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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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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1-03-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331 证券简称:皖通科技 公告编号:2021-043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除职工代表监事刘丹丹女士外的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职工代表监事刘丹丹女士因未收到本次监事会通知而对本次监事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不知情,故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1年2月22日在安徽金陵大饭店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及会议资料已于2021年2月21日以电子邮件形式送达各位监事(职工代表监事刘丹丹女士除外)。本次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2人,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袁照云先生主持。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021年2月20日,公司监事会收到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西藏景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景源”)以书面形式出具的《关于提请召开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函》,提请公司监事会于2021年3月15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经核实,2021年2月8日,公司董事会收到西藏景源书面形式出具的《关于提请召开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函》。2021年2月18日,公司连续召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两次会议具体情况为:

第十八次会议:

审议通过议案一《关于西藏景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提请召开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审议通过议案二《关于公司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定于2021年4月7日召开公司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第十九次会议:

审议通过议案《关于西藏景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提请召开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审议未通过议案二《关于公司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未同意于2021年3月9日召开公司临时股东大会。

西藏景源认为公司董事会在未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变更了召开股东大会的时间,实质上未同意根据西藏景源的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2021年2月20日,公司监事会收到西藏景源以书面形式出具的《关于提请召开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函》,提请公司监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截至发函日,西藏景源为持股10%以上股东。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对股东提出请求的变更未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实质上未同意根据提案股东的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因此,公司监事会认为西藏景源的提案人资格、提案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同意西藏景源提请召开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请求。

本议案同意2票,反对O票,弃权l票。

监事马晶晶因故未能出席,故为弃权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拟定于2021年3月15日14:30召开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议案。

本议案同意2票,反对O票,弃权l票。

监事马晶晶因故未能出席,故为弃权票。

北京市君泽君(广州)律师事务所对公司未披露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出具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3月20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北京市君泽君(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不符合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说明》刊登于2021年3月20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1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