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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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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03-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07版)

2021年2月18日,瀚晖制药49%股权已变更登记至公司名下,瀚晖制药取得了杭州市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053653670B)。

● 新增股份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登记情况

本公司就本次新增股份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交相关登记材料,本次非公开发行新股数量为143,380,114股(其中限售流通股数量为143,380,114股),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21年3月18日出具了《证券变更登记证明》。

本公司就本次新增可转换公司债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交相关登记材料,本次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量为18,152,415张,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21年3月18日出具了《证券登记证明》。

如无特别说明,本公告中的简称与公司2021年2月5日披露的《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中的释义相同。

一、本次交易方案已获得的授权和批准

本次交易方案已获得的授权和批准如下:

1、本次重组预案及相关议案已经上市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2、本次重组相关事项已经交易对方内部决策机构审议通过;

3、椒江区国资办对本次交易标的评估报告予以备案;

4、本次交易正式方案已经上市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5、浙江省国资委已批准本次交易方案;

6、上市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本次交易方案并批准椒江国资公司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

7、本次交易调整后的交易方案已经上市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8、浙江省国资委已批准本次交易调整后的交易方案;

9、本次重组相关事项已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本次交易已取得了必要的授权和批准;该等已取得的批准和授权事项,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交易可按照已经获得的授权和批准组织实施。

二、本次发行普通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概况

(一)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情况

1、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情况

(1)种类、面值和上市地点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标的公司股权,所涉及的发行股份的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1.00元,上市地点为上交所。

(2)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发行方式

本次购买资产的发行对象为HPPC,发行对象以其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本次发行股份的方式为非公开发行。

(3)定价基准日及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为审议本次交易的公司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即上市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本次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确定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中孰低者的 90%。经双方协商,本次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考虑到公司于2020年7月15日利润分配所进行的除息调整,本次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确定为13.15元/股。

在本次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配股(在配股价低于发行价格的情况下)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格将根据有关交易规则进行相应调整。

(4)发行数量

本次购买资产发行股份数量的计算公式为:本次发行的股份数量=以发行股份方式向HPPC支付的交易对价/本次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

发行数量精确至整股,不足一股的部分,HPPC同意放弃相关权利并豁免公司支付。

本次交易以发行股份的方式支付的交易对价为人民币188,544.85万元,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除息调整后的发行价格为13.15元/股,据此计算,公司拟向HPPC发行股份的数量为143,380,114股。

在定价基准日后至本次股份发行日期间,如公司进行任何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或其他事项导致发行价格调整的,发行数量也将根据发行价格的调整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5)锁定期安排

HPPC通过本次交易所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至12个月届满之日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转让。

HPPC基于本次交易所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新增的部分亦遵守上述锁定期安排。

关于上述锁定期安排,若证券监管机构出台新的监管意见,HPPC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对锁定承诺进行相应调整。

(6)发行价格调整方案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拟引入发行价格调整方案如下:

1)价格调整方案的对象

价格调整方案针对本次交易中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不因此进行调整。

2)价格调整方案生效条件

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可调价期间

公司审议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含当日)至本次交易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之前。

4)触发条件

可调价期间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可以按照已经设定的调整方案对股份发行价格进行一次调整:

①上证指数(000001.SH)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30个交易日中有至少10个交易日收盘点数较公司因本次交易首次停牌日前一交易日的收盘点数(即3,332.88点)跌幅达到或超过10% 且公司股票价格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30个交易日中有至少10个交易日较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即13.15元/股)的跌幅达到或超过10%;或

②上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000037.SH)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30个交易日中有至少10个交易日收盘点数较公司因本次交易首次停牌日前一交易日的收盘点数(即8,652.98点)跌幅达到或超过10%且公司股票价格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30个交易日中有至少10个交易日较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即13.15元/股)的跌幅达到或超过10%。

5)调价基准日

可调价期间内,满足“触发条件”之一后,HPPC自成就之日起有权决定是否通知海正药业对发行价格进行调整,决定通知海正药业对发行价格进行调整的,HPPC应当自成就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通知海正药业,并明确选取的“触发条件”成就日日期;海正药业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对发行价格进行调整作出决议,并以“触发条件”成就日作为调价基准日。为避免疑问,如果在可调价期间内,存在多次满足前述第(4)点所规定的“触发条件”的,HPPC可以在任意一次“触发条件”满足后通知海正药业对发行价格进行调整,且HPPC在一次或者多次满足“触发条件”的情形下不要求进行价格调整不影响HPPC在后续在“触发条件”满足之后要求根据本条规定对发行价格进行调整的权利。自满足“触发条件”的情形下HPPC通知海正药业至海正药业董事会审议期间,HPPC不再选取新的“触发条件”成就日,或者变更“触发条件”成就日。

6)调价机制

在可调价期间内,公司可且仅可对发行价格进行一次调整。公司董事会决定对发行价格进行调整的,则调整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不低于调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90%的孰低值。公司董事会决定不对发行价格进行调整的,则后续不再对发行价格进行调整。

7)发行股份数量调整

发行股份数量将根据调整后的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在调价基准日至本次发行完成日期间,如公司进行任何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将按照有关交易规则对调整后的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再作相应调整。

2、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情况

(1)种类、面值、转股后的上市地点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以定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方式购买标的资产,所涉及的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照面值发行。该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的A股股票将在上交所上市。

(2)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的对象为HPPC。发行对象以其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认购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的发行方式为非公开发行。

(3)发行数量

本次向HPPC非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量按照以下公式进行计算: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量=以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式向HPPC支付的交易对价/100。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数量精确至个位,不足一张的部分,HPPC同意放弃相关权利并豁免公司支付。

本次交易以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式支付的交易对价为人民币181,524.15万元,据此计算,公司拟向HPPC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数量为18,152,415张。

(4)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6年。

(5)债券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为0.01%/年。

(6)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后五个交易日内,上市公司应向持有至到期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偿还可转换公司债券本金及当期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②计息日:每年的计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的利息计入下一年度。每相邻的两个计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计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计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剩余期限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7)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期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6个月后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在此期间,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可根据约定行使转股权。

(8)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转股价格的确定

本次购买资产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参照本次购买资产所发行股份的标准定价,即13.15元/股。如果本次购买资产所发行股份的价格根据发行价格调整机制进行调整的,则本次购买资产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亦相应调整为经调整后的本次购买资产所发行股份的价格。

2)除权除息调整机制

在定价基准日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期间,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配股(在配股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情况下)、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时,转股价格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调整,计算结果向上进位并精确至分。转股价格的调整公式如下:

派送股票股利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P1=P0/(1+n);

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有效的转股价格,n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k为配股率,A为配股价,D为该次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有效的转股价格。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HPPC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HPPC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9)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在本次购买资产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如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有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90%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上市公司本次购买资产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90%的孰低者。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3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10)转股数量

HPPC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Q=V/P(计算结果舍去小数取整数)。

其中:V为申请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P为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HPPC申请转换成的股份数量须为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部分,公司将按照上交所的有关规定,在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票面金额及该余额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11)强制转股

在本次购买资产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当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公司有权提出强制转股方案,要求对于剩余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按照当期转股价格进行强制转股。

(12)回售条款

当HPPC所持可转换公司债券满足解锁条件后,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3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2×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2: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回售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回售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3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在各年度首次达到回售权行使条件时起,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回售权进入行权期,行权期长度为15个交易日(含达到回售权行使条件的当天),如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行权期内未行使回售权,该计息年度将不能再行使回售权。

(13)锁定期安排

HPPC承诺其因本次交易取得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及该等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取得的股份(包括因公司送股、转增股本而新增获得的股份)自该等债券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之内不得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但是,在适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的转让不受此限。

(14)担保事项

本次购买资产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设担保。

(15)评级事项

本次购买资产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安排评级。

(16)转股股份来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的股份来源为公司新发行的股份及/或公司因回购股份形成的库存股。

(17)转股年度股利归属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公司A股股票享有与原A股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三、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

(一)标的资产过户情况

2021年2月18日,瀚晖制药49%股权已变更登记至公司名下,瀚晖制药取得了杭州市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053653670B)。

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海正药业直接持有并通过全资子公司海正杭州持有瀚晖制药100%股权,瀚晖制药成为海正药业的全资子公司。

(二)新增注册资本的验资情况及股份发行登记情况

2021年2月20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市公司购买资产的新增股份进行了验资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1]67号),截至2021年2月18日,公司已经收到HPPC认缴的出资总额143,380,114.00元,计入实收股本人民币143,380,114.00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1,741,933,120.85元。

2021年3月18日,海正药业已办理完毕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新增股份登记,相关股份登记到账后将正式列入海正药业的股东名册。

(三)向交易对方定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情况

2021年2月20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市公司购买资产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进行了验证并出具了《验证报告》(天健验[2021]68号),截至2021年2月18日,公司已实际收到HPPC认缴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1,815,241,500.00元。

2021年3月18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证券登记证明》,本次购买资产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已完成登记。

四、发行结果和发行对象情况

(一)发行结果

1、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2、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

(二)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

(三)发行对象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

上市公司向HPPC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其持有的标的资产,按照HPPC本次交易后取得发行股份数量进行测算,本次交易完成后,HPPC将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根据《上市规则》HPPC构成公司关联方。

五、本次股份变动前后公司前十名股东变化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上市公司前十大股东情况表(截至2021年3月10日)

本次发行完成前,截至2021年3月10日,发行人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二)本次发行后上市公司前十大股东情况表(截至2021年3月18日)

本次发行完成后(不考虑配套融资和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上市公司的前十大股东如下:

(三)本次发行对公司控制权的影响

本次交易前,海正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椒江国资公司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交易完成后,海正集团仍为公司控股股东,椒江国资公司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六、公司股本结构变动表

本次交易中,公司发行143,380,114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公司的股本结构变化如下表所示: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本次交易对公司股权结构、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公司治理情况等的影响,详见公司2021年2月5日披露的《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

八、中介机构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实施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认为:

“1、本次交易的实施过程操作规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相关标的资产的过户手续已经办理完毕,海正药业已合法取得标的资产的所有权并完成相关验资,海正药业本次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涉及的新增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登记手续已完成,同时上市公司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2、上市公司已针对本次交易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不存在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情形;

3、自海正药业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交易的核准批复后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海正药业高级副总裁徐晓艳、董事王海彬分别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了书面辞职报告;海正药业召开董事会决议聘任赵磊为公司高级副总裁;决定于铁铭为公司新任董事候选人,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选举。除上述情形外,海正药业未发生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更;

4、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没有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的情形,或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违规提供担保的情形;

5、本次交易相关协议及承诺已切实履行或正在履行中,在各方切实履行协议约定和承诺事项的基础上,本次交易后续事项的办理不存在重大风险和障碍。”

(二)法律顾问意见

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出具了《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书》,认为:

“1、本次交易方案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本次交易已经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可以按照已经获得的授权和批准组织实施。

3、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过户手续已经办理完毕;海正药业已按照有关规定就本次购买资产发行的股份及可转债办理了验资、验证和新增股份、可转债登记手续;海正药业已向HPPC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海正药业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海正药业已就本次交易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未出现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相关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情形。

5、自海正药业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交易的核准批复后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海正药业高级副总裁徐晓艳、董事王海彬分别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了书面辞职报告;海正药业于2021年3月19日召开董事会决议聘任赵磊为公司高级副总裁;决定于铁铭为公司新任董事候选人,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选举。除上述情形外,海正药业未发生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更。

6、在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未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违规提供担保的情形。

7、本次交易相关协议及承诺已切实履行或正在履行中,在各方切实履行协议约定和承诺事项的基础上,本次交易后续事项的办理不存在重大风险和障碍。”

特此公告。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股票简称:海正药业 股票代码:600267 公告编号:临2021-26号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HPPC Holding SARL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14号)核准,同意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台州市椒江区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7亿元。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99,999,990.08元,扣除本次发行的财务顾问及承销费后,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2月25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连同本次发行的独立财务顾问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募集资金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

丙方(独立财务顾问):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207011129200287203,截至2021年2月25日,专户余额为陆亿捌仟贰佰玖拾玖万玖仟玖佰玖拾元零角捌分。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支付重组现金对价,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期间内如丙方对甲方的持续督导责任终止,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特此公告。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股票简称:海正药业 股票代码:600267 公告编号:临2021-31号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

预计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公司2021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该事项未达到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标准;

● 本次日常关联交易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业务未因关联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发行的审议程序

1、董事会表决情况和关联董事回避情况

公司于2021年3月19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公司董事长蒋国平先生、董事兼总裁李琰先生因在关联公司担任关键管理人员职务,在审议本项议案时回避表决,具体表决情况详见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2、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了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关联交易均为保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所必要的经营行为,交易内容具体、连续,按市场原则定价,交易公平,关联交易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了关联董事回避制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公司与关联方进行的关联交易均为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正常的业务往来,有关协议的主要内容遵循了公平合理的市场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各项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规定。

4、公司2021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未达到“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标准,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和执行情况

单位:万元

(三)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和类别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1、浙江海正生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蒋国平

注册资本:15,200.8551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路293号301-07室

企业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经营范围:生物材料、降解塑料的树脂及制品的生产、研发和经营;树脂专用设备的销售,树脂技术服务与咨询;增材制造装备制造、研发、销售,三维(3D)打印技术推广服务;实业投资;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业务(具体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

与公司关系:公司之控股股东海正集团持有浙江海正生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正生物材料”)51.02%的股权,为其控股股东。公司与海正生物材料受同一方控制。公司董事长蒋国平先生兼任海正生物材料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海正生物材料为公司关联方。

2、台州市椒江热电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徐凌

注册资本:11,313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台州市椒江区海门岩头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供热发电、机电设备、煤渣销售,煤灰加工、技术咨询。

与公司关系:公司之控股股东海正集团持有台州市椒江热电有限公司50.95%的股权,为其控股股东。公司与台州市椒江热电有限公司受同一方控制。

3、雅赛利(台州)制药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Carl-Ake Carlsson

注册资本:2,500万美元

注册地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滨海路108号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

经营范围:原料药(盐酸万古霉素、杆菌肽、杆菌肽锌)生产(凭有效《药品生产许可证》经营)。

与公司关系:公司持有雅赛利(台州)制药有限公司49%股权,其为公司之联营企业。本公司董事、总裁李琰先生现兼任雅赛利(台州)制药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属与本公司同一关键管理人员。

4、浙江博锐生物制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遂宁

注册资本:63,392.8571万人民币

注册地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疏港大道1号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

经营范围:生物药品的生产、销售及研发;生物技术推广服务;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

与公司关系:公司持有浙江博锐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锐生物”)42%股权,为公司参股子公司。公司董事长蒋国平先生兼任博锐生物副董事长,公司原董事王海彬女士担任博锐生物董事兼总裁。博锐生物为公司关联方。

5、海正生物制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海彬

注册资本:75,000万人民币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胥口镇海正路8号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药品研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成果转让、生产;药品经营;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经营的项目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与公司关系:公司原董事王海彬女士担任海正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正生物”)法定代表人、经理、执行董事,王海彬女士已于2021年3月19日辞去公司董事职务,离职满一年后即2022年3月19日后海正生物不再为公司关联方。海正生物为公司关联方。

上述关联方目前经营状况良好,能够履行与公司达成的各项协议,基本不存在履约风险。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一)公司与海正生物材料签订了《货物采购和销售框架协议》,协议约定:为发挥各自集中采购降低成本的优势,协议一方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向协议另一方采购生产所需的原辅料;公司向关联方销售的产成品系关联方生产过程中所需的原料药、中间体等产品;公司向关联方销售其所需的动力能源。

(二)本公司向台州市椒江热电有限公司采购蒸汽主要用于正常生产,价格由市场定价,根据蒸汽价格调整等情况,由本公司与台州市椒江热电有限公司签订正式《供用热合同》。

(三)本公司与雅赛利(台州)制药有限公司签订了《公用事业与共享服务协议》,为发挥集中采购的优势,公司向雅赛利(台州)制药有限公司销售其所需的原材料和动力、园区共享服务及采购公司所需的原料药。

(四)博锐生物及其全资子公司海正生物原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出表后根据业务需要开展以下日常关联交易:

1、因研发项目工作推进具有持续性,博锐生物和海正生物原在公司开展的研发项目,将有部分继续委托公司和公司全资子公司海正药业(杭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正杭州公司”)进行管理,直至获得相关药政。

2、在博锐生物及海正生物的生物药业务过渡期,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公司及海正杭州公司将相关商品、物料销售给海正生物和博锐生物。

3、公司及海正杭州公司向博锐生物及海正生物,销售水、电、气等日常生产所需的动力能源、园区管理费等公用事业费用及其他服务。

4、海晟药业(杭州)有限公司接受海正生物提供的公共事业费用等服务。

5、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浙江省医药工业有限公司、海晟药业(杭州)有限公司向博锐生物及海正生物购买商品和服务。

本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均符合市场交易原则,遵循公平合理的定价原则。与关联方进行的交易均为满足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

上述关联方目前经营状况良好,能够履行与公司达成的各项协议,基本不存在履约风险。

四、交易目的和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本公司向台州市椒江热电有限公司采购蒸汽是为满足正常生产需要,价格由市场定价;向其他关联方采购的原辅料主要是公司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需要的原材料、化工原料、医药中间体等,价格由市场价格确定。由于集中采购具有降低采购成本的优势,向关联方采购本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所需物资,可以减少交易环节,提高资金效率,并且此类交易数额较小,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二)由于本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所需部分原辅料与上述关联方相同,为降低采购成本,由本公司统一采购,按照采购价格销售给有关关联方。本公司向关联方销售的产品为关联方在生产过程中需要的原材料、医药中间体、原料药等,以及关联方代销的产品,价格依据正常销售价格确定。

以上交易均为满足公司日常的生产、产品销售等业务需要,建立在公平、互利的基础上,交易各方严格按照相关协议执行,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况,也不会对公司本期以及未来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五、关联交易协议签署情况

公司将根据日常关联交易发生的具体事项,与关联方签署相关协议,对交易事项进行详细约定,规避公司经营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股票简称:海正药业 股票代码:600267 公告编号:临2021-32号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

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和资金到账时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766号文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由主承销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非公开发行方式,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25,822,784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15.80元,共计募集资金1,987,999,987.20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37,789,999.78元后的募集资金为1,950,209,987.42元,已由主承销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9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上网发行费、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8,712,615.24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1,941,497,372.18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14〕195号)。

(二)募集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应结余募集资金13,284.06万元。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人民币 20,000.00 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实际使用闲置募集资金10,000.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的募集资金余额为人民币3,284.06万元(包括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根据《管理办法》,本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连同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椒江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椒江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于2014年9月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海正药业(杭州)有限公司连同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行、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2020年12月31日,本公司有2个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详见本报告附件1。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的说明

本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出现异常情况。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情况说明

本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情况。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说明

鉴于抗肿瘤固体制剂技改项目审批延后、工艺设计调整以及设备采购周期长等因素影响,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项目延期。

外沙厂区抗肿瘤固体制剂项目分两部份建设内容,一幢抗肿瘤口服固体制剂生产车间和配套的三废处理中心。抗肿瘤口服固体制剂生产车间已建成投产,于2019年4月取得抗肿瘤片剂GMP证书。三废处理中心于2018年11月份完成设计和前期的报建手续,完成打桩,处于土建施工阶段。2019年度公司发展战略调整,管理层对在建项目进行全面、细致梳理,根据梳理结果,对部分项目作出停止或调整建设内容的决定。鉴于该项目中三废处理设施是依据市政规划要求实施的迁建工程,为公司外沙厂区、东厂区提供综合配套服务,结合上述厂区有关项目的梳理结果以及厂区重新定位,公司重新论证三废处理设施建设的规模、工艺技术要求和关键设备选型等内容,因此该三废处理中心项目建设有所延后。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地质原因重新设计和调整桩基工程成孔工艺,以及增加基坑围护等工作,增加施工难度和工作量,工期延长,预计2021年6月前完成设备调试并投入使用。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及于2020年5月20日召开的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单个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募投项目“年产20亿片固体制剂、4300万支注射剂技改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27,215.59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截止2020年12月31日,公司已将募投项目“年产20亿片固体制剂、4300万支注射剂技改项目”结余金额27,215.59万元及其孳息744.15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本年度,本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不存在重大问题。

六、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的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本公司审计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出具了《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会计师事务所认为:

海正药业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20年度《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如实反映了海正药业公司募集资金2020年度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七、保荐机构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本公司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出具了《关于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之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核查意见》,保荐机构认为:

海正药业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放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本保荐机构对海正药业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无异议。

八、上网披露的公告附件

1、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之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核查意见》

2、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特此公告。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附件1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020年度

编制单位: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1] “年产20亿片固体制剂、4300万支注射剂技改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在保证项目质量的提前下,遵循谨慎、节约的原则,已完成项目建设,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该项目募集资金节余27,215.59万元经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已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注2] 2015年底,首条固体制剂生产线取得 GMP 证书并投入生产,2018年6月剩余1个制剂车间及相关配套设施结转固定资产并投产,由于配套的产品从研发落地到商业市场成熟需要经过一定市场培育过程,项目效益在2020年度尚未完全实现。

[注3] 截至2020年12月31日,“抗肿瘤固体制剂技改项目”部分资产达到可使用状态,逐步导入产品生产,实现部分效益。抗肿瘤口服固体制剂生产车间已建成投产,并于2019年4月份取得GMP证书。三废处理中心于2018年11月份完成设计和前期的报建手续,新建的三废处理中心,集合了废水、废气、消防水池、应急水池等各项综合功能,根据其建设内容及建设周期,预计于2021年6月完工。

[注4] 2017年初,二期生物工程中的一条生产线中间体产品投入商业化生产,2019年11月,另一条生产线原料药产品投入商业化生产。2020年度上述生产线生产规模尚未完全释放,公司后期会加大产品的市场推广,逐步实现生产线规模与经济效益;其余大部分生产线已基本完工,部分处于设备调试安装阶段或试生产状态,尚未正式投产,故经济效益尚未体现。

股票简称:海正药业 股票代码:600267 公告编号:临2021-33号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人民币10,0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766号文核准,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8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了125,822,784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发行价格为15.8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1,987,999,987.2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941,497,372.18元。2014年9月22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验证并出具天健验〔2014〕195号《验资报告》。公司已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公司前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

2020年3月19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人民币20,0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10,000万元补充流动资金。2021年3月18日,公司已将上述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全部归还至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并已将该事项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该事项已于2021年3月19日公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截至2021年2月28日,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如下:

注1:“年产20亿片固体制剂、4300万支注射剂技改项目”已于2020年结项,募集资金累计投入50,757.78万元。公司八届十一次董事会、八届六次监事会及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单个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已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27,215.59万元及其孳息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注2:“二期生物工程项目” 由全资子公司海正药业(杭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正杭州公司”)负责实施,该项目募集资金已全部使用完毕, 募集资金累计投入 87,182.69万元。

四、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

截至2021年2月28日,公司募集资金账户余额合计为2,337.86万元(包括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未包含暂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的10,000万元)。根据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使用进度安排,预计在未来12个月内将有不低于10,000万元的募集资金暂时闲置。

为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支出,本着公司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以及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公司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10,000万元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本次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资金来源于募集资金实施主体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使用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在上述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使用期限届满之前,公司将及时把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通过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没有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计划的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1年3月19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人民币10,0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计划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六、专项意见说明

1、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海正药业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关于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意见认为:海正药业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均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募集资金使用决策程序的规定。

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资金需求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海正药业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10,000万元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在上述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使用期限届满之前,公司将及时把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本次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将用于主营业务,不进行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投资。本次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没有与公司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保荐机构对海正药业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2、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没有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已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有利于避免募集资金闲置,充分发挥其效益,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人民币10,0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3、监事会意见

2021年3月19日,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并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没有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已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有利于避免募集资金闲置,充分发挥其效益,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人民币10,0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特此公告。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股票简称:海正药业 股票代码:600267 公告编号:临2021-34号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2、投资者保护能力

上年末,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累计已计提职业风险基金1亿元以上,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超过1亿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及职业保险购买符合财政部关于《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的相关规定。

近三年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审结的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诉讼中均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3、诚信记录

(下转109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