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

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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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根据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
修改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公告

2021-03-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等法律法规、各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等规定,经与各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浙商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旗下4只基金的基金合同进行修改,本次修订系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进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无需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修订将自2021年3月29日起正式生效。

一、修订基金范围

本次修订涉及基金见下表:

二、主要修订内容

本次基金合同的修订主要就指数基金相关事宜进行修订,修订内容主要为增加指数基金指引相关表述,内容包括前言、释义、基金的投资、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等条款,并同步修改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中相关涉及内容。上述对基金合同的修订对照表详见附件。

修订的内容自 2021年3月29日起实施。投资者可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查阅修订后各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产品资料概要。

三、其他事项

1.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客户服务电话:4000-679-908、021-60359000

网址:www.zsfund.com

2.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特此公告。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3月29日

附件:修订对照表

1、基金合同关于指数基金指引相关内容的修订对照表,以浙商创业板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为例:

注: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涉及到上述修改的内容进行相应更新,以上更新修订内容仅为示例,不同基金的基金合同中相应条款表述及修订位置存在差异,具体请以相关基金披露的修订后法律文件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