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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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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修改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公告

2021-03-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 号-指数基金指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经与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对本公司旗下2只基金(具体请见附件基金清单)的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本次部分修订系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进行的修改,根据基金托管人信息更新情况所作的其他修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上述修订无需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修订将自2021 年3月29日起正式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主要修订包括:

1、“前言”章节

“前言”章节增加:“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券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2、“释义”章节

“释义”章节增加:“《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一一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并相应修改后续序号。

3、“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章节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章节中,基金托管人的法定代表人由“李建红”修改为“缪建民”。

4、“基金的投资”章节

“基金的投资”章节增加:“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同时删除:“如果指数发布机构变更或者停止上述标的指数编制及发布,或者上述标的指数由其它指数代替,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通过适当的程序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及投资对象,并同时更换本基金的基金名称与业绩比较基准。

若变更标的指数(及相应变更业绩比较基准)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等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及相应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若变更标的指数、业绩比较基准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等),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重要提示

修改后的基金合同自2021年3月29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已履行了规定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本次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将在本公司网站(www.furamc.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http://eid.csrc.gov.cn/fund)披露,供投资者查阅。如有疑问可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400-685-5600)咨询。

三、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请充分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特此公告。

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3月29日

附件:涉及本次修改的我司2只产品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