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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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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04-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69版)

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上市以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致力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公司运营,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不断提高公司的治理水平。

根据要求,现将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公告如下:

一、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的情况

经自查,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的情况。

二、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经自查,公司最近五年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监管函1次、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警示函1次,相关情况及公司整改情况说明如下:

1、2018年4月19日,公司收到《关于对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18】第31号)》: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使用不超过人民币8,000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2018年4月18日,公司披露的《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情况事后确认的公告》显示,公司分别于2017年10月18日、2017年11月28日使用闲置募集资金8,000万元、1,700万元购买了中国农业银行即时到账的保本保证收益型和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超出董事会审议额度1,700万元。

前述问题系公司相关人员操作错误导致,2018年4月16日,公司已将超额的1,700万元理财产品全部赎回,相关款项已转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提醒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11.2.1条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4条规定。请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公司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并及时整改,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2021年3月19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XU HUANXIN、郑开颜、蔡志华、蔡志斌、董世才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13号)(简称“警示函”),主要内容如下:

“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XU HUANXIN、郑开颜、蔡志华、蔡志斌、董世才: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等规定,我局对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志科技或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公司化工贸易业务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达志科技2018年开始开展化工贸易业务,其中以全资子公司广州达志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志新材料)名义与江苏中冶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中冶)、江苏保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保华)开展化工品贸易业务,具体方式是达志新材料向江苏保华采购化工商品再销售给江苏中冶,江苏保华按照达志新材料下达的发货指令直接供货给江苏中冶。2018年、2019年,达志科技分别确认对江苏中冶的销售收入3376.55万元和2765.19万元,分别形成毛利66.21万元和210.35万元,分别占当年账面利润总额的0.99%和5.67%。截至2019年末,达志新材料对江苏中冶的应收账款余额达3179.6万元。2020年4月,达志科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将达志新材料100%股权按照净资产为基准评估作价11641.9万元转让给原实际控制人蔡志华。公司已收回达志新材料全部股权交易款,2020年合并报表不存在与江苏中冶的往来款余额。

检查发现,达志科技与江苏保华、江苏中冶的化工贸易业务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经向达志科技及其中介机构披露的相关贸易业务上游供应商江苏某公司和最终商品销售买家山东某公司核实,上述公司均表示未发生相关销售或采购业务。二是达志科技及其子公司达志新材料未参与化工贸易货物运输、保管、验收、交付事务,未对货物流转过程实施有效管控,未能提供证明存在真实货物流转的第三方物流凭证,所提供的货物入库单、出库单为由江苏保华、江苏中冶盖章的单据。三是达志科技提供的江苏保华、江苏中冶货物交付场地为江苏中冶关联方的工商登记经营场所,该关联方系化工企业,其经营范围无仓储业务。四是江苏保华与江苏中冶关系密切,两家公司相关的银行账户资金往来频繁,其中江苏保华收到达志新材料每一笔预付货款后均立即转给了江苏中冶。五是蔡志华确认江苏保华系由江苏中冶关联人向其介绍,达志科技及达志新材料在确定江苏保华作为相关货物供应商过程中,未能提供向其他供应商询价的证据。六是江苏中冶于2018年、2019年向达志新材料开具的商业承兑汇票均存在逾期无法兑付的情形。其中,2018年的票据逾期后,达志新材料迟至2019年3月20日才收到江苏中冶的回款,且收款后立即转给江苏保华作为2019年采购相关货物的预付账款。达志新材料2019年对江苏中冶销售货物全部没有对应的现金流入,相关票据逾期转为应收账款后也均未能收回,后随达志新材料股权转让出表,未给达志科技造成实际损失。

综上,达志科技于2020年7月16日、10月29日发布的有关深交所审核问询函的回复公告中,涉及公司与江苏保华、江苏中冶的贸易业务存在真实的货物交割、公司根据询价等综合因素寻找供应商、交易回款情况等内容的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未充分揭示相关贸易业务的风险。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有关规定。

二、未按规定披露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经查,广州荣厚商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荣厚)与达志科技及其原实际控制人蔡志华存在以下密切关系:一是广州荣厚成立于2016年10月,工商登记股东、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蔡志华配偶的同乡,2020年12月,广州荣厚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变更为苏某,系蔡志华同乡。二是2019年广州荣厚向达志科技采购大宗商品的贸易业务资金全部来源于蔡志华,当事人表示系个人借款。三是广州荣厚的公章、营业执照、主要银行账户网银Ukey在2020年11月前均由达志科技员工管理,工商变更手续、主要银行账户支付手续均由达志科技员工办理,开展大宗商品贸易业务的全部手续、进行大宗商品贸易销售均由达志科技员工负责。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有关规定,广州荣厚与达志科技构成关联关系。达志科技2016年以来未披露与广州荣厚之间的关联关系及相关关联交易,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三、公司对单项大额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的会计估计前后不一致。2019年,因达志新材料向江苏中冶销售化工品形成对江苏中冶的应收账款3179.6万元。2019年11月,达志科技因拟出售达志新材料100%股权,聘请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亚太所)对达志新材料2019年10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等进行专项审计,亚太所于2019年12月15日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对达志新材料未能收回江苏中冶的应收账款按照单项金额重大并按10%预期信用损失率计提坏账准备317.96万元。2020年4月25日,达志科技披露2019年度报告,未把对江苏中冶的应收账款列为按单项重大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而是归入信用风险特征组合按5%的预期信用损失率计提坏账准备158.98万元。达志科技在单项金额重大应收款信用风险未有显著变化的情况下,前后计提坏账准备的会计估计不一致,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条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导致公司披露的相关财务信息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四、公司内幕信息管理不规范。达志科技有关筹划控制权变更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中个别中介机构人员的工作单位登记错误,且公司未制定受赠股权资产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不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三条、第六条和第七条的相关规定。

XU HUANXIN作为达志科技现任董事长,郑开颜作为公司现任董事会秘书兼财务负责人,蔡志华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蔡志斌作为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董世才作为公司时任财务总监,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其中XU HUANXIN、郑开颜、蔡志华对公司上述全部问题负有主要责任,蔡志斌对公司上述第二、第四项问题负有主要责任,董世才对公司上述第二项问题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达志科技和XU HUANXIN、郑开颜、蔡志华、蔡志斌、董世才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同时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报告,并抄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充分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遵循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要求;对于部分交易补充了必要的审议程序;根据要求及时提交了整改报告,并对相关责任人启动内部问责;同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认真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杜绝上述事项再次发生,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除上述事项外,最近五年内公司不存在因违反上市公司监管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

特此公告。

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12日

证券代码:300530 证券简称:达志科技 公告编号:2021-029

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发行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

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

财务资助或补偿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1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现就本次发行公司不会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事宜承诺如下:

本公司不存在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的情形;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情形。

特此公告。

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12日

证券代码:300530 证券简称:达志科技 公告编号:2021-030

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借款

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2021年4月11日,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湖南衡帕动力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衡帕动力”)签署了《借款协议》。为保证公司进行业务拓展,公司控股股东衡帕动力拟向公司提供不超过4.5亿元的借款额度,借款年利率4.65%,借款期限为12个月,无需公司就此提供担保措施。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具体负责实施。

衡帕动力为公司控股股东,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为46,241,211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29.19%。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上述交易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2021年4月11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同意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出具了事前认可意见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鉴于公司董事 SHEN HUI 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王蕾女士的配偶,SHEN HUI 先生回避表决。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衡帕动力基本情况

(二)股权控制关系

衡帕动力的产权控制关系结构图如下:

王蕾女士为衡帕动力的最终实际控制人。

(三)主营业务及最近三年财务状况

衡帕动力成立于2019年7月,除持有达志科技股权外,未开展其他业务。

衡帕动力成立以来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注:以上数据为单体报表数据,未经审计。

(四)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说明

衡帕动力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借款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衡帕动力签署的《借款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湖南衡帕动力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乙方: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借款金额

在本协议借款期限内,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不超过人民币45,000万元的借款。

2、借款期限

本协议项下借款的期限为甲方向乙方首次实际发放借款之日起12个月。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在前述期限基础上延长或提前终止。

3、借款利息

双方确认本协议项下的借款利率按年利率4.65%执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

4、借款发放

4.1双方同意,于本协议签署后,乙方将根据运营需要向甲方发出放款通知书,甲方应于收到放款通知书后十日内按照放款通知书要求一次性或分期发放贷款。

5、借款担保

双方同意,本协议项下的借款无担保。

四、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次交易为公司向关联方借款,有利于公司拓展业务,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属于合理的交易行为。借款利率是在公司综合考虑了融资成本的基础上,参考同期商业银行对类似贷款的贷款利率后与衡帕动力协商一致确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交易目的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关联交易目的是为保障公司业务的拓展,控股股东为公司提供借款,无需公司向其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相比其他融资方式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和便捷性,拓宽了公司的融资渠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

六、2021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2021年初至本公告披露日,衡帕动力已向公司提供了7,930万元的借款。

2021年4月11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衡帕动力拟作为认购对象参与认购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金额不低于40,000.00万元(含本数),且不高于45,000.00万元(含本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获得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七、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本次公司向控股股东借款是为了满足业务拓展的资金需求,借款利率是公司在综合考虑了融资成本的基础上,参考同期商业银行对类似贷款的贷款利率后与控股股东协商一致确定,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

2、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借款暨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与控股股东签订《借款协议》有利于保障公司业务的拓展,借款利率是公司在综合考虑了融资成本的基础上,参考同期商业银行对类似贷款的贷款利率后与控股股东协商一致确定,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

八、备查文件

1、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3、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借款协议》。

特此公告。

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12日

证券代码:300530 证券简称:达志科技 公告编号:2021-031

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4月11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决定于2021年4月28日15:00召开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会议届次: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1年4月28日(星期三)15: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4月28日的交易时间,即9:15一9:25,9:30一11:30 和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4月28日9:15一15:00。

5、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1)现场表决:包括本人出席以及通过填写授权委托书授权他人出席。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在网络投票时间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股权登记日:2020年4月22日(星期四)

7、会议出席对象

(1)截止2020年4月22日(星期四)下午15:00,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2)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认可的其他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

8、会议地点: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新新六路333号广州嘉力达酒店十一楼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2、逐项审议《关于公司2021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2.1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2.2发行方式

2.3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2.4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2.5发行数量

2.6限售期

2.7上市地点

2.8议案的有效期

2.9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2.10募集资金投向

3、《关于〈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4、《关于〈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5、《关于〈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6、《关于〈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7、《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事项的议案》

8、《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9、《关于公司与湖南衡帕动力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协议的议案》

10、《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湖南衡帕动力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

11、《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上述第1项至第11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披露情况: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要求,上述议案将对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

三、提案编码

四、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持加盖单位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账户卡或有效持股凭证复印件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进行登记;若非法定代表人出席的,代理人应持加盖单位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格式附后)、股东账户卡复印件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到公司登记。

(2)自然人股东应持股东账户卡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到公司登记;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股东账户卡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格式附后)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到公司登记。

(3)股东为QFII的,凭QFII证书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复印件及受托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4)异地股东可于登记截止前用信函或传真方式进行登记(需提供有关证件复印件),信函、传真以登记时间内公司收到为准。

2、登记时间:2021年4月23日上午9:00-11:30、下午13:30-16:00。

3、登记地点及授权委托书送达地点: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和经济区田园东路1号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信函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邮编:511356。

4、注意事项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原件于会前半小时到达会场,谢绝未按会议登记方式预约登记者出席。

(2)公司不接受电话登记。

五、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六、其他事项

1、本次参与现场投票的股东,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2、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3、联系人:张学温

4、联系电话:020-32221952

5、联系地址: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和经济区田园东路1号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6、传真:020-32221966

7、邮编:511356

七、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12日

附件一: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普通股的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投票代码:“365530”;投票简称:“达志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

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投票时间:2021年4月28日的交易时间,即9:15一9:25,9:30一11:30和13:00一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 2021年4月28日9:15一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二: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公司)出席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签名(签章):

委托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持有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号: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委托人对大会议案表决意见如下:

1、请在“同意”或“反对”或“弃权”的栏目里划“√”。

2、委托人未作任何投票指示,则受托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表决。

3、本委托书自本人签署之日起生效,至本次会议结束时终止。

4、本授权委托书的剪报、复印件或者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附件三:

参会股东登记表

证券代码:300530 证券简称:达志科技 公告编号:2021-032

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为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志科技”或“公司”)拟向包括控股股东湖南衡帕动力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衡帕动力”)在内的不超过(含)35名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

2、衡帕动力认购金额不低于40,000.00万元(含本数),且不高于45,000.00万元(含本数)。

3、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4、本次发行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1年4月1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公告。

本次发行股票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且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数量不超过47,441,835股(含本数),不超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最终发行数量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获得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数量上限及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确定。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90,000.00万元(含本数),其中衡帕动力认购金额不低于40,000.00万元(含本数),且不高于45,000.00万元(含本数)。

本次发行前,衡帕动力持有上市公司46,241,211股股份,持股比例为29.19%,为公司控股股东;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完成后,衡帕动力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占公司总股本(发行后)的比例可能将超过30%。

若本次发行完成时,衡帕动力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占公司总股本(发行后)的比例未超过30%,衡帕动力在本次发行结束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其本次取得的新增股份;若由于本次发行,衡帕动力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占公司总股本(发行后)的比例超过30%,则衡帕动力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本次发行结束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其本次取得的新增股份,以满足豁免要约收购的要求。若后续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发生变更,衡帕动力将相应调整上述承诺事项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豁免要约收购的情形。上述豁免要约收购事项需经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后生效。

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二、所涉后续事项

(一)本次发行完成后,衡帕动力仍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对公司治理不会有实质性影响。

(二)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衡帕动力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及时履行股东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