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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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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28版)

七、本次发行后持股数量前10名股东的持股情况

八、发行人高管、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情况

2021年3月18日,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的议案》,同意发行人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基本情况如下:

具体名称:西部证券信安世纪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设立时间:2021年3月19日

备案时间:2021年3月24日

募集资金规模:11,182.00万元

管理人: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支配主体: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支配主体非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

参与人姓名、职务与比例:

注: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西部证券信安世纪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已足额缴纳战略配售认购资金及相应新股配售经纪佣金11,182.00万元,本次获配股数2,328,193股,获配金额为62,660,753.58元(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获配股票数量为本次公开发行规模的10.00%。

西部证券信安世纪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本次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九、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参与战略配售情况

保荐机构安排保荐机构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西部证券投资(西安)有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西部证券投资(西安)有限公司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规定确定本次跟投的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5.00%,即1,164,096股,获配金额为31,174,490.88元。西部证券投资(西安)有限公司本次跟投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24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四节股票发行情况

本次股票发行的基本情况如下: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接受公司委托,审计了公司财务报表,包括2020年6月30日、2019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0年1-6月、2019年度、2018年度、2017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并出具容诚审字[2020]100Z1270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相关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进行了详细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0年全年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容诚专字[2021]100Z0045号)。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意向书附件中的《审阅报告》及招股说明书“第八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八、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情况”,本上市公告书中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2021年4月16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同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审计报告〉的议案》。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接受公司委托,对公司2020年全年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容诚审字[2021]100Z0003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2020年主要财务数据如下(完整审计报告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附件,上市后不再单独披露2020年度财务报表)。

一、主要财务数据

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2021]100Z0003号《审计报告》,公司2020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20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主要数据及财务指标如下:

注:涉及百分比指标的,增减百分比为两期数的差值。

二、主要财务数据变化情况分析

(一)资产状况

2020年末较2019年末公司资产总额增长5.58%,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增长21.66%,主要原因系公司经营状况良好、盈利能力增强。同时,公司流动负债减少19.77%、资产负债率(合并报表)降低27.06%,主要系支付到期应付的供应商货款,归还关联方往来款、归还贷款及部分递延收益项目验收所致。

(二)经营成果

公司2020年度营业收入为41,630.25万元,较2019年度增加30.98%,主要系2019年11月末纳入合并范围的华耀科技在2020年度实现营业收入10,062.30万元所致。扣除华耀科技影响,2020年公司营业收入增长率为4.60%。

(三)现金流量

公司2020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2019年度增加28.86%,主要系公司2020年度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较2019年度增加14,451.45万元所致,公司现金流量情况良好。

三、发行人2021年1-3月业绩预计情况

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经初步测算,公司预计2021年1-3月实现收入在4,000万元至4,600万元之间,与2020年同期相比上升7.46%至23.58%;预计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在-820万元至-670万元之间,与2020年1-3月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734.3万元相比,变动率为11.67%至-8.67%;预计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在-830万元至-680万元之间,与2020年1-3月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765.59万元相比,变动率为8.41%至-11.18%。

前述2021年1-3月业绩测算情况仅为公司初步预计数据,未经会计师审计或审阅,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

四、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公司主要经营状况

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的审计截止日为2020年12月31日,审计截止日后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经营情况稳定,主要经营模式、经营规模、产品/服务价格、主要客户和供应商构成、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均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所处行业及市场处于正常的发展状态,未出现重大的市场突变情形。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安排

(一)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发行人已与保荐机构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存储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公司、保荐机构及存储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二、其他重要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事件,具体如下:

(一)公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的进展情况正常;

(二)公司所处行业或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业务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未订立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

(六)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董事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主要内容无异常,公司未召开股东大会和监事会。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西部证券作为信安世纪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经过审慎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信安世纪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其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条件,同意推荐信安世纪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三、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

苏华峰先生,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华南总部执行董事,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曾参与了格力集团、珠海中富等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新疆火炬(603080)IPO项目;优博创(831400)及广盛小贷 (833970)等公司新三板挂牌推荐项目。具有丰富的投资银行业务经验,执业记录良好。

史哲元先生,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华南总部执行董事,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具有十多年投资银行从业经历,负责完成了硕贝德(300322)创业板IPO项目、中能电气(300062)创业板IPO项目、农尚环境(300536)创业板IPO项目、中国核建(601611)股改、酒鬼酒(000799)2011年非公开发行、丽江旅游(002033)2009非公开发行、中信银行(601998)非公开发行以及兴业银行(601166)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等项目;太极集团(600129)重大资产重组、苏州中茵借壳ST天华(600745)财务顾问等项目。

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李伟、王翊心、丁纯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王翊心作为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人员,就本次发行上市涉及的股份锁定相关事项作出如下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及/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或本人于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股份总数不超过1,000股的除外;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或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卖出后六个月再行买入公司股份,或买入后六个月内再行卖出公司股份的,则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若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股票价格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上市时公司股票的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若减持公司上市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如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减持价格及收盘价等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持发行人的股份时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

若不履行本承诺所约定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若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在减持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交付公司,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公司收益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2、发行人持有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承诺

(1)发行人持有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财通创新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减持发行人的股份时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

若不履行本承诺所约定的义务和责任,本企业将承担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若本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在减持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交付公司,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中与本企业应上交公司收益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2)发行人持有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恒信翔安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股票价格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上市时公司股票的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所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若减持公司上市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如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减持价格及收盘价等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减持发行人的股份时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

若不履行本承诺所约定的义务和责任,本企业将承担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若本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在减持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交付公司,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中与本企业应上交公司收益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3)发行人持有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厚润德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减持发行人的股份时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

若不履行本承诺所约定的义务和责任,本企业将承担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若本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在减持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交付公司,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中与本企业应上交公司收益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4)合计持有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杭州维思、维思捷鼎、南京捷奕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减持发行人的股份时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

若不履行本承诺所约定的义务和责任,本企业将承担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若本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在减持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交付公司,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中与本企业应上交公司收益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3、担任发行人监事的间接股东承诺

(1)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发行人监事、核心技术人员汪宗斌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天津恒信翔安商务信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恒信翔安”)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前述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本人在公司担任监事及/或核心技术人员期间,或本人于监事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监事时确定的任期内和监事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股份总数不超过1,000股的除外;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或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卖出后六个月再行买入公司股份,或买入后六个月内再行卖出公司股份的,则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股票价格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上市时公司股票的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通过恒信翔安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若本人减持公司上市时通过恒信翔安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如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减持价格及收盘价等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持发行人的股份时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

若不履行本承诺所约定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若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在减持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交付公司,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公司收益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2)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发行人监事张蕻葆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北京恒信同安信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前述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天津恒信翔安商务信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恒信翔安”)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前述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本人在公司担任监事期间,或本人于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股份总数不超过1,000股的除外;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或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卖出后六个月再行买入公司股份,或买入后六个月内再行卖出公司股份的,则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股票价格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上市时公司股票的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通过恒信翔安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若本人减持公司上市时通过恒信翔安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如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减持价格及收盘价等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持发行人的股份时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

若不履行本承诺所约定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若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在减持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交付公司,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公司收益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4、担任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的股东承诺

(1)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核心技术人员张庆勇、胡进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天津恒信翔安商务信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恒信翔安”)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通过恒信翔安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上述承诺期限届满之日起四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本人通过恒信翔安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不超过发行人上市时本人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减持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股票价格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上市时公司股票的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通过恒信翔安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若本人减持公司上市时通过恒信翔安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如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减持价格及收盘价等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持发行人的股份时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

若不履行本承诺所约定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若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在减持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交付公司,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公司收益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2)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核心技术人员刘金华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北京恒信庆安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恒信庆安”)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通过恒信庆安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上述承诺期限届满之日起四年内,每年转让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不超过发行人上市时本人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减持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持发行人的股份时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

若不履行本承诺所约定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若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在减持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交付公司,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公司收益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3)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核心技术人员乔海权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北京恒信同安信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恒信同安”)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通过恒信同安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上述承诺期限届满之日起四年内,每年转让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不超过发行人上市时本人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减持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持发行人的股份时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

若不履行本承诺所约定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若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在减持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交付公司,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公司收益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核心技术人员王翊心就与本次发行上市涉及的股份锁定相关事项作出的承诺详见本节“五、发行人、股东、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等作出的重要承诺”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的承诺”之“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核心技术人员汪宗斌就与本次发行上市涉及的股份锁定相关事项作出的承诺详见本节“(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的承诺”之“3、担任发行人监事的间接股东承诺”之“(1)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发行人监事、核心技术人员汪宗斌承诺”。

5、其他股东承诺

(1)恒信庆安、恒信同安

作为发行人的股东,恒信庆安、恒信同安现就本次发行上市涉及的股份锁定相关事项作出如下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减持发行人的股份时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

若不履行本承诺所约定的义务和责任,本企业将承担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若本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在减持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交付公司,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中与本企业应上交公司收益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2)方正投资、金锦联城、君安湘合、珠海尚颀、罗海波

作为发行人的股东,方正投资、金锦联城、君安湘合、珠海尚颀、罗海波现就与本次发行上市涉及的股份锁定相关事项作出如下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或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或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企业或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或本人减持发行人的股份时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

若不履行本承诺所约定的义务和责任,本企业或本人将承担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若本企业或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在减持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交付公司,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企业或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企业或本人应上交公司收益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二、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李伟、王翊心、丁纯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王翊心作为公司的核心技术人员,现就本次发行上市股份锁定期满后的减持意向及减持计划作出如下承诺:

“本人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如果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于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本人可进行减持:(1)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延长期,则顺延;(2)如发生本人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已经全额承担赔偿责任;(3)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禁止本人减持的情形。

本人在持有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股票的发行价,并通过公司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公告,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本人减持公司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或国家法律、法规对上述相关内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承诺

(1)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恒信翔安承诺

恒信翔安作为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一的王翊心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企业,现就本次发行上市股份锁定期满后的减持意向及减持计划作出如下承诺:

“本企业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如果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于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本企业可进行减持:(1)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延长期,则顺延;(2)如发生本企业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企业已经全额承担赔偿责任;(3)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禁止本企业减持的情形。

本企业在持有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股票的发行价,并通过公司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公告,且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或国家法律、法规对上述相关内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财通创新、厚润德和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维思捷鼎、杭州维思、南京捷奕承诺

财通创新、厚润德作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维思捷鼎、杭州维思、南京捷奕作为合计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现就本次发行上市股份锁定期满后的减持意向及减持计划作出如下承诺:

“如果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并将通过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或国家法律、法规对上述相关内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承诺

作为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人员,张庆勇、汪宗斌、胡进、刘金华、乔海权现就本次发行上市股份锁定期满后的减持意向及减持计划作出如下承诺:

“如果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将通过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人减持公司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或国家法律、法规对上述相关内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核心技术人员王翊心就本次发行上市股份锁定期满后的减持意向及减持计划作出的承诺请参见本节“五、发行人、股东、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等作出的重要承诺”之“(二)股东减持及减持意向的承诺”之“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三、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现就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作出如下承诺: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发行人上市后三年内,如非因不可抗力、第三方恶意炒作之因素导致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均低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二、停止股价稳定预案的条件

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可以停止实施稳定股价措施。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满后,如再次发生上述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三、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及顺序

1、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

(1)公司回购股票;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实施上述方式时应考虑:

(1)不能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2)不能迫使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3)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2、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顺序

第一选择为公司回购股票,但如公司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则第一选择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第二选择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在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将启动第二选择:

(1)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2)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

第三选择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启动该选择的条件为: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如公司股票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并且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促使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在每一个自然年度,公司需强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义务仅限一次。

四、公司回购股票的程序

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在十五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公司所处行业情况、公司股价的二级市场表现情况、公司现金流量状况、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依法审议是否实施回购股票的决议,若决定回购公司股份的,将一并审议回购数量、回购期限、回购价格等具体事项,同时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相应公告程序。

公司将在董事会作出实施回购股份决议之日起三十个交易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对实施回购股票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将根据公司当时股价情况及公司资金状况等情况,由股东大会最终审议确定。用于回购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后,公司将依法履行相应的公告、备案等义务。在满足法定条件下,公司依照决议通过的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回购。

除非出现下列情形,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回购股票:

1. 通过实施回购股票,公司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 继续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单次实施回购股票完毕或终止后,就本次回购的公司股票,公司将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办理。

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

1、启动程序

(1)公司未实施股票回购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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