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万宏源红利成长灵活配置
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
销售渠道开展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为感谢广大投资者的信任与支持,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申万宏源红利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申万宏源红利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和《申万宏源红利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以下简称“《产品资料概要》”)等相关法律文件的规定,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经与合作销售机构协商一致,决定自 2021 年 3 月 18日(含)起对通过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参与申购、定期定额投资本集合计划或通过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参与申购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者开展费率优惠活动。具体安排如下:
一、适用投资者范围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参与申购、定期定额投资本集合计划或通过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参与申购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者。
二、费率优惠活动
1、费率优惠内容
自 2021 年 3 月 18日(含)起,投资者通过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申购本集合计划的,可享受申购费率一折优惠;通过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申购本集合计划的,不收取申购费。
本集合计划原申购费率请详见《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以及本公司发布的最新业务公告。
除上述机构外,投资者通过本集合计划其他销售机构(含新增销售机构)申购或定期定额投资本集合计划的,具体折扣费率以销售机构公告为准。
2、费率优惠期限
费率优惠自 2021 年 3 月 18 日(含)起,结束时间将由各销售机构另行公告。
三、重要提示
费率优惠活动解释权归销售机构所有,敬请投资者留意上述销售机构的有关信息。如有疑问,投资者可拨打客服电话咨询或登录相关网址进行查询:
1、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2、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3、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95118
网址:kenterui.jd.com
4、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952555
网址:fund.10jqka.com.cn
四、风险提示
1、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但不保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2、投资需谨慎,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投资者请于投资前应认真阅读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以及相关业务公告。
3、敬请投资者关注适当性管理相关规定,提前做好风险测评,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购买风险等级相匹配的产品。
4、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者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者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本公告的解释权归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所有。
特此公告。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2021 年 3 月16日
申万宏源红利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开放日常申购
(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1年3月16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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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公告所述的“基金”系指按照《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的要求完成合同变更后的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申万宏源红利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集合计划”)。管理人拟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公募基金管理资格,在取得公募基金管理资格后,管理人将按照相关监管规定将本集合计划注册变更为公募基金。
2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本集合计划每日开放。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集合计划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集合计划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集合计划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集合计划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1、投资人单笔申购及后续追加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申购本集合计划时,除需满足管理人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外,当销售机构设定的最低金额高于上述金额限制时,投资者还应遵循相关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2、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不设上限,但单一投资者持有集合计划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集合计划份额总数的50%(在集合计划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集合计划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集合计划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集合计划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管理人相关公告。
4、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2申购费率
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集合计划,申购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3.2.1前端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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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单笔申购金额(M)包含申购费。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集合计划财产,主要用于本集合计划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管理人可以在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集合计划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集合计划促销活动。在集合计划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集合计划的申购费率。
3.2.2后端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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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集合计划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集合计划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集合计划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2、“未知价”原则,即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金额申购”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4、当日的申购申请可以在集合计划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按约定方式撤销,具体规定参见招募说明书;
5、办理申购时,应当遵循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集合计划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集合计划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当本集合计划发生大额申购情形时,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集合计划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1、投资者可将其账户中持有的全部或部分份额赎回,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份。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份额余额不足1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2、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2赎回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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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集合计划的赎回费在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赎回集合计划份额时收取。
本集合计划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全额计入集合计划财产;对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30日、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集合计划财产;对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集合计划财产。以上每个月按照30日计算。未计入集合计划财产的赎回费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管理人可以在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集合计划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集合计划促销活动。在集合计划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集合计划的赎回费率。
4.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集合计划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集合计划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集合计划销售机构对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2、“未知价”原则,即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份额赎回”原则,即赎回以份额申请;
4、当日的赎回申请可以在集合计划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按约定方式撤销,具体规定参见招募说明书;
5、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登记机构份额登记时间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6、办理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集合计划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集合计划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当本集合计划发生大额赎回情形时,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集合计划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5日常转换业务
5.1转换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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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本集合计划暂未开通住转换业务。如本集合计划日后开通转换业务,管理人届时将根据相关法规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公告。
6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1、开通定投业务的销售机构
销售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除上述机构外,其他销售机构如以后开展上述业务,本公司可不再另行公告,以各销售机构为准。
2、办理方式
投资人开立集合账户后即可到上述机构的网点(包括电子化服务渠道)申请办理本集合计划的定投业务,具体安排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3、办理时间
本集合计划定投业务的申请受理时间与集合计划日常申购相关业务受理时间相同。
4、申购金额
投资人单笔申购及后续追加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
(1)投资人应与相关销售机构约定扣款日期。
(2)销售机构将按照投资人申请时约定的每期扣款日、申购金额扣款,若遇非开放日则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为准,并将投资人申购的实际扣款日期视为申购申请日(T日)。
(3)投资人需指定相关销售机构认可的资金账户作为每期固定扣款账户。
5、申购费率
若无另行公告,定投费率及计算方式与一般的申购业务相同。部分销售机构处于定投费率优惠活动期间的,本集合计划将依照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6、扣款和交易确认
本集合计划的登记机构将按照集合申购申请日(T日)的集合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申购份额将在T+1日进行确认,投资人可自T+2日起查询申购成交情况。
7、变更和解约
如果投资人变更每期申购金额。扣款日期、扣款方式或者终止定投业务,请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7基金销售机构
7.1场外销售机构
7.1.1直销机构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9号恒奥中心B座二层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联系人:罗奂萌、沈维婧
传真:010-88085753
7.1.2场外非直销机构
(1)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
法定代表人:韩志谦
联系人:王叔胤
电话:021-33388252
传真:021-33388224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联系人:吴寒冰
电话:010-67596051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3)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12号17号平房157
法定代表人:王苏宁
联系人:苏湘然
电话:13552280319
客户服务电话:95118
网址:kenterui.jd.com
(4)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903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18号同花顺大楼4层
法定代表人:吴强
联系人:洪泓
电话:0571-88911818-8659
客户服务电话:952555
网址:fund.10jqka.com.cn
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销售机构销售本集合计划,管理人新增或变更本集合计划的销售机构时,将按照《信息披露办法》进行公告。
7.2场内销售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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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1、在开始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集合计划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和集合计划份额累计净值。
2、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和集合计划份额累计净值。
3、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9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集合计划由宏源证券宏源3号红利成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转型而来,本集合计划合同自2021年1月19日起正式生效。
2、本公告仅对本集合计划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集合计划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申万宏源红利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和《申万宏源红利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如有疑问,投资者可登录管理人网站www.swhysc.com或拨打管理人的客服热线95523咨询。
3、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需谨慎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集合计划前应认真仔细阅读《申万宏源红利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和《申万宏源红利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敬请投资者关注适当性管理相关规定,提前做好风险测评并根据自身的承受能力购买风险等级相匹配的产品。
4、由于各销售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可能开展上述业务的时间有所不同,投资人应以销售机构具体规定的时间为准。投资人在各销售机构办理本集合计划事务,具体办理规则及程序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规定。
特此公告。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2021年3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