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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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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丰荣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2021-04-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中银丰荣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中银丰荣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使用全称或简称“中银丰荣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或“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结果与决议以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中银丰荣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中银丰荣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审议了《关于中银丰荣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的议案》,权益登记日为2021年3月16日,投票时间为自2021年3月17日起,至2021年4月7日17:00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中银丰荣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银丰荣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等规定,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对计票结果进行了见证,上海市静安公证处对计票过程进行了公证。计票结果如下: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出席的中银丰荣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7,499,999,000.00份,占权益登记日总份额的99.87%,满足法定开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中银丰荣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会议审议了《关于中银丰荣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纸质书面表决方式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投票表决。

表决结果为:出席的中银丰荣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中,同意票所代表的中银丰荣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基金份额总数为7,499,999,000.00份,反对票所代表的中银丰荣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基金份额总数为0份,弃权票所代表的中银丰荣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基金份额总数为0份,同意票所代表的中银丰荣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的中银丰荣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100%,达到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满足法定生效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中银丰荣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根据《中银丰荣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列入基金费用,由基金资产承担。经本基金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认,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明细如下表所示:

二、中银丰荣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21年4月8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中银丰荣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的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决议生效后的相关事项实施情况

(一)对《中银丰荣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修订

1、修改基金合同“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中“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原文表述为:

“基金合同生效满3年之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应当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修订后表述为:

“基金合同生效满3年之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应当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6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修改《基金合同》“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中“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删除“4、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基金合同摘要部分涉及以上内容的一并进行修订。

(二)上述修订于2021年4月8日起生效。

(三)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上述变更修改《中银丰荣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四、备查文件

1、《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银丰荣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银丰荣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银丰荣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上海市静安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5、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4月9日

附件

公 证 书

(2021)沪静证经字第481号

申请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二〇〇号中银大厦四十五层

法定代表人:章砚

委托代理人:张艳蓉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

申请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张艳蓉于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向我处提出申请,对审议关于中银丰荣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的议案召开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计票统计过程进行公证。申请人向我处提交了相关证明材料。

经审查:申请人是中银丰荣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该基金”)的管理人,为审议该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的有关事项,申请人与该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中银丰荣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的议案。为了维护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中银丰荣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申请人决定以通讯方式召集召开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上述议案,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关于中银丰荣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进行表决。经审查,我处受理了申请人的申请并指派本公证员具体承办。

申请人经与有关部门协商,确定了召开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具体操作方案。按照该方案,申请人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的操作过程:

1、申请人就召开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上述议案的事项于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通过有关媒体发布了正式公告,进行了有关信息披露,并确定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为本基金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2、申请人就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事项在媒体分别于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发布了提示性公告;

3、申请人于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至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通过上述公告载明的方式向基金持有人就审议上述议案的事项进行了告知并取得了有关授权、征集了表决票;

4、申请人对上述通讯方式召开的基金持有人大会所取得的表决票进行统计,结果为:截止至权益登记日,该基金总份额共有7509999069.23份,出席本次大会的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7499999000.00份,占该基金总份额的99.87%,达到法定召开持有人大会的条件,符合《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在上述表决票中,表示同意意见的表决票代表的基金份额为7499999000.00份,占参加本次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100.00%;表示反对意见的表决票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表示弃权意见的表决票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本公证员及本处工作人员宗奇哲在上海市银城中路二〇〇号中银大厦十楼会议室出席了中银丰荣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会议的计票会议。监督了申请人的授权代表张艳蓉、李美瑶对截止至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十七时的授权、表决票进行汇总并计票,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授权代表王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的授权律师何俊蓉一并出席了计票会议并对计票过程进行了监督。

我处对申请人收集、统计有关授权意见、表决票的数据及结果进行了核查,其结果未见异常。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本次持有人大会对会议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表决的过程符合《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并符合《基金法》和《基金合同》规定的会议议案通过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静安公证处

公证员:高淑娟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中银丰荣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

中银丰荣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全文和招募说明书正文全文于2021年4月9日在本公司网站(www.bocim.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披露,供投资者查阅。如有疑问可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021-38834788/400-888-5566)咨询。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请充分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特此公告。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4月9日

中银丰润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中银丰润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中银丰润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使用全称或简称“中银丰润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或“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结果与决议以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中银丰润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中银丰润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审议了《关于中银丰润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的议案》,权益登记日为2021年3月16日,投票时间为自2021年3月17日起,至2021年4月7日17:00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中银丰润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银丰润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等规定,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对计票结果进行了见证,上海市静安公证处对计票过程进行了公证。计票结果如下: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出席的中银丰润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15,800,399,000.00份,占权益登记日总份额的99.94%,满足法定开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中银丰润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会议审议了《关于中银丰润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纸质书面表决方式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投票表决。

表决结果为:出席的中银丰润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中,同意票所代表的中银丰润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基金份额总数为15,800,399,000.00份,反对票所代表的中银丰润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基金份额总数为0份,弃权票所代表的中银丰润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基金份额总数为0份,同意票所代表的中银丰润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的中银丰润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100%,达到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满足法定生效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中银丰润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根据《中银丰润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列入基金费用,由基金资产承担。经本基金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认,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明细如下表所示:

二、中银丰润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21年4月8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中银丰润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的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决议生效后的相关事项实施情况

(一)对《中银丰润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修订

1、修改基金合同“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中“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原文表述为:

“基金合同生效满3年之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应当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修订后表述为:

“基金合同生效满3年之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应当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6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修改《基金合同》“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中“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删除“4、《基金合同》满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基金合同摘要部分涉及以上内容的一并进行修订。

(二)上述修订于2021年4月8日起生效。

(三)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上述变更修改《中银丰润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四、备查文件

1、《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银丰润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银丰润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银丰润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上海市静安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5、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4月9日

附件:

公 证 书

(2021)沪静证经字第482号

申请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二〇〇号中银大厦四十五层

法定代表人:章砚

委托代理人:张艳蓉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

申请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张艳蓉于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向我处提出申请,对审议关于中银丰润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的议案召开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计票统计过程进行公证。申请人向我处提交了相关证明材料。

经审查:申请人是中银丰润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该基金”)的管理人,为审议该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的有关事项,申请人与该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中银丰润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的议案。为了维护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中银丰润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申请人决定以通讯方式召集召开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上述议案,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关于中银丰润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进行表决。经审查,我处受理了申请人的申请并指派本公证员具体承办。

申请人经与有关部门协商,确定了召开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具体操作方案。按照该方案,申请人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的操作过程:

1、申请人就召开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上述议案的事项于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通过有关媒体发布了正式公告,进行了有关信息披露,并确定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为本基金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2、申请人就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事项在媒体分别于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发布了提示性公告;

3、申请人于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至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通过上述公告载明的方式向基金持有人就审议上述议案的事项进行了告知并取得了有关授权、征集了表决票;

4、申请人对上述通讯方式召开的基金持有人大会所取得的表决票进行统计,结果为:截止至权益登记日,该基金总份额共有15810337369.05份,出席本次大会的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15800399000.00份,占该基金总份额的99.94%,达到法定召开持有人大会的条件,符合《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在上述表决票中,表示同意意见的表决票代表的基金份额为15800399000.00份,占参加本次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100.00%;表示反对意见的表决票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表示弃权意见的表决票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本公证员及本处工作人员宗奇哲在上海市银城中路二〇〇号中银大厦十楼会议室出席了中银丰润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会议的计票会议。监督了申请人的授权代表张艳蓉、李美瑶对截止至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十七时的授权、表决票进行汇总并计票,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授权代表王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的授权律师何俊蓉一并出席了计票会议并对计票过程进行了监督。

我处对申请人收集、统计有关授权意见、表决票的数据及结果进行了核查,其结果未见异常。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本次持有人大会对会议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表决的过程符合《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并符合《基金法》和《基金合同》规定的会议议案通过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静安公证处

公证员:高淑娟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中银丰润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

中银丰润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全文和招募说明书正文全文于2021年4月9日在本公司网站(www.bocim.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披露,供投资者查阅。如有疑问可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021-38834788/400-888-5566)咨询。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请充分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特此公告。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4月9日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根据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财富”)签署的基金销售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中金财富将于2021年4月9日起开始销售本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具体业务规则、费率优惠活动内容及办理程序等相关规则以中金财富的规定为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基金

二、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1.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5566 或 021-38834788

公司网站:www.bocim.com

2.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95532 或 400-600-8008

公司网站:www.ciccwm.com

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投资有风险,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投资者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了解拟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并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特此公告。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4月9日

中银彭博巴克莱政策性银行债券1-5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1年4月9日

1.公告基本信息

2. 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中银彭博巴克莱政策性银行债券1-5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平台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份额时,每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申购费,下同);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申购本基金份额时,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2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注: 1、申购金额中已包含投资者应支付的申购费。

2、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规定。

4、当发生大额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和操作规范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基金管理人不对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

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时,赎回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法将参照基金合同有关巨额赎回条款处理。

4.2赎回费率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4.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将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投资人,所收取赎回费用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

2、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除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注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注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被赎回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和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3、当发生大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和操作规范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业务办理规则、程序、数量限制等进行调整,并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日常转换业务

5.1转换费率

1、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加上转出与转入基金申购费用的补差两部分构成,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差异情况和转出基金的赎回费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1)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按照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的差额收取补差费。当转出基金申购费低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时,补差费为转入基金的申购费和转出基金的申购费差额;当转出基金申购费高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时,补差费为零。

(2)转出基金赎回费:按转出基金正常赎回时的赎回费率收取费用。

2、基金转换的计算公式

A=[B×C×(1-D)/(1+H)+G]/E

F=B×C×D

J=[B×C×(1-D)/(1+H)]×H

其中,

A 为转入的基金份额数量;

B 为转出的基金份额数量;

C 为转换当日转出基金份额净值;

D 为转出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E 为转换当日转入基金份额净值;

F 为转出基金份额的赎回费;

G为转出基金份额对应的未支付收益,若转出基金为非货币市场基金的,则G=0;

H 为申购补差费率,当转出基金净金额所对应的申购费率≥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时,则H=0;

J 为申购补差费。

赎回费按照转出基金基金合同约定的比例归入转出基金资产,转出金额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在转出基金的基金资产中列支;转入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在转入基金的基金资产中列支。

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且该销售机构同时代理拟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销售。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各基金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公式并公告。

5.2 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1、办理时间

自2021年4月9日起正式开通,本基金转换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基金转换业务时除外),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由于各销售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开放日的具体交易时间可能有所不同,投资者应参照相关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2、适用基金

本基金转换业务适用于与如下基金之间的相互转换:

其中,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平台不开通本基金与中银薪钱包的相互转换业务,开通本基金与中银活期宝的赎回转申购业务,并可办理本基金转换转出至中银活期宝,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可办理本基金与中银活期宝、中银薪钱包之间的相互转换,详细信息请查阅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今后发行的开放式基金将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适用于基金转换业务并另行公告。

3、办理机构

上述转换业务办理机构适用于本基金的各基金销售机构,销售机构名单具体参见基金管理人官网公示。投资者在销售机构办理相关业务时,需遵循各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以各销售机构的实际业务开展为准。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业务发展情况,调整业务办理机构,届时将按规定在基金管理人官网进行公示。

4、基金转换的申请

(1)基金转换的申请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与相关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交易时间段内提出基金转换申请。

(2)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以收到基金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基金转换申请日(T日),并在T+1工作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T+2工作日及之后到其提出基金转换申请的网点或网站进行成交查询。

5、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本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转换,申请转换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单笔转换份额不得低于1000份。

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转换时,如剩余份额低于1000份,应选择一次性全部转出,具体数量限制以各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6、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1)基金投资者提出的基金转换申请,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前可以撤销,交易时间结束后即不得撤销。

(2)基金持有人申请基金转换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工作日为基金持有人办理相关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6.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6.1办理方式

申请办理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投资者须拥有基金管理人开放式基金账户。

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后即可到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申请办理此项业务,具体办理程序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6.2办理时间

自2021年4月9日起正式开通,本业务的申请受理时间与本基金日常申购业务受理时间相同。

6.3办理机构

上述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办理机构适用于本基金的各基金销售机构,销售机构名单具体参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投资者在销售机构办理相关业务时,需遵循各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业务发展情况,调整业务办理机构,届时将按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6.4定期定额投资金额

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元(含10元),其中通过本公司的电子直销平台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元(含10元)。在单笔最低金额不低于10元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可能设置不同金额标准,具体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投资者可与各销售机构就本基金申请开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约定每期固定扣款金额。

6.5扣款日期及扣款方式

投资者通过各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相关流程和业务规则遵循各销售机构有关规定。详情请咨询各销售机构的当地销售网点。

6.6定期定额投资费率的说明

若无另行公告,定期定额投资费率和计费方式与日常申购业务相同。如有费率优惠以相关公告为准。

6.7扣款和交易确认

每期实际扣款日为基金申购申请日,并以该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申购份额将在T+1工作日确认成功后直接计入投资者的基金账户。基金份额查询起始日为T+2工作日。

6.8变更与解约

如果投资者想变更每期扣款金额和扣款日期,可提出变更申请;如果投资者想终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可提出解除申请。具体办理程序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7. 基金销售机构

7.1 场外销售机构

7.1.1 直销机构

1.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10楼、11楼 、26楼、45楼

法定代表人:章砚

电话:(021)38834999

传真:(021)50960970

1)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10楼

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 4788, 400-888-5566

电子信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曹卿

2)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平台

本公司电子直销平台包括:

中银基金官方网站(www.bocim.com)

官方微信服务号(在微信中搜索公众号“中银基金”并选择关注)

中银基金官方APP客户端(在各大手机应用商城搜索“中银基金”下载安装)

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 4788, 400-888-5566

电子信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张磊

7.1.2场外非直销机构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鼎信汇金(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述销售机构名单如有变更,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上述销售机构名单如有变更,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7.2 场内销售机构

无。

8.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自2021年4月9日起,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敬请投资者留意。

9.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基金份额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

2.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中银彭博巴克莱政策性银行债券1-5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银彭博巴克莱政策性银行债券1-5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投资者亦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4788 / 400-888-5566或登陆本公司网站www.bocim.com了解相关情况。

3.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职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投资者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最新的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了解拟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并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货币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货币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银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基金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者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者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敬请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