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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单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落地生根”
投资者维权新时代开启

2021-04-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记者 王红 ○编辑 马婧妤

4月16日,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接受50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对康美药业启动特别代表人诉讼,这意味着首单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落地生根”。

针对投资者普遍关心的获赔金额及期限问题,上海证券报记者了解到,损失计算涉及诸多法律事实和计算标准,需要在司法审理程序中,经双方当事人辩论后最终由法院确认。同时,由于特别代表人诉讼从启动到结束需要经历一系列的诉讼活动,诉讼启动不等于立即判决并赔偿投资者。但在法院判决执行后,投资者保护机构将在第一时间,将赔偿金分配给每位原告。

专家学者在接受采访时表示,首单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落地意义非凡,它标志着一个投资者维权新时代的开始。康美药业案特别代表人诉讼,不仅是中小投服中心在拓展证券投资者维权领域作出积极探索的典型范例,更是证券监管机构与司法部门大力推动证券市场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的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实践。

一审判决前投资者有“两次退出”选择权

特别代表人诉讼将采取“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原则。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在一审判决前,特别代表人诉讼中投资者有“两次退出”的选择权,实现了诉讼效率与尊重投资者个人意愿的平衡:

一是在权利登记阶段。不同意参加诉讼或进行特别授权等的投资者,应依法向法院提交退出申请。二是在诉讼中的调解阶段。经听证程序后,投资者对代表人与被告达成的调解协议草案仍不认同的,可依法向法院提交退出申请。

根据广州市中院发布的登记公告,康美药业案的权利人范围包括:自2017年4月20日(含)起,至2018年10月15日(含)期间以公开竞价方式买入、并于2018年10月15日闭市后仍持有康美药业股票,且与本案具有相同种类诉讼请求的投资者。

值得注意的是,原告具有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进行的投资、明知虚假陈述存在而进行的投资等情形则不列入权利人范围之内。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认为,据证券法和当前司法解释的规定,在诱多虚假陈述情况下,在揭露日之后买入股票的投资者,即使存在损失也是无法获赔的,主要是因为该等损失与虚假陈述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投资者在投资时,除了注意常规的投资风险,还应注意可能存在的索赔不能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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