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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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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81版)

2021-03-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81版)

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持有本公司74.82%的股份。该公司信誉良好,根据其财务及经营状况分析,具备充分的履约能力,对向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支付的款项产生坏账的可能性很小。

(二)关联方名称:哈药集团营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鹏浩

注册资本:1,800万元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群力大道7号

经营范围:药品经营;食品经营;销售:日用百货、医疗器械、消毒产品(不含危险易毒品)、化妆品、日化产品(不含易燃易爆品、危险品、剧毒品、易制毒产品);企业营销策划。

哈药集团营销有限公司主要财务数据:截止2020年9月30日,资产54,464.10万元,负债88,931.74万元,所有者权益-34,467.64万元,营业收入151,676.57万元,净利润-23.97万元(2020年1-9月数据未经审计)。

哈药集团营销有限公司与本公司为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关联方,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其99%的股权。

(三)关联方名称:哈药集团生物疫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翁艳军

注册资本:9,388万元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哈平路277号

经营范围:兽药生产,兽药经营,动物诊疗活动;宠物美容;销售液体石蜡,供热;农、林、牧产品,宠物食品、用品;生物制品技术的研发、转让、咨询、服务;兽医技术服务;租赁汽车、房屋、场地;家禽养殖;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研发、生产、销售;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

哈药集团生物疫苗有限公司主要财务数据:截止2020年9月30日,资产109,334.12万元,负债65,472.12万元,所有者权益43,862万元,营业收入32,097.39万元,净利润4,980万元(2020年1-9月数据未经审计)。

哈药集团生物疫苗有限公司为哈药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五、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由于公司经营的需要,导致本公司在采购及销售等方面与哈药股份、哈药集团及其下属企业发生一定的关联交易,该等交易构成了公司经营成本、收入和利润的组成部分。

定价政策:公司与上述关联方所进行的关联交易以自愿、平等、互惠互利、公允的原则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定价依据:

1、商品采购价格:公司与关联方进行的商品采购同与非关联方之间的商品采购在采购方式和采购定价原则基本是一致的,根据各关联方采购数据以市场化原则确定,不存在损害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况。

2、商品销售价格: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商品销售同与非关联方之间的商品销售在销售方式和销售定价原则上基本是一致的,结合公司销售价格体系和各关联方销售数据以市场化原则确定,不存在损害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该项关联交易的实施,可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做到优势互补,降低采购成本,扩大经营规模,提高经济效益。因此,该项交易符合公司的最大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公司不会因此类交易对关联方形成依赖。

1、交易的必要性、持续性

本公司向关联方采购商品及销售商品等业务系日常经营所需。

2、交易的公允性

上述日常关联交易遵循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价格按市场价格确定,定价公允、合理。上述日常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

3、交易对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公司经营范围产生的上述日常关联交易必要且持续,上述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对本公司经营并未构成不利影响或损害关联方的利益,不会出现关联方控制公司的采购、销售等环节或侵害公司利益的情况,因此,日常关联交易的进行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实质性影响。

本议案事前已经公司独立董事审核,根据交易规则,本议案尚需提交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与该议案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将回避此项议案的表决。

特此公告。

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日

证券代码:600829 证券简称:人民同泰 公告编号:临2021-018

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执行新租赁准则并变更

相关会计政策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3月18日上午9:00,在公司七楼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执行新租赁准则并变更相关会计政策的议案》,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于2018年12月修订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一一租赁》(以下统称新租赁准则),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新租赁准则的要求,公司对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2、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公司将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确认为融资租赁,除融资租赁之外的其他租赁确认为经营租赁。

(一)本公司作为出租人

经营租赁中的租金,本公司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确认当期损益。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二)本公司作为承租人

经营租赁中的租金,本公司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3、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公司将执行财政部于2018年修订并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一一租赁》。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4、变更日期

根据财政部上述相关准则及通知规定,公司作为境内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租赁准则。

二、本次变更会计政策情况说明

(一)新租赁准则下,承租人将不再区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所有租赁将采用相同的会计处理,均须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二)对于使用权资产,承租人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两者孰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同时承租人需确定使用权资产是否发生减值,并对已识别的减值损失进行会计处理;

(三)对于租赁负债,承租人应当计算租赁负债在租赁期内各期间的利息费用,并计入当期损益;

(四)对于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承租人可以选择不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并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或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及对公司的影响

作为境内上市公司,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租赁准则。根据新旧准则衔接规定,可不调整可比期间信息。因此公司于2021年1月1日起变更相关会计政策,并自2021年第一季度财务报告起按新准则要求进行会计报表披露,不重述前期可比数,上述准则实施对公司财务报告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四、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经审核,董事会认为: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于2018年12月修订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一一租赁》要求,按照财政部相关会计准则,变更会计政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影响公司当年净利润及所有者权益,也不涉及以往年度的追溯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五、独立董事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于2018年12月修订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一一租赁》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的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准则实施对公司财务报告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监事会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实施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特此公告。

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日

证券代码:600829 证券简称:人民同泰 公告编号:临2021-019

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2元,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 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具体日期将在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明确。

● 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一、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内容

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公司2020年度母公司实现净利润185,745,351.96元,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18,574,535.20元,当年可供股东分配利润167,170,816.76元,加上年年初未分配利润899,656,106.57元,本年度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1,066,826,923.33元。

根据公司利润实现情况和回报股东需要,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2020年末总股本579,888,597股为基数,按每10股派发1.2元(含税)向全体股东派发现金股利,本次现金红利分配共计69,586,631.64元。此外,不进行其他形式分配。

二、公司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审议和表决情况

2021年3月18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同意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并将其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近三年来累计现金分红高于《公司章程》中“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的规定,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及法规的规定。

(三)监事会意见

2021年3月18日,公司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监事会认为: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兼顾了公司发展和股东利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关于现金分红政策的要求,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三、相关风险提示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结合了公司资金状况和公司经营需要,在确保公司正常运营资金的前提下回报广大股东,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尚需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判断,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