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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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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1-04-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43版)

为了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推进,公司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以自有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人民币136,267,054.78元。2019年8月26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预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136,267,054.78元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有资金。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相关法规要求,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况。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对本次募集资金置换事项均发表了意见,认为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事项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同意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8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06)。

(三)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本年度公司不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

(四)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情况。

公司于2019年8月2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含20,000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向各金融机构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保本型理财产品、定期存款或结构性存款产品。上述现金管理期限为自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在上述使用期限及额度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期满后归还至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8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08)。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的结构性存款已全部到期并赎回,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如下:

(五)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不适用。

(六)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不适用。

(七)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于2020年6月2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议案》。公司“年产200万米高性能过滤材料项目”已实施完毕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同意将该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年产1000台压滤机项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6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21)。

公司募投项目“年产200万米高性能过滤材料项目”计划总投资4,936.00万元,实际投资4,402.79万元,募集资金实际投入金额占项目计划投资额的89.20%。项目节余资金5,330,668.04 元,取得利息收入37,772.34 元,共计节余募集资金5,368,440.38元。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将“年产 200 万米高性能过滤材料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全部用于在建募投项目“年产 1000 台压滤机项目”。

(八)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不适用。

四、变更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于2020年12月2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公司经充分论证后,决定终止实施“压滤机制造技术自动化改造项目”,并将该项目结余募集资金投入到“环保专用高性能过滤材料产业化项目”的生产建设。

公司募投项目“压滤机制造技术自动化改造项目”于2016年9月27日在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和改革局登记备案。项目达产后,预计实现年营业收入44,512.82万元(不含增值税),年净利润 4,306.81 万元(所得税按 25%预计)。该项目由公司负责具体实施,项目建设期为24个月,总投资 19,550 万元,其中建设投资 18,600万元,铺底流动资金 950 万元,截至2020年12月30日,“压滤机制造技术自动化改造项目”累计投入募集资金 7,214.74万元,约占项目总投资的36.90%。由于该项目时间跨度较长,公司基于市场环境、公司业务发展方向以及公司内外部局势变化,为发挥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优化配置公司内部资源、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经充分论证后决定终止实施“压滤机制造技术自动化改造项目”。该项目剩余未使用募集资金本金及银行利息合计12,517.17万元,公司依照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

本次变更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环保专用高性能过滤材料产业化项目”,该项目投资总金额4.2亿元人民币,其中使用募集资金12,517.17万元,其余部分由企业自筹解决。该项目已取得山东省建设项目备案证明,并于2020年7月27日取得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部下发的德经开审批环报告表【2020】62 号环评批复。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55)。

本次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募集资金,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违规的情形。

六、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的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的审计机构,出具了众环专字(2021)0210510号《关于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2020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止的《董事会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止的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七、保荐机构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所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景津环保2020年度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八、上网披露的公告附件

(一)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报告;

(二)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关于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2020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

特此公告。

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13日

附表: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单位:万元

注1:“本年度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包括募集资金到账后“本年度投入金额”及实际已置换先期投入金额。

注2:“截至期末承诺投入金额”以最近一次已披露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为依据确定。

注3:“本年度实现的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应与承诺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一致。

附表2: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单位:万元

注:“本年度实现的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应与承诺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一致。

证券代码:603279 证券简称:景津环保 公告编号:2021-012

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当期和会计政策变更之前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2、根据新旧准则衔接规定,公司不存在需要追溯调整的承租业务,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影响公司2020年度股东权益、净利润等相关财务指标。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2018年12月7日,财政部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21号---租赁》(财会[2018]35号)(以下简称“新租赁准则”)。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同意根据新租赁准则对公司会计政策相关内容进行相应变更调整。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由董事会审议,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变更日期

公司将按照财政部的规定于2021年1月1日执行上述修订后的会计准则。

(四)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按照财政部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一租赁》及其他各项具体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会计政策。

(五)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按照财政部于2018年印发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一一租赁》相关规则执行以上会计政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和相关具体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具体内容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内容

1、新租赁准则下,除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外,承租人不再区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所有租赁将采用相同的会计处理,均须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2、对于使用权资产,承租人能够合理确认租赁期届满时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资产剩余寿命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剩余寿命两者孰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同时承租人需确定使用权资产是否发生减值,并对已识别的减值损失进行会计处理。

3、对于租赁负债,承租人应当计算租赁负债在租赁期内各期间的利息费用,并计入当期损益。

4、对于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承租人可以选择不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并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或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新旧准则衔接规定,公司不存在需要追溯调整的承租业务,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影响公司2020年度股东权益、净利润等相关财务指标。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相应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当期和会计政策变更之前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按照财政部相关规定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能够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投资者提供可靠、准确的会计信息。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一一租赁》要求,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租赁准则。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本次变更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通知》(财会〔2018〕35号)相关规定进行的调整,符合相关规定,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本次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13日

证券代码:603279 证券简称:景津环保 公告编号:2021-013

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并理工商登记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津环保”或“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变更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和《关于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注册资本变更情况

公司于2021年3月16日披露了《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结果公告》,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对象授予登记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41,173.95万元变更为人民币41,194.95万元,公司股份总数由41,173.95万股变更为41,194.95万股。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和完善。修订的具体情况如下:

■■

三、《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章程》的修改情况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的附件《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修订的具体情况如下:

四、《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的附件《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的修订情况如下:

五、《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的附件《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除上述条款修改外,《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其他条款保持不变。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和《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本次增加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

特此公告。

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13日

证券代码:603279 证券简称:景津环保 公告编号:2021-014

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

控制人提议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21年4月1日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姜桂廷先生提交的《关于提议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提议人的基本情况及提议时间

1、提议人:公司实际控制人姜桂廷先生

2、提议时间:2021年4月1日

二、提议人提议回购股份的原因和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高度认可,为维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增强投资者信心,并进一步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通过综合考虑公司经营情况、业务发展前景、财务状况以及未来盈利能力的基础上,姜桂廷先生提议公司以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份,并用于后续实施公司股权激励。

三、提议人提议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方式、价格区间、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一)回购股份的种类

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二)回购股份的方式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三)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董事会决议日前 3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具体回购价格由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回购实施期间,综合公司二级市场股票价格、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

如公司在回购股份期间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缩股及其他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四)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具体回购资金总额以回购结束时实际回购使用的资金总额为准。回购股份的资金全部来源于自有资金。

(五)回购股份的用途、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

1、本次公司回购股份的用途为拟用于后续实施股权激励。公司如未能在股份回购实施完成之后3年内使用完毕已回购股份,尚未使用的已回购股份将予以注销。如国家对相关政策作调整,则本回购方案按调整后的政策实行。

由于回购价格上限需参考董事会决议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确定,回购股份数量及占总股本比例于提议日无法测算。

四、提议人在提议前 6 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以及提议人在回购期间是否存在增减持计划的说明

提议人姜桂廷先生在提议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形。

经向公司回购提议人发出问询函确认,公司回购提议人在回购期间无增减持计划。

五、提议人将推动公司尽快召开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回购股份事项,并对公司回购股份议案投赞成票的承诺

提议人姜桂廷先生承诺,将推动公司尽快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股份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推动公司尽快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回购股份事项,并将在董事会、股东大会上对公司回购股份议案投赞成票。

六、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提议的意见及后续安排

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 4月 13 日

证券代码:603279 证券简称:景津环保 公告编号:2021-015

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

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 回购股份资金总额及回购数量:不低于人民币10,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含)。在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31.00元/股(含)条件下,按不超过人民币20,000(含)万元的回购金额上限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6,451,612股,约占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1.5661%,按不低于人民币10,000(含)万元的回购金额下限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3,225,806股,约占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0.7831%,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完毕或回购实施期限届满时公司的实际回购股份数量为准。

● 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31.00元/股(含)。

● 回购股份的用途:本次回购的股份拟用于后续实施股权激励。公司如未能在股份回购实施完成之后3年内使用完毕已回购股份,尚未使用的已回购股份将予以注销。如国家对相关政策作调整,则本回购方案按调整后的政策实行。

● 回购股份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含)。

● 回购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 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减持计划:

经向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提议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发出问询函确认,截至本次董事会决议日,公司董事、财务总监李东强,公司副总经理卢毅和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李家权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6个月有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是否实施减持尚不确定,减持行为将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管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 号一一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其他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提议人均回复在回购期间无增减持计划。公司其他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提议人均回复在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无减持计划。

● 相关风险提示:

1、本回购预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存在未能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风险;

2、本次回购可能存在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进而导致本次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者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

3、若公司在实施回购股份期间,受外部环境变化、临时经营需要等因素影响,致使本次回购股份所需资金未能筹措到位,可能存在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者部分实施的风险;

4、因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可能存在根据规则变更或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风险;

5、本次回购股份可能存在因股权激励未能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激励对象放弃认购、以及未能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实施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份无法全部授出的风险,如出现上述无法授出的情形,存在已回购未授出股份被注销的风险;

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作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回购方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2021年4月1日,公司实际控制人姜桂廷向公司董事会提议回购公司股份。提议的内容详见同日披露的《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提议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4)。

2021年4月1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且该议案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次回购方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于2021年5月6日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具体详见同日披露的《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1-016)。

上述提议时间、程序和董事会审议时间、程序等均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回购细则》)等相关规定。

二、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高度认可,为维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增强投资者信心,并进一步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公司在考虑经营情况、业务发展前景、财务状况以及未来盈利能力的基础上,拟以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份,并将用于后续实施公司股权激励。公司如未能在股份回购实施完成之后3年内使用完毕已回购股份,尚未使用的已回购股份将予以注销。如国家对相关政策作调整,则本回购方案按调整后的政策实行。

(二)回购股份的种类

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三)回购股份的方式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四)回购股份的期限

1、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发生下述情况或触及以下条件,则本次回购的实施期限提前届满:

1)如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2、公司将根据相关授权,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

3、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公告前10个交易日内;

2)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3)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4、回购方案实施期间,若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10个交易日及以上的,公司将在股票复牌后披露对回购方案是否顺延,顺延后不得超出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最长期限。

(五)回购股份的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资金总额

1、本次公司回购股份的用途为拟用于后续实施股权激励。公司如未能在股份回购实施完成之后3年内使用完毕已回购股份,尚未使用的已回购股份将予以注销。如国家对相关政策作调整,则本回购方案按调整后的政策实行。

2、公司将根据回购方案实施期间股票市场价格的变化情况,以不低于人民币10,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含)实施回购,具体回购资金总额以回购结束时实际回购使用的资金总额为准。在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31.00元/股(含)条件下,按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含)的回购金额上限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6,451,612股,约占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1.5661%,按不低于人民币10,000万元(含)的回购金额下限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3,225,806股,约占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0.7831%。本次回购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10%,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完毕或回购实施期限届满时公司的实际回购股份数量为准。

本次回购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回购实施完成前,若公司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缩股及其他除权除息等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回购股份数量和占公司总股本及无限售条件股份的比例相应变化。

(六)本次回购的价格

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31.00元/股(含),该回购股份价格上限不高于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具体回购价格公司将根据相关授权在回购实施期间,综合公司二级市场股票价格、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

本次回购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回购实施完成前,若公司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缩股及其他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七)本次回购的资金来源

本次公司拟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为10,000万元至20,000万元,资金全部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

(八)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1、本次回购方案全部实施完毕,若按回购价格上限人民币31.00元/股,回购金额上限人民币20,000万元进行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6,451,612股,约占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1.5661%。若本次回购股份全部用于股权激励并全部锁定,预计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2、本次回购方案全部实施完毕,若按回购价格上限人民币31.00元/股,回购金额下限人民币10,000万元进行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3,225,806股,约占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0.7831%。若本次回购股份全部用于股权激励并全部锁定,预计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注:上述变动情况暂未考虑其他因素影响,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九)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日常经营、财务、研发、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及维持上市地位等可能产生的影响的分析。

1、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日常经营、财务、研发、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的影响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总资产为5,246,920,436.11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2,971,650,741.88元,货币资金余额为1,624,579,432.66元,未分配利润为1,176,867,252.64元。按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上限人民币20,000万元(含)全部使用完毕测算,回购资金约占公司总资产的3.81%,约占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6.73%。公司业务发展良好,经营活动现金流健康。根据公司经营、财务、研发等情况,公司认为股份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含),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盈利能力、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产生重大影响。

2、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未来发展的影响

本次公司回购股份反映了管理层对公司内在价值的肯定,有利于增强公众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股价并提升公司的资本市场形象,为公司未来进一步发展创造良好条件。本次回购股份用于后续实施公司股权激励,进一步完善了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管理人员、核心骨干的积极性,提高团队凝聚力和竞争力,有效推动公司的长远发展。

3、对本次回购股份是否影响上市公司地位的分析

若按回购资金总额上限人民币20,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上限31.00元/股进行测算,预计回购数量约为6,451,612股,约占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1.5661%,回购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本次回购数量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情况不符合公司上市条件,亦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

全体董事承诺回购股份不损害上市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十)独立董事关于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合规性、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等相关事项的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董事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

2、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有利于增强公司股票长期的投资价值,维护股东利益,推动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回归。公司回购股份用于后续实施股权激励,充分调动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的积极性,为公司建立完善的长效激励机制,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本次回购股份具有必要性。

3、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含),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31.00元/股(含),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根据公司目前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规划,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上市地位。本次回购股份以集中竞价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回购股份方案合理、可行。

综上,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回购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回购方案具备必要性和可行性,不会对公司经营和财务产生重大影响,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独立董事同意本次回购方案。

(十一)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提议人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6个月内是否买卖本公司股份,是否与本次回购方案存在利益冲突、是否存在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及其在回购期间是否存在增减持计划的情况说明:

2020年9月1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具体内容详见《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0-030)。该激励计划于2020年9月30日获得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于2020年11月18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授予登记工作,并于2021年3月12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暂缓授予登记工作。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张大伟作为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于2020年11月18日获授限制性股票20.00万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411,949,500股的0.0485%。公司董事、财务总监李东强作为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于2020年11月18日获授限制性股票15.00万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411,949,500股的0.0364%。公司副总经理卢毅作为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于2020年11月18日获授限制性股票25.50万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411,949,500股的0.0619%。公司董事杨名杰作为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于2021年3月12日获授限制性股票20.00万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411,949,500股的0.0485%。(下转45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