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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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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及刑事责任。

(二)控股股东众兴集团、实际控制人林来嵘、安素梅承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如经中国证监会等有权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利用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地位促成发行人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启动依法回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工作。

3、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投资者损失的确认以有权机构认定的金额或者发行人与投资者协商的金额确定。若存在上述情形,在发行人收到有权机构的书面认定后十个交易日内,本人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4、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如经中国证监会等有权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导致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投资者损失的确认以有权机构认定的金额或者发行人与投资者协商的金额确定。若存在上述情形,在发行人收到有权机构的书面认定后十个交易日内,本人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3、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自愿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所有民事、行政及刑事责任。

(四)各中介机构的承诺

1、保荐机构的先行赔付承诺:如因海通证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海通证券承诺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律师的承诺:如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发行人会计师的承诺: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未来承诺履行的约束措施承诺如下:

如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相关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其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将采取如下约束措施: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所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所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所得收益支付到发行人账户;

(3)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4)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5)造成投资者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六、发行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

根据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截至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完成前的滚存利润由股票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共享。

七、发行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和上市后三年分红规划

根据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具体内容如下:

(一)利润分配政策的宗旨和原则

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并坚持如下原则: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科学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公司利润状况和生产经营发展实际需要,结合对股东的合理回报、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情况,在累计可分配利润范围内制定当年的利润分配方案。

(二)利润分配政策

1、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现金分红相对于股票股利在利润分配方式中具有优先顺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可进行中期分红。

2、公司快速增长,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实施上述现金股利分配的同时,发放股票股利。

3、公司进行现金分配,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归还银行借款本息、对外投资、收购资产、矿山建设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

(4)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含20%)。

4、公司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当期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当期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当期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2)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3)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4)公司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5)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三)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制定。

2、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

3、公司监事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并出具书面意见。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应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的预案,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4、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告董事会决议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和监事会的审核意见。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以及股东大会在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研究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四)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1、因外部环境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公司需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2、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若需发生变动,应当由董事会拟定变动方案,经独立董事同意并发表明确独立意见,分别提交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的方式(即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审议通过。

八、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即期回报被摊薄的相关情况分析

(一)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即期回报分析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项目有一定的建设期和达产期,预计募集资金到位当年及建设期间,股东回报仍将主要通过现有业务产生收入、获得利润来实现。2020年公司预计业务经营稳定,不会发生重大变化。按照本次发行21,894.00万股计算,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较发行前将增加16.98%,预计募集资金到位当年,本公司每股收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稀释每股收益)受股本摊薄影响,相对上年度每股收益呈下降趋势,从而导致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

(二)公司应对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

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就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是否摊薄即期回报进行了分析,制定了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出具了承诺。

本次发行对财务指标的测算和公司制定的填补回报措施并非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请广大投资者充分了解投资风险及公司所披露的各项信息,审慎作出投资决定。公司在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将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完成情况及相关承诺主体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敬请投资者关注。

为降低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增强对股东利益的回报,公司拟通过强化募集资金管理、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进度、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加强市场开拓、加强技术创新等措施,从而提升资产质量,提高销售收入,增厚未来收益,实现可持续发展,以填补回报:

(1)加强募集资金的管理,提升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同时,公司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充分论证。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紧密围绕公司主营业务进行,符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有利于提高公司持续盈利能力。

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以自有、自筹资金先期投入建设,以争取尽早产生效益;在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严格管理募集资金使用,保证募集资金按照原定用途得到充分有效利用。

(2)积极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强化内部控制

公司将致力于进一步巩固和提升核心竞争优势、拓宽市场,努力实现收入水平和盈利能力的双重提升。公司将加强企业内部控制,提高企业管控效能,提升公司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3)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作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4)严格执行公司的利润分配和现金分红政策,保证公司股东收益回报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积极有效地回报投资者,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章程(草案)》,规定了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和调整机制,以及股东的分红回报规划。同时,该草案进一步明确了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分配形式,明确了现金分红优先于股利分红;同时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未来,公司将严格执行公司利润分配及现金分红政策,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积极对股东给予回报,降低本次发行对公司即期回报的摊薄,确保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得到保护。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并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不得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将尽职促使公司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订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保障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政策,本人承诺将尽职促使公司未来拟公布的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保障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承诺出具日后,若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规定有其他要求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机构相关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九、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一)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发行人所在的产业政策未发生重大调整;发行人无进出口业务,不存在进出口业务受到限制的情形,同时我国铁矿石进出口未出现重大限制的情况;发行人所在行业的税收政策未出现重大变化;发行人所处行业景气度较高,不存在行业周期的不利变化;发行人业务模式及竞争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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