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上接15版)

2021-04-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5版)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周建华关于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的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若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指发行人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3、发行人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

4、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按照监管规则的规定作相应调整。

5、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发行人董事期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减持要求。

6、本人作为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人员,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届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发行人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本人自离职后6个月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7、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关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核心技术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如实并及时向发行人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规范诚信履行董事义务,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

8、如相关监管规则不再对某项承诺的内容予以要求时,相应部分自行终止;如相关监管规则对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或减持有新的规定,则本人及本人的一致行动人在锁定或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执行届时适用的最新监管规则。

9、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则出售该部分发行人股份所取得的实际收益(如有)归发行人所有,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及法律后果由本人自行承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周建华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如下:

“1、本人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2、如在锁定期届满后,且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拟减持于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的,将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等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并将事先明确并披露公司的控制权安排,保证上市公司持续稳定经营;本人在持有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股票的发行价,并通过公司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公告,并根据相关规定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减持原因、拟减持数量、减持行为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经营的影响等内容。

3、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公司首发前股份的,减持方式、程序等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相关监管规则关于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规定。

4、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或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于上述股份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有不同意见,本人同意按照监管部门的意见对上述承诺内容进行修订并予以执行。”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周建华控制的企业莱珍投资、莱磁投资关于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的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于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若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指发行人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3、本企业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按照监管规则的规定作相应调整。

4、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关于本企业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本企业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

5、在本企业持股期间,若有关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6、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则出售该部分发行人股份所取得的实际收益(如有)归发行人所有,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及法律后果由本企业自行承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周建华控制的企业莱珍投资、莱磁投资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如下:

“1、本企业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2、如在锁定期届满后,且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企业拟减持于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的,将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等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本企业在持有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股票的发行价,并通过公司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公告。

3、本企业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公司首发前股份的,减持方式、程序等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相关监管规则关于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规定。

4、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或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于上述股份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有不同意见,本企业同意按照监管部门的意见对上述承诺内容进行修订并予以执行。”

(三)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周菡清关于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的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若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指发行人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3、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按照监管规则的规定作相应调整。

4、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关于本人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本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

5、在本人持股期间,若有关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6、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则出售该部分发行人股份所取得的实际收益(如有)归发行人所有,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及法律后果由本人自行承担。”

公司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周菡清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如下:

“1、本人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2、如在锁定期届满后,且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拟减持于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的,将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等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本人在持有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股票的发行价,并通过公司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公告。

3、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公司首发前股份的,减持方式、程序等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相关监管规则关于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规定。

4、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或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于上述股份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有不同意见,本人同意按照监管部门的意见对上述承诺内容进行修订并予以执行。”

(四)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公司董事、总经理陆丹敏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公司董事、总经理陆丹敏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若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指发行人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3)发行人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

(4)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按照监管规则的规定作相应调整。

(5)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减持要求。

(6)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

(7)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8)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则出售该部分发行人股份所取得的实际收益(如有)归发行人所有,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及法律后果由本人自行承担。”

公司董事、总经理陆丹敏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如下:

“(1)本人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2)如在锁定期届满后,且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拟减持于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的,将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本人在持有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股票的发行价,并通过公司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公告。

(3)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公司首发前股份的,减持方式、程序等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相关监管规则关于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规定。

(4)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或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于上述股份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有不同意见,本人同意按照监管部门的意见对上述承诺内容进行修订并予以执行。”

2、公司董事方卫中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公司董事方卫中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若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指发行人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3)发行人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

(4)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按照监管规则的规定作相应调整。

(5)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发行人董事期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减持要求。

(6)在担任发行人董事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关于董事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董事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

(7)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8)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则出售该部分发行人股份所取得的实际收益(如有)归发行人所有,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及法律后果由本人自行承担”。

公司董事方卫中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如下:

“(1)本人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2)如在锁定期届满后,且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拟减持于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的,将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本人在持有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股票的发行价,并通过公司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公告。

(3)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公司首发前股份的,减持方式、程序等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相关监管规则关于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规定。

(4)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或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于上述股份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有不同意见,本人同意按照监管部门的意见对上述承诺内容进行修订并予以执行。”

3、公司监事汤瑜君所持股份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

(3)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发行人监事期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减持要求。

(4)在担任发行人监事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关于监事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监事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

(5)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6)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则出售该部分发行人股份所取得的实际收益(如有)归发行人所有,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及法律后果由本人自行承担”。

4、公司监事兼核心技术人员葛鲁宁、张捷俊所持股份限售安排、自愿锁定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

(3)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发行人监事期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减持要求。

(4)本人作为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人员,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届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发行人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本人自离职后6个月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5)在担任发行人监事、核心技术人员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关于监事、核心技术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监事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

(6)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7)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则出售该部分发行人股份所取得的实际收益(如有)归发行人所有,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及法律后果由本人自行承担。”

5、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毛小莲所持股份限售安排、自愿锁定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若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指发行人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3)发行人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

(4)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按照监管规则的规定作相应调整。

(5)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减持要求。

(6)本人作为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人员,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届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发行人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本人自离职后6个月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7)在担任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

(8)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9)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则出售该部分发行人股份所取得的实际收益(如有)归发行人所有,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及法律后果由本人自行承担。”

6、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张栩所持股份限售安排、自愿锁定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若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指发行人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3)发行人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

(4)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按照监管规则的规定作相应调整。

(5)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减持要求。

(6)在担任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关于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

(7)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8)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则出售该部分发行人股份所取得的实际收益(如有)归发行人所有,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及法律后果由本人自行承担。”

(五)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的承诺

除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核心技术人员外,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李吉龙、任振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和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本人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前离职的,仍应遵守前述股份锁定承诺。

2、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届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发行人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3、在作为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关于核心技术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本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

4、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六)其他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其他股东中金科元、广州鹏德、海富长江、浙科汇琪、深圳华腾、杨之华、上海科投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将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3、如本企业/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则减持该部分发行人股份所取得的实际收益(如有)归发行人所有,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及法律后果由本企业/本人自行承担。”

二、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周建华及其一致行动人周菡清,董事、总经理陆丹敏,高级管理人员毛小莲、张栩、申弘承诺:

“一、启动和停止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一)启动条件:如果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股价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如果公司股票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或者因其他原因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则相关的计算对比方法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或者其他适用的规定做调整处理,下同)的情况时,公司将按照顺序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稳定公司股价:(1)公司回购股票;(2)控股股东增持股票;(3)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

(二)停止条件:在以下稳定股价具体措施的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高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继续回购和/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

(一)公司稳定股价的措施

当触发上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在确保公司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以及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公司应依照《公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公司应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公司回购股份的议案,议案须经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并在董事会做出决议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有关议案及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回购股份的议案应包括拟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股份数量、回购期限以及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包含的其他信息。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的议案做出决议,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5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回购的股份将被依法注销并及时办理公司减资程序。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通过回购股份议案的,回购公司股份的数量、金额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但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

2、同一会计年度内用于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

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二)控股股东稳定股价的措施

当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公司回购股份的股价稳定措施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启动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

1、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并承诺就公司稳定股价方案以其所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在股东大会上投赞成票。

2、控股股东应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10个交易日内,将其增持公司股份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公告。控股股东应在稳定股价方案公告后的5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3、公司控股股东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公司股份的,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金额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稳定股价增持公司股票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累计不低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 10%,且不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 20%。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6个月内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的措施

当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并且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股价稳定措施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启动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并承诺就公司稳定股价方案以其董事身份(如有)在董事会上投赞成票。

2、上述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10个交易日内,将其增持公司股份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公告。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稳定股价方案公告后的5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3、上述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公司股份的,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金额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累计不低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所获税后薪酬总和的10%,且不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所获税后薪酬总和的20%。

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4、在《稳定股价的预案》有效期内,新聘任的符合上述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稳定股价的预案》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及责任的规定。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现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促成新聘任的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稳定股价的预案》,并在其获得书面提名前签署相关承诺。

(四)其他稳定股价的措施

1、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并保证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公司可通过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

2、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前提下,公司可通过削减开支、限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暂停股权激励计划等方式提升公司业绩、稳定公司股价;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稳定股价的措施。

三、约束措施

(一)公司未履行稳定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如公司未能履行或未按期履行稳定股价承诺,需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二)控股股东未履行稳定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如控股股东未能履行或未按期履行稳定股价承诺,需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同意在履行完毕相关承诺前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控股股东的部分,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稳定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如上述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或未按期履行稳定股价承诺,需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应调减或停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或津贴,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本承诺函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生效。”

三、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周建华及一致行动人周菡清承诺:

“1、保证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四、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的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

“公司承诺将采用多种措施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具体如下:

1、迅速提升公司整体实力,扩大公司业务规模

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公司的总资产将得到进一步提升,抗风险能力和综合实力明显增强,市场价值明显提升。公司将借助资本市场和良好的发展机遇,不断拓展主营业务规模,充分发挥公司在电磁场仿真与测试领域的优势,推动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2、提升公司盈利能力

本公司将不断提升服务水平、扩大品牌影响力,提高本公司整体盈利水平。本公司将积极推行成本管理,严控成本费用,提升发行人利润水平。此外,本公司将加大人才引进力度,通过完善员工薪酬考核和激励机制,增强对高素质人才的吸引力,为本公司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3、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加强募集资金管理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展开,有利于提升公司的综合竞争力和盈利能力。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尽快实现预期收益。同时,公司将根据《上海霍莱沃电子系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上海霍莱沃电子系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加强募集资金管理,规范使用募集资金,以保证募集资金按照既定用途实现收益。

4、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

公司已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规定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为明确对公司股东权益分红的回报,进一步细化了《上海霍莱沃电子系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中关于股利分配原则的条款,并制定了《上海霍莱沃电子系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公司将严格执行利润分配政策,在符合分配条件的情况下,积极实施对股东的利润分配,优化投资回报机制。”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周建华承诺:

“本人将督促发行人切实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并承诺不越权干预发行人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发行人利益。”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承诺不得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发行人利益。

2、本人承诺对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发行人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5、如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本人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6、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发行人制定的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发行人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发行人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五、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

“公司将严格执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中相关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注重对股东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如违反前述承诺,将及时公告违反的事实及原因,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公司的原因外,将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周菡清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周建华及一致行动人周菡清承诺:

“1、根据《公司章程(草案)》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分红回报规划,督促相关方提出利润分配预案;

2、在审议发行人利润分配预案的股东大会上,本承诺人将对符合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并将促使上海莱珍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莱磁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投赞成票;

3、督促发行人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三)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利润分配政策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根据《公司章程(草案)》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分红回报规划,督促相关方提出利润分配预案;

2、在审议发行人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监事会上,本承诺人将对符合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

3、督促发行人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六、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一)发行人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

“1、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部门提交的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该等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存在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具体措施为:在中国证监会对公司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认定公司存在上述违法行为后,公司将安排对提出索赔要求的公众投资者进行登记,并在查实其主体资格及损失金额后及时支付赔偿金。

3、若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情形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发行及上市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或存在其他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则公司承诺将按如下方式依法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具体措施为:

(1)在法律允许的情形下,若上述情形发生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发行但未上市交易之阶段,自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机关认定公司存在上述情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公司将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向网上中签投资者及网下配售投资者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2)在法律允许的情形下,若上述情形发生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上市交易之后,自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机关认定公司存在上述情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将以发行价为基础并参考相关市场因素确定。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做相应调整。

4、若违反本承诺,不及时进行回购或赔偿投资者损失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因不履行承诺造成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进行赔偿。”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周建华及一致行动人周菡清承诺:

“1、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该等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则本人承诺将依法购回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有)。

3、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或有权司法机构认定后,本人将本着主动沟通、尽快赔偿、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通过参与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可测算的直接经济损失。为确保上述承诺履行,本人进一步承诺:在上述违法事实被认定后,本人履行上述承诺前,本人将中止从发行人处领取发行人应向本人直接或间接发放的现金红利等;亦不通过任何方式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的发行人股份,但为履行上述承诺而进行的转让除外。”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发行人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部门提交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该等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因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对违法事实作出最终认定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以上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动或离职等原因而改变。

3、本人愿意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而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

(四)中介机构的承诺

1、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承诺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因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本次发行的律师事务所承诺

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承诺:“如因本所律师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本次发行的会计师事务所承诺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如因本所会计师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本次发行的资产评估机构承诺

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如因本公司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本公司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七、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保证将严格履行在本公司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所披露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如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对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3)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并同意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如违反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如该等已违反的承诺仍可继续履行,本公司将继续履行该等承诺。

3、如本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周建华承诺

“1、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在发行人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所披露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或有效地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则本人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投资者道歉;

(2)本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责任;

(3)若因本人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导致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损失;投资者损失根据证券监管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及金额确定或根据发行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

(4)除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让的情形外,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本人完全消除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日;

(5)在本人完全消除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前,本人将不直接或间接收取发行人所分配之红利或派发之红股;

(6)如本人因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公开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该等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应当在获得该等收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其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

3、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发行人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三)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承诺

“1、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在发行人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所披露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或有效地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则本人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投资者道歉;

(2)本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责任;

(3)在证券监管部门或有关政府机构认定前述承诺被违反或未得到实际履行之日起30日内,或者司法机关认定因前述承诺被违反或未得到实际履行而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之日起30日内,本人自愿将本人在发行人上市当年从发行人所领取的全部薪酬和/或津贴对投资者先行进行赔偿,且本人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前,本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有)或以任何方式要求发行人为本人增加薪资或津贴;

(4)在本人完全消除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前,本人将不直接或间接收取发行人所分配之红利或派发之红股(如适用);

(5)如本人因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公开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该等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应当在获得该等收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其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

3、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发行人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四)公司其他股东承诺

“1、本人/本企业保证将严格履行在发行人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所披露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如本人/本企业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或有效地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则本人/本企业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本人/本企业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投资者道歉;

(2)本人/本企业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责任;

(3)若因本人/本企业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导致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本企业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损失;

(4)除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让的情形外,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本人/本企业完全消除因本人/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日;

(5)在本人/本企业完全消除因本人/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前,本人/本企业将不直接或间接收取发行人所分配之红利或派发之红股;

(6)如本人/本企业因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公开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该等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本企业应当在获得该等收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其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

3、如本人/本企业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八、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周建华承诺:

“1、本人没有在中国境内或境外单独或与其他自然人、法人、合伙企业或组织,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控制任何对霍莱沃构成竞争的经济实体、业务及活动,或在该经济实体中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

2、本人在作为霍莱沃的实际控制人/股东期间,本人保证将采取合法及有效的措施,促使本人拥有控制权的其他公司、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及本人的关联企业,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霍莱沃相同或相似的、对霍莱沃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任何业务,并且保证不进行其他任何损害霍莱沃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活动。

3、本人在作为霍莱沃的实际控制人/股东期间,凡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有任何商业机会从事任何可能会与霍莱沃生产经营构成竞争的业务,本人将按照霍莱沃的要求将该等商业机会让与霍莱沃,由霍莱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收购有关业务所涉及的资产或股权,以避免与霍莱沃存在同业竞争。

4、如果本人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并造成霍莱沃经济损失的,本人将赔偿霍莱沃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周建华控制的企业上海莱珍、上海莱磁及一致行动人周菡清承诺:

“1、本企业/本人没有在中国境内或境外单独或与其他自然人、法人、合伙企业或组织,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控制任何对霍莱沃构成竞争的经济实体、业务及活动。

2、本企业/本人保证将采取合法及有效的措施,促使本企业/本人、本企业/本人拥有控制权的其他公司、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及本企业/本人的关联企业,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霍莱沃相同或相似的、对霍莱沃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任何业务,或拥有与霍莱沃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并且保证不进行其他任何损害霍莱沃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活动。

3、凡本企业/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有任何商业机会从事任何可能会与霍莱沃生产经营构成竞争的业务,本企业/本人将按照霍莱沃的要求将该等商业机会让与霍莱沃,由霍莱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收购有关业务所涉及的资产或股权,以避免与霍莱沃存在同业竞争。

4、如果本企业/本人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并造成霍莱沃经济损失的,本企业将赔偿霍莱沃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

九、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及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周建华及其控制的企业莱珍投资、莱磁投资和周建华一致行动人周菡清、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陆丹敏、方卫中承诺:

“1、在不对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利益构成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本人/本企业将采取措施规范并尽量减少与发行人发生关联交易。

2、对于正常经营范围内或存在其他合理原因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与发行人依法签订规范的交易协议,并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届时有效的《上海霍莱沃电子系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批准程序,并保证该等关联交易均将基于公允定价的原则实施。

3、本人/本企业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关联方回避表决等义务,履行批准关联交易的法定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4、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发行人的资金、利润或从事其他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十、发行人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承诺

发行人就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相关文件中的股东信息披露事项作出如下承诺:

1、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中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了股东信息。

2、发行人历史沿革中不存在股权代持、委托持股等情形,不存在股权争议或潜在纠纷等情形。

3、发行人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4、本次发行保荐机构全资子公司海通开元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发行人股东海富长江11.87%出资份额,海富长江直接持有发行人2.88%股权,且海富长江系保荐机构控股子公司海富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私募基金。

除上述情形外,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情形。

5、发行人不存在以发行人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情形。

6、发行人及发行人股东已及时向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提供了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积极和全面配合了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依法在本次发行的申报文件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若发行人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十一、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承诺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及时有效。

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已出具公开承诺,公开承诺内容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相关约束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

上海霍莱沃电子系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