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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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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1-04-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309 证券简称:万华化学 公告编号:临2021-35号

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1年4月12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山东省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宁波路1号,烟台金海岸希尔顿酒店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的召开及议案表决合法有效。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廖增太先生主持。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11人,出席3人,公司董事华卫琦先生、荣锋先生、齐贵山先生、郭兴田先生、鲍勇剑先生、张晓荣先生、张万斌先生、李忠祥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到会;

2、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1人,公司监事孙晓先生、王剑波先生、刘志军先生、苏敬然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到会;

3、公司董事长廖增太先生、董事兼总裁寇光武先生、董事陈殿欣女士、副总裁兼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李立民先生、监事姚艳君女士出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议案名称:《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投资计划完成情况及2021年投资计划的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议案名称:《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5、议案名称:《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6、议案名称:《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7、议案名称:《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8、议案名称:《关于支付审计机构报酬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9、议案名称:《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议案名称:《关于公司与关联方履行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1、议案名称:《关于对子公司提供担保及子公司间相互提供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2、议案名称:《关于对公司联营企业提供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3、议案名称:《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及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4、议案名称:《关于申请统一注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DFI)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5、议案名称:《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增加远期结售汇额度及修改相关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6、议案名称:《关于拟向合营企业提供融资支持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7、议案名称:《关于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烟台卓能锂电池有限公司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8、议案名称:《万华化学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1年-2023年)》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现金分红分段表决情况

(三)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四)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会议的所有议案均审议通过。

第2、11、12、13、16、17项议案属于以特别决议通过的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审议通过。

第2、8、9、10、11、12、16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第10项议案为关联交易,关联股东烟台国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烟台中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中凯信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Prime Partner International Limited(中文名:合成国际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

律师:孙广亮、金振亨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等有关事项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为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律师同意将该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必备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