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
(上接105版)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是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套期保值为手段,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波动风险为目的,以保护正常经营利润为目标,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公司已制定了《远期结售汇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并完善了相关内控流程,公司采取的针对性风险控制措施可行。同意公司2021年度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810股票简称:山东赫达 公告编号:2021-015
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合并
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3月16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计划为全资子公司烟台福川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川公司”)、淄博赫达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淄博赫达”)及山东赫尔希胶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赫尔希公司”)进行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一、担保概况
为促进子公司的生产发展,加快各子公司项目建设进程,解决生产经营及项目建设所需资金需求,进一步提高其经济效益,根据子公司的实际情况,同意公司为福川公司、淄博赫达及赫尔希公司的融资业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最高保证限额不超过人民币80,000万元,在实际担保发生时,授权公司董事长在此授权额度内予以确认并签署担保协议等相关文件,授权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1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
《关于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烟台福川化工有限公司
1、基本信息
成立日期:2009年09月18日
住所:山东省烟台市莱阳市经济开发区汾河路41号
法定代表人:毕耜新
注册资本:788万元人民币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主营业务:一般项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仪器仪表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货物进出口
2、股权结构
■
3、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
(二)淄博赫达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
1、基本信息
成立日期:2020年1月17日
住所: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高城镇高青化工产业园支脉河路999号
法定代表人:邱建军
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主营业务:水溶性高分子化合物系列产品的生产、研发及销售(不含危险、监控、易制毒化学品);药用辅料、食品添加剂的生产、销售(不含危险、监控、易制毒化学品);副产品工业盐的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股权结构
■
3、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
(三)山东赫尔希胶囊有限公司
1、基本信息
成立日期:2014年03月12日
住所: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赫达路1111号
法定代表人:董成曦
注册资本:9,750万元人民币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主营业务:纤维素植物胶囊、空心胶囊生产、销售;水溶性高分子化合物(不含易制毒、危险化学品)的销售;制药机械、模具及零配件销售;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股权结构
■
3、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担保方式:连带责任担保
2.担保期限:主债务合同期限届满之日起的诉讼时效内(不超过三年)
3.担保金额:总计不超过人民币80,000万元
四、董事会意见
随着淄博赫达、福川公司、赫尔希公司的规模日益扩大,以及赫尔希公司与淄博赫达建设进程的不断推进,为满足各子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及项目建设资金要求,其需向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融资业务。为保证各子公司顺利完成计划经营指标,补充其经营流动资金及项目建设资金需求,支持业务快速发展,公司董事会同意为其向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融资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为主债务合同期限届满之日起的诉讼时效内(不超过三年),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
福川公司、淄博赫达、赫尔希公司均为公司全资子公司,财务状况良好,内控制度完善,本项担保风险较小,且符合公司整体利益。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公司拟为福川公司、淄博赫达、赫尔希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为人民币80,000万元,占公司2020年经审计净资产值的66.48%。
截止目前,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4,800万元,系为子公司赫尔希公司担保,无逾期对外担保。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810股票简称:山东赫达 公告编号:2021-016
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3月16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该议案在董事会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相关变更事项的具体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财政部于2018年12月7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21号一租赁〉的通知》(财会[2018]35号)(以下简称“新租赁准则”),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由于上述会计准则的修订,公司需对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调整。
2、本次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3、本次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于2018年12月7日修订并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一租赁》。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4、会计政策变更日期
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时间,公司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租赁准则。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
新租赁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完善了租赁的定义,增加了租赁识别、分拆、合并等内容;取消承租人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的分类,要求对所有租赁(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除外)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改进承租人后续计量,增加选择权重估和租赁变更情形下的会计处理等。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新旧准则转换的衔接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公司根据首次执行该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2021年期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预计对公司2020年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产生重大的影响。
四、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相应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及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五、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依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经审议,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依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810股票简称:山东赫达 公告编号:2021-017
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1年3月16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8年4月26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
2、2018年4月28日至2018年5月11日,公司对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OA系统进行了公示。并于2018年5月12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18年5月18日,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董事会披露了公司《关于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18年5月25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以及《关于公司向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
5、2018年6月14日,公司公告了《关于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2018年6月15日。
6、2019年3月11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数量、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2019年4月3日,公司召开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数量、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7、2019年6月17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①《关于调整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数量、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1名激励对象离职,公司将回购注销其已获授的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92万股,回购价格5.79元/股。
②《关于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同意公司按照《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8、2019年6月26日,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共计82人,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09.088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0978%。
9、2019年8月19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数量、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5名激励对象离职,公司将回购注销其已获授的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47,840股,回购价格5.79元/股。
10、2020年4月10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4名激励对象离职,公司将回购注销其已获授的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07,520股,回购价格5.79元/股,回购金额622,540.80元。
11、2020年6月17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同意公司按照《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二、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回购价格及资金来源
1、回购注销原因
由于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中的1名激励对象离职,已不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根据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决定对上述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
2、回购数量
1名激励对象共获授20,000股限制性股票,但由于公司实施了2017年度权益分派、2018年度权益分派及2019年度权益分派,且第一个、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60%已解除限售,此次回购数量由8,000股调整为15,360股。
3、回购价格
由于公司实施了2017年度权益分派、2018年度权益分派及2019年度权益分派,故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11.36元/股调整为5.39元/股。
4、资金来源
回购总金额为82,790.40元,公司拟用于本次回购的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
三、本次回购注销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200,827,737股减少至200,812,377股,公司股本结构变动如下:
单位:股
■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同时,公司激励计划将继续按照法规要求执行。
四、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责。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独立董事意见
由于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中的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该1名激励对象已不再具备激励资格。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将上述1名激励对象涉及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因2017年度、2018年度及2019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且第一个、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60%解除限售,故回购价格由11.36元/股调整为5.39元/股,回购限制性股票数量由8,000股调整为15,360股,回购金额82,790.40元。
本次回购注销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除尚需履行股东大会批准程序及办理注销手续外,已履行的回购程序合法、有效,本次回购事项完成后,激励计划将按相关规定继续执行。
六、监事会意见
由于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中的1名激励对象离职,已不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根据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对上述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
因2017年度、2018年度及2019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且第一个、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60%解除限售,故回购价格由11.36元/股调整为5.39元/股,回购限制性股票数量由8,000股调整为15,360股,回购金额82,790.40元。
本次回购注销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除尚需履行股东大会批准程序及办理注销手续外,已履行的回购程序合法、有效,本次回购事项完成后,激励计划将按相关规定继续执行。
七、律师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激励计划》的规定,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程序。
本次回购注销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办理股票注销、工商变更登记及后续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八、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2、第八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3、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4、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810股票简称:山东赫达 公告编号:2021-018
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放弃参股子公司股权转让优先购买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1年3月16日,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放弃参股子公司股权转让优先购买权的议案》,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交易概述
米特加(上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米特加(上海)”、“标的公司”)系公司的参股子公司,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公司持有其30%股权。公司近期获悉,米特加(上海)控股股东高起先生拟将其持有的米特加(上海)10%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股权”)转让给自然人张晓敏女士。根据《公司法》、《米特加(上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对上述标的股权享有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为加快植物蛋白人造肉产品研发及投放市场速度,推动米特加(上海)快速发展,助力公司食品级纤维素醚在食品领域的可持续发展,经综合考虑,公司同意放弃上述标的股权转让的优先购买权。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且在董事会决策权限之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持有米特加(上海)的股权出资金额及持股比例未发生变化。
二、交易各方基本情况
(一)出让方基本情况
1、姓名:高起
2、住所:上海市宝山区长逸路******号
(二)受让方基本情况
1、姓名:张晓敏
2、住所:江苏省昆山市
三、标的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米特加(上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沪宜公路1185号1幢1层JT3997室
3.法定代表人:高起
4.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伍仟万元人民币整)
5.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6.成立日期:2020年12月10日
7.营业期限:2020年12月10日-2050年12月9日
8.经营范围:食品经营;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
四、本次股份转让前后米特加(上海)的股权情况
单位:万元
■
五、董事会关于本次放弃优先认购权的说明
受让方张晓敏女士,食品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系植物肉团标主要制定人员,专业从事肉制品及肉类替代品研究近二十年,在人造肉、重组肉、水晶肴肉、复配新型保鲜剂、火腿肠褪色控制等领域具有丰富的产品研发及市场推广经验,先后为国内外二十余家知名食品企业成功开发出植物肉系列产品。
经综合考虑,公司认为引入张晓敏女士作为米特加(上海)的重要股东,能够加快米特加(上海)植物蛋白人造肉产品开发及投放市场速度,推动米特加(上海)快速发展,助力公司食品级纤维素醚在食品领域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同意放弃上述标的股权转让的优先购买权。
六、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放弃米特加(上海)股权转让的优先购买权,不影响公司在参股子公司的持股比例和投资权益,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良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810股票简称:山东赫达 公告编号:2021-019
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于2021年4月7日召开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现将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0年度股东大会
2、召集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3、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
4、会议召开时间:
①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4月7日(星期三)下午14:30
②网络投票时间:2021年4月7日(星期三)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4月7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4月7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及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股权登记日:2021年4月1日(星期四)
7、出席对象:
①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
截至2021年4月1日(星期四)下午15:00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或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③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8、会议召开地点:淄博市周村区赫达路999号公司三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审议《关于〈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2、审议《关于〈公司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审议《关于〈公司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4、审议《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5、审议《关于〈公司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6、审议《关于〈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7、审议《关于续聘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8、审议《关于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9、审议《关于公司2021年度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议案》;
10、审议《关于向相关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人民币100,000万元融资额度的议案》;
11、审议《关于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12、审议《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13、审议《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将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述职。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提交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上述议案的具体内容刊登于2021年3月17日的《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议案4、议案13属于特别议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要求并按照审慎性原则,上述议案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其中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三、提案编码
■
四、会议登记事项
1、登记方式:
①自然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原件、股东账户卡或持股凭证等办理登记手续;
②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亲自出席的,须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股东账户卡或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等办理登记手续;
③委托代理人出席的,代理人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格式见附件2)、委托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人股东账户卡或持股凭证等办理登记手续;
④异地股东可凭以上有关证件及股东登记表(格式见附件3)采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须在2021年4月6日下午16:00点前送达或传真至公司证券部办公室),并请进行电话确认,本次股东大会不接受电话登记。
2、登记时间:2021年4月6日(上午9:00-11:30,下午13:30-16:00)
3、登记地点: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赫达路999号公司证券部办公室
4、联系人:毕松羚、户莉莉
联系电话:0533-6696036
传 真:0533-6696036
5、会期半天,与会人员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五、股东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1。
六、备查文件
1、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附件1: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投票代码为“362810”,投票简称为“赫达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1)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2)对于累积投票提案,填报投给某候选人的选举票数;若仅在某位候选人名下打“√”而未填报选举票数,视为该位候选人得到该股东所投与其持股数额相等的票数。股东应当以其所拥有的每个提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总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其对该项提案组所投的选举票均视为无效投票。如果不同意某候选人,可以对该候选人投0票。
各提案组下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举例
如:①选举非独立董事
股东所拥有票数=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4
股东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在4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中任意分配,但投票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
②选举独立董事
股东所拥有票数=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3
股东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在3位独立董事候选人中任意分配,但投票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
③选举监事
股东所拥有票数=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2
股东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在2位监事候选人中任意分配,但投票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1年4月7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4月7日上午9:15,结束时间2021年4月7日下午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2:
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
授 权 委 托 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单位出席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并代理行使表决权。本人/本单位已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了解公司有关审议事项及内容,表决意见如下:
■
(说明:请在“同意”或“反对”或“弃权”空格内填上“√”号。投票人只能表明“同意”、“反对”或“弃权”一种意见,涂改、填写其他符号、多选或不选的表决票无效,按弃权处理。)
委托人签名(或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持股数:
被委托人签名:
被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注: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附件3:
股东登记表
截止2021年4月1日下午15:00交易结束时,本单位(或本人)持有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810)股票,现登记参加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
姓名(或名称):
证件号码:
股东账号:
持有股数: 股
联系电话:
登记日期: 年 月 日
股东签字(盖章):
证券代码:002810股票简称:山东赫达 公告编号:2021-020
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季度业绩预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期业绩预计情况
1.业绩预告期间: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
2.预计的业绩:□亏损 □扭亏为盈 √同向上升 □同向下降
■
二、业绩预告预审计情况
本期业绩预告未经注册会计师预审计。
三、业绩变动原因说明
2021年第一季度,公司全资子公司一一赫尔希公司植物胶囊系列产品新增产能快速释放,销量随之增长,规模效益显现;同时,纤维素醚系列产品深入挖潜、持续优化生产工艺和产品结构,综合毛利率持续提升,最终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实现归母净利润较去年同期增幅90%-110%。
四、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业绩预告系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未经审计机构审计;
2、2021年第一季度业绩的具体数据将在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中详细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审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810股票简称:山东赫达 公告编号:2021-021
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举行2020年度业绩说明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年度报告已于2021年03月17日公布,为了让广大投资者能进一步了解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和经营情况,公司将于2021年03月25日(星期四)下午15:00至17:00在同花顺网上路演互动平台举行2020年年度报告网上业绩说明会。本次年度业绩说明会将采用网络远程的方式举行,投资者可登陆同花顺路演平台(https://board.10jqka.com.cn/ir)或者同花顺App端入口(同花顺app首页一更多一特色服务一路演平台)参与本次说明会。
出席本次年度业绩说明会的人员有: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毕于东先生、董事会秘书毕松羚先生、财务总监崔玲女士,独立董事梁仕念先生,保荐代表人潘青林先生。
欢迎广大投资者积极参与。
特此公告。
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
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的
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京齐济法意字[2021]第20301号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
致: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贵公司委托,担任贵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就贵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提供法律服务,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备忘录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贵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律师应声明的事项
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审阅了公司《激励计划》、公司相关董事会会议文件、监事会会议文件、独立董事意见,以及与本次回购注销有关的其他文件资料,并通过查询公司公告等途径对涉及本次回购注销的有关事实和法律事项进行了核查、验证,并就有关事项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了必要的询问。
二、公司已保证其向本所及经办律师提供的与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信息、文件或资料以及所做出的陈述和说明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及经办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三、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四、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回购注销有关的法律事项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该等专业事项有关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并不表明本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五、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六、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第二节 法律意见书正文
一、本激励计划制定和实施情况以及履行的程序
1.2018年4月26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激励计划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18年4月26日,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3.2018年4月27日,公司独立董事李洪武接受其他独立董事委托作为征集人,就拟在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4.2018年4月28日至2018年5月11日,公司对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OA系统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公司于2018年5月12日公告了《监事会关于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5.2018年5月18日,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
6.2018年5月19日,公司董事会披露了公司《关于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7.2018年5月25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以及《关于公司向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本所律师已为上述调整及授予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8.2018年6月14日,公司公告了《关于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2018年6月15日。
9.2019年3月11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数量、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本激励计划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公司需按照《激励计划》的规定,对该2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并因公司实施了2017年权益分派,对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进行了调整。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就该次回购注销发表独立意见。本所律师已为上述回购注销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
2019年4月3日,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关于调整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数量、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0.2019年6月17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数量、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因本激励计划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公司需按照《激励计划》的规定,对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并因公司已实施了2017年度和2018年度权益分派,对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进行了调整。根据《激励计划》,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达成,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公司独立董事就该次回购注销及解除限售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本所律师已就上述回购注销及解除限售事项分别出具了法律意见。
11.2019年8月19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数量、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激励计划中5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规定,对该5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并因公司期间实施了2017年度、2018年度权益分派和第一个解除限售期限售条件达成解除限售,对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进行了调整。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就该次回购注销发表独立意见。本所律师已为上述回购注销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
2019年9月5日,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数量、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尚未完成,该次股东大会对两次激励股权回购注销事宜一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2.2020年4月10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激励计划中4名激励对象离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按照《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决定对上述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因期间实施了2017年度、2018年度权益分派和第一个解除限售期限售条件达成解除限售,对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进行了调整。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就该次回购注销发表独立意见。本所律师已为上述回购注销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
2020年5月6日,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3.2020年6月17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激励计划》,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公司独立董事就该次解除限售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本所律师已就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激励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已经取得该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备忘录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和授权
1.2021年3月16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本激励计划中1名激励对象离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按照《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决定对上述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因期间实施了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权益分派和第一个、第二个解除限售期限售条件达成解除限售,本次回购数量由8,000股调整为15,360股,回购价格由11.36元/股调整为5.39元/股。
2.2021年3月16日,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回购注销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本次回购注销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除尚需履行股东大会批准程序及办理注销手续外,已履行的回购程序合法、有效,本次回购事项完成后,激励计划将按相关规定继续执行。
3.2021年3月16日,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进行的调整,同意上述回购注销事项。
4.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尚需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内部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备忘录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规定。
三、本次回购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及依据
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从公司离职。根据《激励计划》第十三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的规定:“激励对象离职的,包括主动辞职、因公司裁员而离职、合同到期不再续约、因个人过错被公司解聘等,自离职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激励对象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因1名激励对象离职,已不再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公司决定对其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
(二)本次回购注销股票的数量、价格
根据《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息时的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为: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时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为: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及派息时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为: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时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P=P0÷(1+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2)派息时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经核查,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决定以分红派息公告确定的股权登记日总股本9,556万股为基数,向分红派息公告确定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每10股转增2股。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已于2018年6月27日实施完毕。
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结合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的变化情况,公司以总股本11,904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2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6股。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已于2019年5月29日实施完毕。
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决定以当前总股本19,029.696万股为基数,向截至分红派息公告确定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4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已于2020年7月7日实施完毕。
根据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依据《激励计划》获授限制性股票且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82名激励对象所持限制性股票的30%解除限售。
根据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本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依据《激励计划》获授限制性股票且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73名激励对象所持限制性股票的30%解除限售。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已合计解除限售60%。
根据本激励计划实施情况以及公司说明,本次回购注销涉及的1名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20,000股,授予价格为11.36元/股,由于实施了上述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及派息事项以及第一个、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根据《激励计划》的上述规定,需按上述调整方式对应回购注销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和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回购数量合计为15,360股,调整后的回购价格为5.39元/股。
(三)本次回购的资金来源及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次回购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总股本200,827,737股,注册资本200,827,737元,上述回购注销全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200,827,737股减少至200,812,377股,公司注册资本相应由200,827,737元减少至200,812,377元。
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尚应履行减少注册资本的相关程序。
经核查,上述议案已经载明了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的影响,认为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责。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回购数量、回购价格、资金来源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激励计划》的规定,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程序。
本次回购注销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办理股票注销、工商变更登记及后续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经本所盖章并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李 莹 李 莹
刘福庆
年 月 日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及对外担保情况的核查意见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赫达”或“公司”)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2003]56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招商证券对山东赫达2020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及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人民币万元
■
二、对外担保情况
2020年度,公司因子公司赫尔希贷款而累计为其提供了8,514万元担保。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因子公司赫尔希贷款而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为3,100万元。除此以外,公司不存在为其他任何法人单位、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三、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2020年度公司与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发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均以暂时补充子公司流动资金为目的,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2020年度公司不存在为除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山东赫尔希胶囊有限公司以外的任何法人单位、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保荐代表人:崔永锋 潘青林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赫达”或“公司”)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要求,对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保荐人进行的核查工作
通过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注册会计师等人员交谈,查询了募集资金专户,查阅了内部审计报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专项说明、会计师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鉴证报告、以及各项业务和管理规章制度,从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募集资金的用途、募集资金的信息披露情况等方面对其募集资金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进行了核查。
二、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非公开发行核准批复(证监许可[2020]2616号),核准公司向毕于东先生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0,638,297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14.10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149,999,987.7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3,311,922.92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46,688,064.78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于2020年11月11日已由招商证券划转给发行人指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已经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和信验(2020)第000052号《验资报告》。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已累计使用募集资金146,808,659.08元(包含募集资金利息120,594.30元),募集资金已全部使用完毕。
三、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依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格式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及使用、募集资金投向、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等方面做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公司一直严格按照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存放、使用、管理资金,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并连同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周村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上述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执行严格的审批程序,以保证专款专用。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存储情况如下:
银行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周村支行
账户名称: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531903152710699
账户余额:0元。
四、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2020年度,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详见下表:
■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三)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披露与实际使用情况相符,不存在募集资金违规使用的情形。
五、会计师对募集资金年度存放和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鉴证意见
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关于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和信专字(2021)第000046号)。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披露与实际使用情况相符,不存在募集资金违规使用的情形。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山东赫达严格执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有效执行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占用、委托理财等情形;截至2020年12月31日,山东赫达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等情形;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保荐代表人:崔永锋 潘青林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
核查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作为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赫达”或“公司”)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或“保荐机构”)对山东赫达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
纳入评价范围的包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100%。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管理、财务报告管理、筹资管理、投资管理、合同管理、成本管理、信息披露管理、工程管理、营销管理和涉及公司各项工作的运营管理。
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财务报告管理、筹资管理、投资管理、成本管理、营销管理和运营管理。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以2020年度合并财务报表数据为基准,确定公司合并财务报表错报(包括漏报)重要程度的定量标准:
■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应认定为重大缺陷:
1)内部控制环境无效;
2)发现管理层已经或涉嫌舞弊;
3)直接导致财务报告的重大错报或漏报;
4)注册会计师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
5)公司财务报表已经或很可能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
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通常认定为重要缺陷:
1)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2)间接导致财务报告的重大错报或漏报;
3)其他可能影响财务报表或报表使用者正确判断的缺陷。
一般缺陷:是指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根据对内部控制目标实现影响程度,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分为一般陷、重要缺陷和重大缺陷。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参照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定量标准,确定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重要程度的定量标准。非财务报告缺陷认定的等级情况:
1)直接财产损失金额对营业收入的影响程度:
重大缺陷标准:损失金额≥营业收入的1%;
重要缺陷标准:营业收入的0.5%≤损失金额〈营业收入的1%;
一般缺陷标准:损失金额〈营业收入的0.5%;
2)直接财产损失金额对资产总额的影响程度:
重大缺陷标准:损失金额≥资产总额的1%;
重要缺陷标准:资产总额的0.5%≤损失金额〈资产总额的1%;
一般缺陷标准:损失金额〈资产总额的0.5%;
3)直接财产损失金额对净利润的影响程度:
重大缺陷标准:损失金额≥净利润的5%;
重要缺陷标准:净利润的3%≤损失金额〈净利润的5%;
一般缺陷标准:损失金额〈净利润的3%。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应认定为重大缺陷,其他情形按影响程度分别确定为重要缺陷或一般缺陷:
1)“三重一大”事项未经过集体决策程序;
2)直接影响投资决策的失误;
3)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如出现重大安全生产等事故;
4)关键岗位管理人员或关键技术人员纷纷流失;
5)内部控制失效,导致公司被监管部门公开谴责;
6)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特别是重大或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
三、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认真审阅了山东赫达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通过访谈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有关人员;查阅公司的三会会议资料、各项业务和管理制度、内控制度、重大合同、财务报表、银行对账单等资料;从内部控制的环境、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的监督等多方面对公司的内部控制合规性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山东赫达的法人治理结构较为健全,现行的内部控制制度和执行情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符合其实际生产经营状况和特点,并得到了有效的实施,山东赫达对2020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如实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保荐代表人:崔永锋 潘青林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
核查意见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保荐机构”)作为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赫达”或“公司”)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对山东赫达2021年度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背景和目的
山东赫达出口业务所占比重约为50%,主要采用美元、欧元等外币进行结算,因此当汇率出现较大波动时,汇兑损益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会造成较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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