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仲裁的公告
(上接13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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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青岛海立美达模具有限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6612766370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于铁军
成立时间:2007年06月22日
注册资本:1,200万人民币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市青岛汽车产业新城解放三路以北
经营范围:模具、汽车车身及其工艺装备设计、制造;冲压件、铆焊加工;航空航天产品零部件(含工装)、地面保障设备、高铁产品零部件(含工装)的设计与制造;以上产品的进出口;技术咨询服务(不含中介);计算机应用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持有青岛海立美达模具有限公司100%股权,青岛海立美达模具有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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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青岛海联金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67178378X0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于铁军
成立时间:2008年04月11日
注册资本:10,000万人民币
住所:青岛即墨市青威路服装工业园内
经营范围:普通货运(依据交通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开展经营活动);钣金冲压;钢板剪切;制售包装材料;塑料制品(不含印刷)、模具、五金(不含电镀);批发零售钢板、不锈钢板;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证方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持有青岛海联金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100%股权,青岛海联金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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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联动优势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533138376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李贲
成立时间:2003年08月15日
注册资本:71,569.7284万人民币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231室
经营范围: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除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医疗器械和BBS以外的内容);移动网增值电信业务业务专项;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不含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2年09月18日);销售食品;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计算机及电子信息终端设备的软、硬件开发、设计、制作、销售;计算机系统集成;技术咨询;计算机技术培训;销售纺织服装、日用品、文化和体育用品及器材、家用电器、电子产品;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展厅的布置设计;企业策划;企业管理咨询;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信息技术外包、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业务流程外包、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知识流程外包;经济贸易咨询;销售珠宝首饰、工艺品。(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销售食品、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公司持有联动优势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联动优势科技有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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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上海海联金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1301689155G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于铁军
成立时间:2014年05月04日
注册资本:500万人民币
住所:上海市青浦区北青公路10688弄17号4层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汽车零部件、模具、夹具、检具、工装、检测设备的生产,销售自产产品、金属材料、刀具、智能机器人,智能机器人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国内货物运输代理,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广告发布(非广播电台、电视台、班刊出版单位),专业设计服务,专用设备修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公司持有上海海联金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100%股权,上海海联金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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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担保子公司财务数据情况
1、被担保的十家子公司2020年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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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述数据为单体公司账面数据。
2、被担保的九家子公司2021年1-3月未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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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述数据为单体公司账面数据。
四、担保内容
公司在担保额度内为子公司在有效期内(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至2021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申请的融资提供担保,无需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授权公司总裁或其授权人士为代理人,全权负责业务办理、协议/合同签署等事宜,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不再逐笔审议。实际担保发生时,担保协议/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担保金额、担保范围、担保期限等条款由公司授权人与相关金融机构共同协商确定。每笔担保的担保期限由公司授权代理人根据融资需要和风险评估综合确定。
五、累计对外担保金额
截至目前,公司对外担保总额36,817.295万元,占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9.14%。全部系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0。
六、审批情况及独立董事意见
1、2021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事宜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认为,公司为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有利于子公司日常业务的开展,符合公司及子公司的整体利益。被担保对象财务状况稳定,资信情况良好,有能力偿还到期债务,且被担保对象全部为公司合并范围内子公司,公司对其拥有绝对的控制权,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2、经审查,公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该项担保是董事会根据公司财务状况及现有的担保情况,在对公司子公司的生产经营需要、现金流量情况以及投资需要合理预测的基础上确定的,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担保风险在公司的可控范围之内。该议案涉及的担保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项担保事宜。
特此公告
海联金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15日
证券代码:002537 证券简称:海联金汇 公告编号:2021-037
海联金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回购股份用途暨注销已回购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鉴于海联金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已回购但尚未使用的部分股份即将到期,结合公司回购股份的用途、公司经营情况及发展战略,公司拟将回购股份的用途调整为注销减少注册资本,同时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注销的相关手续。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回购股份用途暨注销已回购股份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章程》的相关规定,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回购公司股份事项的概况
1、公司于2018年2月9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临时)会议、2018年2月26日召开的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以实施股权激励的预案》(以下称“第一次回购”),同意公司回购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含),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5元/股(含),回购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该部分回购的股份将作为公司后期股权激励计划之标的股份,实施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公司按照相关规则编制了《回购股份报告书》。截至2018年8月7日,公司完成本次实施回购股份,公司累计回购股份13,614,856股,占当时公司总股本的1.09%。公司于2018年10月11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临时)会议、于2018年10月29日召开的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回购股份用途的议案》和《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于2018年12月20日完成了4,014,856股股份的注销,于2018年12月27日完成了9,500,000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截至目前,公司第一次回购股份剩余库存股100,000股。详细信息见公司披露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2、公司于2018年8月8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临时)会议、2018年8月24日召开的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以下称“第二次回购”),同意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金额最低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含),最高不超过人民币4亿元(含),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5元/股(含),回购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该部分回购的股份将作为公司后期股权激励计划或注销之标的股份,实施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公司按照相关规则编制了《回购股份报告书》。截至2019年1月21日,公司完成本次实施回购股份,公司累计回购股份37,919,094股,占当时公司总股本的3.04%。截至目前,公司第二次回购股份剩余库存股37,919,094股。详细信息见公司披露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3、公司于2019年4月15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2019年5月10日召开的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部分回购股份用途的议案》,同意公司将第一次回购剩余库存股100,000股的用途调整为用于后期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将第二次回购剩余库存股37,919,094股的用途调整为50%用于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50%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详细信息见公司披露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4、公司于2019年5月10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以下称“第三次回购”),同意使用部分节余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公司股份,回购金额最低不低于人民币4亿元(含),最高不超过人民币6亿元(含),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8.20元/股(含),本次回购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本次回购股份的50%拟用于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50%拟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公司按照相关规则编制了《回购股份报告书》。公司2020年4月28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2020年5月19日召开的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回购股份暨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终止实施本次回购股份事项,并将节余的全部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公司本次回购公司累计回购股份25,799,4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8%。截至目前,公司第三次回购股份剩余库存股25,799,400股。详细信息见公司披露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5、2021年4月15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回购股份用途暨注销已回购股份的议案》。
二、本次调整部分回购股份用途的内容
1、公司拟对第一次回购剩余库存股100,000股的用途进行调整。
调整前:“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拟用于后期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如未能在股份回购实施完成之后36个月内使用完毕已回购股份,尚未使用的已回购股份将予以注销。”
调整后:“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拟用于注销减少注册资本。”
除此以外,原回购方案中其他要求均不作变更。
2、公司拟对第二次回购剩余库存股37,919,094股的用途进行调整。
调整前:“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50%用于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50%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如未能在股份回购实施完成之后36个月内使用完毕已回购股份,尚未使用的已回购股份将予以注销。”
调整后:“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拟用于注销减少注册资本。”
除此以外,原回购方案中其他要求均不作变更。
3、公司拟对第三次回购剩余库存股25,799,400股的用途进行调整。
调整前:“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50%用于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50%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如未能在股份回购实施完成之后36个月内使用完毕已回购股份,尚未使用的已回购股份将予以注销。”
调整后:“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拟用于注销减少注册资本。”
除此以外,原回购方案中其他要求均不作变更。
三、注销已回购股份
本次调整回购股份用途后,公司回购的63,818,494股股份将全部注销,以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占公司总股本5.16%,同时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注销的相关手续。
四、其他说明事项
1、公司本次调整回购股份用途,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及股东权益产生重大影响。
2、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本次调整尚需提交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此次调整存在未获得股东大会通过的风险,若调整未能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已回购但尚未使用的股份将继续用于原用途。
3、本次回购股份注销后,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
五、本次注销回购股份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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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将回购股份用途调整为注销以减少注册资本,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调整回购股份用途暨注销已回购股份。
七、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回购股份用途符合《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情形。监事会同意该议案。
八、备查文件
1、《海联金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海联金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3、《海联金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海联金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15日
证券代码:002537 证券简称:海联金汇 公告编号:2021-036
海联金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海联金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本公司”)根据财政部的最新规定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一)变更原因
2018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一一租赁〉的通知》(财会〔2018〕35号)(以下简称“新租赁准则”),新租赁准则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财政部的上述要求,公司决定对会计政策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二)变更前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新租赁准则中的规定执行。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四)变更日期
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新会计政策。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内容
新租赁准则主要变更内容如下:
1、新租赁准则下,除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外,承租人将不再区分融
资租赁和经营租赁,所有租赁将采用相同的会计处理,均须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2、对于使用权资产,承租人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取得租赁资产所有
权的,应当在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两者孰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同时承租人需确定使用权资产是否发生减值,并对已识别的减值损失进行会计处理;
3、对于租赁负债,承租人应当计算租赁负债在租赁期内各期间的利息费用,
并计入当期损益;
4、对于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承租人可以选择不确认使用权资产和
租赁负债,并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或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5、根据新租赁准则,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对所有租入资产(选择简化处理的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除外)确认使用权资产及租赁负债,并分别确认折旧及未确认融资费用,不调整可比期间信息。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租赁准则,公司将在编制2021年年度及各期财务报告时,根据首次执行新租赁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首次执行新租赁准则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及发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相应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本次会计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合理性说明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及发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相应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本次会计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独立董事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依照财政部相关规定,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变更,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六、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备查文件
1、《海联金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海联金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3、《海联金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海联金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15日
证券代码:002537 证券简称:海联金汇 公告编号:2021-035
海联金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海联金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公司聘任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信永中和”)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 基本信息
名称: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12年3月2日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A座8层
首席合伙人:谭小青先生
截止2020年12月31日,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信永中和”)合伙人(股东)229人,注册会计师1,750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超过600人。信永中和2019年度业务收入为27.6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为19.02亿元,证券业务收入为6.24亿元。2019年度,信永中和上市公司年报审计项目300家,收费总额3.47亿元,涉及的主要行业包括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金融业,采矿业等。其中,公司制造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为175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信永中和已购买职业保险符合相关规定并涵盖因提供审计服务而依法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2019年度所投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1.5亿元。
近三年在执业中无相关民事诉讼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3、诚信记录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0次、监督管理措施8次、自律监管措施0次和纪律处分0次。17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0次、监督管理措施19次和自律监管措施0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拟签字项目合伙人:路清先生,1995年获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质,2001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9年开始在信永中和执业,2020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和复核的上市公司审计报告超过10家。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王萍女士,2006年获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质,2008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9年开始在信永中和执业,2019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1家。
拟担任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王勇先生,1995年获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质,1996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6年开始在信永中和执业,2020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和复核的上市公司审计报告超过10家。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无受到证券交易场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等情况。
3、独立性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等从业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4、审计收费
本期审计费用195万元,其中年报审计费用185万元,内控审计费用10万元。系按照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审计服务所需的专业技能、工作性质、承担的工作量,以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确定。
三、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1、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信永中和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进行了充分了解和审查,认为信永中和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和丰富的执业经验,对公司经营发展情况及财务状况较为熟悉,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中国注册会计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恪守职业道德,遵照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表现出良好的职业操守,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审计委员会同意向董事会提议续聘信永中和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
2、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信永中和在担任公司各专项审计和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的要求,坚持以公允、客观的态度开展审计工作,勤勉尽责,表现出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业务素质,很好地履行了审计责任与义务。因此,同意公司继续聘任信永中和作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
3、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信永中和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及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在以往与公司的合作过程中,为公司提供了优质的审计服务,对于规范公司的财务运作,起了积极的作用。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职,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续聘信永中和为公司2021年度的审计机构。
4、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信永中和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备查文件
1、《海联金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海联金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1年第二次会议决议》;
3、《海联金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续聘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4、《海联金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5、信永中和营业执业证照,主要负责人和监管业务联系人信息和联系方式,拟负责具体审计业务的签字注册会计师身份证件、执业证照和联系方式。
特此公告。
海联金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15日
海联金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海联金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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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上述条款的修订尚需提交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海联金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15日
证券代码:600078 证券简称:澄星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1-012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仲裁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诉讼/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已受理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被申请人
● 累计涉案的金额:人民币709,815,895.64元(包括诉前财产保全2亿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诉讼尚处于审理阶段,目前无法预计对公司损益产生的负面影响。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星股份”、“公司”或“本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对近期涉及的诉讼、仲裁进行统计,累计涉案金额人民币709,815,895.64元(包括诉前财产保全2亿元),现披露明细如下:
释义: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宁波银行”)、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渤海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恒丰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江阴澄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星集团”或“集团”)、汉邦(江阴)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邦石化”)、江阴澄高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高包装”)、江阴澄利散装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利散装”)、江阴市澄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星房产”)、江阴汉盈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盈投资”)、常州铂斯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铂斯达”)、江阴澄星日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星日化”)、无锡澄泓微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澄泓”)、昆明润鑫磷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明润鑫”)。
一、重大被诉讼起诉的基本情况
■
根据之前披露的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10),上述借款中向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借款的2亿元(案件二)及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借款的3亿元(由江阴支行放款)(案件四)均被控股股东澄星集团资金占用;其它借款资金均为上市公司自用,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的情况。
案件一:
(一)诉讼情况
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诉讼代理人:刘烨
被告:澄星股份(被告一)、澄星集团(被告二)
诉讼代理人:张杰
收到起诉状的时间:2021年3月16日
诉讼机构名称及所在地:江阴市人民法院
诉讼请求:1、判令澄星股份立即归还借款本金44643527.92元,并支付期内利息172367.72元(计至2021年2月23日)、罚息(自2021年2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44643527.9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05%上浮50%计算)、复利(自2021年2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期内利息172367.7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05%上浮50%计算)。2、判令澄星集团对澄星股份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被告一在原告处借款44643527.92万元,由被告二提供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现由于被告一涉及诉讼,银行账户被冻结 ,结欠原告的款项无法支付。根据合同约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一立即归还贷款本息,有权要求被告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一审判决:尚在审理中,未判决。
(二)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尚处于审理阶段,目前无法预计对本公司利润的影响。
案件二:
(一)案件情况
申请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被申请人: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澄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到民事裁定书的时间:2021年2月3日
受理机构名称及所在地: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请求:申请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因情况紧急,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澄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 亿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二)本案件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案件目前处于诉前保全阶段,公司尚未收到诉讼材料,尚无法预计对本公司利润的影响。
案件三:
(一)诉讼情况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许晨晨、郑晓宇
被告:澄星股份(被告一)、澄星集团(被告二)
诉讼代理人:张杰
收到起诉状的时间:2021年2月1日
诉讼机构名称及所在地: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请求:1、向招商银行归还借款本金1亿元,并支付期内欠息(截至2021年1月4日为192500元)、罚息(自2021年1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亿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95%上浮50%计算)、期内欠息之复利(自2021年1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925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95%上浮50%计算)。2、向招商银行归还借款本金5000万元,并支付期内欠息(截至2021年1月4日为96250元)、罚息(自2021年1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5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95%上浮50%计算)、期内欠息之复利(自2021年1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9625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95%上浮50%计算)。3、承担招商银行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80000元。4、对前述债务及本案诉讼费部分,澄星集团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事实与理由:招商银行与澄星股份于2020年3月24日签订了《授信协议》,总授信额度为1.5亿元,招商银行于2020年7月1日向澄星股份发放贷款1亿元,于2020年7月2日向澄星股份发放贷款5000万元,澄星集团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一审判决:尚在审理中,未判决。
(二)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尚处于审理阶段,目前无法预计对本公司利润的影响。
案件四:
(一)诉讼情况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诉讼代理人: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龚元、陈爱威
被告:澄星集团(被告一)、汉邦石化(被告二)、澄星股份(被告三)、澄高包装(被告四)、澄星房产(被告五)、铂斯达(被告六)、李兴(被告七)、缪维芬(被告八)、李岐霞(被告九)、吴亮(被告十)
诉讼代理人:张杰
收到起诉状的时间:2021年2月1日
诉讼机构名称及所在地: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共同偿还本金9.4866亿元及相应利息(截止2020年12月23日的利息11462975元,此后利息以本金9.4866亿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525%的标准计算至还清该款项之日止;复利自2020年12月24日起以欠付利息及逾期罚息之和为基数,按年利率8.7%标准计算至还清该款项之日止)。2、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承担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220万元。3、判令其他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4、判决原告对抵押物即澄星房产所有的位于花山路195、197号房产以及建设用地使用权【苏(2019)江阴市不动产权第0008840号】拍卖、变卖和折价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判决原告对抵押物即铂斯达所有的位于玉龙北路578号房产以及建设用地使用权【苏(2017)常州市不动产权第0097605号】拍卖、变卖和折价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6、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
事实与理由:2020年8月27日,被告一澄星集团及其关联公司被告二汉邦石化、被告三澄星股份、被告四澄高材料与原告签订了编号为2H20000O0103729号 《综合授信合同》,约定综合授信额度为24亿元,综合授信期限为2020年8月27日至 2021年8月27日,四被告均作为共同债务人承担连带还款义务。同日,被告一澄星集团与原告签订编号为 DB2000000069839号 《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被告一澄星集团为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被告五澄星房地产与原告签订编号为 DB2000000069815号 《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被告五澄星房地产以其所有的位于花山路 195、197号房产以及建设用地使用权[苏(2019)江阴市不动产权第0008840号]为借款提供抵押担保;被告六铂斯达与原告签订编号为DB2000000069814《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被告六铂斯达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玉龙北路578房产以及建设用地使用权[苏(2017)常州市不动产权第 00976O5号]为借款提供抵押担保;被告七李兴、被告八缪维芬与原告签订编号为 DB20000000698411号 《最高额担保合同》,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责任担保;被告九李岐霞、被告十吴亮与原告签订编号为 DB2000000069842号 《最高额担保合同》,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责任担保。
2020年 9月 14日 ,依照被告一、二、三、四的申请,原告分别与被告一、二、三、四签订《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向其发放了4.2亿 元、1.2866亿 元、3亿元、1亿元,总计本金9.4866亿元。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自2020年9月14日至2021年9月14日,贷款年利率为4.35%,逾期利率按执行年利率加收50%确定,违约罚息利率按执行年利率加收100%确定。上述合同生效后,原告按约提供借款本金及履行了其他合同义务。但合同履行中,被告一、二、三、四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已
经涉及多笔诉讼,经营状况亦严重恶化,已经违反了《综合授信合同》的约定,原告有权要求提前清偿,请求判如所请。
一审判决:尚在审理中,未判决。
(二)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尚处于审理阶段,目前无法预计对本公司利润的影响。
案件五:
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被申请人:澄星集团、铂斯达、澄星房产、澄高包装、汉邦石化、澄星股份、李兴、缪维芬、吴亮、李岐霞
收到民事裁定书的时间:2020年7月30日
受理机构名称及所在地: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进展: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于2020年9月1日向法院申请解除对所有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法院已受理,公司已收到解除财产保全裁定书,未收到正式的民事起诉状。
案件六:
申请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被申请人:澄星股份、澄星集团
收到民事裁定书的时间:2020年7月17日
受理机构名称及所在地: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进展:申请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于2020年7月31日向法院申请解除对所有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法院已受理,公司已收到解除财产保全裁定书,未收到正式的民事起诉状。
案件七: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
被申请人:澄星股份、澄星集团、澄利散装、澄高包装、汉盈投资、澄星日化、昆明润鑫、无锡澄泓
收到民事裁定书的时间:2020年7月17日
受理机构名称及所在地: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进展: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于2020年9月17日向法院申请解除对所有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法院已受理,公司已收到解除财产保全裁定书,未收到正式的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16日
股票代码:600078 股票简称:澄星股份 编号:临2021-013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控股股东股权冻结
有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回复补充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违规担保事项:经公司相关部门核实回复,公司不存在违规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事项。
●资金占用事项: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澄星股份”)控股股东江阴澄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星集团”或“集团”)截止目前仍占用上市公司资金7.07亿元人民币,控股股东目前正在积极整改。
●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风险提示:上述控股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7.07亿元如到期未归还,公司股票将依据股票上市规则13.9.1条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公司于2021年3月25日收到贵部下发的《关于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股权冻结有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1]0275号)(以下简称“《工作函》”),公司于2021年4月9日进行回复,详见公告(编号:临2021-010)。公司现对工作函所涉的有关待核实问题,回复如下:
一、2020 年半年报显示,公司货币资金余额 20.63 亿元,占总资产的 27.68%,其中受限资金 5.61 亿元,应付票据余额为 3.26 亿元。请公司:(1)按存放地点列示货币资金金额,说明有无存放集团财务公司或受控股股东方统一调度的情况,并核实存放金额居于前五位的机构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情况;(2)结合货币资金受限原因、金额等情况,说明受限比例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并核实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联合或共管账户的情况,是否存在货币资金被他方实际使用的情况。
补充回复:
(1)关于公司有无存放集团财务公司或受控股股东方统一调度的情况和存放金额居于前五位的机构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的情况:经公司相关部门核实回复,公司不存在上述情况。
(2)货币资金分类受限金额如下表所示,其中票据保证金金额合计为549,062,375.95元,共开据票据金额为1,508,991,616.40元(其中11.83亿属于上市公司体系内开票并贴现,合并报表重分类为短期借款),保证金占票面金额比为36%。符合一般开票保证缴纳比例20-50%。从总的开票额度来看,保证金占比比较合理。经核实并不存在货币资金被其它方实际使用的情况。其它经营保证金为宣威磷电及弥勒磷电两个黄磷厂所属矿山复垦及环境恢复保证金,按规定存放于政府指定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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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受限资金外,公司账面货币资金中是否存在其他受限情形、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联合或共管账户的情况、是否存在货币资金被他方实际使用的情况:经公司相关部门核实回复,公司不存在上述情况。
三、全面核实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关联企业间的资金往来和交易事项,是否存在诉讼、担保、资产冻结、资金占用等应披露而未披露事项,并及时予以披露。
补充回复:
经公司相关部门核实回复,除已披露的事项外,公司不存在违规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事项。
特此公告。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4月16日
安徽金春无纺布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877 证券简称:金春股份 公告编号:2021-041
安徽金春无纺布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没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2021年4月15日
(1)现场会议:2021年4月15日上午9:30,
(2)网络投票:2021年4月15日,其中通过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9:15-9:25,9:30-11:30,13:00-15:00;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9:15一15:00。
2、会议地点:安徽省滁州市南京北路218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如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互联网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种表决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曹松亭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情文件、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权数为63,884,636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53.2039%。其中:现场参会有股东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63,200,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2.6668%,其中中小股东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5,087,26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239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为:5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644,53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5371 %。
2、中小股东出席的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5,731,801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4.776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5,087,265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4.2394%;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644,536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0.5371 %。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见证律师:司慧、张亘。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3,27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035 %;反对122,6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21 %;弃权449,6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44 %。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159,4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0147%;反对122,6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397%;弃权449,6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456%。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3,27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108 %;反对118,0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49%;弃权449,6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44 %。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164,0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0950%;反对118,0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594%;弃权449,6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456%。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3,31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670 %;反对122,2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15%;弃权409,5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15 %。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199,9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7213%;反对122,2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327%;弃权409,5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460%。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3,30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587 %;反对127,5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98%;弃权409,5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15 %。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194,6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反对127,5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251%;弃权409,5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460%。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20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276,164,799.54 元,母公司实现净利润273,668,863.70元。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未分配利润为 490,773,326.06 元,资本公积为955,982,235.21 元,盈余公积为53,761,224.01元。基于公司稳健的盈利能力和良好的财务状况,以及对未来发展的良好预期,为积极回报投资者,共享企业发展成果,经公司董事会研究,公司拟以2020年末总股本120,000,000股为基数,进行如下分配:
(1)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7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84,000,000.00元,比例为2020年度公司合并报表归属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30.42%,,剩余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
(2)不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3)本年度不送红股。
总表决情况:同意63,20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980%;反对238,3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33%;弃权401,3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87%。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092,0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8388%;反对238,3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582%;弃权401,3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029 %。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2021年度银行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3,29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372 %;反对136,2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34%;弃权414,5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94 %。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180,9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3898%;反对136,2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769%;弃权414,5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332%。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续聘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3,33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964 %;反对103,4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20%;弃权409,5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15%。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218,7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0493%;反对103,4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047%;弃权409,5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460%。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重新制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3,29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357%;反对142,2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28%;弃权409,5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15 %。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179,9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3724%;反对142,2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816%;弃权409,5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460%。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制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3,33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000 %;反对96,1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06%;弃权414,5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94%。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221,0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0894%;反对96,1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773%;弃权414,5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332%。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司慧、张亘
3、结论性意见:
本律师认为:金春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0年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3、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金春无纺布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金春无纺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金春无纺布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1)承义法字第00072号
致:安徽金春无纺布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金春无纺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春股份”)的委托,指派司慧、张亘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就金春股份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是由金春股份第二届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已提前二十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站上。本次股东大会已按公告的要求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参加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金春股份股东和授权代表共55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63,844,636股,均为截至2021年4月9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金春股份股东。金春股份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律师也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分别由金春股份第二届董事会和第二届监事会提出,并提前二十日进行了公告。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临时提案。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人资格及提案提出的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书面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进行了表决。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和本律师对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了清点和统计,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没有提出异议。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为: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3,27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035%;反对122,6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21%;弃权449,6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44%。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3,27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108%;反对118,0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49%;弃权449,6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44%。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3,31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670%;反对122,2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15%;弃权409,5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15%。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3,30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587%;反对127,5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98%;弃权409,5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15%。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63,20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980%;反对238,3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33%;弃权401,3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87%。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2021年度银行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3,29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372%;反对136,2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34%;弃权414,5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94%。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续聘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3,33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964%;反对103,4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20%;弃权409,5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15%。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重新制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3,29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357%;反对142,2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28%;弃权409,5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15%。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制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3,33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000%;反对96,1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06%;弃权414,5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94%。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致。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金春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鲍金桥
经办律师:司 慧
张 亘
二○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