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

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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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2021-03-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687证券简称:*ST华讯 公告编号:2021-025

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3月18日收到公司子公司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华讯”)发来的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1民初839号《应诉通知书》,根据应诉通知书,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南京分行”)因与南京华讯、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吴光胜、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对南京华讯、公司等提起诉讼。公司此前已公告子公司南京华讯对浦发银行南京分行借款逾期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0年5月13日公告《关于子公司银行贷款逾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59)、2020年9月1日公告《关于子公司银行贷款逾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23)、2020年11月14日公告《关于子公司银行贷款逾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45)。浦发银行南京分行此前已对南京华讯部分银行贷款逾期提起诉讼,截至本公告之日该案件处于一审判决执行中,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0年8月13日公告《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案件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15)、2020年9月26日公告《关于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31)。现将本次诉讼涉及有关事项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1、本次诉讼立案日期:2021年3月3日

2、诉讼机构名称及所在地

诉讼机构名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

3、案件进展:尚未开庭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下称“浦发南京分行”)

地址: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

被告一: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称“华讯通信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一剑

注册地址(送达地):南京市鼓楼区汉中门大街301号1002室

被告二: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华讯科技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光胜

注册地址(送达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宝田一路臣田工业区第37栋1楼

被告三: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华讯股份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光胜

注册地址:河北省保定市安新县新旅游路北侧7号别墅

被告四:吴光胜

(二)《民事起诉状》中有关纠纷的起因、仲裁的请求及依据

1、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6400万元及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之补充合同》的约定计付至实际偿还日止的利息、复息、罚息﹔

二、判令被告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15万元﹔

三、判令被告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吴光胜对被告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由上述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

2、有关的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华讯通信公司于2019年11月12日签订了编号为93102019280398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以及《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之补充合同》,根据《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规定:原告向被告华讯通信公司提供人民币6400万元的短期流动资金货款,贷款期限自2019年11月12日至2020年11月12日)。对于上述《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所有的债务,由被告华讯科技公司、被告华讯股份公司、被告吴光胜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除主债权外,还包含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律师费和其他一切有关费用。就此被告华讯科技公司、被告华讯股份公司、被告吴光胜分别与原告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签订后,被告华讯通信公司于2019年11月12日向原告申请提款,原告于当日向被告华讯通信公司账户发放货款人民币6400万元,贷款年利率为7.5%。

但此后,被告华讯通信公司未按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被告华讯科技公司、被告华讯股份公司、被告吴光胜亦未履行担保责任。

三、裁决情况

该案目前尚未开庭,尚未裁决。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其他未达到披露的小额诉讼事项涉及总金额合计 3.96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0.01%。除此之外,公司未收到其他法律文书,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对涉及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起诉状》、《应诉通知书》;

特此公告。

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3月19日

证券代码:000687证券简称:*ST华讯 公告编号:2021-026

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3月17日收到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0)粤16民初186号《民事调解书》(以下简称“调解书”),根据上述调解书,叶瑞林与华讯科技借款合同纠纷涉及公司违规提供担保一案已调解结案;公司于2021年3月18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送达的(2020)粤03民特1421号《民事裁定书》(以下简称“裁定书”),根据上述裁定书,公司针对深圳国际仲裁院关于华讯科技与天浩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浩投资”)合同纠纷案的《裁决书》(2019)深国仲涉外裁 7319 号申请撤销裁决一案,深圳中院已作出裁定。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叶瑞林与华讯科技借款合同纠纷涉及公司违规提供担保一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0年12月16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讯科技”)发来的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0)粤16民初186号,根据《应诉通知书》(2020)粤16民初186号,叶瑞林因与华讯科技借款合同纠纷事项对华讯科技、深圳市华讯方舟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讯投资”)、公司等提起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2月18日披露的公告《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2020-157)。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叶瑞林

被告: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华讯方舟投资有限公司、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惠研创科技有限公司、吴光胜、冯军正、项俊晖、华讯方舟科技(湖北)有限公司、河南华讯方舟电子有限公司

2、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16民初186号《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

原告叶瑞林与被告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华讯方舟投资有限公司、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惠研创科技有限公司、吴光胜、冯军正、项俊晖、华讯方舟科技(湖北)有限公司、河南华讯方舟电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各方确认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担保书》对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不发生效力,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依法不承担担保责任或赔偿责任等法律责任,原告承诺不以任何方式追究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中的任何法律责任。

二、华讯方舟科技(湖北)有限公司、河南华讯方舟电子有限公司自愿与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华讯方舟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惠研创科技有限公司、吴光胜、冯军正、项俊晖共同向原告偿还本案借款本息以及实现债权费用。

三、各方确认,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华讯方舟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惠研创科技有限公司、吴光胜、冯军正、项俊晖、华讯方舟科技〈湖北〉有限公司、河南华讯方舟电子有限公司应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50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3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四、原告同意被告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华讯方舟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惠研创科技有限公司、吴光胜、冯军正、项俊晖、华讯方舟科技〈湖北〉有限公司、河南华讯方舟电子有限公司按以下还款方式分期向原告偿还借款本息:

1、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华讯方舟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惠研创科技有限公司、吴光胜、冯军正、项俊晖、华讯方舟科技〈湖北)有限公司、河南华讯方舟电子有限公司自2021年6月1日至2021年11月30日前,每月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2、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华讯方舟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惠研创科技有限公司、吴光胜、冯军正、项俊晖、华讯方舟科技(湖北)有限公司、河南华讯方舟电子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支付剩余借款本金以及全部借款利息(以实际拖欠本金按年利率24%自实际拖欠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五、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华讯方舟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惠研创科技有限公司、吴光胜、冯军正、项俊晖、华讯方舟科技(湖北)有限公司、河南华讯方舟电子有限公司应在2021年12月31目前向原告支付因实现债权产生的诉讼费301800元的50%即150900元、保全费5000元、担保费52000元、律师费679000元,实现债权费用共计886900元。

六、原告、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华讯方舟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惠研创科技有限公司、吴光胜、冯军正、项俊晖同意,原告向法院申请查封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持有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股票(占总股本持股比例为29.46%),如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华讯方舟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惠研创科技有限公司、吴光胜、冯军正、项俊晖、华讯方舟科技〈湖北〉有限公司、河南华讯方舟电子有限公司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完毕偿还责任,则原告七日内向法院申请对该股票进行解封。

七、如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华讯方舟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惠研创科技有限公司、吴光胜、冯军正、项俊晖、华讯方舟科技〈湖北〉有限公司、河南华讯方舟电子有限公司未能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准时足额清偿本息及实现债权费用的,原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要求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华讯方舟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惠研创科技有限公司、吴光胜、冯军正、项俊晖、华讯方舟科技(湖北〉有限公司、河南华讯方舟电子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全部借款本息以及实现债权费用,并要求从实际拖欠之日起以实际拖欠金额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付逾期利息至实际清偿日止。同时应承担原告执行阶段的执行费等。

本案受理费301800元,减半收取150900元。由被告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华讯方舟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惠研创科技有限公司、吴光胜、冯军正、项俊晖、华讯方舟科技(湖北〉有限公司、河南华讯方舟电子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由上述被告迳行给付原告。多预交的150900元本院予以退回。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二、公司针对深圳国际仲裁院关于华讯科技与天浩投资合同纠纷案的《裁决书》(2019)深国仲涉外裁7319号申请撤销裁决一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0年3月16日收到深圳国际仲裁院发出的《仲裁通知》((2019)深国仲涉外受7319号),申请人天浩投资有限公司(DINHORINVESTMENTLIMITED)(以下简称“天浩投资”)于2019年12月3日提交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华讯科技与天浩投资之间买卖合同纠纷案的仲裁申请。

2020年5月29日,公司收到天浩投资有限公司发来的告知函:“本公司就贵公司为朗奇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向我公司提供担保一事,我公司豁免贵司的担保责任,承诺不再追究贵公司的担保责任。同时,我公司将在7日内撤回(2019)深国仲涉外受7319号仲裁一案中对贵公司的仲裁申请。”

2020年11月30日,公司收到华讯科技通知,其已收到与天浩投资有限公司之间合同纠纷仲裁案的裁决书及相关的执行通知书。根据《深圳国际仲裁院裁决书》(2019)深国仲涉外裁7319号,天浩投资有限公司与朗奇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等之间合同纠纷仲裁案已经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庭终局裁决。上述《裁决书》作出后,天浩投资母公司深圳航天工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控制的深圳航天广宇工业有限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裁决书》。根据《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21)粤03执6801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报告财产令》(2021)粤03执6801号,上述仲裁案件已进入强制执行阶段。

2020年12月7日,公司收到华讯科技发来的通知,其已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关于与天浩投资有限公司之间合同纠纷仲裁案的《执行裁定书》(2020)粤03执6801号。根据上述裁定书,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申请执行人深圳航天广宇工业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已作出裁定。

2020年12月25日,公司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20)粤03民特1421号,公司针对深圳国际仲裁院关于华讯科技与天浩投资合同纠纷案的《裁决书》(2019)深国仲涉外裁7319号申请撤销裁决已于2020年12月23日获得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2020年12月31日公司收到华讯科技发来的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20)粤03民特1451号,华讯科技针对深圳国际仲裁院关于华讯科技与天浩投资合同纠纷案的《裁决书》(2019)深国仲涉外裁7319号申请撤销裁决已于12月28日获得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公司于2021年3月2日收到华讯科技发来的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特1451号《民事裁定书》,根据上述裁定书,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华讯科技申请撤销“天浩投资合同纠纷案相关的(2019)深国仲涉外裁7319号裁决”一案已作出裁定,裁定驳回申请。

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3月19日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8)、《关于公司涉及违规对外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9);于2021年5月30日披露的《关于解除违规担保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9);于2021年12月2日披露的《关于公司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50);于2020年12月9日发布《关于公司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52);于2021年1月6日发布《关于公司各类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01);于2021年3月4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相关诉讼涉及公司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20)。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1、案件当事人

申请人: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天浩投资有限公司

第三人:朗奇通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华讯方舟投资有限公司、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

2、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特1421号《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

申请人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裁定结果:

本院认为,申请人要求确认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之一为部分裁决事项没有仲裁协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涉外仲裁协议的效力审查,适用当事人约定的法律;当事人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但约定了仲裁地的,适用仲裁地法律;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也没有约定仲裁地或者仲裁地约定不明的,适用法院地法律。”,因此本案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深圳国际仲裁院(2019)深国仲涉外裁7319号裁决书首部已经明确说明,仲裁系依据被申请人与仲裁第一被申请人签署的《销售合同》,以及申请人签订的《保证担保书》,申请人所主张的《采购合同》不是仲裁庭适用仲裁的依据,对申请人该项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申请人同时提出仲裁庭违反仲裁程序,其中一项理由为“未对部分证据进行质证及做出认定意见”,上述内容属于仲裁庭进行裁决的具体方式,不是人民法院审查仲裁裁决的范围。申请人其余理由为仲裁开庭地点在深圳罗湖违反了仲裁协议的约定,以及仲裁庭违反仲裁规则,擅自对当事人的变更请求做出决定。涉案的仲裁条例明确约定了仲裁机构,至于仲裁机构如何审理,不是人民法院审查范围。同时,被申请人提交的《关于撤回“变更仲裁主体和仲裁请求申请书”的申请》,系被申请人自行处分其权利,仲裁庭继续就被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理,不违反仲裁规则。至于申请人称本案一旦由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承担担保责任涉及到外汇支出,违背社会公共利益。首先,裁决书裁决事项均载明了本币与外币两种计算方式,具体执行时不以支付外币为要件﹔其次,被申请人在申请仲裁时也未要求必须以支付外币为要件﹔最后,申请人没有证据证明支付外币履行仲裁裁决,必然影响外汇管理制度。因此,申请人的申请理由均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要求撤销深圳国际仲裁院(2019)深国仲涉外裁7319号裁决的申请。

本案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除公司此前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于本日在《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5)中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未收到其他法律文书,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1、华讯科技正在与天浩投资案诉讼方积极沟通其签署全面解除公司责任相关文件;

2、根据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收到华讯科技《承诺函》:根据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冻结通知书》(2019)粤03财保167号,天浩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浩投资”)在仲裁过程中,已申请了诉讼保全。如最终法院裁定进入强制执行,将以华讯科技及深圳市华讯方舟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讯投资”)被首封的估算价值总额为488,734,851.14元资产用于偿还债权人债务,其中冻结的银行账户资金将优先用于偿还债权人债务,并同意配合债权人将查封、冻结的184套房产通过拍卖、变卖或折让,偿还债务。同时承诺如因与天浩投资相关仲裁案件导致需上市公司承担赔付责任的,控股股东华讯科技将优先以对上市公司的财务资助余额进行抵扣,或者以现金、资产等方式足额偿还给上市公司造成的损失。

3、根据公司于2021年3月18日收到华讯科技发来落款日期为2021年3月10日的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破申603号《民事裁定书》,华讯投资已进入重整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华讯投资重整受理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华讯投资的相关执行程序将中止,天浩投资仲裁案债权人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进行债权申报并根据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受偿,因此天浩投资相关债权人通过华讯投资重整程序受偿的金额存在不确定性;

4、综上所述,本次公告诉讼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对涉及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16民初186号《民事调解书》;

2、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特1421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3月19日

证券代码:000687证券简称:*ST华讯 公告编号:2021-027

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公司股票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事项

进展情况暨风险提示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存在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形,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3.3.1条、第13.3.2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于2020年12月2日被叠加实行“其他风险警示”(具体详见公司2020年12月2日披露《关于公司股票被叠加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51))。2020年12月18日公司披露新增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担保的情形,该等情形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13.3.1及13.3.2规定的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具体详见公司2020年12月18日披露《关于公司新增违规对外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56))。

一、公司未履行程序担保的情况

■■

截至本公告日,除上述违规担保外,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总金额14.6亿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比例为303.61%;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1亿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比例为20.80%。

二、解决措施及进展情况

(一)天浩投资与华讯科技合同纠纷案涉及担保事项

1、公司、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讯科技”)针对深圳国际仲裁院关于华讯科技与天浩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浩投资”)合同纠纷案的(2019)深国仲涉外裁7319号《裁决书》撤销裁决的申请已分别于2020年12月23日、12月28日获得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立案(详见公司于2021年1月6日发布《关于公司各类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01)),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案件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均已裁定驳回申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3月4日公告《关于控股股东相关诉讼涉及公司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20)、于2021年3月19日公告《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6)》;

2、华讯科技正在与天浩投资案诉讼方积极沟通签署全面解除公司责任相关文件。截至本公告日,天浩投资案诉讼方正在就全面解除公司责任相关文件进行内部审议,华讯科技将继续与其保持积极沟通,推进文件签署工作;

3、此前已冻结的深圳市华讯方舟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讯投资”)银行存款5,522.20万元、已冻结的华讯科技银行存款1,618.07万元合计金额7,140.27万元已于2020年12月31日被划扣至深圳中级人民法院账户;

4、根据公司2020年12月7日收到的华讯科技发来的《承诺函》,根据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冻结通知书》(2019)粤03财保167号,天浩投资在仲裁过程中,已申请了诉讼保全。如最终法院裁定进入强制执行,将以华讯科技及华讯投资被首封的估算价值总额为488,734,851.14元资产用于偿还债权人债务,其中冻结的银行账户资金将优先用于偿还债权人债务,并同意配合债权人将查封、冻结的184套房产通过拍卖、变卖或折让,偿还债务。同时承诺如因与天浩投资相关仲裁案件导致需上市公司承担赔付责任的,控股股东华讯科技将优先以对上市公司的财务资助余额进行抵扣,或者以现金、资产等方式足额偿还给上市公司造成的损失。此外,天浩投资首封的资产还有:(1)冻结华讯投资所持有的华讯科技3.3199%的股权;(2)冻结华讯科技所持华讯投资100%股权;(3)冻结华讯科技所持深圳市无牙太赫兹科技有限公司56%的股权。以上均为首封。上述三家公司截止2019年12月31日的净资产分别为85.98亿元、0.18亿元、0.46亿元(均未经审计),以上均可以作为偿还债权人债务的资产。

公司于2021年3月18日收到华讯科技发来落款日期为2021年3月10日的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破申60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深圳市前海田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深圳市华讯方舟投资有限公司提出的重整申请。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华讯投资重整受理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华讯投资的相关执行程序将中止,天浩投资仲裁案债权人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相关法规进行债权申报并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受偿。

公司将与公司控股股东华讯科技、与华讯投资保持积极沟通,如天浩投资仲裁案相关债权人无法在华讯投资重整程序获得足额清偿,公司将按照上述《承诺函》要求华讯科技以对上市公司的财务资助余额进行抵扣,或者以现金、资产等方式足额偿还给上市公司造成的损失。

(二)叶瑞林与华讯科技借款合同纠纷案涉及担保事项

华讯科技、公司等已与叶瑞林达成调解协议,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粤16民初186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根据前述《民事调解书》,各方确认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担保书》对公司不发生效力,公司依法不承担担保责任或赔偿责任等法律责任,原告叶瑞林承诺不以任何方式追究公司在本案中的任何法律责任。

(三)民生金租与华讯科技、华讯投资、楚轩实业、麟和贸易、吴光胜、沈姝利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涉及担保事项

1、根据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津03民初688号之一,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金租”)已撤回对公司的本次起诉。(详见公司于2020年12月18日发布《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57));

2、华讯科技已收到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20)津03民初688号,根据调解书,华讯科技对民生金租的租金将在2022年2月15日至2023年11月15日期间由华讯科技分期支付,相关违约金、案件受理费、律师费等将由华讯科技于2023年11月15日支付,华讯科技需于2020年12月31日向民生金租支付7,750.00万元风险金。详见公司于2021年1月6日发布《关于公司各类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01);

3、华讯科技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吴光胜先生正在积极推进民生金租办理豁免公司在担保合同项下所有责任,不以任何方式追究公司的担保责任及因此事所引起的任何民事责任的相关文件。截至本公告日,华讯科技、公司实际控制人吴光胜先生与民生金租尚在就上述事项进行积极沟通中。

三、风险提示

1、针对天浩投资仲裁案,由于华讯投资已被裁定受理重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华讯投资重整受理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华讯投资的相关执行程序将中止,天浩投资仲裁案债权人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进行债权申报并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受偿。天浩投资仲裁案相关债权人通过华讯投资重整程序受偿的金额存在不确定性,后续如因该仲裁案件导致需公司承担赔付责任的,华讯科技应采取以对公司的财务资助余额进行抵扣,或者以现金、资产等方式足额偿还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2020年12月8日,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对于公司在该案中需对外承担的法律责任出具法律意见书,根据法律意见书,如华讯科技及华讯投资被查封冻结的财产拍卖变卖所得的金额为488,734,851.14元且该等款项向天浩投资清偿,剩余债务合计约13,632,928.02元,按照《裁决书》公司仅需承担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即约6,816,464.01元。公司于2021年1月30日披露的业绩预告,按照上述假设按照6,816,464.01元计提预计负债。由于前述华讯投资重整程序对天浩投资案件预计负债计提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进一步与年审机构沟通该事项对公司2020年业绩的影响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13.5条的规定,公司将每月进行一次风险提示,及时披露解决前述事项的进展,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