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上接417版)
涉及诉讼的其他发放贷款项目2020年有部分回款项目有4个,分别是广西东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宏丰林业开发有限公司、广西绿桂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潘飞,以上项目回款金额合计约8万元,故2020年拟冲回减值约8万元。
二、单项金额重大应收款项计提减值准备情况
2020年度涉及资产减值准备的单项金额重大应收账款项目9个,建议计提坏账准备金额2,554万元,冲回减值金额739万元。
(一)广西岑罗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应收钢材贸易款
情况描述:全资子公司广西岑罗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岑罗公司”)因与广州钢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开展贸易合作(以下简称“广钢公司”),投入贸易项目资金共计7,002万元,在2015年5月终止贸易合作后,当年偿还货款2,000万元,2016年还款1,251万元,2017年还款2,065万元,2018年还款540万元,2019年还款110万元,2020年还款0万元,累计收回贸易款项5,966万元。
债务人欠款可回收性分析:2020年3月岑罗公司对广钢公司进行走访,发现其因受新冠疫情影响,虽然还在经营,但经营业务很不理想,亦无其他固定资产,虽经岑罗公司每月反复催促还款,但广钢公司以他们也在追收货款暂无能力支付为由不履行还款计划。岑罗公司于2020年10月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广钢公司与纳金(广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金公司”)价值3,428.22万元的财产。截止2020年12月31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广钢公司、纳金公司四个账户,共计106万元,与其所欠货款差额较大。鉴于广钢公司2020年还款金额为0,且目前冻结有效资产仅为106万元,考虑到2020年新冠疫情对贸易行业冲击力较大,广钢公司无其他实业资产,短时间内恢复正常经营的可能性较小,出于谨慎性原则,拟将减值计提比例从2019年的70%调整到80%。
截至2019年12月31日与本事项相关的债权已计提减值725万元,2020年拟补计提减值104万元,2020年12月31日累计计提减值829万元。
(二)应收广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款项
2020年,五洲交通在北部湾产权交易所挂牌转让广西洲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洲祺公司”)、钦州钦廉林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钦廉公司”)、广西五洲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洲房地产公司”)三家公司各100%的股权,由广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产集团”)摘牌,并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完成交割手续。2020年末,五洲交通转让地产板块三家子公司后,形成了应收地产集团10,400万元股权转让款、应收地产集团153,075万元承接的债务款、应收地产集团承担的过渡期标的公司欠付的利息2,482万元、应收地产集团未支付的股权转让款和债务款的利息1,579万元,共计167,536万元。
考虑到地产集团还款能力可靠,且有广西铁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投集团”)为地产集团该笔款项提供担保。若地产集团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如期、足额支付价款,铁投集团将对未偿还部分予以及时足额偿还。综上,2020年12月31日与本事项相关的债权拟按0.5%计提减值838万元。
(三)应收广西百色美壮投资有限公司借款
情况描述:全资子公司广西坛百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坛百公司”)于2011年9月20日与五洲地产公司和百色市正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正元地产”),共同出资组建广西百色美壮投资有限公司(下简称“美壮公司”)以合作开发位于田阳县的“五洲﹒锦绣壮乡”项目。为推进土地收储工作的开展,美壮公司于2012年1月5日与坛百公司签订借款协议,借款3800万元用于支付“五洲﹒锦绣壮乡”项目征地款。2013年11月30日,美壮公司还款1400万元,剩余2400万元借款期限至2014年12月20日,目前已逾期6年。2015年5月22日起至2016年3月30日期间,美壮公司分6次共还息590万元; 2018年10月18日,坛百公司和美壮公司签订调解协议;2019年1月31日,广西高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确认借款本金2400万元,利息830万元的事实;美壮公司2019年1月31日、2月1日分2次还款500万元,其余本金和利息以美壮公司“田阳县美好生活广场”商铺进行以资抵债方式偿还。
债务人欠款可回收性分析:已查封被执行人的财产百色田阳区美好生活广场铺面,现已进入评估拍卖执行阶段。南宁中院执行庭通过摇号委托广西方正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美壮公司名下被保全的“美好生活广场”房地产项目共计4363㎡商铺进行资产评估,2020年12月11日出具评估报告,上述资产评估价值2703.99万元。根据对田阳区房地产市场的调查了解,城区商品房临街商铺单价约为5000元/㎡-6000元/㎡。而美壮公司被保全的商铺处在高速公路出口,远离城区,周边无任何商业市场,位置处于周边低洼地带,长期被雨水浸泡,根本无法正常使用,商铺真实价值极低,与法院评估的价值相差极大。同时,目前美壮公司尚未对被保全的商铺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后期交易、过户等手续将难以办理,商铺通过验收投入使用的期限也遥遥无期。以上因素将严重影响法院强制执行时对抵债商铺资产拍卖的成交率,预计将来通过法院强制执行回款的成功率极低。截止2020年12月31日,美壮项目账面欠款余额为2,315万元(含利息415万元),综合考虑,拟决定按80%计提减值。
2019年12月31日与本事项相关的债权已计提减值1,157万元,2020年拟补计提减值695万元,2020年12月31日累计计提减值 1,852万元。
(四)应收上海容顺物流有限公司款项
2020年2月8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控股子公司广西万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通公司”)的申请 ,裁定受理上海容顺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容顺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0年3月18日指定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担任容顺公司破产管理人。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一一合并财务报表》关于合并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认的规定,对于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容顺公司自2020年3月底起不再纳入合并范围。因此2020年万通公司拟对容顺公司的应收款项874万元全额计提减值损失。
(五)应收百色市铁合金冶炼有限责任公司款项
情况描述:全资子公司广西五洲兴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通公司”)因与百色市铁合金冶炼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百铁公司”)、彭卫伦、黄爱敬买卖合同纠纷,起诉至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2,560.68万元,法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受理,2020年1月10日,兴通公司向兴宁区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兴宁区人民法院分别于2020年1月14日下达裁定书:查封百铁公司投资建设的《嶺秀尚都住宅小区》的10套商铺、查封彭卫伦3处房产、冻结百铁公司4个银行账户、冻结彭卫伦6个银行账户、冻结黄爱敬5个银行账户。案件于2020年3月31日开庭。2020年5月15日,兴宁区人民法院下达判决书,判决百铁公司偿还兴通公司相关贸易款项及违约金。2020年6月10日,百铁公司、彭卫伦、黄爱敬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随后兴通公司也对法院判决不支持诉讼费的请求提起上诉。2020年8月,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上诉案件,该上诉案件于2020年11月26日开庭调解询问,2020年12月25日,南宁中院下达二审( 2020)桂01民终10421号判决书。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同时支持兴通公司增加诉讼费的诉讼请求。
债务人欠款可回收性分析:该笔买卖合同:1.百铁公司以探矿权设定质押为兴通公司提供质押担保;2.彭卫伦、黄爱敬以其拥有的百铁公司共计518.37万元的出资额提供质押担保;3.彭卫伦、黄爱敬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法院在判决中支持兴通公司对涉案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判决彭卫伦、黄爱敬承担连带责任。故按70%计提减值准备。
截至2019年12月31日与本事项相关的债权已计提减值损失1,245万元。2020年因二审判决胜诉,将预付法院诉讼费62万元计入其他应收款,按70%计提减值,2020年拟补计提减值43万元,截至2020年12月31日累计计提减值1,288万元。
(六)应收江珠高速公路珠海段有限公司款项
情况描述:全资子公司岑罗公司因与江珠高速公路珠海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珠公司”)、珠海市新长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长江公司”)股权转让纠纷,起诉至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3,897.4万元。法院于2015 年6 月15 日立案受理,江珠公司、新长江公司同年8 月11日提起反诉,反诉请求:判令岑罗公司赔偿江珠公司、新长江公司因股权收购项目终止造成的经济损失700 万元(实际损失以第三方最终评估为准)。2016年2月24日,三方达成和解协议并由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确认江珠公司、新长江公司应共同向岑罗公司返还诚意金3500万元,于2016年1-3月支付300万元,4-7月支付1200万元,8-12月支付2000万元,2017年12月31日前支付利息(按3年期贷款利率)。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反诉费由江珠公司、新长江公司负担。截至2020年12月31日,江珠公司已还本金2,980万元,剩余未还本金520万元。
债务人欠款可回收性分析:江珠公司收入主要为通行费收入,目前正常经营,年收入约2.16亿元,运营成本约0.3亿元。2020年经营虽受新冠疫情影响,但江珠公司总体偿还欠款的能力没有发生重大变化,2020年还款430万元,并承诺2021年还清款项,如不还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故2020年年底仍按50%计提减值准备。
截至2019年12月31日与本事项相关的债权已计提减值475万元,2020年拟冲回减值215万元,2020年12月31日累计计提减值260万元。
(七)应收广西骏亿江南市场开发有限公司租金
情况描述:全资子公司广西五洲金桥农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桥公司”)分别于2016年9月、2018年8月及2019年5月与广西骏亿江南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公司”)签订合同号为南金桥招合﹝2016﹞12号、JQBG201807012201、南金桥合2019-042号、南金桥合2019-043号的大棚及商铺租赁合同,合同租赁期为十二年(2016年11月1日至2028年10月30日)。根据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自交接日起三年内为免租期,免租期起止日期为自交接之日后满6个月起计。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财会﹝2007﹞14号)第三条第(二)点解释,出租人对经营租赁提供激励措施的,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1)出租人提供免租期的,承租人应将租金总额在不扣除免租期的整个租赁期间内,按直线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摊,免租期内应当确认租金费。(2)出租人承担了承租人某些费用的,出租人应当将该费用自租金收入总额中扣除,按扣除后的租金收入余额在租赁期内进行分配;承租人应将该费用从租金费用总额中扣除,按扣除后的租金费用余额在租赁期内进行分摊。金桥公司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在免租期按租赁期12年平均确认了租赁收入。截止2020年12月31日应收江南公司租金1,776万元,扣除500万保证金,应收租金余额为1,276万元。
债务人欠款可回收性分析:根据合同约定江南公司向金桥公司支付了履约保证金500万元,目前江南公司均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履约,未出现逾期情况。由于应收租金是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在免租期按租赁期12年平均确认了租赁收入产生,2020年末该应收款按2%计提坏账。
截至2019年12月31日与本事项相关的债权已计提减值39 万元, 2020年减值转回13万元,截至2020年12月31日累计计提减值26万元。
(八)应收广东信威隆物流有限公司款项
情况描述:广东信威隆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威隆公司”)为越南煤炭项目的下游客户,由于与东兴永正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正圣公司”)存在纠纷,越南煤炭项目未完成结算手续,应收信威隆公司417万元。根据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桂14民终628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判结果为双方合作终止后,万通公司向永正圣公司出具了保证金清算表,该清算表载明万通公司应退永正圣公司的保证金为-92.23万元 ,即表示永正圣公司向万通公司交付的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抵偿万通公司应扣永正圣公司的相关款项,而永正圣公司不能举证证明该清算表的计算与事实不符,因此永正圣公司要求万通公司退还保证金及资金占用费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 不予支持。该案件已经结案,应根据终审判决书及永正圣公司保证金清算表,对清算表中涉及的应收款项与保证金进行抵销。
截至2019年12月31与本事项有关的债权已计提减值417万元,2020年12月31日拟转回减值417万元,2020年12月31日累计计提减值0万元。
(九)应收钦州市天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款项
情况描述:2013年10月开始,控股子公司万通公司的子公司广西万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通进出口公司”)与钦州市天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堃公司”)开展汽车贸易,由进出口公司负责出资购买汽车,天堃公司负责销售,合同签署后,万通进出口公司共向天堃公司销售汽车36辆,合同总价1263.7万元,截至2017年1月31日,天堃公司只向万通进出口公司支付车款1169.52万元,尚有94.18万元车款未支付。万通进出口公司多次派人到天堃公司催款,但对方都以各种理由拖延归还车款。万通进出口公司于2018年1月提起诉讼。
2018年7月5日收到法院2018年6月25日作出的一审判决:1.天堃公司向万通进出口公司支付汽车货款94.18万元;天堃公司向万通进出口公司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以94.18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4月1日期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上50%计付);案件受理费1.56万元,由天堃公司负担。天堃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0年9月16日万通公司、万通进出口公司、天堃公司、王小兵到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签订执行和解协议,约定万通进出口公司将本案债权债务转让给万通公司,天堃公司于2020年9月17日前转账100万给万通公司,本案债务了结。2020年9月17日收到王小兵代支付款项100万元。
截至2019年12月31日与本事项有关的债权已计提减值94万元。2020年收到天堃公司支付的款项100万元,2020年12月31日拟转回减值94万元,2020年12月31日累计计提减值准备0元。
三、存货中的开发成本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情况
为准确反映公司存货中开发成本的资产状况,公司聘请中介机构中联资产评估集团广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资产评估公司”)为公司存货中的开发成本进行资产减值测试,包括五洲商贸中心项目、凭祥万通人才小高地项目、中国东盟(凭祥)国际客运站第一期项目三个项目。根据中联资产评估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联桂资评报字2021第0031号),采用剩余法对相关存货在2020年12月31日的可变现净值进行了评估。其中五洲商贸城中心项目存在一定的资产减值,账面价值15,615万元,评估价值13,541万元,评估减值2,074万元。中国东盟(凭祥)国际客运站第一期项目因周边的配套慢慢成熟有一定的资产价值回升,账面价值4,234万元,评估价值4,298万元,评估增值64万元。
为了更加公允的反映公司的资产价值,2020年公司拟对中国东盟(凭祥)国际客运站第一期项目冲回存货减值准备 64万元,计提五洲商贸中心项目减值2,074万元,合计计提存货减值准备2,010万元。
四、存货-库存商品项目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情况
万通进出口公司库存商品一铁矿石账面金额729.49万元。根据广西航振工程测绘有限公司的报告,万通进出口公司位于钦州和防城港两处铁矿石合计5990.8m3。该体积在2020年末未发生变化。根据2016年对万通进出口公司查封的防城港丰山金贸易有限公司的2.6万吨铁矿石进行评估(《价格评估结论书》(桂评价值字[2016]0076号),报告显示被查封的铁矿石2016年平均含铁量为47.771%。万通进出口公司账面的铁精粉是2014年从防城港市丰山金公司采购得来,推测万通进出口公司库存铁精粉含铁量已由65%下降至47%。2014至2016年,铁精粉含铁量18%,年平均含铁量下降6%。推测2020年铁精粉含铁量下降至=47%-6%*4=23%。现场查看,铁矿粉已堆积在一起时,无法区分不同品种的铁矿粉。推测剩余的铁矿粉和铁精粉平均含铁量下降约24%,分别为22%和31%。根据3种铁矿石的数量作为权重,可以推测出万通进出口公司的铁矿石的平均含铁量为26%。含铁量为65%左右的铁精粉密度在2.2-3.3吨/立方米。现场查看,铁矿石长期堆存于户外,缺乏有效的安全保护措施,无防护膜。出于谨慎性考虑,选取2.2吨/立方米。由于实际含铁量下降,推测铁矿石1立方米=2.20吨*(26%/65%)=0.98吨,推测重量=5990.8*0.78=4672.82吨。
经查看矿产资源网,鉴定基准日广西柳州地区铁精粉含铁量64%的铁精粉的价格为700元/吨,含铁量每增减1%,价差平均为18元(依据《价格评估结论书》(桂评价值字[2016]0076号)),那么含铁26%的铁精粉单价=700元/吨-(64%-26%)*18元/吨=16元/吨。因此:万通进出口公司铁矿石存货的价值=4672.82吨*16元/吨/10000=7.47万元。预计销售铁矿石存货将发生1%的销售费用,即:7.48*1%=0.07万元,因此存货可变现净值为7.4万元,铁矿石存货发生减值722万元。
截至2019年12月31日铁矿石存货累计计提712万元,2020年12月31日拟补计提10万元坏账准备,累计计提铁矿石资产减值准备722万元。
五、计提长期股权投资-上海容顺物流有限公司计提减值的情况
2020年2月8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万通公司的申请 ,裁定受理容顺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0年3月18日指定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担任容顺公司破产管理人。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一一合并财务报表》关于合并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认的规定,对于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容顺公司自2020年3月底起不再纳入合并范围。因此2020年万通公司拟对容顺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计提60万元减值损失。
六、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合越公司计提减值的情况
公司 2016年7月18日召开的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收购广西凭祥新恒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恒基公司”)60%股权的议案,2016年7月21日公司和黄海乐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双方依据《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广西凭祥新恒基投资有限公司60%股权资产评估报告》(中通桂评报字〔2016〕第121号),确定新恒基公司60%股权的转让价为3673.97万元。2016年7月26日公司向黄海乐支付第一笔股权转让款2,000.00万元,2016年7月27日新恒基公司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2016年7月28日向黄海乐支付第二笔股权转让款1,000.00万元,2016年9月30日向黄海乐支付剩余股权转让价款673.97万元。新恒基公司主营业务为房地产开发及物流贸易。2017年广西凭祥新恒基投资有限公司更名为广西凭祥合越投资有限公司。
2020年12月31日公司聘请中介机构中联资产评估公司对广西凭祥合越投资有限公司的股权进行减值测试,出具《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对其持有广西凭祥合越投资有限公司60%股权减值测试评估项目资 产 评 估 报 告》(中联桂资评报字〔2021〕第0032号),评估结果为60%股权的可回收金额为814万元。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已计提减值准备1,898万元,2020年拟补计提962万元,截至2020年12月31日对合越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累计计提减值准备2,860万元。
七、对2020年度合并利润表的影响
公司本期对诉讼项目、应收账款、大额资产等计提减值共计5,660万元,冲回减值共计1,514万元,合计减少2020年度合并报表利润总额4,146万元。本事项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3月31日
证券代码:600368 证券简称:五洲交通 公告编号:临2021-008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固定资产与投资性房地产净残值率
和折旧年限暨会计估计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估计变更,是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一固定资产》的相关规定,对部分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的残值率和折旧年限进行变更。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相关规定,本事项属于会计估计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无需对以前年度进行追溯调整,因此不会对公司已披露的财务报告产生影响。经测算,本次会计估计变更将使公司本年度折旧费用增加人民币641.55万元,净利润减少732.37万元。
一、概述
(一)变更原因
为了更公允地反映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使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预计残值率、折旧年限与其实际残值和使用寿命更加接近,适应公司业务发展和内部资产管理的需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一固定资产》 第十九条“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使用寿命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残值率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预计残值率” 的相关规定,公司拟于2021年1月1日起变更部分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的残值率和折旧年限(注:公司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参照固定资产的相关规定计提折旧)。
(二)变更日期
自2021年1月1日起。上述事项尚需要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二、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变更前后固定资产残值率和折旧年限介绍
1.变更前的固定资产残值率和折旧年限
公司固定资产折旧除高速公路资产按交通运输部《高速公路公司财务管理办法》采用车流量法计算折旧外,其他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各类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率及折旧率如下:
■
2.变更后的固定资产残值率和折旧年限
公司固定资产折旧仍除高速公路资产按交通运输部《高速公路公司财务管理办法》采用车流量法计算折旧外,其他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变更后各类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率及折旧率如下:
■
(二)变更前后投资性房地产残值率和折旧年限介绍
1.变更前的投资性房地产残值率和折旧年限
公司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对投资性房地产成本减累计减值及净残值后按直线法计算折旧或摊销,投资性房地产的使用年限和预计的残值率如下:
■
2.变更后的投资性房地产残值率和折旧年限
本公司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对投资性房地产成本减累计减值及净残值后按直线法计算折旧或摊销,变更后的投资性房地产的使用年限和预计的残值率如下:
■
(三)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相关规定,本事项属于会计估计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无需对以前年度进行追溯调整,因此不会对公司已披露的财务报告产生影响。不考虑其他因素影响,经测算,本次会计估计变更将使公司本年度折旧费用增加人民币641.55万元,净利润减少732.37万元。
三、独立董事、监事会结论性意见
(一)独立董事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估计变更属于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国家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本事项属于会计估计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无需对以前年度进行追溯调整,因此不会对公司已披露的财务报告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并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未损害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监事会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估计变更是依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变更。
四、上网公告附件
(一)独立董事关于对公司固定资产与投资性房地产净残值率和折旧年限暨会计估计变更的独立意见;
(二)公司第九届监事会对公司固定资产与投资性房地产净残值率和折旧年限暨会计估计变更的审核意见。
特此公告。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3月31日
证券代码:600368 证券简称:五洲交通 公告编号:临2021-009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属于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执行该项新会计准则不会对公司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亦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
一、概述
(一)变更原因
为进一步规范租赁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列报,同时保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全面趋同,财政部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一租赁》(财会〔2018〕35号),要求境内A股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变更日期
由于财政部的上述准则规定,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分别按照以上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处理。上述事项尚需要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二、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新租赁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新租赁准则在租赁定义和识别、承租人会计处理方面作了较大修改,出租人会计处理基本延续现有规定。其核心变化是取消了承租人关于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的分类,要求承租人对所有租赁(选择简化处理的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除外)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并分别确认折旧和利息费用。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1.完善了租赁的定义,增加了租赁识别、分拆、合并等内容。
新租赁准则将租赁定义为“在一定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的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对价的合同”,并进一步说明如果合同中一方让渡了在一定期间内控制一项或多项已识别资产使用的权利以换取对价,则该合同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同时,新租赁准则还对包含租赁和非租赁成分的合同如何分拆,以及何种情形下应将多份合同合并为一项租赁合同进行会计处理作了规定。
2.核心改变内容:取消承租人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的分类,要求对所有租赁(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除外)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新租赁准则下,承租人不再将租赁区分为经营租赁或融资租赁,而是采用统一的会计处理模型,对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以外的其他所有租赁均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并分别计提折旧和利息费用。
短期租赁,是指在租赁期开始日,租赁期不超过12个月的租赁。低价值资产租赁,是指单项租赁资产为全新资产时价值较低的租赁。承租人对于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可以选择不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而是采用与现经营租赁相似的方式进行会计处理。
3.改进承租人后续计量,增加选择权重估和租赁变更情形下的会计处理。
原租赁准则未对租赁期开始日后选择权重估或合同变更等情形下的会计处理作出明确规范,导致实务中多有争议且会计处理不统一。新租赁准则明确规定发生承租人可控范围内的重大事件或变化,且影响承租人是否合理确定将行使相应选择权的,承租人应当对其是否合理确定将行使续租选择权、购买选择权或不行使终止租赁选择权进行重新评估。租赁变更,是指原合同条款之外的租赁范围、租赁对价、租赁期限的变更。企业应视其变更情况将其作为一项单独租赁进行会计处理或重新计量租赁负债。
4.丰富出租人披露内容,为报表使用者提供更多有用信息。
关于出租人发生的经营租赁,原租赁准则仅要求出租人披露各类租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新租赁准则要求出租人增加披露相关租赁收入及未折现租赁收款额等信息。此外,出租人还应当根据理解财务报表的需要,披露有关租赁活动的其他定性和定量信息。
(二)对公司的影响
对公司合并范围内所有的租赁业务梳理后,根据衔接规定,首次执行本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2021年首次执行后,对公司财务报表项目列示产生影响。执行该项新会计准则不会对公司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亦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
三、独立董事、监事会结论性意见
(一)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属于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国家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执行该项新会计准则不会对公司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亦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并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未损害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依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上网公告附件
(一)独立董事关于对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二)公司第九届监事会对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审核意见。
特此公告。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3月31日
证券代码:600368 证券简称:五洲交通 公告编号:2021-010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1年4月29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1年4月29日 15点 30分
召开地点:广西南宁市民族大道115-1号现代国际大厦28楼公司第二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1年4月29日
至2021年4月29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议案主要内容详见公司同时在《中国证券报纸》、《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材料公司将提前5个交易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2、特别决议议案:无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7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10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时间 2021年4月23日9:00一11:00,15:00一17:00。
(二)登记地点 广西南宁市民族大道115-1号现代国际大厦26楼公司证券部
(三)登记办法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应持以下证件资料办理登记:
1、自然人股东: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持股凭证;
2、代表自然人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代理人:代理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自然人股东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持股凭证;
3、代表法人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法人股东营业执照、持股凭证;
4、法定代表人以外代表法人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代理人:代理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法人股东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股东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持股凭证。 拟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可持以上证件资料原件(法人股股东营业执照可以复印件加盖公章)直接到公司办理出席登记,也可以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其中以信函或传真方式进行登记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请在参会时将上述证件原件交会务人员并经律师确认。参会登记不作为股东依法参加股东大会的必备条件,但应持上述证件资料原件经律师确认参会资格后出席股东大会。
六、其他事项
邮政编码:530028
联系地址:广西南宁市民族大道115-1号现代国际大厦26楼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联系人:李铭森
联系电话:0771-5520235、5525323
传真号码:0771-5520235、5518111
(二)本次现场会议会期半天,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3月31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1年4月29日召开的贵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0368 证券简称:五洲交通 公告编号:2021-011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仲裁案件进展的公告
五洲交通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前期披露的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与河池市铁达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成源矿冶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五洲交通”)因股权转让纠纷将河池市铁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铁达公司”)、广西成源矿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源公司”)起诉至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6,082.72万元。法院于2018年7月24日立案受理,2019年4月22日开庭审理,2019年10月10日判决:1.解除原告五洲交通与被告铁达公司、成源公司于2014年4月15日签订的《股权收购意向书》;2.被告铁达公司返还五洲交通股权收购预付款5,000万元;3.被告铁达公司赔偿五洲交通利息损失1,077.72万元(以本金5,0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4年5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现暂计至2018年6月30日);4.被告铁达公司赔偿五洲交通律师费5万元;5.驳回五洲交通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34.59万元、保全费0.5万元,共计35.09万元,由被告铁达公司负担。因铁达公司拒不执行判决义务,五洲交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强制执行申请。近期查封铁达公司所有的位于河池市金城江区新建东路二巷2号房屋:A栋证号为河房产权证字第00049007号;B栋证号为河房权证字第00049005号;C栋证号为河房权证字第00049006号;河房权证字第00049004号。轮候查封铁达公司河池市金城江区南新西路48号房屋,不动产权证号为河房权证字第00018644号。查封铁达公司河池市新建东路二巷2号宗地,不动产权证号为河国用(2010)第0070号。查封铁达公司河池市金城江区南新西路58号宗地,不动产权证号为河国用(2008)第1124号。
(二)五洲交通与黄海乐合同纠纷一案
五洲交通因合同纠纷将黄海乐起诉至凭祥市人民法院,涉案金额0元。法院于2018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黄海乐提起反诉,反诉涉案金额5,285.98万元。因反诉涉及标的金额超过基层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凭祥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14日裁定将本案移送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31日立案受理,于2019年10月22日开庭审理,并于2020年2月11日判决:1.确认黄海乐于2018年9月10日向五洲交通发出解除合同通知的行为无效;2.驳回黄海乐的反诉请求。案件受理费15.31万元由黄海乐负担。黄海乐不服一审判决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西高院”)上诉。二审法院广西高院于2020年6月4日开庭审理,2020年6月15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5.31万元(黄海乐已预交),由黄海乐负担。2020年11月9日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应诉通知。2020年12月24日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定:驳回黄海乐再审申请。
(三)五洲交通与黄海乐、广西奥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
五洲交通因股权转让纠纷将黄海乐、广西奥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润公司”)起诉至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为3485.69万元。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30日立案受理。黄海乐提起管辖权异议申请,2020年3月19日收到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黄海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黄海乐不服裁定,向广西高院提起上诉。广西高院于2020年4月27日裁定本案由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8日受理立案,2021年1月4日裁定:因本案审理必须以另案审理结果为依据,故本案依法应中止诉讼。
(四)全资子公司广西五洲金桥农产品有限公司与广西巨东种养集团有限公司、宁承东关于货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广西五洲金桥农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桥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将广西巨东种养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东公司”)、宁承东起诉至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680.82万元。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8日立案受理,2015年1月28日开庭审理,2015年1月30日作出一审判决:(1)巨东公司支付金桥公司货款500万元;(2)巨东公司支付金桥公司2013年11月20日前逾期付款利息25.99万元;(3)巨东公司支付金桥公司2013年11月20日后逾期付款利息;(4)巨东公司赔偿金桥公司律师费8万元;(5)宁承东对上述四项承担连带责任。判决于2015年6月23日生效,经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移交至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执行。已执行冻结巨东公司在广西巨东食品有限公司80%股权、查封宁承东汽车一台。因冻结的财产为另案抵押物,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处置,2016年3月7日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下发《执行裁定书》,裁定终止本次执行。2019年11月27日收到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寄来巨东公司破产债权申报通知书。金桥公司于2020年1月20日提交债权申报,并于近期参加债权人会议。
(五)金桥公司与广西玉林三山坡农业实业有限公司、巨东公司、宁承东关于货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金桥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将广西玉林三山坡农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山坡公司”)、巨东公司、宁承东,起诉至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兴宁区法院”),涉案金额1,051.47万元。兴宁区法院于2014年9月8日立案受理,2015年1月29日开庭审理, 2015年2月13日兴宁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1)三山坡公司支付金桥公司货款672.9万元;(2)三山坡公司支付2013年11月20日前逾期付款利息28.06万元;(3)三山坡公司支付金桥公司2013年11月20日后逾期付款利息;(4)三山坡公司赔偿金桥公司律师费10万元;(5)巨东公司、宁承东对上述四项承担连带责任。判决于2015年6月23日生效,兴宁区法院于2015年6月24日受理强制执行申请并将本案移交至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执行。已查封三山坡公司的一块面积为93,358.49平方米的工业用地及担保人宁承东名下一块面积为162.46平方米的土地。因冻结的财产为另案抵押物,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处置,2016年3月7日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下发《执行裁定书》,裁定终止本次执行。2020年7月12日收到法院寄来三山坡公司破产债权申报通知书,金桥公司于8月13日申报债权。金桥公司于2020年9月4日参加债权人会议,2020年9月17日向管理人申请对三山坡公司的不动产状况进行核实。2020年12月21日,金桥公司收到管理人的复函以及法院的裁定书,裁定对土地使用权证号及土地面积、土地抵押面积的内容进行了补正,金桥公司于2021年3月12日针对该补正裁定书向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第三人撤销之诉申请。
(六)金桥公司与广西国泰富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合作合同纠纷一案
金桥公司因合作合同纠纷,将广西国泰富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富邦”)起诉至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728.04万元。因金桥公司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根据级别管辖的有关规定,案件移交至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金桥公司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为:1、依法确认未销售的30号楼的01、15、16、30号房屋,31号楼的01、15、16号房屋,32号楼的16、16B、18、19、20、21、22、23、23B、25、26、26B、28、30号房屋,33号楼的01、02号共计23套房归原告所有。2、依法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合作开发“台湾农产品交易区”项目多分的款项共计1,818.51元。3、本案诉讼费以及鉴定费由被告承担。为此,涉案金额变更为4026.31万元。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分别于2018年3月15日、2018年5月18日开庭审理。2018年10月25日法院判决:1.确认原告金桥公司对位于南宁金桥农产品批发市场“台湾农产品交易区”尚未销售的32#楼的16、16B、18、19、20、21、22、23、23B、25、26、26B、28、30号共计14套房屋享有所有权;2.被告国泰富邦返还原告金桥公司合作开发“台湾农产品交易区”项目多分的款项1185.56万元;3.驳回原告金桥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31万元,鉴定费15.09万元,合计39.40万元,由金桥公司负担19.70万元,国泰富邦负担19.70元。金桥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并向广西高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于2019年12月6日开庭审理,2020年12月30日作出民事调解书:1.尚余未分配的23套房屋归金桥公司所有;2.双方确认剩余未分配款项为412.00万元;3.一审受理费、鉴定费双方承担一半。二审受理费、诉讼代理费各自承担;4.金桥公司应付国泰富邦392.29万元。
(七)金桥公司与李玉民关于合同纠纷一案
金桥公司因与李玉民合同纠纷,将李玉民诉至南宁市兴宁区人法院。法院于2019年4月19日立案受理,2019年10月31日开庭审理,2019年11月13日判决:1.被告李玉民向原告金桥公司偿还欠款42.85万元;2.被告李玉民向原告金桥公司支付合同约定的收益款17.65万元;3.被告李玉民向原告金桥公司支付利息(计算方式:以42.85万元+17.65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4月1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4.被告李玉民向原告金桥公司支付律师费3万元;5.被告李玉民向原告金桥公司支付保函费1,988元;6.驳回被告李玉民的反诉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4万元,反诉案件受理费9,314元,案件保全费3,833元,合计2.36万元,由被告李玉民负担。李玉民不服一审判决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于2020年5月25日开庭审理,2020年6月12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3万元(上诉人李玉民已预交),由上诉人李玉民负担。因被告未按判决执行,法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强制执行申请,2020年12月24日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李玉民名下的位于南宁市江南区五一路180号保利城2号楼2单元904号房。
(八)金桥公司与黄义硕关于合同纠纷一案
金桥公司因与黄义硕合同纠纷,将黄义硕诉至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2019年11月26日收到法院判决:1.被告黄义硕向原告金桥公司偿还欠款91.77万元;2.被告黄义硕向原告金桥公司支付合同约定的收益款15.28万元;3.被告黄义硕向原告金桥公司支付利息(计算方式:以91.77万元+15.28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4月1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0.8%计算);4.被告黄义硕向原告金桥公司支付律师3.6万元;5.被告黄义硕向原告金桥公司支付保函费3,601.80元;6.驳回被告黄义硕的反诉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6万元,反诉案件受理费4,856元,案件保全费5,000元,合计2.55万元,由被告黄义硕负担。黄义硕不服一审判决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于2020年5月25日开庭审理,2020年6月12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56万元(上诉人黄义硕已预交),由上诉人黄义硕负担。因黄义硕未按判决履行,法院于近期受理强制执行申请。
(九)子公司广西万通进出口贸易公司与中国铁路物资柳州物流有限公司、柳州凯迪矿业有限公司、金枫(防城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中国铁路物资柳州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物流”)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将广西万通进出口贸易公司(以下简称“万通进出口公司”)、柳州凯迪矿业有限公司、金枫(防城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枫公司”)诉至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074.58万元。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6日开庭审理,2018年5月30日判决:1.被告万通进出口公司向中铁物流赔偿因财产保全申请错误给该公司造成的铁矿石价格下降损失524.12万元;2.被告万通进出口公司向原告中铁物流赔偿因财产保全申请错误给该公司造成的铁矿石货物堆存费损失136.37万元;3.驳回原告中铁物流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63万元,由原告中铁物流负担3.32万元,被告万通进出口公司负担5.30万元。万通进出口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于2018年6月20日向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8日开庭审理,2019年1月24日裁定:1.撤销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2017)桂0602民初494号民事判决;2.本案发回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重审。万通进出口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63万元,本院予以退回。重审法院于2019年9月25日开庭。2019年10月31日收到法院通知书,中铁物流申请涉案铁矿石贬值损失进行鉴定。2020年3月27日收到鉴定评估报告。重审一审法院于2020年4月2日再次开庭审理,并于2020年4月7日判决:1.被告万通进出口公司向原告中铁物流赔偿因财产保全申请错误造成12,419.99吨铁矿石的贬值损失380.54万元;2.驳回原告中铁物流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70万元,价格评估费3万元,两项合计10.70万元(原告中铁物流已预交),由原告中铁物流负担6.33万元,被告万通进出口公司负担4.37万元。万通进出口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重审二审法院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9日开庭审理,2020年8月26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0年12月21日收到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裁定将五洲交通控股子公司广西万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万通公司”)列为本案被执行人。2020年12月23日广西万通公司提起执行异议。万通进出口公司不服重审二审判决,于2021年3月1日向广西高院申请再审。2021年3月1日,广西高院受理再审申请,进行立案审查。
(十)万通进出口公司与钦州市天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万通进出口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将钦州市天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堃公司”)起诉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19.73万元。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27日立案受理,于2018年4月23日开庭审理。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5日判决:天堃公司向万通进出口公司支付货款94.18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94.18万元为基础,自2014年4月1日起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上浮50%计付)。案件受理费1.56万元,由天堃公司负担。天堃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万通进出口公司向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9年7月2日,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执行申请。2020年9月16日签订执行和解协议。近期收到还款100万元。
(十一)万通进出口公司与金枫(防城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柳州凯迪矿业有限公司关于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
金枫公司因债权人代位权纠纷将被告万通进出口公司、第三人柳州凯迪矿业有限公司起诉至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为84.67万元。2018年10月8日,防城港港口区人民法院裁定本案移送凭祥市人民法院处理。凭祥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7日开庭审理,2019年11月15日判决:驳回金枫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3万元,由金枫公司负担。金枫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5日开庭审理,近期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十二)万通进出口公司与金枫公司关于仓储合同纠纷一案
金枫公司因仓储合同纠纷,将万通进出口公司起诉至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为393.65万元。2018年10月8日,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裁定本案移送凭祥市人民法院审理。凭祥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7日开庭审理,并于2019年12月2日判决:驳回金枫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83万元,由金枫公司负担。金枫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万通进出口公司2020年5月20日收到中止诉讼民事裁定。二审法院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期开庭审理并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十三)万通进出口公司与广西长实商贸有限公司、广西航联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万通进出口公司因与广西长实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实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将长实公司、广西航联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联投资”)诉至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宁中院”),涉案金额5,080.74万元。南宁中院于2018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并于2019年6月25日开庭审理。2019年11月6日收到南宁中院判决:被告长实公司与被告航联投资共同返还原告万通进出口公司货款5,080.74万元。案件受理费29.68万元由长实公司与航联投资共同负担,原告万通进出口公司已向法院预交46.84万元,多预交17.16万元由法院退回给原告万通进出口公司。因被告不履行判决义务,根据万通进出口公司的申请,南宁中院于2020年5月15日受理强制执行申请。因无可供执行财产,南宁中院于2020年12月1日作出裁定终止本次执行程序。截至公告日,累计收到回款7万元。
(十四)万通进出口公司与长实公司、航联投资关于合同纠纷一案
万通进出口公司因与长实公司合作协议纠纷,将长实公司、航联投资诉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70万元。法院于2018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并于2019年5月21日开庭审理。2019年11月25日收到法院判决:1.解除原告万通进出口公司与被告长实公司于2013年4月19日签订的《合作协议》(合同编号:WT-MY-2013-04-012-001);2.被告长实公司、航联投资公司共同向原告万通进出公司返还合作包干费170万元。案件受理费2.01万元,由被告长实公司、航联投资公司共同负担。因被告不履行判决义务,根据万通进出口公司的申请,法院于2020年7月13日受理强制执行申请。因无可供执行财产,法院于2020年10月28日作出的终结本次执行裁定。截至公告日,尚未收到回款。
(十五)万通进出口公司与广西启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万通进出口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将广西启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帆公司”)起诉至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4,166.12万元。法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受理。万通进出口公司于2020年10月27日追加毛彬、广西新合力冶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合力公司”)为被告。法院于2021年3月18日开庭审理。截至本公告日,尚未判决。
(十六)万通进出口公司与启帆公司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万通进出口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将启帆公司起诉至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291.20万元。法院于2020年1月20日立案受理。万通进出口公司于2020年10月27日追加毛彬、新合力公司为被告。截至本公告日,尚未开庭审理。
(十七)万通进出口公司与启帆公司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万通进出口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将启帆公司起诉至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170.40万元。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25日立案受理。万通进出口公司于2020年10月27日追加毛彬、新合力公司为被告。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8日开庭审理。截至本公告日,尚未判决。
(十八)子公司广西凭祥万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凭祥市海润实业有限公司关于合同纠纷一案
凭祥市海润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润实业”)因合同纠纷将广西凭祥万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凭祥万通公司”)诉至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8651.34万元。法院于2018年7月20日发来《应诉通知书》,并于2019年6月6日开庭。2020年1月9日收到法院一审判决:1.凭祥万通公司应支付海润实业利润分成款303.70万元;2.凭祥万通公司应支付海润实业工程款627.51万元;3.凭祥万通公司应支付海润实业可得利润分成款828.64万元;4.海润实业应支付凭祥万通公司利润分成款123.97万元;5.驳回海润实业的其他诉讼请求;6.驳回凭祥万通公司的反诉请求。上述款项,凭祥万通公司应支付海润实业1,759.85万元,海润实业应支付凭祥万通公司123.97万元。相互抵销后,凭祥万通公司尚应支付给海润实业1,635.88万元。本诉案件受理费47.45万元,由海润实业负担38万元,由凭祥万通公司负担9.45万元;反诉案件受理费3.93万元,由凭祥万通公司负担;评估费10.50万元,测绘费4.40万元,共14.90万元,由海润实业负担4.47万元,凭祥万通公司负担10.43万元。凭祥万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广西高院提起上诉。近期二审法院开庭审理。截至本公告日,尚未判决。
(十九)凭祥万通公司与四川圳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凭祥万通公司因与四川圳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圳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将圳成公司诉至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约2,212.52万元。法院于2018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并于2019年6月27日开庭审理,2019年10月9日判决:驳回凭祥万通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25万元(原告凭祥万通公司已预交)由凭祥万通公司负担。一审判决生效后,凭祥万通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广西高院于2020年8月7日开庭审理,2020年9月7日判决:1.撤销一审判决;2.圳成公司支付凭祥万通公司货款2212.52万元;3.一审案件受理费15.24万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24万元,合计30.49万元,由圳成公司负担。2021年1月18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
(二十)凭祥万通公司与贵州毅昭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广西开投燃料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凭祥万通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将贵州毅昭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毅昭公司”)起诉至凭祥市人民法院,涉案金额84.72万元。法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受理。2019年4月11日开庭审理,法院于2020年2月27日一审判决:1.毅昭公司向凭祥万通公司返还货款62.64万元。2.驳回凭祥万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3万元,保全费4756元,合计1.70万元,由凭祥万通公司负担4428元,毅昭公司负担1.26万元。毅昭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于2020年6月30日开庭审理,2020年9月4日判决:1.撤销凭祥法院(2019)桂1481民初1号民事判决;2.驳回凭祥万通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23万元,保全费4,756元,合计1.70万元由凭祥万通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23万元由凭祥万通公司负担。2021年3月4日,凭祥万通公司向广西高院申请再审。2021年3月15日,广西高院受理再审申请进行立案审查。
(二十一)凭祥万通公司与凭祥市海润边贸专业合作社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凭祥万通公司因与凭祥海润边贸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海润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将海润合作社诉至凭祥市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50万元。法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受理,并于2019年9月11日开庭审理。2020年3月2日收到一审判决:1.解除凭祥万通公司与海润合作社于2016年7月6日签订的《农产品购销合同》;2.海润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凭祥万通公司返还货款150万元及支付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以15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自2016年7月9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83万元、保全费0.5万元,合计2.33万元,由海润合作社负担。海润合作社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于2020年5月7日开庭审理,2020年7月16日判决:1.撤销凭祥市人民法院做出的一审(2019)桂1481民初594号民事判决;2.驳回凭祥万通公司的诉讼请求;3.一审受理费1.83万元、保全费0.5万元、二审受理费1.83万元由凭祥万通公司负担。凭祥万通公司不服二审判决,于2021年1月15日提交再审申请。2021年1月28日广西高院受理再审申请。截至本公告日,尚未开庭。
(二十二)凭祥万通公司与启帆公司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凭祥万通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将启帆公司起诉至凭祥市人民法院,涉案金额562.27万元。法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受理,2020年9月15日开庭审理。近期判决:1.解除凭祥万通公司与启帆公司签订的三份《采购合同》;2.启帆公司向凭祥万通公司退还货款562.27万元;3.启帆公司负担全部案件受理费。
(二十三)广西万通公司申请对上海容顺物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广西万通公司以被申请人上海容顺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容顺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于2019年12月5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上海容顺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法院于2020年2月8日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为上海容顺公司管理人。2020年4月22日,法院发布公告称定于2020年7月2日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管理人于2020年12月18日向法院申请终结破产程序。2020年12月18日,法院裁定确认广西万通公司与凭祥万通公司的债权金额。同日,裁定宣告上海容顺公司破产,终结破产程序。2021年1月22日,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准予上海容顺公司注销登记。
(二十四)子公司广西凭祥合越投资有限公司与黄海乐、奥润公司凭祥分公司、奥润公司关于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
广西凭祥合越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越公司”)因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将黄海乐、奥润公司凭祥分公司、奥润公司起诉至凭祥市人民法院,涉案金额203.05万元。法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受理。2019年6月4日开庭审理。法院于2020年4月3日一审判决:驳回合越公司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63万元,由合越公司负担。合越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于2020年5月21日开庭审理。2020年6月30日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63万元,由合越公司负担。2020年9月24日广西高院受理合越公司再审申请。2020年12月10日广西高院作出裁定,驳回合越公司的再审申请。
(二十五)黄海乐与王刚、刘敏赞、覃世松、韦浩,第三人合越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
黄海乐因与王刚、刘敏赞、覃世松、韦浩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将王刚、刘敏赞、覃世松、韦浩,第三人合越公司等诉至凭祥市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004.56万元。合越公司于2019年10月15日收到法院案件材料。法院于2019年11月13日开庭审理,分别于2019年11月13日、2020年3月18日开庭审理,2020年8月24日一审判决:1.刘敏赞、覃世松、韦浩赔偿合越公司1.60万元;2.驳回黄海乐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21万元,黄海乐负担8.19万元,刘敏赞、覃世松、韦浩负担131元。黄海乐不服一审判决,于2020年8月29日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2日开庭审理,2021年1月4日裁定发回重审。
(二十六)全资子公司广西岑罗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与江珠高速公路珠海段有限公司、珠海市新长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关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
广西岑罗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岑罗公司”)因与江珠高速公路珠海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珠公司”)、珠海市新长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长江公司”)股权转让纠纷,将江珠公司、新长江公司起诉至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珠海法院”),涉案金额3,897.40 万元。珠海法院于2015年6月 15日立案受理,江珠公司、新长江公司同年8 月11 日提起反诉,反诉请求:判令岑罗公司赔偿江珠公司、新长江公司因股权收购项目终止造成的经济损失700万元(实际损失以第三方最终评估为准)。2016年2月24日三方达成和解协议,并由珠海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和解协议签订后,江珠公司支付本金100万元,后因江珠公司未按约定执行,岑罗公司申请强制执行。2016年7月27日,江珠公司出具《付款计划》,岑罗公司向法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因江珠公司未能按计划还款,近期岑罗公司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已立案受理。截至本公告日,江珠公司已累计还款2,980万元。
(二十七)岑罗公司与广西心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合同纠纷一案
岑罗公司因合同纠纷将广西心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心海公司”)起诉至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0元。心海公司2020年11月23日提出反诉,反诉请求:1.判令岑罗公司向心海公司支付废土清运费41.82万元;2.反诉受理费由岑罗公司承担。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2日受理立案。心海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2020年5月26日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心海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心海公司不服该裁定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8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分别于2020年12月23日、2021年1月28日开庭审理,2021年2月24日判决:1.解除原告岑罗公司与被告心海公司于2008年7月14日签订的《广西筋竹至岑溪高速公路岑溪配套服务区(含加油站)项目BOT(即投资、建设、经营、移交)转让合同》;2.驳回反诉原告心海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69万元,反诉费3786元,共计5.07万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心海公司负担。
(二十八)全资子公司广西坛百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与广西百色美壮投资有限公司、百色市同创佳业投资有限公司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广西坛百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坛百公司”)因与广西百色美壮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壮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将美壮公司、百色市同创佳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创佳业公司”)起诉至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3,546.02万元。美壮公司于2016年11月10日提出反诉,反诉请求:判令坛百公司向美壮公司支付损失赔偿金100万元。2017年7月4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1.美壮公司向坛百公司返还借款本金2,400万元;2.美壮公司向坛百公司支付利息110.05万元;3.美壮公司向坛百公司支付逾期利息及违约金(以借款本金2,4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付,从2014年12月21日起计至本案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4.同创佳业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1.91万元、财产保全受理费5,000元,合计22.41万元(坛百公司已预交)由两被告共同承担。美壮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广西高院提起上诉。2018年6月13日,广西高院已开庭审理该案。2019年1月31日,在法院的组织下达成调解协议:1.美壮公司确认欠坛百公司债务总金额为3,230万元,其中本金2,400万元,截止2018年9月21日止,借款合同期内利息为110万元,逾期利息为720万元;2.美壮公司对上述欠款本息支付方式为:在二审法院签订调解协议当天支付500万元,余下2,730万元以美壮公司被查封的商铺抵债,商铺交付时间为2019年9月30日前,标准为:外墙、电梯、消防工程完成安装,水电到位,内部粗装修达到交付标准及办理不动产登记条件,交房时不动产登记材料一并交付给坛百公司,商铺价值由双方共同委托自治区国资委数据库中的中介评估机构在2019年9月30日前进行评估,按评估价值的55%抵偿上述债务。以上商铺不足抵偿2,730万元债务的,美壮公司用其他财产偿还。3.同创佳业公司对美壮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美壮公司未能按本调解协议第二条约定的时间支付500万元,或者支付500万元后未能按约定的条件交付商铺的,坛百公司有权按一审判决书确定的债务申请强制执行。5.一审案件受理费21.91万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21.91万元(坛百公司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21.91万元(美壮公司已预交),全部由美壮公司负担,美壮公司负担的一审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在2019年9月30日前一并支付给坛百公司。6.本协议各方签字后即生效,并以此申请高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二审案件受理费21.91万元(美壮公司已预交),减半收,美壮公司多预交的10.96万元,由本院予以退回。美壮公司已按调解协议支付500万元。因美壮公司未能按调解协议完成以资抵债,南宁中院于2020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强制执行申请,2020年1月9日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美壮公司、同创佳业公司名下3,546.02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2020年3月25日作出《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书》,告知:2020年1月22日田阳县房屋登记交易中心协助预查封美壮公司名下位于“美好生活广场”房地产项目商铺其中1#1层商铺327套1#2层商铺20套的查封期限为三年;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2020年9月21日,南宁中院委托评估机构对美壮公司位于百色市田阳区美好生活广场房地产347套商铺进行评估,2021年2月5日收到评估报告,对查封的347套商铺估价2,703.99万元。坛百公司于2021年2月6日提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对评估结果提出异议。近期收到南宁中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十九)全资子公司广西五洲兴通投资有限公司与百色市铁合金冶炼有限责任公司、彭卫伦、黄爱敬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下转419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