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

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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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2021-04-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88096 证券简称:京源环保 公告编号:2021-010

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份数量为48,756,000股。

● 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1年4月9日。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0年3月5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69号),同意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源环保”、“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6,830,000股,并于2020年4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发行完成后总股本为107,293,500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24,419,983股已于2020年4月9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中,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1,068,517股,已于2020年10月9日起上市流通。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均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限售股股东数量为29名,限售股份数量为48,756,000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45.44%,锁定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现锁定期即将届满,将于2021年4月9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今,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一)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同时系发行人董事的和丽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价格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3)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实并及时申报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若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严格遵守证监会、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

(5)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证监会、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6)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本人出售股票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发行人指定账户。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人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发行人有权在分红或支付本人其他报酬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以上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不因本人在发行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影响履行。

(二)作为发行人首发前持股5%以上的股东,同时系发行人董事的季勐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实并及时申报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若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严格遵守证监会、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

(4)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证监会、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5)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本人出售股票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发行人指定账户。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人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发行人有权在分红或支付本人其他报酬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以上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不因本人在发行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影响履行。

(三)作为发行人首发前持股5%以上的股东,同时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季献华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实并及时申报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若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发行人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4)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严格遵守证监会、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

(5)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证监会、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6)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本人出售股票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发行人指定账户。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人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发行人有权在分红或支付本人其他报酬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以上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不因本人在发行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影响履行。

(四)作为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的广东华迪民生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华美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单位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单位拟减持股票的,将严格遵守证监会、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

(3)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证监会、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单位直接和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4)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本单位出售股票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单位将在5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发行人指定账户。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单位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单位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发行人有权在分红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

(五)作为发行人持股5%以下的股东,同时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苏海娟、曾振国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实并及时申报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若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严格遵守证监会、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

(4)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证监会、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5)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本人出售股票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发行人指定账户。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人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发行人有权在分红或支付本人其他报酬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以上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不因本人在发行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影响履行。

(六)作为发行人持股5%以下的股东,同时系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的姚志全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发行人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3)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严格遵守证监会、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

(4)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证监会、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5)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本人出售股票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发行人指定账户。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人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发行人有权在分红或支付本人其他报酬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以上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不因本人在发行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影响履行。

(七)其他股东的承诺:

(1)发行人股东天津源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海宁华能源融科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南通铭旺景宸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津中冀汇信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河南华祺节能环保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南通和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智汇通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广州星河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承诺:

①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②本单位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单位拟减持股票的,将严格遵守证监会、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

③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证监会、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单位直接和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④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本单位出售股票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单位将在5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发行人指定账户。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单位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单位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发行人有权在分红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

(2)发行人股东姜钧、钟格、贺士钧、谢利霞、包航承诺:

①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②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严格遵守证监会、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

③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证监会、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④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本人出售股票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发行人指定账户。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人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发行人有权在分红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上市的限售股股东无其他特别承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上市的限售股股东均严格履行相应的承诺事项,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

(一)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的股份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股东承诺的内容;

(二)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相关承诺;

(三)公司关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保荐机构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京源环保本次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五、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48,756,000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数的比例是45.44%。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1年4月9日

(三)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如下:

注:1、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形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造成。

2、和丽所持有南通和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28.50%的出资份额所对应的公司股票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承诺内容详见本公告之“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六、上网公告附件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之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4月1日

证券代码:688096 证券简称:京源环保 公告编号:2021-011

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1年3月31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江苏省南通市工农南路88号海外联谊大厦17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李武林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苏海娟女士出席了本次会议;全体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或通讯的方式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议案1、议案2、议案3均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2、议案1、议案2、议案3均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3、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对议案1、议案2、议案3进行了回避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晖、叶兰昌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1日

证券代码:688096 证券简称:京源环保 公告编号:2021-012

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

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于2021年3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相关公告。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相关内部保密制度的规定,公司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必要登记。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4号一一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本次核查对象为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激励对象。

2、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本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六个月(即2020年9月16日至2021年3月15日)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书面的查询结果。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在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前六个月(即2020年9月16日至2021年3月15日),所有核查对象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三、结论

公司在策划本次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相关公司内部保密制度,严格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在公司首次公开披露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前,未发现存在信息泄露的情形。

经核查,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未发现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激励对象利用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所有核查对象的行为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均不存在内幕交易的行为。

特此公告。

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