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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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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
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回复的公告

2021-03-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297 证券简称:博云新材 公告编号:2021-027

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

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3月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210301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详见公司于2021年3月2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4)。

公司收到反馈意见后,积极会同相关中介机构就《反馈意见》所提问题进行了认真核查和落实,对《反馈意见》所列问题逐项进行了回复,现根据中国证监会要求对反馈意见回复进行公开披露,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时披露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公司将按照相关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受理部门报送反馈意见回复材料。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尚需中国证监会核准,能否获得核准及最终获得核准的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对该事项的审核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3月22日

证券代码:002297 证券简称:博云新材 公告编号:2021-028

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博云新材”)于2021年1月27日披露了《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5),公司因聘请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担任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项目的保荐机构,原保荐机构天风证券尚未完成的2012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及2014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工作将由招商证券承接。

鉴于保荐机构变更且2012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公司及保荐机构招商证券分别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科创新材料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长沙鑫航机轮刹车有限公司及保荐机构招商证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河西支行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

鉴于2014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至2017年12月31日止及募集的资金已基本使用完毕,并且截至目前募集资金专户已经销户完毕,故未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一、《三方监管协议》与《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及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近日,公司及保荐机构招商证券分别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科创新材料支行(由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内部调整,自2017年02月28日起,募集资金专户专项账户由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麓谷科技支行变更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科创新材料支行负责维护管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重新签订了《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长沙鑫航机轮刹车有限公司及保荐机构招商证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河西支行重新签订了《四方监管协议》。上述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协议主要条款与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一致,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止2021年1月26日,募集资金的具体存放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二、《三方监管协议》与《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分别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科创新材料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及保荐机构招商证券重新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协议中“甲方”指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乙方”指三家商业银行,“丙方”指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下称“专户”),账号为431651000018150164224,截止2021年1月26日,专户余额为91,560.71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增资长沙鑫航机轮刹车有限公司用于飞机机轮项目部分募集资金的储存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甲方保证进入专户内的资金来源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监管部门的要求,并愿意配合乙方开展反洗钱相关工作。

甲方已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麓谷科技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下称“专户”),账号为66150154500000591。由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内部调整,自2017年02月28日起,专户由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科创新材料支行负责维护管理。截止2021年1月26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壹拾柒万壹仟玖佰贰拾元陆角陆分(¥171,920.66),该账户开通了七天通知存款业务(单位自动理财),账号为66150076801100000252,截止2021年1月26日,账户余额为人民币伍仟伍佰叁拾玖万玖仟壹佰壹拾柒元肆角(¥55,399,117.40)。该专户及七天通知存款账户仅用于甲方增资长沙鑫航机轮刹车有限公司用于飞机机轮项目部分募集资金的储存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已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下称“专户”),账号为7406310182600000106,截止2021年1月26日,专户余额为183,222.43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增资长沙鑫航机轮刹车有限公司用于飞机机轮项目部分募集资金的储存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乙方仅对符合该资金用途的用款申请进行表面一致性及形式审查,对甲、丙双方之间以及对外的任何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

2、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0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年/月/日,期限/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4、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吴茂林、刁雅菲可以在乙方正常营业时间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加盖公章的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下称“募集资金净额”)的5%(以较低者为准)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如丙方未及时向乙方通知变更事宜的,由丙方自行承担一切后果,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9、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如果乙方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大额支取标准见本协议第七条的规定),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乙方在本协议项下提供账户监管服务,并非对募集资金本金或收益做出任何保证或承诺。乙方不承担募集资金运用风险。因甲方违背资金运用合同或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约定,处理资金事务不当,使资金受到损失的情形,与乙方无关。乙方监管的具体募集资金金额以最终进入专户内的资金为准,乙方对在专户以外账户内的募集资金,不承担任何责任。

乙方因配合国家有权部门办理监管账户冻结、扣划而无法按协议要求履行监管职责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如甲方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开立银行或开立帐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甲、乙、丙、三方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本协议自行终止。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或者持续督导责任完成之日解除。

11、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协议签订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协议签订各方一致同意将争议提交协议签署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二)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长沙鑫航机轮刹车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河西支行及保荐机构招商证券重新签订《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长沙鑫航机轮刹车有限公司

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河西支行

丁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下称“专户”),账号为43001545061052502346,截止2021年1月26日,专户余额为9,401,645.42元。该专户仅用于乙方飞机机轮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0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20/年/月/日,期限/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3、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乙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对甲方、乙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甲乙双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吴茂林、刁雅菲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甲方作为乙方的母公司,承诺不占用应由乙方使用的募集资金,并接受丙方、丁方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的监管工作;

7、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乙方出具加盖公章的对账单,并抄送丁方。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8、乙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下称“募集资金净额”)的5%(以较低者为准)的,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如果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乙方有权或者丁方有权要求乙方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如乙方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开立银行或开立帐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甲、乙、丙、丁四方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本协议自行终止。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丁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或者持续督导责任完成之日解除。

12、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协议签订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协议签订各方一致同意将争议提交协议签署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三、备查文件

1、《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和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科创新材料支行和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3、《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和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4、《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鑫航机轮刹车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河西支行和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