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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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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2021-03-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00 证券简称:领益智造 公告编号:2021-023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0年4月29日和2020年5月2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为保证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公司同意为控股子公司的融资或其他履约义务提供担保,担保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1,604,816万元,担保额度有效期为自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0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2020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4)。

公司分别于2020年8月24日和2020年9月1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和2020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2020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为满足公司控股子公司项目建设、业务发展等需要,公司为部分控股子公司的融资或其他履约义务增加担保额度人民币727,000万元。担保额度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0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8月25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增加2020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96)。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东莞盛翔精密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盛翔”)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签订了授信额度协议,中国银行向东莞盛翔提供人民币10,000万元的授信额度,授信期限为2021年3月25日起至2022年3月3日止。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领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益科技”)及公司董事长曾芳勤女士为上述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分别与中国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

公司全资子公司领胜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胜电子”)与中国银行签订了授信额度协议,中国银行向领胜电子提供人民币30,000万元的授信额度,授信期限为2021年3月25日起至2022年3月3日止。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领益科技及公司董事长曾芳勤女士为上述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分别与中国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

公司全资子公司赛尔康技术(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赛尔康”)与中国银行签订了授信额度协议,中国银行向深圳赛尔康提供人民币31,000万元的授信额度,授信期限为2021年3月25日起至2022年2月23日止。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领益科技及赛尔康(贵港)有限公司、公司董事长曾芳勤女士为上述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分别与中国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

公司全资子公司领益科技与国家开发银行深圳市分行(以下简称“国家开发银行”)签订了资金借款合同,贷款金额为人民币20,000万元,用于其下属全资子公司领胜电子购买原材料等日常生产经营需求,贷款期限从2021年3月18日起至2023年3月17日止。公司及公司董事长曾芳勤女士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分别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

本次担保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被担保人东莞盛翔精密金属有限公司、领胜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赛尔康技术(深圳)有限公司、领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其经营、财务及资信状况良好。

本次担保后被担保公司担保额度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人民币

三、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中国银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保证人: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

第一条 主合同

债权人与债务人【分别为东莞盛翔精密金属有限公司/领胜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赛尔康技术(深圳)有限公司】之间签署的《授信额度协议》及依据该协议已经和将要签署的单项协议,及其修订或补充。

第二条 主债权及其发生期间

除依法另行确定或约定发生期间外,在下列期间内主合同项下实际发生的债权,以及在本合同生效前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已经发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

自本合同第一条所指《授信额度协议》生效之日至该协议及其修订或补充所规定的授信额度使用期限届满之日。

第三条 被担保最高债权额

1、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分别为人民币壹亿元整/叁亿元整/叁亿壹仟万元整)。

2、在本合同第二条所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依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第四条 保证方式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五条 保证责任的发生

如果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任何正常还款日或提前还款日未按约定向债权人进行清偿,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条 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二)公司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的《保证合同》

保证人: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借款人:领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贷款人:国家开发银行深圳市分行

第二条担保的范围

(一)根据主合同的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20,000万元,贷款期限2年(即从2021年3月18日至2023年3月17日止)。

(二)保证人愿意就借款人偿付以下债务向贷款人提供担保:

1. 主合同项下借款人应偿付的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补偿金、违约金、赔偿金、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用、保全费、执行费、公证费、律师费、拍卖费、送达费、公告费及其他费用)等;

2. 借款人根据主合同约定应支付的任何其他款项和费用。

第三条 保证的方式

保证人在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向贷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第四条 保证期间

本合同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四、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实际担保余额合计569,186.63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19年12月31日)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的48.99%。其中,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实际担保余额为554,186.63万元,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对子公司实际担保余额为0万元,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对母公司实际担保余额为15,000万元,对参股子公司无担保余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也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1、最高额保证合同;

2、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