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告
(上接35版)
股票代码:600327 股票简称:大东方 公告编号:临2021-003
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5元(含税)。
● 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具体日期将在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明确
● 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 本次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中现金分红比例为70.20%,合并2020年半年度利润分配则本年度利润分配现金分红比例为210.61%。
一、利润分配方案内容
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人民币682,629,933.89元(公司2020年度实现净利润315,612,192.33元,其中合并报表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315,070,052.54元,母公司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82,884,109.84元。按母公司报表本次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682,629,933.89元〈合并报表的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1,372,330,412.18元〉)。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公司拟实施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分配利润。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50元(含税)。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884,779,518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221,194,879.50元(含税)。公司本次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中现金分红比例为70.20%,合并2020年半年度利润分配则本年度利润分配现金分红比例为210.61%。
如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如后续总股本发生变化,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二、公司履行的决策程序
1、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1年4月13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赞成的9人,反对的0人,弃权的0人,并同意将该方案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相关审议、表决程序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现金分红的有关规定,在考虑合理回报股东的同时,兼顾了公司盈利状况、债务和现金流水平及未来发展的资金需求等综合因素。同意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提交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3、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充分考虑了公司盈利情况、现金流状态及资金需求等各种因素,适应公司未来经营发展的需要,也兼顾了合理回报股东的需要,符合相关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中对于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相关风险提示
1、现金分红对上市公司每股收益、现金流状况、生产经营的影响分析
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根据公司未来的资金需要、公司发展阶段等因素综合考虑制定,不会对公司经营现金流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
2、其他风险说明
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尚需提交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15日
股票代码:600327 股票简称:大东方 公告编号:临2021-006
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拟续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公证天业”)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曾用名: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成立于1982年,2013年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性质会计师事务所,2019年更名为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首席合伙人张彩斌,注册地址无锡市太湖新城嘉业财富中心5-1001室。
上年度末合伙人数量42名、注册会计师345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132人。
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收入总额32,227.26万元、审计业务收入27,450.89元,证券业务收入13,441.31万元。
上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63家,涉及行业包括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交通运输业、仓储和邮政业,采矿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及综合。审计收费总额9,033.55万元,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1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公证天业”计提职业风险基金0元,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8,000万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及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
近三年因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近三年未发生因执业行为需在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3.诚信记录
“公证天业”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0次、监督管理措施3次、自律监管措施1次和纪律处分0次。“公证天业”从业人员近三年执业中,除 3名从业人员受到监督管理措施1次、1名从业人员受到监督管理措施2次外,其余从业人员近三年未发生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和自律监管措施。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夏正曙,2002年以来,一直在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从事证券业务相关审计工作。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5家(分别为展鹏科技、模塑科技、亚太科技等),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5家(分别为芯朋微、ST远程、博雅生物等)。
签字注册会计师:武勇,2001年以来,一直在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从事证券业务相关审计工作。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1家(分别为大东方),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2家(分别为派克新材、江南水务等)。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张雷,2013年以来,一直在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从事证券业务相关审计工作。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0家,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10家(分别为芯朋微、江南水务、亚星锚链等)。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具体情况,详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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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独立性
公司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公证天业”)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质量控制复核人均具备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从事过证券业务多年,具有相应专业胜任能力,“公证天业”建有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要求的内核、内控体系,未发现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4、审计收费
公司以上一年实际支付审计费用为基准,结合实际审计工作业务量,拟给予“公证天业”为本公司提供的2020年度财务类审计服务报酬为人民币89万元、2020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服务报酬为30万元,合计人民币119万元,与上一期(2019年度)提供的财务审计、内部控制审计等服务报酬基本相同。
二、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进行审查后认为:“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参与年审的人员均具备实施审计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相关的执业证书及从业资格,在执业过程中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同意向董事会提议继续聘请“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审计及内控审计的审计机构,审计费用建议以上年度审计费用为基准,结合实际审计工作业务量的相应比例增减情况进行调整。
(二)独立董事意见
经预沟通,公司独立董事唐松、李柏龄、居晓林认为:“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相应的执业资质和胜任能力,董事会在审议《关于续聘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时相关审议程序履行充分、恰当,同意续聘“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关于续聘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八届二次董事会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给予“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提供的2020年度财务类审计服务报酬为人民币89万元、2020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服务报酬为30万元,合计人民币119万元;同意继续聘请“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审计费用以2020年度审计费用为基准,结合实际审计工作业务量的相应比例增减情况进行调整。本次续聘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及2020年度审计报酬事项的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三、备查文件
1、公司八届二次董事会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意见。
3、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业证照、执业资格证照。
特此公告。
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15日
股票代码:600327 股票简称:大东方 公告编号:临2021-007
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授权使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及适时出售存量证券投资资产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2019年5月6日召开的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使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事项,有效期2年,将于近期到期。拟授权公司继续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10亿元额度的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该额度内可循环使用,且投资取得的收益可以进行再投资),并授权公司期间内可适时出售存量证券投资资产;该证券投资额度的使用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2年内有效。
● 根据公司《章程》及《证券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的相关决策程序,本次证券投资事项经2021年4月13日召开的八届二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证券投资受宏观经济政策、市场环境、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影响,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一、证券投资概述
(一)投资目的
本次证券投资事项,旨在寻找并把握资本市场战略投资机会,同时优化配置公司所属资产,并在保障日常经营的资金需求及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合理利用好自有资金,提升资源使用效率,提高公司价值。
(二)前次证券投资情况
公司于2018年12月17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2018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的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该额度内可循环使用,且投资取得的收益可以进行再投资),使用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2年内有效(详见公司于2018年12月18日披露的《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的公告》)。
公司于2019年4月10日召开了七届七次董事会审议、并经2019年5月6日召开的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追加证券投资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追加并使用额度总计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的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该额度内可循环使用,且投资取得的收益可以进行再投资),使用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2年内有效(详见公司于2019年4月12日披露的《大东方关于追加证券投资额度的的公告》及2019年5月7日披露的《2018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期间,公司分别披露了截至2019年3月15日、2019年3月16日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24日、2020年6月25日至2020年8月18日的证券投资进展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2019年3月18日、2020年1月8日、2020年6月30日、2020年8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上海证券报披露的《关于证券投资的进展公告》;分别披露了截至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24日、2020年6月25日至2020年8月18日期间的出售股票资产进展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2019年1月4日、2020年1月8日、2020年6月30日、2020年8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上海证券报披露的《关于出售股票资产的进展公告》)。
(三)本次证券投资额度及期限
拟授权公司继续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额度的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该额度内可循环使用,且投资取得的收益可以进行再投资),并授权公司期间内可适时出售存量证券投资资产;该证券投资额度的使用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2年内有效。
(四)投资范围
本次证券投资的范围为公司《证券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的股票市场投资、上市公司增发及配股、新股配售及申购等。
(五)资金来源
本次证券投资所使用的资金仅限于公司自有资金,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不得挤占正常项目建设资金,也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六)决策程序
根据公司《章程》及《证券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的相关决策程序,本次证券投资事项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后,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投资风险及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
1、证券投资受宏观经济政策、市场环境等因素影响,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2、证券投资因投资决策的阶段性、证券市场的波动性,会造成未来收益的不可预期性。
3、证券投资相关工作人员的操作风险。
(二)控制措施
1、坚持稳健投资的原则,以价值低估、未来有良好成长性、符合公司投资战略的标的为主要投资对象。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被证券交易所、信用评级机构等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的证券。
2、公司设立证券投资领导小组,由董事长担任组长,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和负责证券投资日常运作及管理的部门负责人等相关人员担任证券投资领导小组成员。
3、单只证券投资品种亏损超过投资金额的20%时,证券投资部门立即报告证券投资领导小组,集体讨论是否止损。
4、证券投资操作人员与资金、财务管理人员相分离,实行账户类操作、资金类操作、交易类操作的分类授权、密码分设的分隔操作。
5、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随时调查跟踪公司证券投资情况,以加强对公司证券投资项目的前期与跟踪管理,控制风险。
6、公司独立董事可以对证券投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有权聘任外部审计机构进行证券投资资金的专项审计。
7、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证券投资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8、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或监事会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证券投资活动。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在前次董事会决策授权额度内,审慎实施证券投资事宜,未出现影响公司日常经营或风险不可控的情况,同时取得了良好的资产增值效应。如获通过继续实施证券投资,公司将持续以保证公司日常经营及有效控制风险为前提,不影响公司的日常资金周转,也不涉及使用募集资金。
本次证券投资事项,有利于公司实施资本市场战略投资目标,有利于公司优化配置资产,有利于对资金的合理利用,并提升资源使用效率,提高公司价值;但也存在因证券市场波动带来的投资损失风险。公司将严格按照《证券投资管理制度》的要求,把控风险、审慎决策、规范运作,并按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特此公告。
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15日
股票代码:600327 股票简称:大东方 公告编号:临2021-008
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13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募投“三凤桥食品O2O综合服务平台建设项目”之子项目“食品生产线扩产建设项目”实施地点,由项目实施主体无锡市三凤桥肉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凤桥肉庄”)之全资子公司无锡市三凤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凤桥食品”)原厂址无锡市梅村镇新南中路17号,变更为无锡市新吴区长江南路16号二期物业地块。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出具了明确的核查意见。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326号”文《关于核准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2016年8月,本公司向2家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5,454,544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9.02元,共计募集资金人民币409,999,986.88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9,450,000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400,549,986.88元。前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苏公W[2016]B136号《验资报告》审验确认。
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于2016年8月23日披露的《大东方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本变动公告》,2016年9月19日披露的《大东方关于向控股子公司“三凤桥肉庄”增资的公告》、《大东方关于向控股子公司“东方汽车”增资的公告》,2016年9月20日披露的《大东方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披露的《大东方2015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公司拟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110,024.98万元,使用计划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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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400,549,986.88元,实际募集资金(含利息)通过增资上述募集资金项目实施主体的方式投入,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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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变更实施地点情况
公司本次拟变更实施地点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三凤桥食品O2O综合服务平台建设项目”之子项目“食品生产线扩产建设项目”,实施地点变更情况如下:
由项目实施主体“三凤桥肉庄”之全资子公司“三凤桥食品”原厂址无锡市梅村镇新南中路17号,变更为无锡市新吴区长江南路16号二期物业地块。
四、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具体原因
本次拟变更实施地点的“三凤桥食品O2O综合服务平台建设项目”之子项目“食品生产线扩产建设项目”,原计划由“三凤桥肉庄”之全资子公司“三凤桥食品”在其原厂址具体实施,后因相关政府对“三凤桥食品”原厂址所在地重新规划而须动迁,因而该项目暂缓实施。“三凤桥食品”遂于2019年1月29日通过竞拍以4,798万元的价格中标获得无锡市新吴区伯渎港以南、新畅南路以东的81.28亩地块,拟用于拆迁后的新厂建设(详见公司于2019年1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控股子公司参与土地竞买并中标的公告》)。然而在新地块建设的规划设计及筹备报审过程中,因该地块周边环境及变化,预期未来一定时期内尚不能获取食品生产的环评许可,该项目的实施持续迟滞。
为加快该项目的落地进程,经当地政府派出机关一一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政府梅村街道办事处协调,由其下属企业无锡市梅村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将其有权出租物业一一无锡市新吴区长江南路16号之二期物业地块,租赁给“三凤桥食品”用于生产建设,租期不少于二十年。
实施地点变更后,“三凤桥食品”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办理项目环评备案等相关手续;同时,公司将通过“三凤桥肉庄”向“三凤桥食品”增资方式,在“三凤桥食品”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进一步快速推进该项目的实施。
五、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是结合项目具体实施规划、实际生产经营场地环境变化的需要,与该募投项目的目标保持一致,有利于推动该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符合公司长期利益和募集资金使用安排。本次项目实施地点的变更,未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实施主体、建设内容等,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六、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1年4月13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募投“三凤桥食品O2O综合服务平台建设项目”之子项目“食品生产线扩产建设项目”实施地点,由“三凤桥食品”原厂址无锡市梅村镇新南中路17号,变更为无锡市新吴区长江南路16号之二期物业地块。独立董事已发表同意意见,该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专项意见
1、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变更募投“三凤桥食品O2O综合服务平台建设项目”之子项目“食品生产线扩产建设项目”的实施地点,主要基于该项目生产经营场地环境发生变化的需要,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三凤桥品牌食品板块的发展战略,有利于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实施。本次项目实施地点的变更,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未发现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实施主体、建设内容等情形,未发现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章以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未发现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该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变更。
2、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变更募投“三凤桥食品O2O综合服务平台建设项目”之子项目“食品生产线扩产建设项目”的实施地点,主要是根据该项目生产经营场地环境发生变化、以及推进该项目顺利实施的需要出发,符合实际情况。本次项目实施地点的变更,未发现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实施主体、建设内容等情形,符合相关法律、规章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未发现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该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变更。
3、公司保荐机构意见
公司保荐机构认为: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相关变更事项及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综上,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无异议。
八、上网公告附件
(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独立意见》
(二)《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15日
证券代码:600327 证券简称:大东方 公告编号:2021-009
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1年5月7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1年5月7日 14点00分
召开地点:无锡市中山路343号东方广场A座8楼公司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1年5月7日
至2021年5月7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不涉及。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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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次股东大会还将听取独立董事2020年度述职报告。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相关议案的决议公告详见本公告同日(2021年4月15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披露。以上议案详细内容将于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
2、特别决议议案:9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2、6、7、8、9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不涉及。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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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现场会议的登记及参会凭证:自然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证券帐户卡进行登记及参会;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法人证券账户卡、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本人身份证(或身份证明)进行登记及参会。委托他人代理出席会议的,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相应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1”)及前述相关对应证件进行登记及参会。
(二)现场会议的登记方式:除公司现场登记外,异地股东可凭以上相关证件在有效时间内采用传真、信函、快递等方式确认登记,登记时间为2020年4月30日9:30一16:00,登记地点为公司九楼董秘办公室。(注:参会登记不作为股东依法参加股东大会的必备条件,但有利于公司进行会前的相关准备工作,以更好地保障股东参会。)
六、其他事项
(一)现场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无锡市中山路343号东方广场A座9楼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邮政编码:214001
联系电话:0510-82702093
联系传真:0510-82700313
联系人:陈辉 冯妍
(二)现场会议会期半天,参会股东费用自理。
(三)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携带相关证件原件到场。
特此公告。
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15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1年5月7日召开的贵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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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