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接113版)
附件: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授权委托书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1年5月18日召开的贵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1788 股票简称:光大证券 公告编号:临2021-018
H股代码:6178 H股简称:光大证券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预计日常关联(连)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2021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公司2021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均客观公允、交易条件公平合理,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1、董事会表决情况和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2021年3月25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1年度预计日常关联(连)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实际参与表决董事共7名。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了2021年度预计关联交易的事项,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六届四次董事会审议,并就该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公司2021年度预计日常关联(连)交易的议案》时,审议程序合法,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2021年度预计日常关联(连)交易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需递交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公司2021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均客观公允、交易条件公平合理,符合公司利益,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3、该议案需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联股东将回避表决。
二、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
公司五届二十二次董事会及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20年度预计日常关联/连交易的议案》。2020年,公司严格在《公司2020年度预计日常关联/连交易的议案》所确定的日常关联交易范围内执行交易。2020年,本公司与光大集团及其成员企业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具体情况如下:
1、房屋租赁
■
2、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
■
3、证券及金融服务
■
4、非金融综合服务
■
本公司与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的相关服务或产品按照统一规定的标准开展,相关交易按照市场价格进行定价,定价原则合理、公平。关联自然人遵循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规定接受本公司提供的证券及金融服务、认购本公司发行的证券和金融产品,2020年,本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证券及金融服务类收入涉及金额约为5.77万元。本公司与其他关联法人(除光大集团成员外)发生的证券及金融服务类收入和支出涉及金额分别为1,795万元和1,107万元。本公司与其他关联法人发生的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类交易的具体情况如下:
■
三、预计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
参照本公司近年来关联交易开展情况,结合本公司2021年业务发展需要,对本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进行预计,具体如下:
(一)预计与光大集团成员发生的关联交易
1、房屋租赁
■
2、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
■
3、证券及金融服务
■
4、非金融综合服务
■
(二) 预计与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
1、《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的其他关联方
除光大集团成员外,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的其他关联方包括:(1)光大集团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等关联自然人;(2)上述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光大集团及其下属企业和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企业;(3)过去12个月内,曾经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4)根据与本公司或本公司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12个月内,将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在本公司日常经营中,上述关联自然人遵循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规定接受本公司提供的证券及金融服务,或认购本公司发行的证券和金融产品。因业务的发生及规模的不确定性,以实际发生数计算。
本公司预计与上述关联法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如下:
(1)房屋租赁
■
(2)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
■
(3)证券及金融服务
■
(4)非金融综合服务
■
2、《香港上市规则》下的其他关连人士
除光大集团成员外,根据公司的测算与《香港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预计本公司与《香港上市规则》项下所定义其他关连人士发生的关连交易将可获全部或部分豁免遵守《香港上市规则》下关于关连交易的申报、公告、年度审阅及独立股东批准之规定。就该等交易,公司将就每项交易的实际发生金额进行单独测算,并依据测算的结果依照《香港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履行申报、公告、年度审阅及/或独立股东批准之规定。
四、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1、光大集团成员
截至2020年末,光大集团及通过其下属公司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控股”)持有公司45.98%的股份。
光大集团成立于1990年11月12日,注册资本7813450.3680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北京,法定代表人李晓鹏,主要经营业务包含投资和管理金融业包括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期货、租赁、金银交易;资产管理;投资和管理非金融业。(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光大控股成立于1972年8月25日,注册地香港,董事会主席赵威。光大控股是一家以另类资产管理为核心业务的在港上市公司。光大集团是该公司的最大股东,持有其49.74%的股份。该公司致力于成为“全球领先的跨境资产管理公司”,以基金管理和自有资金投资为主要经营业务。该公司一方面着力发展基金管理业务,另一方面通过自有资金投资业务提供项目培育和基金发展所需的资金,统筹推进、持续发展。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2年8月,是一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818)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818)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经营范围为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业务。
光大集团的其他子公司中,与本公司业务往来较多的主要包括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光大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光大置业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中青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光大科技有限公司等。
2、《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其他关联方
除光大集团成员外,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的其他关联人包括:(1)光大集团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等关联自然人;(2)上述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光大集团及其下属企业和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企业;(3)过去12个月内,曾经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4)根据与本公司或本公司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12个月内,将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如中国船舶资本有限公司等。
五、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1、房屋租赁业务
房屋租赁业务主要包括本公司与关联方互相租赁对方的房产用作业务经营用途等,租金参考租赁房产所在地届时适用的市场租金,按照公平及合理的原则由双方协商确定。
2、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
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包括监管部门允许交易的各类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上述各项证券及金融产品的市场费率一般在市场上具有透明度及标准化。就该等产品或交易所收取的佣金及收费应参照现行市场费率,或按类似产品或交易类型一般适用于独立对手方的市场费率按公平协商确定。
3、证券及金融服务
证券及金融服务交易包括本公司与关联方之间互相提供的监管部门允许的各类证券及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银行、经纪、资产管理、存贷款、代销金融产品、保险等服务等。上述各项证券及金融服务的定价,参照市场化价格水平、行业惯例、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及发布的存贷款利率、第三方定价,经公平协商确定。
4、非金融综合服务
非金融综合服务交易包括信息技术及互联网络、会务服务、冠名服务、网络维护、印刷出版、图书音像、装修、培训、医疗、商旅管理、广告宣传、物业管理、咨询服务、劳务外包、广告位出租、物流、仓储及其它非金融综合服务。上述各项非金融综合服务交易价格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一般商业交易条件下,以不低于从第三方取得该等服务/向第三方提供该等服务时的条件,由公平协商确定。
六、日常关联交易对本公司的影响
本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均系正常业务运营所产生,有助于公司业务的开展,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综合竞争力;相关交易按照市场价格进行定价,定价原则合理、公平,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交易不会对本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
特此公告。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3月26日
证券代码:601788 股票简称:光大证券 公告编号:临2021-019
H股代码:6178 H股简称:光大证券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分配比例: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58元(含税)。
●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具体日期将在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明确。
● 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一、利润分配方案内容
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人民币3,291,889,789.32元。经董事会决议,公司2020年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分配利润。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1、公司拟向全体A股和H股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58元(含税)。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A股和H股总股本4,610,787,639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728,504,446.96元(含税)。本年度公司现金分红比例为31.21%。
2、现金红利以人民币计值和宣布,以人民币向A股股东支付,以港币向H股股东支付。港币实际派发金额按照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五个工作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兑换港币平均基准汇率计算。
如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如后续总股本发生变化,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六届四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具体日期将在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明确,有关本次H股股息派发的记录日、暂停股东过户登记期间以及A股股息派发的股权登记日、具体发放日等事宜,公司将另行通知。
(二)独立董事意见
1、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公司章程》中关于现金分红的要求,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2、公司董事会对《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的表决程序和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相关风险提示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结合了公司发展阶段、未来的资金需求等因素,不会对公司经营现金流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
特此公告。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3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