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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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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号有限公司

2021-04-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284版)

(二)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为下属企业担保、下属企业为公司担保以及下属企业之间互相担保是在公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基础上,经合理预测而确定的,符合公司经营实际和整体发展战略,担保风险在公司的可控范围内。该议案涉及的担保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不存在损害公司存托凭证持有人尤其是中小存托凭证持有人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此项议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累计对外担保金额及逾期担保的金额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27,100万元,其中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0万元。累计对外担保总额及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为4.13%、0%,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母净资产的比例为7.32%、0%。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为合并报表范围外第三方提供担保的情况,公司无逾期担保的情况。

七、上网公告附件

1、独立董事关于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九号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4月16日

证券代码:689009 证券简称:九号公司 公告编号:2021-026

九号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0年年度业绩说明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4月27日(星期二)10:00-11:00

会议召开地点:上证路演中心(http://roadshow.sseinfo.com)

会议召开方式:网络互动方式

一、业绩说明会类型

九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2021年4月16日发布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为加强与投资者的深入交流,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支持下,公司定于2021年4月27日举行2020年度业绩说明会,就投资者关心的问题进行交流,欢迎广大投资者积极参与。为积极响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特殊时期做好中小投资者保护工作的要求,本公司现就2020年度业绩说明会提前向投资者征集相关问题,广泛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

投资者可于2021年4月22日(周四)17:00前将有关问题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至公司投资者关系邮箱ir@ninebot.com。公司将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二、业绩说明会召开时间、地点

本次业绩说明会定于2021年4月27日(周二)10:00-11:00以网络形式召开。请投资者登录上证路演中心(http://roadshow.sseinfo.com),在线参与本次业绩说明会。

三、业绩说明会参加人员

公司董事长兼CEO高禄峰先生,高级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徐鹏先生(如有特殊情况,参会人员将可能进行调整)

四、业绩说明会咨询方式

联系部门: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10-84828002

联系邮箱:ir@ninebot.com

特此公告。

九号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4月16日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九号有限公司

2020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九号有限公司(Ninebot Limited,以下简称“九号公司”和“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机构,负责九号公司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并出具本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二、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

无。

三、重大风险事项

公司目前面临的风险因素主要如下:

(一)核心竞争力风险

1、研发进展不及预期的风险

公司新产品的投入需要大量的前期准备工作,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及资金,且要求公司及时根据产品最新的研发状态及市场消费者偏好情况进行修订,如果未来公司开发的产品不能契合市场需求,或无法保证自身核心技术的领先度,不能及时对产品进行迭代,将会对公司产品销售和市场竞争力造成不利影响。

2、技术产业化失败的风险

随着未来行业趋势的发展,公司不断推出新的产品,例如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全地形车、智能配送机器人等。但新产品推出的成功与否取决于多种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成功的产品开发、市场接受度、公司对新产品生产过程相关风险的控制能力、公司对新产品采购和库存的管理能力、新产品在早期阶段可能存在的质量问题或其他缺陷的风险、以及新产品的营销能力等;若公司推出的新产品某个环节存在困难,导致新产品推广失败,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3、核心技术泄密的风险

经过多年的积累,公司自主研发了一系列核心技术,这些核心技术是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核心机密。公司尚有多项产品和技术正处于研发阶段,公司的生产模式也需向委托加工商提供相关技术,同时公司对其他制造商进行了专利许可,上述因素可能使公司存在核心技术泄密或被他人盗用的风险,一旦核心技术泄密或被盗用,发行人的竞争优势将受到一定的影响。

4、知识产权纠纷的风险

公司的商标、版权、专利、专业知识、专有技术及类似知识产权对公司经营有重要影响,同时,公司的知识产权容易引致第三方假冒或以其他方式获取和使用。如果公司在维护、保护知识产权方面失败,导致公司核心的知识产权被第三方侵犯,可能对公司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此外,随着行业的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加剧,可能会出现其他相关竞争者恶意/误认为公司侵犯其知识产权或寻求宣告公司知识产权无效的风险,并因此引致争议和纠纷;如果公司在相关争议和纠纷中最终被司法机关认定为过错方或相关主张未获得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支持,公司可能面临承担经济赔偿、停止生产相关产品、知识产权被宣告无效等风险,从而对公司的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二)经营风险

1、公司与小米集团合作模式对公司未来经营可能带来不利影响的风险

(1)2020年度公司与小米集团存在关联交易的风险

作为公司的重要客户之一,2020年度,公司与小米集团发生的关联销售金额为275,611.26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比重为45.91%,关联销售金额和占比相对较高。如果小米未来向公司采购金额显著下降,公司的业务和经营业绩将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2)分成模式下公司能否取得分成利润取决于小米集团的风险

对于分成模式的小米定制产品,其在小米集团的各种渠道实现对外最终销售后,小米集团再将其产生的净利润按照双方约定比例分成。因此,公司分成利润取决于小米集团的最终销售情况,如果小米集团的最终销售存在显著下降,则公司的经营业绩将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综上,小米集团可能通过销售合作、利益分配等方面对公司实施不利影响,公司因此而承担一定风险。公司提醒投资者充分关注小米集团与公司合作发生变化可能带来的风险及其可能对公司未来经营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2、公司国际化业务风险

2020年度,公司营业收入中来自于中国境外的收入为252,625.54万元,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为42.09%,国际化业务占比较高。2020年底,公司在境外有16家控股子公司,区域遍布香港、美国、荷兰、首尔、新加坡等国家或地区,公司根据境外子公司业务量大小而对相关境外子公司灵活采取总部统一协调下独立运营或者总部相关部门直接负责开展业务的管理方式。

公司未来将进一步加大上述地区的销售渠道建设,并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和市场情况建立符合当地的商业模式。公司的国际化扩张尽管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公司的全球市场占有率,但同时也增加了公司的运营成本,并且可能使得公司面临多种风险,例如市场竞争风险、知识产权保护风险、产品相关标准合规风险(包括美国的平衡车UL标准、欧盟统一认证标志等)等,虽然公司已严格按照当地的法律法规或标准执行了相关的政策及程序,但是不排除未来各地的法律法规、政策或相关标准会产生一定的变化而公司未能及时作出相应调整,导致公司不再符合相应的法规政策或产品标准,从而对公司的整体业绩产生不利影响;或者不排除因国家间贸易摩擦,可能导致公司业务受到短期或长期冲击,从而对公司的整体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三)行业风险

1、政策禁止平衡车、滑板车上路的风险

由于公司主要产品电动平衡车、滑板车不符合我国的机动车安全标准,也不在非机动车产品目录内,目前北京市、上海市、太原市、南京市、宁波市、广州市、昆明市、福建省、江苏省、常州市、深圳市、赣州市、九江市、张掖市、南宁市、阳泉市、天津市、海南省、邵阳市、潍坊市、许昌市、郴州市、十堰市、西安市、张家界市、厦门经济特区、武汉市、扬州市等地区均有关于限制电动平衡车、电动滑板车上路的规定。其他境内地区尚未出台明确禁止平衡车、滑板车上道路行驶的相关地方性法规。

此外,公司目前的主要境外销售国家美国、欧洲亦存在部分国家或地区限制电动平衡车、电动滑板车上路或仅允许符合要求的电动平衡车、电动滑板车上路的规定,且公司部分产品根据该等法律法规存在无法上路的情况。

2020年度,公司营业收入主要来源于智能电动平衡车、智能电动滑板车。若未来各国家或地区的相关政策进一步收紧,施行电动平衡车、电动滑板车禁止上路规定的国家或地区范围进一步扩大,则可能会对公司未来的产品销售以及持续经营造成一定不利影响。

2、行业监管尚不完善的风险

目前我国平衡车行业进入的企业较多,发展的速度较快,导致我国平衡车市场混乱,产品质量参差不齐,质量安全问题频频出现,拉低了消费者对平衡车行业的整体印象。我国平衡车行业尚处于发展的初期阶段,行业标准等规范尚不完善,急需得到政府与相关部门的监管。

目前我国针对平衡车生产企业无具体资质要求,平衡车生产企业尚未纳入工信部机动车生产准入许可范围。我国现有针对电动平衡车的管控主要依赖2017年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出台的两项国家标准:《电动平衡车安全要求及测试方法》(GB/T34668-2017)及《电动平衡车通用技术条件》(GB/T34667-2017),该两项国家标准的出台一定程度上从国家层面填补了我国对电动平衡车安全统一要求的空白,为我国电动平衡车的设计与制造提供依据和指导,但总体而言,目前我国对平衡车尚未形成统一的行业监管政策,未来若我国对平衡车形成更为完善的监管体系,而公司未能适应新监管政策的要求,有可能对公司的竞争优势造成影响,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

(四)宏观环境风险

1、宏观经济波动风险

公司经营和业绩很大程度受到中国及全球宏观经济状况的影响。信贷政策、失业率、金融市场波动等宏观经济因素均可能会对公司产品和服务的需求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其他影响的因素还包括汇率波动、劳动力成本的增加、消费者消费能力等宏观因素。上述因素均可能对公司产品和服务的需求产生不利影响,若公司未能对由此带来的不利影响形成合理预期并相应调整公司的经营策略,则前述宏观因素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贸易保护政策的风险

公司的海外业务在公司收入构成中的比例较高,公司需要将大量产品出口至海外国家或地区。如果公司主要海外市场的国家或地区对中国境内实施贸易制裁或发生激烈的贸易战,则公司的业务和经营将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3、公司注册地及生产经营所涉及的司法辖区相关法律变化的风险

公司为一家根据开曼群岛法律设立的公司,须遵守包括但不限于《开曼群岛公司法》等开曼群岛相关法律的规定。公司通过境内子公司于中国境内开展经营活动,并与设立在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企业存在采购、销售等往来,因此亦须遵守中国及生产经营活动所涉及的司法辖区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同时,公司于美国、荷兰、新加坡、韩国、中国香港等国家或地区设立有控股子公司,该等子公司亦须遵守当地法律的相关规定。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注册地及生产经营活动所涉及的司法辖区的立法机关、政府部门或其他监管机构可能不时发布、更新适用于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该等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可能对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产生实质影响。例如,根据2019年1月1日生效的《开曼群岛经济实质法》,公司需符合《开曼群岛公司法》关于公司申报的规定及相关要求,否则可能面临相关处罚。如果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未能完全遵守相关司法辖区发布、更新的相关法律规定,则可能面临相应的处罚,并对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造成不利影响。

4、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风险

随着新冠肺炎疫情在全球范围内爆发,将会对全球的宏观经济带来负面影响,对经济的发展带来极大的挑战。如果全球新冠肺炎疫情不能得到有效控制或持续恶化,将会对全球经济带来不利影响,同时也可能对公司业务和经营带来不利影响。

(五)存托凭证相关风险

1、存托凭证持有人与持有基础股票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

存托凭证系由存托机构以公司境外发行的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行的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的证券。因此,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股东之间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境外基础证券股东为公司的直接股东,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可以直接享有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投票权、分红等收益权、知情权等);存托凭证持有人为间接拥有公司相关权益的证券持有人,其投票权、收益权等仅能根据《存托协议》的约定,通过存托机构间接行使。尽管公司已出具《关于确保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与境外基础股票持有人相当权益的承诺》,但是若未来因各种原因导致公司或存托机构未能履行《存托协议》的约定,确保存托凭证持有人享有相关权益,存托凭证持有人的利益将受到一定的损害。

2、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

根据公司章程和《存托协议》的约定,存托凭证持有人通过存托人实际享有的权益(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剩余财产分配等)与A类普通股股东依法享有的权益相当。

由于存托凭证持有人并非公司的直接持股股东,不直接享有获取公司分红派息以及行使表决权的权利。公司向存托机构分红派息后,存托机构应按照《存托协议》的约定向存托凭证持有人进行分红,分红的派发及资金划付由存托机构具体操作实施;此外,存托凭证持有人不直接享有表决权,存托机构作为名义股东,将代表存托凭证持有人行使表决权。若存托机构未来违反《存托协议》的相关约定不对存托凭证持有人进行分红派息或者分红派息金额少于应得金额,或者存托机构行使股东表决权时未充分代表存托凭证持有人的共同意见,则存托凭证持有人的利益将受到损害,存托凭证持有人可能会面临一定的投资损失。

3、存托凭证持有人持有存托凭证即成为《存托协议》当事人,视为同意并遵守《存托协议》的约定

《存托协议》对基础股票存托、存托凭证发行、存托凭证持有人权利行使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约定,将自协议明确约定的生效条件满足之日起生效。认购存托凭证的行为将意味着认购人同意《存托协议》的条款。存托凭证持有人无需单独签署《存托协议》,自动成为《存托协议》的一方,受《存托协议》的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不具有单独修改《存托协议》的权利。若《存托协议》中的相关条款无法充分保护存托凭证持有人的利益,存托凭证持有人的利益可能会因此受到损害。

4、增发基础证券可能导致的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

公司在科创板发行CDR,每份存托凭证对应的净资产已经固定(每份存托凭证对应的净资产=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公司期末普通股股本总额*每股转换CDR比例),但未来若公司增发基础证券,如开曼层面公司增发将会导致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存在被摊薄的风险。

5、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及后续相关安排

如果公司不再符合科创板上市的条件或者发生其他重大违法行为,可能导致公司面临退市的风险。此外,公司也可能因不再符合有关存托凭证上市的相关法律法规或上市规则的规定而导致存托凭证不再上市交易。但如果届时存托凭证所依据的基础证券未能按照《存托协议》中的安排转让给第三方并由存托凭证持有人相应获得转让收益,则存托凭证持有人可能面临存托凭证的流通性下降或丧失并因此遭受投资损失的风险。

6、涉及存托凭证的中国境内法院判决可能无法在境外得到强制执行的风险

公司发行存托凭证以及《存托协议》均受中国法律的管辖,而公司系依据开曼群岛法律在开曼群岛设立的有限公司,公司的部分业务和资产也位于中国境外。如公司因违反中国法律的规定或《存托协议》的约定,被有管辖权的中国境内法院判决向存托凭证持有人承担相应的责任,但该等判决须在开曼群岛或中国境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执行,则除非该等判决根据有关司法判决承认和执行的国际条约或适用的境外法律相关规定履行必备的法律程序,否则可能无法在开曼群岛或中国境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得到强制执行,并因此导致存托凭证持有人面临利益受损的风险。

(六)其他重大风险

1、特殊公司治理结构的风险

公司为一家根据《开曼群岛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公司注册地法律法规对当地股东和投资者提供的保护,可能与境内法律为境内投资者提供的保护存在差异。公司的治理制度需遵守《开曼群岛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与目前适用于注册在中国境内的一般A股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模式在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以及剩余财产分配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

2、特殊投票权结构的风险

公司采用特殊投票权结构,根据公司章程安排,对于提呈公司股东大会的议案,A类普通股持有人每股可投1票,而B类股份持有人每股可投5票。目前,高禄峰、王野分别控制的存托凭证持有人Putech Limited、Cidwang Limited、Hctech I L.P.、Hctech II L.P.、Hctech III L.P.持有的存托凭证所对应的B类普通股股份每份具有5份表决权,其他存托凭证持有人持有的存托凭证所对应的A类普通股股份每份具有1份表决权,合计占公司投票权的比例为63.47%,高禄峰和王野对公司的经营管理以及需要股东大会批准的事项起到决定性作用。受特殊投票权结构影响,中小存托凭证持有人的决策能力将受到一定限制。若包括公众投资者在内的中小存托凭证持有人因对于发行人重大决策与实际控制人持有不同意见而在股东大会表决时反对,则可能因每股对应投票权数量的相对显著差异而无足够能力对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产生实质影响。

在特殊情况下,高禄峰和王野的利益可能和公司其他存托凭证持有人的利益不一致,可能因此损害公司或其他存托凭证持有人的利益。

3、协议控制架构的风险

公司为一家开曼群岛公司,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纳恩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为外商投资企业,由于中国法律法规限制外商投资增值电信业务,因此公司通过协议控制架构以VIE公司鼎力联合从事增值电信业务,通过一系列合约安排取得其实际控制权并取得运营所得的经济利益。与协议控制相关的风险有:

(1)境内外有关协议控制架构的法律法规、政策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引发的公司受到处罚、需调整相关架构、协议控制无法实现或成本大幅上升的风险;

(2)公司依赖协议控制架构而非通过股权直接控制经营实体,VIE公司及其工商登记股东可能怠于行使其在VIE协议项下义务的风险;

(3)协议控制架构下相关主体存在一定违约风险,合约安排的若干条款未必可根据中国法律强制执行的风险;

(4)如果VIE公司或其附属公司面临解散或宣布破产,则公司可能无法继续运营VIE公司部分或全部业务及资产的风险;

(5)如果公司的子公司或VIE公司之间的业务往来被税务机关认定并非基于独立交易原则且造成应纳所得税额不合理减少,公司的子公司或VIE公司将面临需要就既往或未来的收入或收益进行纳税调整并承担额外税务负担的风险;

(6)《外商投资法》未来修订及解释以及其可能如何影响公司架构、 企业管治及业务营运的可行性方面存在不确定性;

(7)若公司丧失对VIE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的有效控制,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较大不利影响。

四、重大违规事项

2020年度,公司不存在重大违规事项。

五、主要财务指标的变动原因及合理性

2020年度,公司的主要财务数据及指标情况如下:

1、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2、财务指标

3、变动合理性分析

(1)2020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600,274.14万元,较上年同期增加141,684.68万元,增长比例30.90%;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7,347.31万元,较上年同期增加52,832.21万元,扭亏为盈。实现扭亏为盈的主要原因:

①公司主营业务稳步发展,市场规模持续扩大,电动滑板车等主要产品实现同比增长,同时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正式投入市场,公司销售能力不断提升、销售渠道不断拓展。

②非经常性损益的影响:2020年度非经常性损益对净利润的影响远小于上年同期,主要是因为上年同期存在大额优先股公允价值变动损失,而本期无该事项。

(2)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减少5,860.96万元,下降比例53.34%,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较上年同期下降67.60%,主要原因是 2020 年度确认股份支付费用金额较大,约为3亿元,2019年度股份支付费用为9,849.10万元,增长原因包括:①2020年度公司上市成功,触发期权计划以及限制性股票计划下受限股份的加速行权,因此2020年度加速确认股份支付费用;②2019年期权计划以及限制性股票计划均在2019年第二季度对员工进行授予,因此2020年度确认股份支付费用较上年同期增加。

(3)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增加64,507.07万元,增长比例256.72%,主要是因为公司2020年度业务规模增加,销售收入增加,因而收款增加。

(4)总资产同比增长98.16%,主要原因是2020年公司业务规模逐渐扩大,资产规模稳定增长,且本期获得募集资金净额12.41亿。

(5)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同比增长74.41%,主要原因是公司2020年净利润增长较大以及本期获得募集资金净额12.41亿。

六、核心竞争力的变化情况

公司是专注于智能短交通和服务类机器人领域的创新企业。公司主营业务为各类智能短程移动设备的设计、研发、生产、销售及服务。公司产品已形成包括智能电动平衡车、智能电动滑板车、智能服务机器人等品类丰富的产品线。

截至2020年底,公司国内已授权专利982项,海外已授权专利389项,并获得DEKA公司排他性独占授权专利近300项。公司自成立以来,先后积累了12项在国内、国外领先水平的核心技术,基于以上的核心技术,公司先后发布了30余个产品系列,共60余款产品,其中多款产品获得国内和国际奖项,并保持各类产品持续创新迭代。公司旗下Segway品牌智能电动平衡车2020年亮相央视春晚珠海粤港澳大湾区分会场,九号电动滑板车MAX登上“2020年春夏纽约时装周”T台秀,Segway S2 配送机器人2020年获得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授予的北京市新技术新产品(服务)名单,获得江苏省工信厅颁发的“2020年江苏省星级上云企业”,获得北京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协会颁发的“2020北京软件企业核心竞争力评价(创新型)企业”。

综上所述,2020年度,公司核心竞争力未发生不利变化。

七、研发支出变化及研发进展

(一)研发支出及变化情况

2020年,公司继续加大研发投入。2020年度,公司研发费用为4.62亿元,较2019年增加约1.45亿元,增幅45.76%。

(二)研发进展

2020年度,公司获得的知识产权情况如下:

公司主要核心技术应用于智能电动平衡车、智能电动滑板车、智能电动两轮车、智能服务机器人及全地形车产品。2020年度,公司加大技术研发的投入力度,提升公司在相关领域的自主创新能力和研发水平,巩固和保持公司产品和技术的领先地位,在各个产品线的新技术、新产品方面都取得较好成效。

1、电动平衡车方面

(1)产品维度

①国内首款专门面向儿童用户推出的电动平衡车产品:九号平衡车Nano

②兼容全系平衡车的创新形态改装套件产品:九号平衡车机甲战车改装套件

(2)技术维度

2、电动滑板车方面

3、智能电动两轮车方面

(1)产品维度

(2)技术维度

4、服务机器人方面

(1)产品维度

①室内送物机器人S2

②智能滑板车T60

(2)技术维度

5、全地形车方面

(1)产品维度

①全地形ATV长短车产品系列:Segway Snarler570/Snarler600

(2)技术维度

八、新增业务进展是否与前期信息披露一致

不适用。

九、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及是否合规

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止,公司累计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811,214,017.68元,其中2020年使用人民币811,214,017.68元。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余额合计人民币431,760,946.93元(其中包含募集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人民币2,118,967.39元)。

九号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并批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人民币811,214,017.68元,以及用自筹资金支付的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19,348,450.19元。上述投入情况经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核并由其出具《关于九号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专项审核报告》(德师报(核)字(20)第E00419号)。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述事项出具了明确的核查意见。

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置换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止,九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存托凭证募集资金专户的期末余额合计人民币1,257,025,414.80元(其中包含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人民币2,118,967.39元),扣除已置换的项目金额和发行费用后余额为人民币431,760,946.93元,具体存放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注:截至2020年12月31日,已置换的项目金额人民币811,214,017.68元和其他发行费用中的人民币14,050,450.19元尚未从募集资金账户转出,故列示扣除已置换后余额。

2020年度,公司严格按照《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使用募集资金,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持有存托凭证、质押、冻结及减持情况

2020年底,公司无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高禄峰、王野,其间接控制公司181,546,570份B类存托凭证,占公司存托凭证总份数的25.78%,占公司全体股东享有投票权的63.47%。

2020年底,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间接持股情况如下:

十一、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机构认为应当发表意见的其他事项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