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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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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233版)

2021-04-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233版)

1、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万元

2、合并利润表

单位:万元

3、现金流量表

单位:万元

二、收购人一致行动人的财务资料

华新发展2017-2019年财务报告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均为标准无保留意见。

收购人一致行动人华新发展2017年、2018年及2019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如下:

1、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万元

2、合并利润表

单位:万元

3、现金流量表

单位:万元

第十一节 其他重大事项

收购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能够按照《收购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收购人认为,本报告书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收购的有关信息进行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投资者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十二节 备查文件

一、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营业执照;

二、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

三、《换股吸收合并协议》及合并双方内部决策文件;

四、国务院国资委关于本次交易的批复;

五、收购人与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关联方之间在报告日前24个月内发生的相关交易的协议、合同;

收购人与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关联方之间已签署但尚未履行的协议、合同,或者正在谈判的其他合作意向;

六、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发生变化情况的说明;

七、在收购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及各自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的名单及其持有或买卖该上市公司股份的说明;

八、收购人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及相关人员在收购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持有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九、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收购人实际控制人就本次收购完成后应履行的义务所作出的承诺;

十、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及符合《收购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说明;

十一、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最近三年的财务资料;

十二、法律意见书;

十三、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收购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收购人:中国纸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佛山华新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中国纸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佛山华新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律师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收购报告书的内容进行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王清友

经办律师:

高平均 梁 峰

年 月 日

附表

收购报告书

中国纸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佛山华新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