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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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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关于黄博所持公司股份被司法拍卖的公告

2021-03-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856 证券简称:*ST中天 公告编号:临2021-024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关于黄博所持公司股份被司法拍卖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8日10时至2021年3月9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黄博先生持有的*ST中天1,000万股无限售股股份,公开拍卖的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73%,占其持有股份的100%,全部处于质押、司法冻结状态,高凌云以最高应价¥10,170,000(壹仟零壹拾柒万元)胜出。

● 本次拍卖如过户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中天资产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将由5.24%减少至4.51%,本次拍卖不会导致控股股东发生变更。

● 本次拍卖如过户完成后,森宇化工油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宇化工”)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的表决权将由5.53%减少至4.80%。

● 本公告中所涉数据均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数据;本公告中数据尾差为数据四舍五入所致。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8日10时至2021年3月9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黄博先生持有的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1,000万股无限售股股份,现将本次司法拍卖情况公告如下:

一、司法拍卖情况

根据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网络竞价成交确认书》,网络拍卖竞价结果为:“用户姓名高凌云通过竞买号F6780于1615255200000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阿里拍卖平台开展的“中天能源(现名称*ST中天)1000万股的无限售流通股(证券代码:600856)”项目公开竞价中,以最高应价胜出。该标的网络拍卖成交价格:¥10170000(壹仟零壹拾柒万元)。在网络拍卖中竞买成功的用户,必须依照标的物《竞买须知》、《竞买公告》要求,按时交付标的物网拍成交余款、办理相关手续。标的物最终成交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拍卖成交裁定为准。”

二、司法拍卖的基本情况

黄博先生系公司控股股东青岛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资产”)一致行动人。

三、其他相关说明

(一)截至本公告日,黄博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0,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73%。待本次司法拍卖完成后续缴纳竞拍余款、法院裁定、股权变更过户等环节后,股东黄博先生将不再持有公司股份。

(二)截至本公告日,森宇化工及其一致行动人共持有公司3,973,9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共计持有的表决权为5.53%。待本次司法拍卖完成后续缴纳竞拍余款、法院裁定、股权变更过户等环节后,森宇化工的表决权将由5.53%减少至4.80%。

四、相关说明风险与提示

(一)本次司法拍卖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影响。

(二)本次拍卖股权划转完成后,森宇化工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的表决权将由5.53%减少至4.80%。

(三)本次拍卖事项尚涉及缴纳拍卖余款、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股权变更过户等环节,公司将密切关注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公告中所涉数据均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数据;本公告中数据尾差为数据四舍五入所致。

(五)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3月24日

证券代码:600856 证券简称:*ST中天 公告编号:临2021-025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诉前调解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10,006,138.96元人民币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公告案件均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有可能对此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本次诉讼可能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一、诉讼基本情况

近日,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天能源”)收到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发来的举证通知书、传票、应诉通知书(2020)鄂0103民诉前调4232号及起诉状,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支行因与武汉中能燃气有限公司(公司原全资孙公司)、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青岛中天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青岛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邓天洲、黄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武汉分行”)

住所地:武汉市建设大道747号

被告一:武汉中能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中能”)

住所地:武汉市汉阳赫山路特1号

被告二: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西二办公楼

被告三:青岛中天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中天”)

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台柳路179号和达中心写字楼B座1016室

被告四:青岛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资产”)

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鞍山二路46号C025

被告五: 邓天洲

被告六:黄博

(二)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武汉中能向中信银行武汉分行返还贷款本金9,500,000元、以及截至2020年11月12日的未清偿的利息罚息复利506,138.97元,共计10,006,138.96元,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利息罚息至全部债务还清为止。

2、请求判令被告中天能源、青岛中天、中天资产、邓天洲、黄博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3、确认中信银行武汉分行对武汉中能提供的抵押位于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132MA地块的不动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4、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诉讼费用由六被告承担。

(三)事实与理由

根据中信银行武汉分行民事起诉书,情况如下:

原告与被告武汉中能签订了《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武汉中能提供流动资金贷款950万元,贷款期限自2019年8月16日至2020年8月16日,并约定了借款利率、本息偿还方式、提前还款的条件及违约责任等。同时原告与被告中天能源、青岛中天、中天资产、邓天洲、黄博分别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由中天能源、青岛中天、中天资产、邓天洲、黄博对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此前,原告与被告武汉中能于2018年11月15日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由被告武汉中能以其位于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132MA地块的不动产担保与原告在2018年11月15日至2021年11月15日期间所签署的主合同而享有的一系列债权。该合同还约定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武汉中能未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债务的,原告有权按本合同第十二条第12.2款的约定处分抵押物。

目前还款期限已至,武汉中能未按照合同约定返还贷款及利息。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有可能对此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本次诉讼可能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

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3月24日

证券代码:600856 证券简称:*ST中天 公告编号:临2021-026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起诉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起诉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2,048,856.02元人民币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公告案件均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有可能对此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本次诉讼可能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一、诉讼基本情况

2021年3月22日、3月23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多元调解中心及北京金融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起诉状,共涉及17名自然人与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诉讼金额共计人民币2,048,856.02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陈小红、冯建华、何建中、洪典林、胡行亚、邝婉芳、李学峰、卢泳莲、潘志卫、唐江谊、王武、杨要辉、张青、张婷婷、庄雅理、潘志兵、王政桓

被告: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原告潘志兵、王政桓起诉案增加被告人邓天洲、黄博

(二)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合计2,033,918元,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及印花税合计4,067.83元,前款所涉资金利息合计10,870.19元,共计2,048,856.02元;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事实与理由

1、陈小红、冯建华、何建中、洪典林、胡行亚、邝婉芳、李学峰、卢泳莲、潘志卫、唐江谊、王武、杨要辉、张青、张婷婷、庄雅理起诉案事实与理由如下:

原告是在证券市场上从事证券认购和交易的投资人,被告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交易的上市公司,证券代码600856,被告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法规,进行虚假陈述并致使原告遭受损失,原告因此向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2、潘志兵、王政桓起诉案事实与理由如下:

被告是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码600856,股票简称中天能源,*ST中天。2019年6月25日,中天能源披露了《关于存在对外担保事项未披露的公告》,2019年7月11日、8月3日,中天能源再次发布了《关于存在对外担保事项未披露的公告》,分别披露了四笔违规担保事项,2019年8月9日,中天能源发布《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暨股票停牌的提示性公告》,宣布公司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第13.4.1条第五款规定的“公司被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违反规定决策程序提供对外担保,情节严重”情形,公司申请对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自2019年8月12日起,中天能源股票简称变成“ST中天”,该公告发布后,导致ST中天股票连续6个交易日跌停。2019年10月9日,中天能源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2020年9月7日,中天能源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2020年9月8日,中天能源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对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原告是具有上交所交易规则的投资者,其在被告实施虚假陈述行为后,基于对被告公司信息披露的信赖,购买了被告公司股票。然而,被告公司披露的信息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况,导致了原告的投资损失。原告是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后、揭露日前买入被告公司股票,揭露日后仍部分持有未卖出,原告投资股票的损失,系因被告的证券市场实施虚假陈述行为造成,且被告行为已经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认定和处罚。被告对于上述虚假陈述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上述案件均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有可能对此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本次诉讼可能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

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3月24日

证券代码:600856 证券简称:*ST中天 公告编号:临2021-027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撤诉)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撤诉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0元人民币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公告案件因原告撤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产生影响。

近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裁定书(2021)京02民初153号、(2021)京02民初154号,涉及2名自然人与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

一、诉讼基本情况

原告黄晓军、黄煜伟与被告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原告黄晓军、黄煜伟于2021年3月12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告黄煜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至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晓军、黄煜伟撤回对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公告案件因原告撤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暂不产生影响。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

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3月24日

证券代码:600856 证券简称:*ST中天 公告编号:临2021-028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87,405,308.96元人民币

●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1)因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司法裁判确定的还款义务,公司需对中创尊汇集团有限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可能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2)民生银行借款属于表内负债,借款及未付利息已经在报表范围内计提,不会对本期或期后利润产生额外影响。

近日,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原“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55346号民事判决书及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鲁02民初1894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中创尊汇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嘉兴天际泓盛能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借贷纠纷一案

(一)诉讼基本情况

2020年5月19日,公司发布《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临2020-073),中创尊汇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创尊汇”)因与公司、嘉兴天际泓盛能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8年12月28日,公司因向嘉兴合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支付实缴出资款,向中创尊汇集团有限公司借款1,000万元,且双方签订《人民币借款合同》。同日,嘉兴天际泓盛能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以其在嘉兴合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2.75%的有限合伙份额做为质押担保,并办理质押登记手续。2019年12月29日,中创尊汇集团有限公司按合同约定向公司指定收款账户转账1,000万元,已履行完毕出借义务,但公司至今未按合同约定按时偿还本金及利息。

(二)判决情况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55346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创尊汇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并支付利息、滞纳金(利息截止2019年6月28日为897,534元,自2019年6月2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利息、滞纳金合计以1,00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

2、被告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创尊汇集团有限公司赔偿为本案支出的诉讼保全担保保险费16,606.23元;

3、被告嘉兴天际泓盛能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其提供质押的嘉兴合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75%股权对第一、二项规定的被告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的债务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原告中创尊汇集团有限公司有权以前述股权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第一、二项规定的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的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4、被告嘉兴天际泓盛能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追偿;

5、驳回原告中创尊汇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8,224元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93,224元(原告中创尊汇已预交),由原告中创尊汇负担1,278元(已交纳),由被告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嘉兴天际泓盛能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同负担91,946元。

二、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青岛中天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青岛中天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邓天洲、黄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一)诉讼基本情况

2020年12月23日,公司发布《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临2020-168),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于2019年6月28日与青岛中天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签订《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用于借新还旧,借款期限三个月,同日与公司、青岛中天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控股孙公司)、邓天洲、黄博分别签订了《保证合同》。

(二)判决情况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鲁02民初1894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青岛中天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借款本金72,996,680.98元,利息、罚息、复利2,975,878.75元(已计算至2020年10月10日,自2020年10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的约定计付);

2、被告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青岛中天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邓天洲、黄博对上述第一项确认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青岛中天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421,66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青岛中天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青岛中天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邓天洲、黄博负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司法裁判确定的还款义务,公司需对中创尊汇集团有限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可能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民生银行借款属于表内负债,借款及未付利息已经在报表范围内计提,不会对本期或期后利润产生额外影响。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3月24日

证券代码:600856 证券简称:*ST中天 公告编号:临2021-023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司法裁定划扣股份完成过户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股份司法划扣基本情况

2020年11月11日、12月15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青岛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所持公司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149)、《关于控股股东青岛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所持公司部分股份被第二次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163),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阿里巴巴拍卖网络平台上发布了“关于拍卖青岛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证劵简称:*ST中天、证券代码:600856)3000万股股票的公告”项目的竞买公告,两次拍卖均无人竞拍,处于流拍状态。

因上述股份流拍,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以下简称“华融资产”) 于2020年12月29日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关于同意以股抵债的函》,申请将公司控股股东青岛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资产”)持有的公司3,000万股股票,共占公司总股本的2.20%的股份进行抵偿债务,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将上述股票以二拍流拍价计3,540万元抵偿债务,并出具《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赣执5号之一》。

二、股份过户登记完成情况

公司通过查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PROP综合业务终端下发的股东名册,确认上述抵偿债务涉及的3,000万股股票,已成功办理完毕过户登记手续,过入方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三、股份过户完成前后各方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公司控股股东中天资产及其一致行动人黄博、邓天洲共计持有股份合计为101,620,63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7.44%,本次权益变动后,中天资产及其一致行动人黄博、邓天洲持有股份合计为71,620,63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5.24%。

四、其他相关说明

(一)本次司法划转前,中天资产及其一致行动人黄博、邓天洲共计持有公司股份101,620,63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44%,本次司法划转后,中天资产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71,620,63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24%。

(二)森宇化工油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宇化工”)通过表决权委托的形式取得其对公司所持普通股对应7.44%的表决权、提名和提案权、召集权等权利。中国森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森田”)、森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田集团”)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方式共计持有公司股份3,9739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3%。本次司法划转前,森宇化工及其一致行动人中国森田、森田集团共计持有公司股份3,973,9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共计持有公司表决权为105,594,53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74%。

本次司法划转后,森宇化工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共计公司股份3,973,9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共计持有公司表决权为75,594,53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53%。

四、风险与提示

(一)本次司法拍卖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影响。

(二)本次股权司法划转暂不会导致控股股东发生变化,本次股权司法划转不会导致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三)本次股份完成过户登记后,森宇化工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的表决权由7.74%变更为5.53%。

(四)本公告中所涉数据均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数据;本公告中数据尾差为数据四舍五入所致。

(五)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3月24日

证券代码:600856 证券简称:*ST中天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ST中天

股票代码:600856

信息披露义务人:青岛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鞍山二路46号C025

通讯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鞍山二路46号C025

权益变动性质:减少(执行司法裁定)

签署日期:二〇二一年三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以下简称“中天能源”、“上市公司”、“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的含义如下: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2020年11月11日、12月15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青岛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所持公司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149)、《关于控股股东青岛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所持公司部分股份被第二次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163)。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阿里巴巴拍卖网络平台上发布了“关于拍卖青岛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ST中天、证券代码:600856)3000万股股票的公告”项目的竞买公告,两次拍卖均无人竞拍,处于流拍状态。

因上述股份的流拍,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江西分公司于2020年12月29日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关于同意以股抵债的函》,同意上述股票以二拍流拍价计3,540万元抵偿债务。

本次权益变动系中天资产持有上市公司的30,00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被进行司法划转所致。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没有增加或继续 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如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发生相关权 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要求,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权益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司法划转股权。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中天能源86,620,637股股份,占中天能源总股本的6.34%。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中天能源56,620,637股股份,占中天能源总股本的4.14%。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已披露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亦不存在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交所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清单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过户确认登记书。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和备查文件置于以下地点,供投资者查阅:

1、上海证券交易所

2、上市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投资者也可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查阅本报告书全文。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青岛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邓天洲

签署日期:2021年3月24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青岛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邓天洲

签署日期:2021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