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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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尚须经股东大会批准及中国证监会核准。
签署日期:2021年4月9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一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本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上市规则》《准则15号》和《准则16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铁应急”、“公司”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华铁应急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未触发要约收购义务。
五、本次权益变动未导致华铁应急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六、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它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作如下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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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报告书中所涉数据的尾数差异或不符均系四舍五入所致。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1
(一)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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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最近五年主要任职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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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最近五年内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胡丹锋最近五年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所主要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的情况
除大黄蜂控股和华铁应急外,胡丹锋主要控制的企业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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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简要情况
胡丹锋先生系A股上市公司华铁应急(603300)的实际控制人,截至本报告签署日,胡丹锋先生合计控制公司134,352,4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4.88%。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2
(一)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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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倩女士为胡丹锋先生的配偶。
(二)最近五年主要任职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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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最近五年内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潘倩女士最近五年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所主要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潘倩女士无控制的企业。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简要情况
潘倩女士无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3
(一)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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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权及控制关系
截至本预案公告日,大黄蜂控股的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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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黄蜂控股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为胡丹锋先生,胡丹锋先生的个人信息及其所控制的核心企业信息详见本节“(一)信息披露义务人1”。胡丹锋与潘倩系配偶关系。
(三)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财务状况
1、主要业务
大黄蜂控股成立于2020年12月,尚未开展实质性业务。
2、最近三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
大黄蜂控股成立于2020年12月,尚无相关财务指标。
(四)最近5年合规经营情况
大黄蜂控股成立于2020年12月22日,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亦没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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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的最近五年之内,上述人员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亦没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简要情况
华铁大黄蜂无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四、一致行动人
(一)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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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权及控制关系
胡丹锋先生为华铁恒升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持股66.56%,刘志良、何璐源等27名自然人持股33.44%。胡丹锋先生的个人信息及其所控制的核心企业信息详见本节“(一)信息披露义务人1”。
(三)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财务状况
1、主要业务
华铁恒升的主要业务为一般项目: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网络技术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软件开发;建筑用金属配件制造;建筑材料销售;建筑工程用机械销售;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企业管理咨询;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最近三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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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最近5年合规经营情况
华铁恒升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亦没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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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的最近五年之内,上述人员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亦没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简要情况
华铁恒升无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一)抓住市场机遇,提高盈利能力
公司主要通过经营租赁模式进行工程机械及设备的租赁,主要租赁物包括高空作业平台、钢支撑、贝雷、集成式升降操作平台等工程机械及设备。基于目前我国工程机械及设备租赁行业相对分散,下游行业租赁整体渗透率有待提升的行业现状,以及下游建筑业近年来一直保持较快发展态势的有利因素。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有利于公司快速扩大业务规模,抓住市场机遇,保持目前的竞争优势,进一步增强公司盈利能力。
(二)拓宽融资渠道,提高偿债能力和抵抗风险能力
近年来,公司为提高竞争力,不断通过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等方式扩大业务规模,升级和改善公司租赁设备及服务,实现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但是同时公司的业务模式决定公司资金需求量大,并且公司目前融资渠道仍较为单一,导致公司面临较大的资金压力和较重的债务负担。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将直接提高公司资产总额与资产净额,同时直接减少公司负债,降低公司资产负债率,进一步优化财务结构,提高偿债能力和抵抗风险能力。
(三)传递积极信号,树立良好市场形象
自2015年5月公司上市以来,受宏观经济、行业周期、“新冠”疫情等因素影响,公司股价出现波动,信息披露义务人胡丹锋先生对公司发展充满信心,以现金方式参与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充分表明了胡丹锋先生对公司发展的支持、对公司未来前景的信心以及对公司价值的认可,有利于保护全体股东利益,树立公司良好的市场形象。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不存在继续增持或处置其已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计划。
三、本次权益变动决定所履行的授权或审批程序
(一)本次权益变动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2021年4月6日,大黄蜂控股认购非公开发行股份事项已经其股东会审议通过。
2021年4月6日,华铁应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等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的议案。
(二)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审批程序
本次发行尚需履行如下批准程序:
1、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
2、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
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将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办理股票发行和上市事宜,完成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全部呈报批准程序。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大黄蜂控股及潘倩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胡丹锋先生直接持有公司120,352,400股股份,并通过华铁恒升间接控制公司14,000,000股股份,合计控制公司134,352,4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4.88%。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大黄蜂控股以现金认购华铁应急非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2021年4月6日,大黄蜂控股与华铁应急签订了《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大黄蜂控股与华铁应急之间不存在回购、保底等特殊协议安排。
本次权益变动后,大黄蜂控股预计持有华铁应急的数量为87,591,240股,占发行完毕后华铁应急总股本的8.84%;胡丹锋先生合计控制公司221,943,640股股份,比例增至22.41%。
二、本次权益变动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大黄蜂控股于2021年4月6日在杭州市江干区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大黄蜂控股拟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87,591,240股(含本数),认购价格为6.85元/股。
三、本次权益变动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大黄蜂控股于2021年4月6日在杭州市江干区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协议主要内容摘要如下:
(一)协议主体和签署时间
甲方: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浙江华铁大黄蜂控股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2021年4月6日
(二)认购方式、认购价格、支付方式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不超过87,591,240股(含本数),全部由乙方认购。发行股票数量的上限未超过本次非公开发行前甲方总股本的30%。最终发行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股票数量为准。
若甲方股票在本协议约定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或者因股份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导致甲方总股本发生变化,则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上限将作相应调整。
1、认购方式
乙方拟以现金方式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2、认购价格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甲方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即2021年4月7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6.85元/股,即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不含定价基准日当日,下同)甲方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甲方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或者因股份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导致甲方总股本发生变化,则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股票种类: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甲方股)
每股面值:1.00元
限售期安排:乙方承诺,在本次发行完毕后,其认购的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乙方基于本次非公开发行取得的股票因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情形所取得的股票亦应遵守前述股份限售安排。若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后续对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限售期的规定进行修订,则按照修订后的规定确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限售期限。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方式、时间:本次发行采取非公开发行方式,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12个月内择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3、支付方式
在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正式核准,且甲方和/或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聘请的主承销商发出缴款通知后,乙方应按缴款通知的要求,在该通知确定的缴款日期前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将认购资金划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本次非公开发行所专门设立的账户。上述认购资金在甲方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完成验资并扣除相关费用后,再行划入甲方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三)滚存利润
本次非公开发行前甲方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将由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四)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公章之日成立,自以下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生效:
1、甲方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等与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关的所有事宜;
2、中国证监会核准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申请。
上述条件均满足后,以最后一个条件的满足日为协议生效日。
(五)协议的生效
1、任何对本协议的变更或解除均需以书面方式进行,并经双方签署后生效。
2、本协议可依据下列情况之一而终止:
(1)双方协商一致终止;
(2)因政府主管部门、证券登记或交易主管部门对本协议的内容和履行提出异议从而导致本协议终止、撤销、被认定为无效,或者导致本协议的重要原则条款无法得到履行以致严重影响甲方签署本协议的商业目的;如有权政府主管部门明确表示不予同意本协议的部分条款且该部分条款对本次发行产生重大影响;
(3)若本协议所依赖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发生变化,致使本协议的主要内容成为非法,或由于国家的政策、命令,而导致本协议任何一方无法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主要义务;
(4)甲方根据实际情况或相关法律规定,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已不能达到发行目的,主动宣告终止本次非公开发行或主动向中国证监会撤回申请材料,或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
(5)如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在守约方向违约方送达书面通知要求违约方对此等违约行为立即采取补救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此等违约行为仍未获得补救,守约方有权单方以书面通知方式终止本协议;
(6)中国证监会核准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文件有效期届满后,本协议仍未得到完全履行的,甲方有权选择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解除本协议。
3、本协议终止的效力如下:
(1)如发生本协议前条(1)-(4)项约定的终止情形,甲乙双方应协调本次交易所涉各方恢复原状,且互相不承担赔偿责任。
(2)如发生本协议前条(5)-(6)项约定的终止情形,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六)违约责任及保证金
1、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之义务或承诺或所作出的陈述或保证失实或严重有误,则该方应被视作违反本协议。
2、违约方应依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守约方因其违约行为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包括为避免损失而进行的合理费用支出)。
3、如本次非公开发行未能获得甲方董事会及/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或未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如因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监管机关要求,甲方调整或取消本次非公开发行,甲方无需就调整或取消本次非公开发行事宜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三、本次权益变动的股份转让限制及承诺情况
大黄蜂控股承诺,在本次发行完毕后,其认购的标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就本次发行中认购的股份出具相应锁定承诺并办理股份锁定的有关事宜。
第五节 资金来源
信息披露义务人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资金全部来源于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合法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不存在任何以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的方式进行融资的情形,亦不存在接受公司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提供的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者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本次认购的股份不存在代持、信托、委托持股的情形。
第六节 后续计划
一、对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无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调整的具体计划或者方案。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如果未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有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调整的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对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无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进行调整或者采取其他类似的重大决策的具体计划或方案。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如果未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有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无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管人员进行调整的具体计划或方案。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如果因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按照有关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整的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对上市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无未来12个月内修改上市公司章程的具体计划或安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如果因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修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无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情况进行重大变动的具体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如果因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重大变化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无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调整的具体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如果因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相关规定和上市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无未来12个月内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具体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如果因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上市公司的资产独立于信息披露义务人,具有独立完整的经营运作系统,具备独立于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人员、机构和财务核算体系及管理制度,具有独立面向市场的自主经营能力,在采购、营销、知识产权等方面皆保持独立。为保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出具《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1、保证上市公司的资产独立
保证本公司/本人(包括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下同)的资产与上市公司的资产将严格分开,确保上市公司具有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和独立完整的资产;本公司/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上市公司章程中关于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等内容的规定,保证本公司/本人不违规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保证不以上市公司的资产为本公司/本人的债务违规提供担保。
2、保证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
本公司/本人保证,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在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在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在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兼职及/或领薪。本公司/本人将确保上市公司的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与本公司/本人之间完全独立;本公司/本人向上市公司推荐董事、监事、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均通过合法程序进行,不干预上市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行使职权作出人事任免决定。
3、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独立
本公司/本人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部门独立和财务核算体系独立;上市公司独立核算,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上市公司具有独立的银行基本账户和其他结算账户,不存在与本公司/本人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形;本公司/本人不会干预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
4、保证上市公司的机构独立
本公司/本人保证上市公司具有健全、独立和完整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经营管理机构,并独立行使决策和经营管理职权。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的机构完全分开,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5、保证上市公司的业务独立
本公司/本人保证,上市公司的业务独立于本公司/本人,并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独立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本公司/本人除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外,不会对上市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进行干预。”
二、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与上市公司的同业竞争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实际经营中不存在与上市公司构成同业竞争的主营业务。为了进一步避免将来可能产生的同业竞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1、本公司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之间不存在实质性同业竞争。
2、本公司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新增任何与上市公司目前或未来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如本公司或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未来新增可能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发生同业竞争的业务,本公司/本人将放弃或将尽最大努力促使本公司/本人控制的下属企业放弃该等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发生同业竞争的业务,或将本公司/本人控制的下属企业或该等企业、本公司的竞争性资产/业务以公平、公允的市场价格,在适当时机全部注入上市公司或对外转让。”
三、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情况详见本公司在上交所官方网站上披露的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等信息披露文件。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除存在因参与本次发行导致的关联交易外,不会导致新的关联交易。
为了规范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出具《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本公司/本人(包括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采取合法及有效措施,规范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自觉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利用关联交易谋取不正当利益。
在不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若发生或存在有合理理由或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本公司/本人将与上市公司依法签订交易协议,按照市场化和公平、公允的原则进行交易,不利用关联交易从事任何损害上市公司或其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并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资产交易的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值5%以上的交易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除本次交易及上市公司在定期报告或临时公告中披露的交易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交易的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值5%以上的交易。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的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交易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除上市公司在定期报告或临时公告中披露的交易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的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交易。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其他任何类似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除上市公司在定期报告或临时公告中披露的交易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其他任何类似安排。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除《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及上市公司在定期报告或临时公告中披露的交易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均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第九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前六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在本报告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直系亲属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起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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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上述买卖股票的行为,何璐源、张蕾、李云云、冯东伟均已出具《关于买卖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并确认如下:
“本人买卖上述股票时从未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任何筹划及决策过程,从未知悉、探知或利用任何有关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事宜的内幕信息,从未有任何人员向本人泄露相关信息或建议本人买卖华铁应急股票。
本人于自查期间买卖华铁应急股票的行为,系本人依赖公开披露的信息并基于其自身对证券市场、行业信息和对华铁应急股票投资价值的分析和判断进行的,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本人上述股票买卖行为确属偶然、独立和正常的证券投资行为,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不存在关联关系,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
在华铁应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完成后,本人及直系亲属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规范股票交易行为,避免利用有关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
若本人上述买卖华铁应急股票的行为被有关证券监管机构认定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其他规定的,本人愿意将自查期间买卖华铁应急股票所获得的全部收益(如有)均交予华铁应急。”
第十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胡丹锋先生和潘倩女士为自然人,无财务资料。大黄蜂控股成立于2020年12月22日,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成立未满一年,目前暂无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第十一节 其它重大事项
一、本报告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如下情形,能够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文件。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身份证明文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身份证明;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的内部审议程序文件;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华铁大黄蜂控股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资金来源的声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关联方之间在报告日前二十四个月内重大交易情况的声明;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自查报告;
(八)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
(九)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十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十)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及能够按照《收购办法》第五十条规定提供相关文件的说明;
(十一)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核查意见;
(十二)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以供投资者查询。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___________________
胡丹锋
日期:2021年4月9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___________________
潘倩
日期:2021年4月9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浙江华铁大黄蜂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胡丹锋
日期:2021年4月9日
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一致行动人:浙江华铁恒升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胡丹锋
日期:2021年4月9日
财务顾问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内容已进行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
财务顾问主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信息露义务人:___________________
胡丹锋
日期:2021年4月9日
信息露义务人:___________________
潘倩
日期:2021年4月9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浙江华铁大黄蜂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胡丹锋
日期:2021年4月9日
一致行动人:浙江华铁恒升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胡丹锋
日期:2021年4月9日
附表: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
信息披露义务人1:___________________
胡丹锋
信息披露义务人2:___________________
潘倩
信息披露义务人3:浙江华铁大黄蜂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胡丹锋
日期:2021年4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