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

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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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2021-03-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687证券简称:*ST华讯 公告编号:2021-029

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3月19日收到公司子公司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华讯”)发来的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1民初836号《应诉通知书》,根据应诉通知书,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南京分行”)因与南京华讯、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吴光胜、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对南京华讯、公司等提起诉讼。公司此前已公告子公司南京华讯对浦发银行南京分行借款逾期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0年5月13日公告《关于子公司银行贷款逾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59)、2020年9月1日公告《关于子公司银行贷款逾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23)、2020年11月14日公告《关于子公司银行贷款逾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45)。浦发银行南京分行此前已对南京华讯部分银行贷款逾期提起诉讼,其中(2020)苏0104民初6628号金融合同纠纷案涉及逾期本金3,500万元及相关利息等,截至本公告日,该案处于一审判决执行中,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0年8月13日公告《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案件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15)、2020年9月26日公告《关于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31);其中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 01 民初 839 号金融合同纠纷案涉及逾期本金6,400万元及相关利息等,截至本公告日,该案尚未开庭,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1年3月19日公告《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5)。现将本次诉讼涉及有关事项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1、本次诉讼立案或应诉通知书落款日期:2021年3月18日

2、诉讼机构名称及所在地

诉讼机构名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

3、案件进展:尚未开庭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下称“浦发南京分行”)

地址: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

被告一: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称“华讯通信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一剑

注册地址(送达地):南京市鼓楼区汉中门大街301号1002室

被告二: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华讯科技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光胜

注册地址(送达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宝田一路臣田工业区第37栋1楼

被告三: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华讯股份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光胜

注册地址:河北省保定市安新县新旅游路北侧7号别墅

被告四:吴光胜

(二)《民事起诉状》中有关纠纷的起因、仲裁的请求及依据

1、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6000万元及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计付至实际偿还日止的利息、复息、罚息﹔

二、判令被告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10万元﹔

三、判令被告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吴光胜对被告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由上述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

2、有关的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华讯通信公司于2019年8月29日签订了编号为93102019280239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根据该《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规定:原告向被告华讯通信公司提供人民币6000万元的短期流动资金货款,贷款期限自2019年8月29日至2020年8月29日)。对于上述《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所有的债务,由被告华讯科技公司、被告华讯股份公司、被告吴光胜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除主债权外,还包含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律师费和其他一切有关费用。就此被告华讯科技公司、被告华讯股份公司、被告吴光胜分别与原告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签订后,被告华讯通信公司于2019年8月29日向原告申请提款,原告于当日向被告华讯通信公司账户发放货款人民币6000万元,贷款年利率为5.655%。

但此后,被告华讯通信公司未按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被告华讯科技公司、被告华讯股份公司、被告吴光胜亦未履行担保责任。

三、裁决情况

该案目前尚未开庭,尚未裁决。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除公司此前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公司未收到其他法律文书,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对涉及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起诉状》、《应诉通知书》;

特此公告。

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3月23日

证券代码:000687证券简称:*ST华讯 公告编号:2021-030

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部分被移出失信被执行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获悉公司部分被移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1年1月12日及2021年2月4日分别披露了《关于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7)和《关于公司新增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5)。其中2021年1月12日公告《关于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公告》:针对上海北信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信源”)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由于公司未按期履行偿还款项的义务及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公司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截至本公告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已将公司移出失信被执行人。经公司分析,本次公司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公司移出失信被执行人原因为与该案件相关的执行被法院裁定终结。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2021年3月1日发布的《上海北信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2020)沪0115执25305号(以下简称“裁定书”):“本院认为,现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故本案目前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公司本次被移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未对公司日常运营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积极协商妥善的解决办法以尽快处理上述事项,同时公司将通过加快回收应收账款、处置资产等方式全力筹措偿债资金;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根据上述规定及裁定书,由于公司并未向北信源偿还上述案件中的债务,因此公司存在因上述案件再次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风险。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