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接51版)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薪酬委员会
2021年3月22日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 徐丽娜、崔历 ,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委员会提名为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本人尚未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本人承诺在本次提名后,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银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徐丽娜、崔历
2021年 3月22日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 邵善波、高永文、陈武朝 ,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委员会提名为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银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邵善波、高永文、陈武朝
2021年 3月22日
证券代码:601319 证券简称: 中国人保 公告编号:临2021-015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以下简称“会议”)的通知和材料于2021年3月3日以书面方式发送全体监事,会议于2021年3月23日在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88号中国人保大厦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监事5名,实到监事5名,全体监事现场出席会议。会议由黄良波监事长主持。部分高级管理层成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经与会监事审议并表决,形成以下会议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度监事会报告的议案》,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会2021年度工作计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度监事履职考核评价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会对董事会、管理层及其成员2020年度履职情况监督评价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度财务决算相关报告的议案》,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监事会同意公司对2020年度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的处理。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严格履行现金分红相应决策程序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现金分红政策及其执行情况。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度A股和H股定期报告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
1. 公司2020年度A股和H股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 公司2020年度A股和H股定期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本公司的实际情况;
3. 在提出本意见前,未发现参与公司2020年度A股和H股定期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度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暨2020年度公司治理报告:第三部分“内部控制评价”)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度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评价及审计相关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集团2020年度偿付能力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二、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度风险评估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三、审议通过了《关于集团2020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3月23日
证券代码:601319 证券简称:中国人保 公告编号:临2021-016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期间,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没有重大的会计政策变更。
● 本次会计估计是以资产负债表日可获取的当前信息为基础重新厘定保险准备金精算假设。此项会计估计的变更增加计提寿险及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8,550百万元,增加计提应收分保寿险及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364百万元,合计减少税前利润金额人民币8,186百万元。
一、本次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概述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期间,本公司没有重大的会计政策变更。
(二)本次会计估计变更概述
本公司以资产负债表日可获取的当前信息为基础确定包括折现率、死亡率和疾病发生率、退保率、费用假设、保单红利、赔付率假设等精算假设,用以计量资产负债表日的各项保险合同准备金相关负债。本公司2020年12月31日根据当前信息重新厘定上述有关假设。
二、本次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
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期间,公司没有重大的会计政策变更,对本公司合并财务报表没有产生重大影响。
(二)会计估计变更
1、具体内容
本公司报告期的各项保险合同准备金的精算假设,是根据资产负债表日当前信息重新厘定计量。
2、对公司影响
本公司2020年12月31日根据当前信息重新厘定保险准备金精算假设,假设变更所形成的相关保险合同准备金的变动计入合并利润表。2020年度,此项会计估计的变更增加计提寿险及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8,550百万元,增加计提应收分保寿险及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364百万元,合计减少税前利润金额人民币8,186百万元;本公司对本次会计估计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上述会计估计变更已经2021年3月23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三、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会计师事务所的结论性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和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对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进行的合理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和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对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进行的合理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
(三)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上述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出具了《关于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的专项报告》。
四、上网公告附件
(一)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2020年度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的独立意见;
(二)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2020年度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的专项说明;
(三)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0年度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的专项说明;
(四)会计师事务所《关于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的专项报告》。
特此公告。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3月23日
证券代码:601319 证券简称:中国人保 公告编号:临2021-017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建议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20元人民币(含税),公司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53.07亿元人民币(含税)。
● 本次利润分配以总股本44,223,990,583股为基数。如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 加上已派发的2020年半年度股息,2020年全年股息为每10股现金股利1.56元,年度现金分红比例为34.4%,较上年度提升11.5个百分点。具体的现金分红比例综合考虑了本公司及子公司的业务发展情况和需求、经营业绩、股东回报以及集团母子两级法人股权及财务架构的影响等因素,根据本集团经营战略和业务发展需要进行制定。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3月23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请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利润分配方案内容
经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54.06亿元人民币。经董事会决议,公司拟以总股本44,223,990,583股为基数分配2020年年度利润。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20元人民币(含税)。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44,223,990,583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53.07亿元人民币(含税)。加上已派发的2020年半年度股息,2020年全年股息为每10股现金股利1.56元,年度现金分红比例为34.4%,较上年度提升11.5个百分点。
如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1年3月2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会议以1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同意此次利润分配方案,认为公司利润分配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具体的现金分红比例综合考虑了本公司及子公司的业务发展情况和需求、经营业绩、股东回报以及集团母子两级法人股权及财务架构的影响等因素,符合本集团经营战略和业务发展需要;同时,本次利润分配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严格履行现金分红相应决策程序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现金分红政策及其执行情况。
三、相关风险提示
大额现金分红将减少上市公司净资产,造成现金流出,可能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一定不利影响。年度利润分配后,公司偿付能力仍保持充足水平,满足监管要求。
特此公告。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3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