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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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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45版)

报告期内,本行业务及管理费的主要组成部分如下表所示:

单位:千元

注:成本收入比=业务及管理费/营业收入。

2020年1-6月、2019年、2018年和2017年,本行业务及管理费分别为30.48亿元、61.47亿元、51.01亿元和44.82亿元,成本收入比分别为23.71%、28.71%、29.91%和31.74%。业务及管理费增长主要原因是:(1)网点和人员数量增加;(2)加大人才引进力度,完善市场化人才激励机制,锻造专业化人才队伍;(3)持续推进科技赋能金融,加大科技投入突出保证系统建设能力,以增强未来核心竞争力。

2、减值损失

根据《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规定,对于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企业,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修订)的要求计提各项金融工具减值准备所形成的预期信用损失。2019年起本行实行新金融工具准则,本行按照相关规定结合前瞻性信息对各项金融资产进行预期信用损失评估。

2020年1-6月,本行计提信用减值损失为49.56亿元,较上年同期增加36.46%,主要系本行主动加大信用减值损失计提力度所致;2019年,本行计提信用减值损失为77.63亿元,其中涉及贷款的信用减值损失为71.72亿元,较上年同期贷款资产减值损失增长25.71%,一方面系本行根据新的金融工具准则采取了相对更为严格的减值计提政策,另一方面系本行贷款规模扩大相应增加了减值计提。

2018年,本行计提资产减值损失为60.10亿元,较2017年同比增加32.79%,主要原因是本行为有效应对风险,加大风险抵补能力,加大资产减值损失计提力度。

2020年1-6月和2019年,本行信用减值损失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千元

2018年和2017年,本行资产减值损失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千元

(三)所得税费用

2020年1-6月、2019年、2018年和2017年,本行所得税费用分别为6.59亿元、7.14亿元、3.80亿元和4.54亿元。

报告期内,本行税前利润及适用税率计算得出的所得税费用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千元

报告期内,本行所得税费用的组成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千元

(四)非经常性损益情况

报告期内,本行非经常性损益明细如下表所示:

单位:千元

注:上表中2017-2018年度非经常性损益数据引自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经常性损益的专项说明2018年度及2017年度》 (安永华明[2020]专字第60467483_B05号),2019年度非经常性损益数据引自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专项报告》(普华永道中天特审字[2020]第3122号)。2020年1-6月非经常性损益数据引自公司于2020年8月27日公告的2020年半年度报告。

2020年1-6月、2019年度、2018年度和2017年度,本行的非经常性损益分别为-0.15亿元、0.04亿元、-0.13亿元和0.11亿元,占本行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的比例较低。

(五)其他综合收益

其他综合收益反映了本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未在损益中确认的各项利得和损失扣除所得税影响后的净额。本行2020年1-6月、2019年度、2018年度和2017年度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分别为-0.05亿元、0.19亿元、15.34亿元和-4.75亿元。

报告期内,本行其他综合收益各项目的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千元

三、现金流量分析

2020年1-6月、2019年、2018年和2017年本行现金流量情况如下:

单位:千元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2020年1-6月、2019年、2018年和2017年,本行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34.60亿元、452.94亿元、130.87亿元和641.04亿元。

本行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主要为客户存款和同业存放款项净增加额、向中央银行借款净增加额和收取利息、手续费及佣金等。2020年1-6月、2019年、2018年和2017年,本行客户存款和同业存放款项净增加额分别为475.00亿元、835.37亿元、277.23亿元和1,120.33亿元;向中央银行借款净增加额分别为53.79亿元、252.04亿元、468.50亿元和0亿元;收取的利息、手续费及佣金现金分别为159.49亿元、274.99亿元、247.45亿元和214.15亿元。本行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出主要为客户贷款及垫款净增加额、拆入资金净减少额和支付利息支出、手续费及佣金的现金。2020年1-6月、2019年、2018年和2017年,本行客户贷款及垫款净增加额分别为384.63亿元、655.99亿元、688.68亿元和395.58亿元;拆入资金净减少额分别为105.69亿元、174.16亿元、0亿元和0亿元;支付利息支出、手续费及佣金的现金分别为101.94亿元、169.94亿元、147.37亿元和117.78亿元。

(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2020年1-6月、2019年、2018年和2017年,本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518.94亿元、18.07亿元、288.05亿元和-681.60亿元。

本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主要为收回投资所收到的现金。2020年1-6月、2019年、2018年和2017年,本行收回投资所收到的现金分别为2,518.12亿元、3,360.19亿元、30,765.72亿元和23,819.94亿元。本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出主要为投资所支付的现金。2020年1-6月、2019年、2018年和2017年,本行投资支付的现金分别为3,133.35亿元、3,524.58亿元、30,596.92亿元、24,609.74亿元。

(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2020年1-6月、2019年、2018年和2017年,本行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净额为-10.71亿元、-321.92亿元、-135.75亿元和-51.84亿元。

本行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主要包括发行债券收到的现金。2020年1-6月、2019年、2018年和2017年,本行发行债券收到的现金分别为1,006.97亿元、1,530.38亿元、1,289.25亿元和2,462.06亿元。本行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出主要包括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2020年1-6月、2019年、2018年和2017年,本行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分别为1,140.01亿元、1,771.66亿元、1,390.00亿元和2,594.20亿元。

四、主要监管指标及分析

自2007年1月1日起,本行开始执行财政部于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

中国银监会于2004年颁布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银监会2004年第2号令),并于2007年7月公布了《关于修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的决定》(银监会2007年第11号令)。2012年6月,中国银监会印发《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同时废止。2014年末、2015年末、2016年末的监管指标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进行计算。

(一)主要监管指标

报告期各期末,本行按《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计算的本行相关比率情况如下(合并口径):

单位:千元

注1:流动性风险指标依据中国银保监会2018年发布的《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计算;

注2:资本充足率指标按照原中国银监会2012年发布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计算;

注3:同业拆借资金比例依据中国人民银行2007年发布的《同业拆借管理办法》以人民币口径计算;

注4:单一最大客户贷款比例、最大十家客户贷款比例依据中国银保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计算;

注5:其他指标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管机构颁布的公式及监管口径计算。

(二)本行主要监管指标分析

1、资本充足率

截至2020年6月末、2019年末、2018年末和2017年末,本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分别为8.64%、8.08%、8.17%和8.69%,资本充足率分别为14.70%、13.54%、13.15%和14.30%。报告期内,本行的资本充足率水平达到监管部门要求的标准。

2、流动性指标分析

截至2020年6月末、2019年末、2018年末和2017年末,本行本外币流动性比例分别为51.59%、46.24%、55.43%和52.08%,流动性覆盖率分别为113.43%、142.72%、149.64%和137.86%,均满足监管要求。

3、客户集中度分析

本行将贷款集中度指标作为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重要内容,对客户实行统一的授信管理,加强对贷款集中度指标的日常监控,积极采取措施防范贷款集中度风险。截至2020年6月末、2019年末、2018年末、2017年末,本行最大单一客户贷款比例分别为3.96%、6.36%、7.03%和6.18%,符合监管部门的有关要求。

五、资本性支出分析

本行资本性支出主要为新增营业网点、购置办公设备,开发信息系统购入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长期资产等支出。报告期内,本行的资本性支出分别为4.55亿元、5.27亿元、13.31亿元和3.19亿元。

六、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变更

(一)重要会计政策变更

1、财会[2016]22号、财会[2017]13号、财会[2017]30号及财会[2017]15号文的影响

根据2016年12月财政部发布财会[2016]22号文的规定,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营业税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建设维护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利润表中的“营业税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

根据2017年4月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财会[2017]13号文)和2017年12月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企业出售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金融工具、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性房地产除外)或处置组时确认的处置利得或损失,以及处置未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及无形资产而产生的处置利得或损失在损益类科目新设置的“资产处置损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本行将报告期内相关处置利得或损失由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重分类至资产处置收益并进行追溯调整。

根据2017年5月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号),企业对2017年1月1日存在的政府补助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对2017年1月1日至本准则施行日之间新增的政府补助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本行2017年收到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财政补助已在“其他收益”项目中反映。

2、新金融工具准则的变化和影响

财政部于2017年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金融资产分类与计量方面,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金融资产基于其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及企业管理该等资产的业务模式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三大类别,取消了贷款和应收款项、持有至到期投资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原分类。权益工具投资一般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也允许企业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但该指定不可撤销,且在处置时不得将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额结转计入当期损益。

金融资产减值方面,新金融工具准则有关减值的要求适用于以摊余成本计量以及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租赁应收款、应收账款、合同资产以及特定未提用的贷款承诺和财务担保合同。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采用预期信用损失模型以替代原先的已发生信用损失模型。新减值模型要求采用三阶段模型,依据相关项目自初始确认后信用风险是否发生显著增加,信用损失准备按12个月内预期信用损失或者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进行计提。

于2019年1月1日之前的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与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不一致的,本行按照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要求进行衔接调整。涉及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与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不一致的,本行不进行调整。金融工具原账面价值和在新金融工具准则施行日的新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2019年1月1日的留存收益或其他综合收益。

(二)会计估计变更情况

报告期内,本行无会计估计变更情况。

七、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即期回报被摊薄的情况分析及相关填补措施

(一)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影响

本次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后、全部转股前,公司需按照预先约定的票面利率向未转股的可转债投资者支付利息,如不考虑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益,公司本次可转债发行完成当年的净资产收益率、稀释每股收益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稀释每股收益等指标受净资产增大、财务费用增加影响,相对上年度将呈现一定下降,对股东的即期回报有摊薄影响。

根据国务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为填补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可能导致的普通股股东即期回报的摊薄,公司将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募集资金的管理及使用效率,进一步增强公司业务发展和盈利能力,实施持续、稳定、合理的股东利润分配政策,尽量减少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对普通股股东回报的影响,充分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董事会选择本次融资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1、提升资本实力,满足监管要求

近年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中国人民银行大幅提高了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的标准,同时在银行的风险资产和资本定义的计算规则方面更加严格,进一步提高了资本充足率要求,加大了商业银行资本补充压力。

截至2020年6月30日,本行合并口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分别为8.64%、11.02%和14.70%。考虑到本行综合化、多元化的战略规划以及提高风险抵御能力的需求,本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仍然较低,仍需进一步提升资本实力。

2、支持实体经济,满足放贷需求

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为实体经济服务是金融的宗旨,也是防范金融风险的根本举措。目前我国处于“十三五”规划收官的重要时期,经济结构调整步伐进一步加快,为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预计仍会采取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国民经济的平稳发展仍需要银行良好的信贷支持。基于国民经济运行总体平稳及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力度增强,并结合本行服务实体经济,践行普惠金融的宗旨,预计未来几年内本行业务将保持稳定的增长,因此为响应国家政策并实现自身发展目标,本行有必要补充资本金,从而更好服务实体经济,满足信贷投放需求。

3、增强资金实力,加强抵御风险能力

近年来本行业务规模持续增长,资产总额不断扩大,预计未来几年本行的业务规模将保持稳健增长的趋势,业务和资产规模的稳定发展需要本行有充足的资本作为支撑。同时,本行需要在持续满足监管部门资本充足率最低要求的基础上预留一定比例的风险缓冲资本,以进一步增强风险抵御能力、应对未来宏观经济发展的不确定性。因此,本行有必要在内生积累的基础上,通过外部融资适时、合理补充资本。公开发行可转债在转股后可以有效补充本行核心一级资本,有助于本行提升资本充足水平、优化资本结构,为本行未来持续发展提供可靠的资本支持。根据巴塞尔协议Ⅲ和中国银监会2012年发布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监管层大幅提高银行同业资产风险权重,增加操作风险加权资产计量等要求,对银行的资本充足情况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自2016年起,中国人民银行推出“宏观审慎评估体系”,进一步明确了资产扩张受资本约束的要求。

(三)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本行现有业务的关系,本行从事募集资金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本次发行符合资本监管要求和本行长期战略发展方向,将为本行业务的稳健、快速发展提供资本支撑,有利于促进本行保持长期的可持续发展,继续为实体经济发展提供充足的信贷支持,并为股东创造可持续的投资回报。

本行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储备的情况符合相关规定。

(四)本行填补即期回报、增强持续回报能力的措施

1、聚焦“六六战略”目标,促进业务转型发展

本行将通过实施“六六战略”支持战略目标的实现。聚焦“做强大零售、做专大公司、做优大资管、区域化特色、数字化创新和综合化经营”六大业务发展战略,由趋同的发展策略向差异化的发展策略转型,由传统银行向新型银行转型;发力建设“组织管理能力、风险经营能力、资源配置能力、合作协同能力、成本定价能力和系统建设能力”六项核心能力,由粗放式管理向精细化管理转变,由松懈低效向严明高效转变,着力打造“轻、新、精、合”的品质银行。

2、发展三大业务板块,增强发展经营优势

本行将围绕大零售、大公司和大资管三大业务板块,聚焦业务经营特色,增强业务经营优势,一是做强大零售金融业务,本行坚持消费信贷、财富管理、社区金融、金融科技、集中运营“五位一体”的零售金融发展方向,积极推进“新零售”转型;做精小微金融,坚持服务引领、效益引领、风控引领,继续推进小微业务体制机制改革,形成具有“杭银基因”特色的小微业务发展模式;二是做稳大公司金融业务,深化客户分层经营,积极实施拓户增效行动,持续完善交易银行产品服务体系,大力拓展直接融资业务,着力提升科技文创金融专业化经营程度;三是稳健发展大资管业务,严格落实资管新规和理财新规等监管制度的要求,从产品、投研、系统、风控等方面积极推进理财业务转型发展。

3、完善风险管理,大力夯实资产质量

本行将秉持稳健审慎的风险偏好,严格落实监管政策要求,积极完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不断优化风险管理政策与技术。本行将大力推进全口径信用风险管理体系建设,持续完善线上业务风险评分模型,全面推广集中作业与核保面签,上线应用风险预警及贷后管理系统,有效增强风险管理体系化建设;持续强化降旧控新,以风险政策、授信政策引领业务发展,充分发挥风险管理前瞻性,努力提升本行资产质量。

4、优化资负结构,提高资本使用效率

本行将持续调整优化资产负债结构,积极提升资产收益、合理控制负债成本。同时,本行将持续加强对包括本次募集资金在内的资本金的有效管理,以资本为核心优化资源配置,合理调整信贷、资金、存款规模和结构,实现资本水平和风险水平的合理匹配,提高资本使用效率,提升资本回报水平。本行作为经营货币和信用的特殊企业,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合规风险、信息科技风险和声誉风险等。为加强风险管理,本行严格落实监管要求,持续完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提升风险管理的精细化水平,以充分应对未来的挑战,推动各项风险管理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五)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本行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

为确保本行相关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分别作出如下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本行利益;

2、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同时督促本行对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严格执行本行相关费用使用和报销的相关规定;

3、承诺不动用本行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本行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承诺未来本行如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股权激励计划设置的行权条件将与本行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本行关于摊薄即期回报的预计情况合理可靠;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当年,本行每股收益指标相对上年度每股收益指标将会出现一定程度的下降;本次融资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本次募集资金可及时补充银行资本金,本行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储备充足;本行已制定切实可行的填补即期回报、增强持续回报能力的措施,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对本行填补回报措施切实履行作出承诺,该等措施有助于减少首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不利影响、有利于本行的健康可持续发展,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中关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精神。

八、重大事项说明

(一)重大担保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摘要签署日,本行及子公司无重大对外担保情况。

(二)诉讼情况

1、本行与上海璟合实业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情况

2014年10月23日,本行上海分行与上海璟合实业有限公司(下简称“璟合实业”)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837,456,344.55元,借款利率执行浮动贷款利率,利率按季调整。借款期限自2014年10月29日至2021年7月16日止。上海璟合实业有限公司以位于上海市黄浦区鲁班路的25套房产(面积15,173.78平方米以及200个地下车位)为该笔借款提供抵押担保,抵押财产价值为206,975万元;上海祝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祝源”)、叶罗彬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担保。

由于璟合实业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分期偿还债务,经本行上海分行催告后,璟合实业仍未履行还款义务。鉴于璟合实业的违约行为,本行上海分行于2019年12月3日依法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该案由上海金融法院正式立案受理后经2020年3月5日及2020年5月15日两次开庭审理,本行上海分行于2020年5月27日取得一审胜诉判决书,判令璟合实业向本行上海分行支付借款本金8.37亿元、利息2.16亿元、罚息0.71亿元。判决作出后,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该案一审判决生效后,因璟合实业、上海祝源、叶罗彬未履行生效判决,本行上海分行已于2020年6月向上海金融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前述房产在该案查封前已被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首先查封,因此,该案为轮候查封。上海金融法院于2020年9月15日发函首封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商请将上述不动产移送上海金融法院执行,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回函同意。

由于上述不动产上存在众多商铺租赁、转租赁及嵌套租赁等状况,短期内无法查清实际占用情况,故截至本募集说明书摘要出具日暂无法处理。

上海金融法院于2020年12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已查封但暂无法处置的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上海金融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本行上海分行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行上海分行保有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同时本行上海分行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上海金融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行已按照关于资产风险分类的要求,已将本次诉讼所涉贷款纳入不良贷款,并全额计提了贷款损失减值准备,预计本次诉讼事项不会对本行的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本行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要求,分别于2019年12月7日、2020年6月3日、2020年8月28日和2021年1月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的《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编号:2019-050)、《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编号:2020-018)、《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半年度报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编号:2021-001),就该案情况及进展进行了持续披露。

截至募集说明书摘要签署日,本行不存在因该笔业务被主管部门要求整改或被调查的情形。

2、重大诉讼、仲裁案件情况

截至报告期末,本行作为原告(或申请人)且单笔争议标的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的未决重大诉讼、仲裁案件共16宗,涉及金额(按本金计算)约人民币8.79亿元;本行作为被告(或被申请人)且单笔争议标的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上的未决重大诉讼、仲裁案件共1宗,涉及金额(按本金计算)约人民币0.15亿元,且截至本募集说明书摘要签署日,该案件原告已撤诉,预计上述诉讼及仲裁不会对本行财务或经营结果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其他或有事项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摘要日,本行无影响正常经营活动的其他重要事项。

(四)表外承诺

单位:千元

银行承兑汇票是由承兑申请人向本行申请,经本行审查同意承兑的商业汇票。截至2020年6月末、2019年末、2018年末和2017年末,本行银行承兑汇票分别为739.14亿元、526.59亿元、390.28亿元和284.00亿元,报告期内本行该项业务规模保持稳步增长。

信用证指本行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向收益人开立的载有一定金额,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在指定地点付款的书面保证文件。截至2020年6月末、2019年末、2018年末和2017年末,本行开出之不可撤销信用证分别为150.26亿元、123.37亿元、61.22亿元和45.46亿元,报告期内信用证业务保持增长趋势。

开出保证凭信指本公司应申请人或委托人的要求,以出具保函的形式向收益人承诺,当申请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承诺的事项时,由本公司按保函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信贷业务。截至2020年6月末、2019年末、2018年末和2017年末,本行开出保证凭信分别为247.69亿元、253.26亿元、161.71亿元和114.64亿元,规模呈持续增长趋势。

贷款承诺包括已审批并签订合同的尚未支用贷款额度及信用卡透支额度。截至2020年6月末、2019年末、2018年末和2017年末,本行贷款承诺分别为299.82亿元、406.22亿元、426.94亿元和279.17亿元。

衍生金融工具主要包括利率合约、汇率合约、贵金属及大宗商品合约等。截至2020年6月末、2019年末、2018年末和2017年末,本行衍生金融工具分别为10,195.26亿元、6,164.16亿元,5,242.03亿元和2,753.67亿元。

(五)行政处罚情况

1、报告期内本行受到行政处罚的具体情况及整改情况

报告期内,本行及分支机构共受到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派出机构、国家外汇管理局及派出机构、税务部门、消防主管及城管部门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行政处罚共计33宗,处罚金额共计1,247.61万元,均已缴纳罚款并完成整改,具体事由及整改情况如下:

注:除非特别注明,以上所列“分行/支行”均为本行相应的分支机构

2、上述行政处罚均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1)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行政处罚

报告期内,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包括原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本行及部分分支机构开具行政处罚共11宗,处罚金额合计905万元,主要涉及的处罚事项为违规办理承兑汇票业务、违规发放贷款等。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条规定,较大数额的罚款是指(一)银保监会对实施银行业违法行为的单位作出的50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下同)罚款、对实施银行业违法行为的个人作出的50万元以上罚款,对实施保险业违法行为的单位作出的150万元以上罚款、对实施保险业违法行为的个人作出的10万元以上罚款;(二)银保监局对实施银行业违法行为的单位作出的300万元以上罚款、对实施银行业违法行为的个人作出的30万元以上罚款,对实施保险业违法行为的单位作出的50万元以上罚款、对实施保险业违法行为的个人作出的7万元以上罚款;(三)银保监分局对实施银行业违法行为的单位作出的100万元以上罚款、对实施银行业违法行为的个人作出的10万元以上罚款,对实施保险业违法行为的单位作出的30万元以上罚款、对实施保险业违法行为的个人作出的5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较大数额的违法所得是指银保监会作出的没收500万元以上违法所得,银保监局作出的没收100万元以上违法所得,银保监分局作出的没收50万元以上违法所得。

报告期内,本行受到银保监局(包括原银监局)的行政处罚单笔金额均不超过300万元,本行及部分分支机构受到银保监分局(包括原银监分局)的行政处罚单笔金额均不超过100万元。因此,本行受到的该等处罚均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2020年10月27日,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向本行出具浙银保监函[2020]46号《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向杭州银行出具监管意见书的函》,其中确认:“对已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我局已依据职责督促整改,并对相关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杭州银行整体经营稳健,2017年至今,在我局监管职责范围内,未发现影响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派出机构的行政处罚

报告期内,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派出机构对本行及部分分支机构开具行政处罚共计14宗,处罚金额共计287.50万元,主要涉及的处罚事项为违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规定、征信违规操作等。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三条规定,“重大行政处罚包括下列各项:1、较大数额的罚款。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决定的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人民币罚款;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决定的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人民币罚款;金融监管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决定的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人民币罚款;中国人民银行支行决定的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人民币罚款。……”

报告期内,本行受到中国人民银行分行的行政处罚单笔金额均低于100万元,受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的行政处罚单笔金额均低于50万元,受到中国人民银行支行的行政处罚单笔金额均低于10万元。因此,本行及部分分支机构受到的该等处罚均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3)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的行政处罚

报告期内,外汇管理部门对本行及部分分支机构开具行政处罚共5宗,处罚金额合计52万元,主要涉及的处罚事项为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核等。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和四十九条规定,“外汇局重大执法决定作出前,应当由承担法律事务职责的部门或岗位人员进行法制审核,外汇局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拟被处罚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一)拟给予暂停或者停止经营结汇、售汇业务处罚的;(二)拟给予暂停或者停止经营外汇业务或者吊销相关外汇业务许可证处罚的;(三)拟给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罚没款处罚的;(四)拟给予自然人10万元人民币以上罚没款处罚的;(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其他情形。”

报告期内,本行及部分分支机构受到外汇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的行政处罚单笔金额均低于100万元,因此,本行及部分分支机构受到的该等处罚均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4)税务部门的行政处罚

报告期内,税务机关对本行部分分支机构开具行政处罚共1宗,处罚金额共计2.46万元,主要涉及的处罚事项为未按规定代扣代缴所得税。该项行政处罚已经处罚单位金华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出具说明确认“鉴于前述行为情节轻微,且涉及的应扣未扣税款均已补扣,我局认为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因此,本行部分分支机构的相关行为经确认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5)消防主管及城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报告期内,消防主管及城管部门对本行部分分支机构开具行政处罚共2宗,处罚金额合计为6,500元,处罚事项主要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其中,消防部门作出的处罚,属于同类处罚的最低档或低于处罚中间值,且根据《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该处罚均不属于从重处罚情节,本行部分分支机构的相关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城管部门作出的处罚属于处罚中间值,根据《关于印发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通知》属于一般处罚,本行部分分支机构的相关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3、上述行政处罚不会对本行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障碍

报告期内,本行及分支机构合计受到行政处罚33宗,处罚金额合计1,247.61万元,占本行截至2020年6月30日总资产(10,715.70亿元)的比例约为0.0012%,占本行截至2020年6月30日净资产(786.59亿元)的比例约为0.0159%,占本行2020年1-6月净利润(40.68亿元)的比例约为0.31%,占本行2019年净利润(66.02亿元)的比例约为0.19%,所占比例均极小,对本行的正常经营和财务状况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本行及分支机构受到的行政处罚内容主要包括警告、罚款、责令整改及没收违法所得,并不涉及责令停业整顿、吊销金融许可证、取消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等可能严重影响本行持续经营的重大事项,处罚行为未导致本行及分支机构之合法存续或业务经营所需之批准、许可、授权或备案被撤销等重大后果。报告期内,本行受到的行政处罚均不构成《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关于“重大违法行为”的认定。

同时,本行针对所受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均已按规定缴纳罚款,并按照相关监管部门要求进行整改。本行所受行政处罚系其日常业务经营活动所发生的事件,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之情形,不构成本次可转债发行的实质性障碍。

(六)重大期后事项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摘要签署日,本行未发生影响财务报表阅读和理解的重大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的非调整事项。

九、银行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的未来趋势分析

报告期内,全球经济延续弱势复苏格局,中国经济虽然仍保持相对稳定的增长,但增长速度较以往年度有所放缓,结构性矛盾的压力日益增大。银行业总体发展势头良好,资产规模和盈利水平逐步提升,但随着宏观经济增长放缓、利率市场化步伐加快、互联网金融蓬勃发展、行业监管日趋严格,银行业面临的经营环境更加复杂,行业竞争不断加剧。

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募集资金为150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支持本行未来业务发展,并在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后按照相关监管要求用于补充核心一级资本。募集资金的到位和资本及时有效的补充将进一步夯实本行持续、稳健发展的资本基础,增强风险抵御能力和核心竞争实力,有利于本行战略规划的顺利推进,有助于本行业务平稳、健康发展,并实现良好的经营业绩和财务表现。

第六节 本次募集资金运用

一、本次募集资金数额及用途

(一)募集资金总额

2020年8月27日,本行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符合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并上市方案的议案》《关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关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报告的议案》《关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处理本次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并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

2020年9月30日,本行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符合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并上市方案的议案》《关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报告的议案》《关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处理本次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并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

本行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拟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150亿元。

(二)募集资金投向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150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本行未来业务发展,在可转债转股后按照相关监管要求补充本行的核心一级资本,提高本行的资本充足率水平,进一步夯实各项业务持续健康发展的资本基础。

二、募集资金运用对主要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

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有助于本行提高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水平,从而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并为本行各项业务的持续发展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在促进资产及业务规模稳步扩张的同时,提升本行整体的盈利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对本行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产生的影响主要表现在:

(一)对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的影响

通过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本行净资产规模将增加。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在转股后短期内可能对本行净资产收益率产生一定的摊薄,但长期来看,随着募集资金逐步产生效益,将对提升本行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产生积极的影响。

(二)对资本充足率的影响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将用于本行未来各项业务发展,在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后将有效补充本行的核心一级资本,提高本行资本充足率水平,从而增强本行风险抵御能力,并为本行资产规模的稳步扩张、各项业务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充足的资本支持。

(三)对盈利能力的影响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将有助于提升本行资本规模,为本行各项业务的快速、稳健、可持续发展奠定资本基础,促进本行进一步实现规模扩张和业务拓展,有利于促进本行盈利能力提升和利润增长。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内容

1、本行最近三年的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及审阅报告;

2、保荐机构出具的发行保荐书;

3、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4、注册会计师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

5、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的文件;

6、资信评级机构出具的资信评级报告;

7、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

二、备查文件查询时间及地点

自募集说明书公告之日起,除法定节假日以外的每日9:00-11:00,15:00-17:00,投资者可至本行、保荐机构住所查阅相关备查文件。

投资者亦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查阅本募集说明书全文。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