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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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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1-03-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39版)

(二)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公司董事会严格按照股东大会的授权,认真执行了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各项决议。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了3次股东大会,具体情况如下:

(三)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履行职责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四个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依据公司董事会所制定的各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规定的职权范围,就专业性事项进行研究,提出意见及建议,供董事会决策参考。

1.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情况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由5位委员组成,公司董事长高原先生担任主任委员(召集人)。报告期内,第八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共召开2次会议。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全年审议并上报2个议题。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对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

2.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情况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由3位委员组成,公司独立董事张有全先生担任主任委员(召集人)。报告期内,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共召开5次会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和《审计委员会对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议工作程序》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的专业职能和监督作用,就2019年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与外聘审计师进行沟通,督促审计工作进展,确保审计的独立性和审计工作的如期完成。审计委员会审核了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第一、三季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就公司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财务管理程序及其实施和有效性等方面召开专门会议,全年审议并上报27个议题。

3.提名委员会的履职情况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由5位委员组成,公司独立董事王幽深先生担任主任委员(召集人)。报告期内,第八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共召开1次会议。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均能够按照《公司章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通过多方位、多渠道对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能力进行了审慎考察,全年审议并上报董事会议题1个。

4.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履职情况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5位委员组成,公司原独立董事王保忠先生担任主任委员(召集人)。报告期内,第八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共召开1次会议。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监督公司薪酬制度的执行情况,全年审议并上报董事会议题1个。

(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情况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在2020年度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内部控制文件的规定,恪尽职守、勤勉尽责,主动关注公司经营管理信息、财务状况和重大事项,充分发挥自身专业知识为公司建言献策,切实增强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推动公司生产、经营和管理等方面工作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报告期内,独立董事根据有关规定,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的作用。

(五)公司治理状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持续健全和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治理的实际情况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

三、2021年度董事会重点工作

2021年是我国“十四五”规划开局之年,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启程之年。新冠肺炎疫情形势和外部环境存在诸多不确定性,公司将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顺应能源发展大趋势,提升安全环保、节能降耗水平,进一步提升资产质量和资产盈利能力,实现可持续发展。

(一)守正创新,提升治理、管理质量

2021年,公司董事会将按照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专项行动核查清单的要求,修订完善相关制度体系,包括三会及专业委员会议事规则、重大事项决策、授权机制等。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以严格有效的内部控制和风险控制体系,诚信经营,透明管理,不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运作,切实保障全体股东与公司利益最大化。

(二)抓机遇,谋划公司高质量发展

2021年是“十四五”开启之年,新能源面临着较好的发展机遇,公司将持续研究政策市场导向,顺势而为做好“十四五”高质量发展的规划工作:一是以内涵式发展为先导,制定完善新能源优化发展规划,优选排序,分步推进;二是进一步完善现有制造业提标升级方案,积极创造条件、创新方式,加快实施;三是适时开展增量项目准备、储备,定位发展方向,保持发展后劲;四是有序推动制造业发展一体化规划,扩展产能、效能,引入新的业态,做到高起点、高标准、高端化;五是充分发挥上市公司平台作用,优化资产结构,适应新发展。

(三)高度重视信息合规披露,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

董事会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编制并披露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断提升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与及时性。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好互动关系。同时,严格做好内幕信息保密管理,特别是加强对内部信息报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管理。

特此公告。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3月23日

证券代码:000862 证券简称:银星能源 公告编号:2021-006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20年,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认真履行和独立行使监事会的监督职权和职责。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了六次监事会会议,监事会成员列席了报告期内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公司经营活动、财务状况、重大决策、股东大会召开程序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等方面实施了有效监督,较好地保障了公司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公司的稳健发展。现就公司监事会2020年度的工作报告如下:

一、报告期内监事会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召开了6次监事会会议。

(一)2020年2月11日,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吸收合并中铝宁夏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次监事会决议公告于2020年2月12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刊登。

(二)2020年3月20日,公司八届二次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18项议案。

1.公司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2.公司201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3.关于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4.关于公司2019年内审工作情况报告的议案;

5.关于计提信用及资产减值损失的议案;

6.关于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7.关于补充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8.关于公司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的议案;

9.关于中铝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贷款风险评估报告的议案;

10.关于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说明的议案;

11.关于向控股股东申请委托贷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12.关于向中铝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流动资金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13.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关于向宁夏银行申请流动资金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14.关于公司担保的议案;

15.关于执行新租赁准则并变更相关会计政策的议案;

16.关于执行新收入准则并变更相关会计政策的议案;

17.关于控股子公司以相应资产抵顶公司欠款的议案;

18.关于控股股东变更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的议案。

本次监事会决议公告于2020年3月24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刊登。

(三)2020年4月24日,公司八届三次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3项议案。

1.关于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的议案;

2.关于聘请公司2020年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

3.关于聘请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本次监事会决议公告于2020年4月28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刊登。

(四)2020年8月21日,公司八届四次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3项议案。

1.公司2020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2.关于中铝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评估报告的议案;

3.关于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本次监事会决议公告于2020年8月25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刊登。

(五)2020年9月27日,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受让股权以冲销部分债权的议案》。

本次监事会决议公告于2020年9月29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刊登。

(六)2020年10月22日,公司八届五次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2项议案。

1.公司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

2.关于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本次监事会决议公告于2020年10月24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刊登。

二、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依法列席了公司历次股东大会和董事会

三、监事会对公司2020年有关事项发表的意见

(一)公司依法运作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依法列席或出席了报告期内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决议事项、决策程序、董事会对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情况及公司管理制度等进行了监督检查。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均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要求,决议内容合法有效,未发现公司有违法违规的经营行为。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能够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未发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利益的行为。

(二)检查公司财务情况

本年度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20年度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进行了认真细致、有效地监督、检查和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财务制度健全,财务管理规范,财务状况良好。公司财务报告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三)公司募集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能够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公司编制的《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关于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披露与实际情况相符。报告期内,募集资金的使用有利于公司更好、更快地发展,符合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规定,理由合理、恰当。

(四)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形,也无其他损害公司股东利益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情况。2020年的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市场原则,报告期内未发现存在关联交易不公平和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无内幕交易行为。

(五)2020年度,公司计提各项信用减值及资产减值损失的依据充分,符合有关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处理方法得当。

(六)公司监事会已经审阅了董事会出具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无异议。

(七)实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情况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和报备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认为: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和报备制度,并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2021年,公司监事会将围绕公司的经营目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和要求,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加强自身的学习,为完善公司治理、推动公司持续稳定地发展,保护股东、公司和员工等各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发挥应有的作用。

特此公告。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21年3月23日

证券代码:000862 证券简称:银星能源 公告编号:2021-008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计提信用及资产减值损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3月19日召开八届六次董事会和八届六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计提信用及资产减值损失的议案》。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基于谨慎性原则,为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截至2020年12月31日资产的财务状况,公司对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和存货等进行了清查盘点,对合并范围内各公司可能发生减值的资产进行了减值测试,并根据会计准则计提减值准备。

经全面清查和分析后,拟计提2020年度各项信用及资产减值损失合计100.41万元(计入的报告期间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导致2020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减少151.51万元。

一、公司计提信用及资产减值准备情况

(一)存货跌价损失计提情况

因原材料及产成品市场价格继续下降等因素导致部分存货出现减值迹象,可变现净值低于账面价值,本期发生存货减值951.44万元。计提存货跌价损失导致2020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减少951.44万元。

(二)固定资产减值损失计提情况

公司电池生产线、子公司宁夏银星能源光伏发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固定资产因技术落后、市场订单减少等原因,处于停用状态,公司对其进行可变现净值测算,未来可收回现金的现值低于账面价值,本期应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492.33万元。计提固定资产减值损失导致2020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减少436.37万元。

(三)无形资产减值损失计提情况

受技术革新以及公司业务转型的影响,公司的专利权和非专利技术存在减值迹象,未来可收回现金的现值低于账面价值,本期应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41.56万元。计提无形资产减值损失导致2020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减少41.56万元。

(四)信用减值损失计提情况

公司对应收账款采用单项组合与账龄组合相结合的模式计提预期信用损失,对其他应收款按照三阶段模型计提预期信用损失。2020年应收帐款和其他应收款应计提坏帐准备19465.84万元,前期已提坏帐准备20850.76万元,2020年应转回坏帐准备1384.92万元,计提应收款项信用减值损失导致2020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增加1277.86万元。

经全面清查和分析后,拟计提2020年度各项信用及资产减值损失合计100.41万元(拟计入的报告期间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导致2020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减少151.51万元。

二、本次计提减值对合并报表利润的影响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截至2020年12月31日可能发生减值迹象的资产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和存货等。经全面清查和分析后,拟计提2020年度各项信用及资产减值损失合计100.41万元(计入的报告期间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导致2020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减少151.51万元。

三、独立董事关于计提信用及资产减值损失的意见

1.公司本次计提信用及资产减值损失事项依据充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体现了会计谨慎性原则。

2.公司计提信用损失及资产减值损失后,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资产状况和经营成果,有助于向投资者提供更加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本次计提具有合理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董事会审议该事项的程序合法合规,同意本次计提信用及资产减值损失事项。

四、董事会关于计提信用及资产减值损失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认为: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等相关规定,本次计提信用及资产减值损失基于谨慎性原则,依据充分,同意本次计提信用及资产减值损失事项。

五、监事会关于计提信用及资产减值损失的说明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计提信用及资产减值损失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依据充分,计提后能够公允、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资产状况;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计提信用及资产减值损失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公司监事会同意本次计提信用及资产减值损失事项。

六、备查文件

1.八届六次董事会决议;

2.八届六次监事会决议;

3.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3月23日

证券代码:000862 证券简称:银星能源 公告编号:2021-009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补充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2020年度关联交易补充的基本情况

1.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3月20日召开的八届二次董事会和2020年4月15日召开的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的公告》(2020-017)。

除上述已预计并履行审批程序的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外,根据公司2020年生产经营和最终审计结果,现需补充日常关联交易,如下表:

单位:万元

2.公司八届六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补充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表决结果为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高原先生、吴解萍女士、王彦军先生、马建勋先生、张锐先生、雍锦宁先生回避表决。

3.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二、关联人介绍和关联关系介绍

关联人:宁夏天净神州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宁夏天净神州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王文龙先生,注册资本4,830万元,经营范围:风力发电及相关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宁夏天净神州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经审计总资产人民币78,691,267元,股东权益人民币50,155,704元,实现的营业收入人民币17,031,029元,净利润人民币38,305元。

截至2021年2月28日,宁夏天净神州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总资产人民币84,675,872元,股东权益人民币51,295,988元,实现的营业收入人民币4,413,296元,净利润人民币1,140,284元(未经审计)。

2.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宁夏天净神州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是公司的参股公司,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规定的情形,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3.履约能力分析:该公司运营正常,向公司支付的款项形成坏账的可能性较小。

4.经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网站等途径查询,宁夏天净神州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责任主体或失信惩戒对象。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1.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

公司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按一般市场经营规则进行,与其他业务往来企业同等对待。公司与关联企业之间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遵照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按照市场价或招标价确定交易价格。交货、付款均按相关合同条款执行。

2.关联交易协议签署情况

公司与上述公司其他业务均依据市场价签订了相关合同。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关联交易属于公司的正常业务范围。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会损害公司的利益,对公司本期以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负面影响,亦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也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

五、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本次补充关联交易,经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发表以下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1.公司事前就该事项通知了我们,提供了相关资料,进行了必要的沟通。我们认真审阅了上述资料后,认可该事项,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2.公司本次补充的关联交易属公司正常业务,不违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关联交易公平、合理,价格公允,符合公司实际生产经营需要,程序合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1.八届六次董事会会议决议;

2.八届六次监事会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3月23日

证券代码:000862 证券简称:银星能源 公告编号:2021-010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概述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银星能源)根据2020年度实际经营情况和2021年度经营预测,预计2021年公司及下属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金额为人民币4,875万元。公司及下属公司2020年实际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额为人民币7,198万元。

1.公司于2021年3月19日召开的八届六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的议案》,该议案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得通过。

2.关联董事高原先生、吴解萍女士、王彦军先生、马建勋先生、张锐先生、雍锦宁先生在审议该事项时回避表决。

3.本次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控股股东中铝宁夏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审议本事项时回避表决。

(二)预计关联交易类别和金额

单位:万元

(三)上一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

单位:万元

二、关联人介绍和关联关系介绍

(一)中铝润滑科技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中铝润滑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王松,注册资本3,7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有色金属新材料的科技及产业化开发;润滑油品及相关原辅材料的开发、生产、销售及相关咨询服务;有色金属的销售;进出口业务;仓储服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注册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史各庄东侧。

截至2020年12月31日,中铝润滑科技有限公司总资产人民币136,787,589元,股东权益人民币72,526,251元,实现的营业收入人民币15,600,599元,净利润人民币5,387,713元(未经审计)。

截至2021年2月28日,中铝润滑科技有限公司总资产人民币138,226,102元,股东权益人民币73,103,624元,实现的营业收入人民币28,325,180元,净利润人民币505,896元(未经审计)。

2.与公司的关联关系:中铝润滑科技有限公司是中国铝业集团有限公司的下属公司,中国铝业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的间接控股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的规定,中铝润滑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的关联法人。股权结构关系如下:

3.履约能力分析:该公司运营正常, 根据其经营情况和资信状况,该关联人具备一定的履约能力,交易不会给公司带来风险。

4.经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网站等途径查询,中铝润滑科技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责任主体或失信惩戒对象。

(二)中铝物资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中铝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杨家骍,注册资本100,0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经营;成品油批发(限危险化学品);成品油零售(限危险化学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成品油批发(不含危险化学品);有色金属合金销售;高性能有色金属及合金材料销售;金属材料销售;金属结构销售;金属制品销售;煤炭及制品销售;建筑用钢筋产品销售;高品质特种钢铁材料销售;建筑材料销售;仪器仪表销售;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锻件及粉末冶金制品销售;冶金专用设备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建筑防水卷材产品销售;劳动保护用品销售;办公用品销售;文具用品零售;文具用品批发;橡胶制品销售;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塑料制品销售;耐火材料销售;农副产品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汽车装饰用品销售;建筑用金属配件销售;建筑陶瓷制品销售;轻质建筑材料销售;日用百货销售;照明器具销售;配电开关控制设备销售;电线、电缆经营;汽车零配件零售;汽车零配件批发;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汽车新车销售;针纺织品销售;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电气机械设备销售;机械设备销售;矿山机械销售;泵及真空设备销售;通讯设备销售;电子产品销售;移动通信设备销售;电气设备销售;灯具销售;电气信号设备装置销售;环境监测专用仪器仪表销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金属矿石销售;石墨及碳素制品销售;合成材料销售;采购代理服务;物联网技术研发;电池销售;电子元器件批发;家用电器销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销售;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电子元器件零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融和路681号宝策大厦10层1002单元房间1。

截至2020年12月31日,中铝物资有限公司总资产人民币3,163,888,194元,股东权益人民币1,102,688,511元,实现的营业收入人民币19,750,436,363元,净利润人民币72,981,948元。

2.与公司的关联关系:中铝物资有限公司是中国铝业集团有限公司的下属三级公司,中国铝业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的间接控股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的规定,中铝物资有限公司为公司的关联法人。股权结构关系如下:

3.履约能力分析:该公司运营正常, 根据其经营情况和资信状况,该关联人具备一定的履约能力,交易不会给公司带来风险。

4.经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网站等途径查询,中铝物资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责任主体或失信惩戒对象。

(三)河南长铝工业服务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河南长铝工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艾芳,注册资本8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服装制造;服装服饰批发;服装服饰零售;劳动保护用品生产;劳动保护用品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医用口罩批发;医用口罩零售;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洗染服务;工程管理服务;电气设备修理;通用设备修理;专用设备修理;仪器仪表修理;环保咨询服务;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安装服务;装卸搬运;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水泥制品销售;城市绿化管理;树木种植经营;物业管理;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家政服务;养老服务;有色金属合金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轻质建筑材料销售;石墨及碳素制品销售;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产业用纺织制成品销售;服装辅料销售;针纺织品销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停车场服务;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日用家电零售;文具用品批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医用口罩生产;各类工程建设活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测绘服务;建设工程勘察;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供电业务;餐饮服务;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注册地址:郑州市上街区昌盛街。

截至2020年12月31日,河南长铝工业服务有限公司总资产人民币29,132,300.65元,股东权益人民币13,366,028.60元,实现的营业收入人民币57,296,364.74元,净利润人民币2,001,037.58元。

截至2021年2月28日,河南长铝工业服务有限公司总资产人民币30,824,034.48元,股东权益人民币13,775,269.07元,实现的营业收入人民币7,055,975.57元,净利润人民币165,222.33元(未经审计)。

2.与公司的关联关系:河南长铝工业服务有限公司是中国铝业集团有限公司的下属四级公司,中国铝业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的间接控股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的规定,河南长铝工业服务有限公司为公司的关联法人。股权结构关系如下:

3.履约能力分析:该公司运营正常, 根据其经营情况和资信状况,该关联人具备一定的履约能力,交易不会给公司带来风险。

4.经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网站等途径查询,河南长铝工业服务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责任主体或失信惩戒对象。

(四)中铝宁夏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中铝宁夏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柴永成,注册资本502,58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从事火电、铝、风电、太阳能发电、供热、及其相关产业的建设与运营管理,从事煤炭、铁路、机械制造及其相关产业的投资,以上涉及行政许可的项目必须凭许可证经营);以下各项限分公司经营:污水处理;铁路货物运输及铁路运输相关服务;煤炭销售;物流园区开发建设营运;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品);搬运装卸、物流配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注册地址:宁夏银川市西夏区黄河西路520号。

截至2020年12月31日,中铝宁夏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总资产人民币32,375,580,986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人民币6,281,757,171元,实现的营业收入人民币6,932,707,854元,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人民币336,738,019元。

截至2021年2月28日,中铝宁夏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总资产人民币31,516,061,881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人民币6,090,069,679元,实现的营业收入人民币1,120,501,454元,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人民币-70,789,320元(未经审计)。

2.与公司的关联关系:中铝宁夏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是公司的控股股东,持有公司284,089,9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40.23%,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规定的情形,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3.履约能力分析:根据其财务状况和资信状况,控股股东能够按时、足额向公司支付关联交易款项,交易不会给公司带来风险。

4.经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网站等途径查询,中铝宁夏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责任主体或失信惩戒对象。

(五)宁夏王洼煤业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宁夏王洼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王海瑞,注册资本170,0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煤炭销售,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煤炭装卸。煤炭开采、医疗、安全培训(仅限分支机构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注册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宁夏彭阳县王洼镇。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宁夏王洼煤业有限公司总资产人民币6,554,511,297元,股东权益人民币1,982,364,605元,实现的营业收入人民币2,137,866,787元,净利润人民币207,687,818元。

截至2021年2月28日,宁夏王洼煤业有限公司总资产人民币6,417,203,243元,股东权益人民币1,959,620,670元,实现的营业收入人民币315,815,930元,净利润人民币-35,506,893元(未经审计)。

2.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宁夏王洼煤业有限公司是公司控股股东中铝宁夏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规定的情形,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3.履约能力分析:该公司运营正常,根据其财务状况和资信状况,能够按时、足额向公司支付关联交易款项,向公司支付的款项形成坏账的可能性较小。

4.经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网站等途径查询,宁夏王洼煤业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责任主体或失信惩戒对象。

(六)宁夏银星煤业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宁夏银星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杨建强,注册资本106,995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煤炭开采,洗选加工和销售,煤矿项目筹建,煤矿机械、电气设备的安装、维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注册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黄河东路620号。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宁夏银星煤业有限公司总资产人民币2,549,091,142元,股东权益人民币1,175,069,279元,实现的营业收入人民币590,429,001元,净利润人民币16,054,127元。

截至2021年2月28日,宁夏银星煤业有限公司总资产人民币2,541,625,973元,股东权益人民币1,164,582,020元,实现的营业收入人民币66,845,365元,净利润人民币-20,033,793元(未经审计)。

2.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宁夏银星煤业有限公司是公司控股股东中铝宁夏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控股50%,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规定的情形,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3.履约能力分析:该公司运营正常,根据其财务状况和资信状况,能够按时、足额向公司支付关联交易款项,向公司支付的款项形成坏账的可能性较小。

4.经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网站等途径查询,宁夏银星煤业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责任主体或失信惩戒对象。

(七)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铝业)法定代表人为敖宏注,注册资本1,702,267.2951万元人民币(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正在办理中)。

注:根据工商公开信息查询,中国铝业目前法定代表人为卢东亮先生,根据中国铝业2020年5月1日披露的《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长辞任及推举董事代行董事长职责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18),中国铝业董事敖宏先生代行中国铝业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职责。

经营范围:铝土矿、石灰岩的开采(有效期至2031年9月);道路运输(普通货物,限广西、贵州分公司经营);铝、镁矿产品、冶炼产品、加工产品的生产、销售;蒸压粉煤灰砖的生产销售及相关服务;碳素制品及相关有色金属产品、工业水电汽、工业用氧气和氮气的生产、销售;从事勘察设计、建筑安装;机械设备制造、备件、非标设备的制造、安装及检修;汽车和工程机械修理、特种工艺车制造和销售;材料检验分析;电讯通信、测控仪器的安装、维修、检定和销售;自动测量控制、网络、软件系统的设计、安装调试;经营办公自动化、仪器仪表;相关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发电;赤泥综合利用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62号12-16、18-31层。

主要办公地点: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62号12-16、18-31层

截至2019年12月31日,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经审计总资产人民币2,031亿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人民币547亿元,实现的营业收入人民币1,901亿元,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人民币8.51亿元。

截至2020年9月30日,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总资产人民币1,956亿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人民币544亿元,实现的营业收入人民币1,332亿元,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人民币4.52亿元(未经审计)。

2.与公司的关联关系:中国铝业为公司的间接控股股东,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规定的情形,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3.履约能力分析:该公司运营正常,根据其财务状况和资信状况,能够按时、足额向公司支付关联交易款项,向公司支付的款项形成坏账的可能性较小。

4.经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网站等途径查询,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责任主体或失信惩戒对象。

(八)宁夏天净神州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宁夏天净神州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王文龙,注册资本4,83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风力发电及相关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宁夏天净神州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总资产人民币78,691,267元,股东权益人民币50,155,704元,实现的营业收入人民币17,031,029元,净利润人民币38,305元。

截至2021年2月28日,宁夏天净神州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总资产人民币84,675,872元,股东权益人民币51,295,988元,实现的营业收入人民币4,413,296元,净利润人民币1,140,284元(未经审计)。

2.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宁夏天净神州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是公司的参股公司,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规定的情形,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3.履约能力分析:该公司运营正常,向公司支付的款项形成坏账的可能性较小。

4.经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网站等途径查询,宁夏天净神州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责任主体或失信惩戒对象。

(九)中铝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中铝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蔡安辉注,注册资本100,0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智能装备、自动化设备、机械设备、检测设备、仪器仪表、机器人、飞行器、感应器的研发、生产、销售及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智能化工程设计、施工及服务;应用软件、云计算、信息安全技术的开发及技术服务,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及相关服务;信息技术咨询;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电子产品、通讯设备的销售;房屋、设备租赁;货物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注:根据工商公开信息查询,中铝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目前法定代表人为蔡安辉先生。根据该公司提供的信息,蔡安辉先生已离职,由该公司总裁王洪先生代行法定代表人职责。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新城路108号801室 。

截至2020年12月31日,中铝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总资产人民币553,057,581.57元,股东权益人民币501,285,626.35元,实现的营业收入人民币76,393,568.65元,净利润人民币2,524,905.41元。

截至2021年2月28日,中铝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总资产人民币559,636,993.21元,股东权益人民币503,803,735.69万元,实现的营业收入人民币20,658,892.04万元,净利润人民币2,122,017.21元(未经审计)。

2.与公司的关联关系:中铝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公司间接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规定的情形,为公司的关联法人。股权结构关系如下:

3.履约能力分析:该公司运营正常, 根据其经营情况和资信状况,该关联人具备一定的履约能力,交易不会给公司带来风险。

4.经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网站等途径查询,中铝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责任主体或失信惩戒对象。

(十)宁夏宁电物流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宁夏宁电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付华,注册资本9,978.57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电力(火力发电、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等);煤炭设备采购及销售;与电力、煤炭生产经营相关的物资采购及销售;物流配送;招标代理咨询服务;进出口自营及代理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可再生资源回收;煤炭加工(煤泥烘干、矸石破碎)、筛选、批发经营;煤场租赁及经营管理;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大型物件运输(二类);货物装卸;场地租赁、大型设备租赁;会议服务;教育服务;房屋租赁;企业管理及策划;物业服务;信息咨询服务;餐饮服务;餐饮管理;酒店管理;住宿;计算机销售;计算机系统集成和综合布线;机电设备经销、安装、维修及维护;节能技术咨询服务;灰渣、粉煤灰、石膏的运输和销售;粉煤灰深加工与综合利用;废旧物资回收(不含危险废物回收)(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注册地址:银川市金凤区黄河东路663号。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宁夏宁电物流有限公司总资产人民币171,831,083元,股东权益人民币107,818,051元,实现的营业收入人民币177,096,472元,净利润人民币2,604,809元。

截至2021年2月28日,宁夏宁电物流有限公司总资产人民币161,458,011元,股东权益人民币108,079,053元,实现的营业收入人民币22,297,257元,净利润人民币521,327元(未经审计)。

2.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宁夏宁电物流有限公司是公司控股股东中铝宁夏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的参股公司,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规定的情形,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3.履约能力分析:该公司运营正常, 根据其经营情况和资信状况,该关联人具备一定的履约能力,交易不会给公司带来风险。

4.经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网站等途径查询,宁夏宁电物流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责任主体或失信惩戒对象。

(十一)宁夏银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宁夏银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宋军,注册资本6,0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承担单机容量1000MW等级火力发电站和新能源发电站的安装、检修、维护、调试、试验、改造、运行等;输配电系统承装、承修、承试;电力施工总承包,承试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诊断和节能技术改造;无损检测(计量认证)和电气试验技术服务;锅炉改造维修;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装改造修理;安全阀校验维修;电站设备监理(监造);工程建设物资代保管;磨辊堆焊;劳务服务(凭资质证经营);保洁服务;电力技术开发与咨询服务;机械设备、电气设备、五金交电、电缆、润滑油、金属材料及耗材的销售;火电厂粉煤灰;石膏等附加产品的经营销售;普通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化学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注册地址:银川市黄河东路663号。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宁夏银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总资产人民币92,082,095元,股东权益人民币58,765,669元,实现的营业收入人民币99,426,517元,净利润人民币508,571元。

截至2021年2月28日,宁夏银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总资产人民币81,410,605元,股东权益人民币58,878,057元,实现的营业收入人民币6,804,624元,净利润人民币40,692元(未经审计)。

2.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宁夏银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是公司间接控股股东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三级公司,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规定的情形,为公司的关联法人。股权结构关系如下:

3.履约能力分析:该公司运营正常, 根据其经营情况和资信状况,该关联人具备一定的履约能力,交易不会给公司带来风险。

4.经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网站等途径查询,宁夏银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责任主体或失信惩戒对象。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1.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

公司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按一般市场经营规则进行,与其他业务往来企业同等对待。公司与关联企业之间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遵照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按照市场价或招标价确定交易价格。交货、付款均按相关合同条款执行。

2.关联交易协议签署情况

以前已签订协议的,延续双方以前签订的协议。未签订协议的,待发生交易时再由双方根据市场化的原则,协商签订协议。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以上关联交易均属于公司的正常业务范围。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会损害公司的利益,对公司本期以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负面影响。亦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也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

五、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计划,经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发表以下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1.公司事前就该事项通知了我们,提供了相关资料,进行了必要的沟通。我们认真审阅了上述资料后,认可该事项,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2.公司本次关联交易行为属公司正常业务,不违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关联交易公平、合理,价格公允,符合公司实际生产经营需要,程序合法,不存在损坏上市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1.八届六次董事会会议决议;

2.八届六次监事会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3月23日

证券代码:000862 证券简称:银星能源 公告编号:2021-012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与中铝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重新签订

《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交易内容: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银星能源或甲方)拟与中铝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铝财务公司或乙方)重新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由中铝财务公司为银星能源提供存贷款、结算及其他金融服务。

●关联人回避事宜:公司八届六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该项关联交易议案,关联董事高原先生、吴解萍女士、王彦军先生、马建勋先生、张锐先生、雍锦宁先生均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一、关联交易概述

1.2019年9月11日,公司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拟与中铝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重新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2019年9月12日,公司与中铝财务公司签订了《金融服务协议》,由中铝财务公司为公司提供存贷款、结算及其他金融服务。该协议有效期3年(2019年9月12日至2022年9月11日),在协议有效期内,公司在中铝财务公司的日最高存款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日综合授信余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

现公司根据未来业务发展需要,拟提高与中铝财务公司在存款、信贷业务上的交易额度,因此,公司拟与中铝财务公司重新签订《金融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新协议)。新协议有效期3年,在新协议有效期内,公司在中铝财务公司结算户上的日最高存款余额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日综合授信余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待新协议订立并生效后,原协议将予以终止。

2.关联关系的说明

中铝财务公司属公司间接控股股东中国铝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铝集团)的控股子公司,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3.本次交易经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并经公司于2021年3月19日召开的八届六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其中关联董事高原先生、吴解萍女士、王彦军先生、马建勋先生、张锐先生、雍锦宁先生对本议案回避表决。本次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控股股东中铝宁夏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审议本事项时回避表决。

4.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中铝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文兴街1号院1号楼C座2层201-204、3层、4层2区、5层、6层、7层701-708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葛小雷

注册资本:人民币40亿元

税务登记证号码:91110000717829780G

成立日期:2011年6月27日

股权结构:中国铝业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85.2388%;中铝资本控股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0%;中铝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持股比例4.7612%。

经营范围:(一)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二)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三)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四)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五)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和委托投资(仅限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投资);(六)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七)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八)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九)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十)从事同业拆借;(十一)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十二)有价证券投资(股票投资除外);(十三)成员单位产品的买方信贷。(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二)历史沿革及相关财务数据

中铝财务公司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于2011年6月27日成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持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金融许可证,机构编码为:L0127H211000001号,持有国家工商行政总局核准颁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10000717829780G

截至2020年12月31日,中铝财务公司资产总额人民币318.30亿元,所有者权益人民币55.34亿元,吸收成员单位存款人民币233.89亿元。2020年度实现营业收入人民币95,006.33万元,利润总额人民币55,008.61万元,净利润人民币41,888.05万元。

(三)关联关系说明

中铝财务公司属公司间接控股股东中铝集团的控股子公司,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股权关系图如下:

(四)失信被执行人情况

经查询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网站,中铝财务公司不是失信责任主体或失信惩戒对象。

二、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根据《金融服务协议》,中铝财务公司向公司提供存贷款、结算及其他金融服务。按照《金融服务协议》约定,公司在中铝财务公司结算户上的日最高存款余额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日综合授信余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

四、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和依据

中铝财务公司向公司提供存贷款、结算及其他金融服务的定价公允。

1.存款业务

中铝财务公司为公司提供存款服务的存款利率将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颁布的同期同类存款的存款利率,不低于同期中国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同类存款的存款利率。

2.信贷业务

中铝财务公司为公司提供优惠的贷款利率参考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颁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LPR),贷款利率按照不高于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向其提供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执行。

五、《金融服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铝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一)合作原则

1.甲、乙双方同意进行合作,由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为甲方提供相关金融服务。

2.甲、乙双方之间的合作为非独家的合作,甲方有权自主选择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

3.甲、乙双方应遵循平等自愿、优势互补、互利互惠、共同发展及共赢的原则进行合作并履行本协议。

(二)服务内容

乙方向甲方提供以下金融服务:

1.存款服务

(1)甲方在乙方开立存款账户,并本着存取自由的原则,将资金存入在乙方开立的存款账户,存款形式可以是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等;

(2)乙方为甲方提供存款服务的存款利率将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颁布的同期同类存款的存款利率,不低于同期中国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同类存款的存款利率;

(3)乙方保障甲方存款的资金安全,在甲方提出资金需求时及时足额予以兑付。乙方未能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存款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可按照法律规定对乙方应付甲方的存款与甲方在乙方的贷款进行抵消。

2.结算服务

(1)乙方根据甲方指令为甲方提供付款服务和收款服务,以及其他与结算业务相关的辅助服务;

(2)乙方免费为甲方提供上述结算服务;

(3)乙方应确保资金结算网络安全运行,保障资金安全,控制资产负债风险,满足甲方支付需求。

3.信贷服务

(1)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乙方根据甲方经营和发展需要,为甲方提供综合授信服务,甲方可以使用乙方提供的综合授信额度办理贷款、票据承兑、票据贴现、担保及其他形式的资金融通业务;

(2)在符合相关监管条件下,乙方承诺向甲方提供的人民币贷款利率参考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颁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LPR),贷款利率按照不高于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向其提供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执行;

(3)有关信贷服务的具体事项由双方另行签署协议。

4.其他金融服务

(1)乙方将按甲方的指示及要求,向甲方提供其经营范围内的其他金融服务,乙方向甲方提供其他金融服务前,双方需进行磋商及订立独立的协议;

(2)乙方就提供其他金融服务所收取的费用,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或银保监会就该类型服务规定的收费标准,且将不高于中国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就同类金融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在遵守本协议的前提下,甲方与乙方应分别就相关具体金融服务项目的提供进一步签订具体合同/协议以约定具体交易条款,该等具体合同/协议必须符合本协议的原则、条款和相关的法律规定。

(三)交易限额

出于财务风险控制和交易合理性方面的考虑,就甲方与乙方的金融服务交易做出以下限制,甲方应协助乙方监控实施下列限制:

(1)存款服务: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日最高存款余额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

(2)信贷服务: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日综合授信余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

(四)双方的承诺和保证

1.甲方的承诺

(1)甲方依照本协议在与乙方办理具体金融服务时,应提交真实、完整、准确和有效的资料和证明;甲方使用乙方业务系统,应严格遵守乙方的规定及要求,并对获取的相关资料和密钥承担保密及保管责任。

(2)甲方同意,在其与乙方履行金融服务协议期间发生任何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或控制权的变化须及时与乙方进行通报和交流。

(3)根据上市公司的监管要求,甲方募集资金不得存放于乙方;银行贷款及财补贴款项等不得存放于乙方。

2.乙方的承诺

(1)乙方将按照本协议约定为甲方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

(2)乙方承诺,任何时候其向甲方提供金融服务的条件,均不逊于当时国内主要金融服务机构可向甲方提供同种类金融服务的条件;

(3)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乙方将于二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采取措施避免损失发生或者扩大:

a.乙方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大额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大额担保垫款、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b.发生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乙方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经营风险等事项;

c.乙方股东对乙方的负债逾期6个月以上未偿还;

d.乙方任何一项资产负债比例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

e.乙方出现被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行政处罚、责令整顿等重大情形;

f.其他可能对甲方存款资金带来重大安全隐患的事项。

3.乙方的陈述和保证

(1)乙方是依法存在的金融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现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2)乙方已获得为签署本协议及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所需的一切政府批准以及法定代表人或内部授权,签署本协议的是乙方的授权代表,并且本协议一经签署即对乙方具有约束力;

(3)乙方所持有的《金融许可证》经合法取得并持续有效;

(4)乙方确保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资产负债比例指标。

(五)保密条款

1.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对在签订、履行本协议过程中知悉的有关对方的信息、资料、财务数据、产品信息等均应严格保密。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在任何时候均不得将上述信息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内容披露给任何第三方或进行不正当使用,法律法规以及甲方上市地的上市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若因国家法律法规要求或司法机关强制命令必须予以披露的,应在第一时间告知对方,并尽一切努力将信息披露程度和范围限制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或司法机关强制命令的限度内。

2.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甲、乙双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义务直至相关信息资料由对方公开或者实际上已经公开或者进入公知领域时止。

(六)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约都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一方承担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及因主张权利而发生的费用。

(七)协议的期限、生效、变更和解除

1.本协议经双方签署并经过相关法律程序后生效,有效期为三年。

2.本协议有效期内,作何一方如有变更、终止本协议的要求,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可以变更和解除,在达成书面协议以前,本协议条款仍然有效。

3.本协议部分条款无效或者不可执行的,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八)争议解决

1.凡因签订及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或索赔,双方应协商解决。

2.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北京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结果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六、本次交易的目的和影响

中铝财务公司作为一家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具有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金融服务的各项资质,各项指标均达到《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中铝财务公司为公司及附属子公司办理上述相关金融服务时,双方遵循平等自愿、优势互补、互利互惠、共同发展及共赢的原则进行,有利于优化公司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为公司长远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和畅通的融资渠道。

七、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年初至目前,公司与中铝财务公司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总额为人民币79,800万元,其中:长期贷款人民币10,500万元,短期贷款为人民币39,500万元,融资租赁为人民币29,800万元。

八、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经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事前就该事项通知了我们,提供了相关资料,进行了必要的沟通。我们认真审阅了上述资料后,认可该事项,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中铝财务公司作为一家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为公司及附属子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双方拟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定价原则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公司独立性。

4.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职业字〔2021〕10840号《关于中铝财务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12月31日风险评估报告》充分反映了中铝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业务范围、业务内容和流程、内部的风险控制制度等措施都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严格监管。在上述风险控制的条件下,同意向公司及子公司提供相关金融服务。

5.公司制订的关于在中铝财务公司存款的风险处置预案,能够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公司在中铝财务公司的存款风险,维护资金安全。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交易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九、备查文件

1.八届六次董事会会议决议;

3.八届六次监事会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4.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3月23日

证券代码:000862 证券简称:银星能源 公告编号:2021-013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在中铝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款的风险处置预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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