少估税额马来西亚林吉特58,213.62被税务部门处罚;2)2019年10月,经案头审计,马来西亚子公司由于部分报表调整事项产生应补缴税款马来西亚林吉特87,108.48和罚款马来西亚林吉特39,198.82。马来西亚子公司已经缴纳相关税款和罚款,上述行政处罚均不构成重大行政处罚,不会对马来西亚子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除此之外,马来西亚子公司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情况。

根据马来西亚子公司提供的说明,受到行政处罚后,马来西亚子公司高度重视,分析问题出现的原因并进行了整改,具体措施包括:(1)组织公司相关人员学习马来西亚当地税收、财务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2)与聘请的会计代理机构定期对接项目进展,及时沟通日常工作。以上整改措施已落实到位,未再发生类似情况。

4、2017年3月至2017年5月,因委托报关时将合同协议号、数量申报错误等问题,中钢设备被上海浦江海关处以7项合计1.7万元的罚款,根据中钢设备提供的资料及说明,中钢设备已经缴纳该项罚款并进行整改。

中钢设备受到上述行政处罚后,立即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培训,规范委托报关相关操作;2017年10月,制定并发布了《中钢设备有限公司进出口业务报关管理办法》,就“报关责任划分、报关公司选择、委托报关、报关信息审核、报关文件管理”等方面做出规定,规范了进出口业务的报关管理,规避了报关业务风险。采取上述措施以后,中钢设备未因报关申报不规范受到任何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分别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二)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四)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处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罚款;(五)影响国家外汇、出口退税管理的,处申报价格10%以上50%以下罚款。”

因中钢设备上述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并已足额缴纳罚款,且罚款金额较小,前述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5、2018年11月26日,中钢石家庄院因违反社会保险缴费管理规定,瞒报工资总额46,666.69元,被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因处以46,666.69元罚款。根据中钢石家庄院提供的资料及说明,中钢石家庄院已经缴纳该项罚款。

中钢石家庄院少申报工资总额46,666.69元的情况,系中钢石家庄院缴纳医疗保险的时间比较滞后造成的。发现此情况后,中钢石家庄院高度重视,第一时间联系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缴纳罚款,同时自行审查其余险种各年度的保费申报缴纳情况,均未发现类似问题。中钢石家庄院在后续社会保险费用申报缴纳过程中严格按照政策规定的工资总额申报、加强医疗保险的新增申报的时效性。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因中钢石家庄院的上述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并已足额缴纳罚款,且罚款金额较小,前述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6、2020年8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因中钢设备2020年4月将申报出口的1000个口罩未经商检机构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对中钢设备处以0.3万元罚款。根据中钢设备提供的资料及说明,中钢设备已经缴纳该项罚款并进行整改。

中钢设备本次被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认定为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是由于生产商包装错误导致。中钢设备受到上述处罚以后,及时核实问题并向海关主管单位说明情况。中钢设备相关部门已召开专题讨论会议,就本次处罚情况的发生进行了反思,后续将严格做好相关核查工作,避免此类风险的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发货人、代理报检企业或者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报检人员不如实提供进出口商品的真实情况,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证单,或者对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不予报检,逃避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

中钢设备上述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并已足额缴纳罚款,且罚款金额较小,相关处罚依据亦未认定该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前述违法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7、2020年10月28日,防城港市应急管理局因湖南中钢设备有限公司作为设备安装受托单位,在蓄能器安装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期间,未对广西隆盛冶金有限公司产业升级技术改造工程炼钢项目液压站内已经放置在基座上但尚未固定到位的蓄能器进行安全防护,未按规定在存在倒伏危险的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未按规定在禁止人员进入的场地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未安排值班人员进行值守,未采取施工围挡,也未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导致1名员工死亡的安全事故发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防应急罚告[2020]39号),对湖南中钢设备有限公司处以罚款20万元。根据湖南中钢设备有限公司的书面说明,湖南中钢设备有限公司将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立即缴纳罚款。

根据湖南中钢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的说明,事故发生后,湖南中钢设备有限公司项目部封锁事故现场,展开事故原因分析。通报事故情况,强调施工工作安全方面要求。项目部由项目经理带头组织现场全面安全检查,安全隐患全面按规范整改。组织事故专项安全会,进行事故通报、安全教育,防范风险再次发生。进一步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劳保用品的使用及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因湖南中钢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不属于公司重要子公司(2019年度以及2020年1月至6月的主营业务收入和净利润占中钢国际合并口径相应比例均不超过5%),同时,湖南中钢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遭受的行政处罚所涉及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安全事故且罚款金额处于处罚下限,所以,湖南中钢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前述违法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公司及控股公司上述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或其所受相关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行政处罚。

十三、境外生产经营情况

公司是冶金工程领域最早走出去的中国企业之一,坚定不移地走国际化经营的道路,近年来积极落实国家“走出去”战略及“一带一路”倡议,在海外冶金工程市场享有较高的声誉。公司执行的多个海外项目分别荣获国家优质工程奖、冶金行业优质工程奖等奖项,已成为国际冶金工程领域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工程技术公司和极有竞争力的中国企业。公司已与五十多个国家的企业开展业务,并与这些企业建立了较为稳固的合作关系,客户黏度较高。

截至2020年6月末,公司在海外设立的控股子公司基本情况及最近一年主要财务数据详见本募集说明书摘要“第四节 公司基本情况/二、公司的组织结构及对其他企业的重要权益投资情况/(二)主要对外投资情况”。

公司境外项目主要采用设计-采购-施工(EPC)和设计-采购(EP)承包模式,截至2020年6月末,公司尚在执行中的未完工境外项目数量50余个,分别涉及印度、阿尔及利亚、印度尼西亚、玻利维亚、土耳其、俄罗斯、南非等国家。

报告期各期,公司国内及海外业务收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十四、公司上市以来历次筹资、派现及净资产额变化情况

十五、最近三年及一期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作出的重要承诺及承诺的履行情况

公司及控股股东中钢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作出的报告期内及目前尚在履行中的承诺及履行情况如下:

此外,2012年10月8日,发行人与中钢股份签订《关于中钢设计院之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对中钢设计院涉及的与抚顺罕王重工铸锻有限公司因工程质量问题发生的争议及诉讼,以及中钢设计院参与的赣榆众诚投资经营有限公司“1#高炉工程”项目可能产生的进一步损失,如果中钢设计院未来因以上提及的诉讼、工程项目争议承担损失(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间接损失),则中钢股份应当就该超出部分损失对中钢设计院给予足额补偿,并应当在损失实际发生后的30日内支付完毕。截至本募集说明书摘要出具日,该承诺处于正常履行中,中钢股份未发生违反承诺的情形。

综上,截至本募集说明书摘要出具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未发生违反承诺的情形。

十六、利润分配政策及利润分配情况

(一)中钢国际现行利润分配政策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43号)、《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公司章程》规定了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具体如下:

1、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

2、利润分配的形式和比例

公司可以采取派发现金股利、派发股票股利或者两者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除特殊情况外,在母公司报表口径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公司每年的利润分配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30%。特殊情况是指:以合并报表口径当年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当年或者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内部投资、对外投资或者收购资产等投资项目累计金额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额的50%。

3、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公司一般采取年度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根据盈利状况、现金流以及资金需求计划提出中期利润分配预案,并经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4、利润分配的具体规定

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公司以母公司报表口径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特殊情况是指:以合并报表口径当年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当年或者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内部投资、对外投资或者收购资产等投资项目累计金额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额的50%。

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最近三年以现金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如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所占用的资金。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视同公司现金分红,纳入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重大资金支出是指当年或者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内部投资、对外投资或者收购资产等投资项目累计金额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额的30%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5、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与机制

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提出,但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对分红预案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方案提出审核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预案经1/2以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审核同意,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预案前,公司应向投资者提供包括投资者关系热线电话、投资者关系平台、董秘信箱等在内的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符合现金分红条件但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方案,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预留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6、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将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进行研究论证并在股东大会提案中结合行业竞争状况、公司财务状况、公司资金需求规划等因素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监事会审核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且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股东大会审议该等议案时,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二)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0-2022年)

1、规划的利润分配原则

(1)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

(2)公司应积极实施连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综合考虑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发展的前提下,为公司建立持续、稳定及积极的分红政策。

(3)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2、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提出,但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对分红预案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方案提出审核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预案经1/2以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审核同意,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预案前,公司应向投资者提供包括投资者关系热线电话、投资者关系平台、董秘信箱等在内的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2)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3)公司符合现金分红条件但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方案,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预留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3、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条件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将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监事会审核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且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股东大会审议该等议案时,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4、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派发现金股利、派发股票股利或者两者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除特殊情况外,在母公司报表口径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公司每年的利润分配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30%。特殊情况是指:以合并报表口径当年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当年或者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内部投资、对外投资或者收购资产等投资项目累计金额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额的50%。

5、利润分配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公司以母公司报表口径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特殊情况是指:以合并报表口径当年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当年或者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内部投资、对外投资或者收购资产等投资项目累计金额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额的50%。

(2)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3)现金分红最低比例: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如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所占用的资金。

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视同公司现金分红,纳入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重大资金支出是指当年或者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内部投资、对外投资或者收购资产等投资项目累计金额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额的30%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最近三年中钢国际利润分配情况

1、中钢国际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经2018年4月20日召开的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2017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1,256,662,942股为基数,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20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2、中钢国际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经2019年4月18日召开的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 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2018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1,256,662,942股为基数,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20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3、中钢国际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经2020年5月12日召开的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2019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1,256,662,942股为基数,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30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公司最近三年的现金分红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十七、公司发行债券情况和资信评级情况

最近三年,公司未发行公司债券。

报告期内,公司偿付能力指标如下:

资产负债率=总负债/总资产

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速动比率=速动资产/流动负债,(速动资产=流动资产-存货)

利息保障倍数=(利润总额+利息支出)/利息支出

贷款偿还率=实际偿还贷款支出/应付贷款

利息偿付率=实际偿还利息支出/应付利息支出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合并层面资产负债率分别为64.49%、69.74%、71.53%和71.10%,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大,公司资产负债率有所上升,总体保持稳定且维持在合理水平。报告期各期末,公司流动比率分别为1.29倍、1.26倍、1.21倍和1.23倍,速动比率分别为1.13倍、1.12倍、1.09倍和1.06倍,总体保持稳定,公司短期偿债能力仍处于良好水平。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利息保障倍数分别为9.38、11.26、6.34和5.76,公司偿债能力良好,能满足支付利息的需要。

本次发行可转债由东方金诚担任评级机构,中钢国际主体信用级别为AA+,本次可转债信用级别为AA+。

十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及任职资格

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经历及行为操守

1、董事

(1)陆鹏程

陆鹏程先生毕业于武汉钢铁学院金属压力加工专业,获学士学位,后在北京科技大学压力加工专业获硕士学位,是正高级工程师。曾任中国中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中钢设备执行董事、总经理,中钢设计院执行董事、院长,中钢天澄董事长。现任公司董事长,中钢集团、中钢股份副总经理,中钢设备董事长、党委书记,武汉天昱董事长。

(2)王建

王建先生毕业于北京科技大学金属材料及热处理专业,获学士学位,后在中欧国际工商学院获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是高级工程师。曾任中钢设备副总经理。现任公司董事、总经理,中钢设备董事、总经理,中钢设计院执行董事、院长,中鼎泰克董事。

(3)董达

董达毕业于东北工学院冶金物理化学专业,获学士学位,后在北京科技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获硕士学位,是正高级经济师。曾任中钢设备纪委书记、党委常务副书记。现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中钢设备董事、党委书记、副总经理,中钢天澄董事长。

(4)徐金梧

徐金梧先生毕业于北京钢铁学院冶金机械专业,先后获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后在德国亚琛工业大学机械工程专业获博士学位。曾任北京科技大学机械系副教授、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科技大学副校长、校长。现任公司独立董事,中国金属学会常务理事,中国金属学会冶金设备分会主任委员,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东北特殊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5)季爱东

季爱东先生系大学本科学历,高级经济师,曾任工行湖南岳阳分行营业部副主任、主任、工行郴州地区中心支行行长、工行总行住房信贷部副总经理、消费信贷管理部总经理,工行北京市分行副行长、党委副书记。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6)赵峡

赵峡先生系硕士研究生学历,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曾任新疆钢铁集团公司总经理助理,新疆八一钢铁集团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党委书记、董事长,宝钢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宝钢发展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7)王天翼

王天翼先生系大学本科学历,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曾任审计署驻机械工业部审计局直属处处长,中国机械装备集团公司审计部副总经理,中国机械装备集团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总经理,中国电工设备总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纪委书记,中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纪委书记,中国机械设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纪委书记,现任中国恒天集团公司外部董事、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

(1)徐国平

徐国平先生获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环境工程、安全工程专业。曾任冶金部安全环保研究院大气所副所长、外事办主任、院长助理、副院长,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副院长、中钢安环院副院长兼总工程师,中钢股份科技安全环保部总经理、中钢集团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执行董事、院长,现任公司监事会主席、中钢安环院监事、安科睿特监事、中冶南方都市环保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2)闫立超

闫立超女士系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会计师。曾任中国中钢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财务部副总经理、人力资源部(党委组织部)副总经理(副部长)。现任中国中钢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党委组织部)副总经理(副部长)、公司监事。

(3)杨宗葳

杨宗葳先生系本科学历、硕士学位,曾任中钢贸易有限公司运营管理部副经理,中钢德远矿产品有限公司有色金属部副经理、财务部副经理,中钢设备有限公司资产财务部会计经理、副部长。现任公司职工监事、投资融资部副部长、中钢智慧能源(北京)有限公司监事、中钢国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

(1)化光林

化光林先生毕业于燕山大学机械制造工艺及设备专业,获学士学位,后在北京科技大学材料学专业获硕士学位,是高级工程师。曾任中钢设备炼铁工程部部长,市场营销部部长,总经理助理,现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总工程师,中钢设备常务副总经理、总工程师。

(2)周建宏

周建宏先生毕业于唐山工程技术学院钢铁冶金专业,获学士学位,是正高级工程师。曾任中钢设计院执行董事、党委书记。现任公司副总经理,中钢设备副总经理,中钢设计院副院长。

(3)袁陆生

袁陆生先生毕业于南开大学金融专业,获学士学位,是正高级会计师。现任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中钢设备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中钢香港董事,中钢天澄监事会主席,中钢国际资源监事。

(4)贾建平

贾建平先生毕业于河北机电学院铸造工艺及设备专业,获学士学位,是正高级工程师。曾任中钢集团邢台机械轧辊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钢集团衡阳重机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党委副书记。现任公司副总经理,中钢设备副总经理。

(5)唐发启

唐发启先生毕业于北京科技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金属压力加工专业,获工学学士学位;后在职攻读北京科技大学工商管理专业,获硕士学位,正高级工程师。2000年7月于中国冶金设备总公司参加工作,曾任中钢设备轧钢工程部项目经理、高级项目经理、副部长、部长、钢轧工程部部长,现任公司副总经理、中钢设备副总经理、中钢诺泰董事兼总经理。

(6)云东

云东先生毕业于北京科技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专业,获工学硕士学位,高级工程师。2002年4月于中钢设备参加工作,曾任炼铁工程部项目经理、高级项目经理、副部长、炼铁工程部部长,现任公司副总经理、中钢设备副总经理。

(7)王红宇

王红宇女士毕业于北京科技大学冶金自动化电气专业,获学士学位,后在北京科技大学工业自动化专业获硕士学位,是正高级工程师。曾任中钢设备风险管理部经理。现任公司风控总监,中钢设备风控总监,佰能电气监事。

(三)高级管理人员胜任能力和勤勉尽责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相关领域的从业经验和专业水平,未出现对公司经营产生现实或潜在不利影响的重大事件,有足够时间和精力勤勉尽责地管理公司。

(四)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激励及兼职情况

1、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激励情况

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2019年度从发行人领取的薪酬情况如下:

报告期内,发行人未实施针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权激励方案。

2、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兼职情况

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其他单位兼职情况如下:

(五)报告期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情况

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变动。由于公司生产经营需要以及个人原因,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构成发生过变化,详细情况如下:

1、董事变动情况

2017年6月5日,发行人收到独立董事郑东先生的辞职报告,郑东先生因个人工作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辞职后不再担任公司其他职务,其辞呈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

(下转38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