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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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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04-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83版)

特此公告。

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 4月 20日

证券代码:600261 证券简称:阳光照明 公告编号:2021-017

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1年5月18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1年5月18日 13点30分

召开地点: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人民大道西段568号公司一楼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1年5月18日

至2021年5月18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1、3、4、5、6、7、8、9、10、11、12、13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议案2已经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21年4月2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网站、《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刊登的内容。

2、特别决议议案:议案10、议案11、议案12、议案13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5、议案8、议案9、议案10、议案11、议案12、议案13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手续:出席会议的个人股东应持本人身份证、股东帐户卡进行登记;委托代理人应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方股东帐户卡进行登记;法人股东应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出席人身份证进行登记。

2、登记办法:公司股东或代理人可以通过传真或信函办理预约登记,也可直接到公司办理登记。

3、登记时间:2021年5月13日至5月17日工作日的上午8:30~11:30,下午1:30~5:00,传真或信函以到达本公司时间为准。

4、登记地点: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人民大道西段568号公司证券与投资部。

会议联系人:戴毅清

联系电话:0575一82027721 传真:0575一82027720

六、其他事项

会期半天,股东出席会议的交通及食宿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20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1年5月18日召开的贵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0261 证券简称:阳光照明 公告编号:临2021-013

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

股份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回购股份规模: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5,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含);

● 回购股份价格: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5.85元/股;

● 回购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预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 回购用途: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 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减持计划:经问询,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未来3个月、6个月内均无减持计划。

● 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回购股份预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存在未能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风险;

2、 本次回购存在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区间,导致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

3、本次回购股份所需资金未能到位,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

4、因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可能根据规则变更或终止回购方案的风险。

一、回购股份预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预案的议案》,同意公司拟以不低于人民币15,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含)的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5.85元/股。本次回购股份预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二、回购股份预案的主要内容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及用途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内在投资价值的认可,为维护广大投资者 的利益,增强公众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信心,推进公司的长远发展,结合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以及未来的盈利能力,公司拟以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份。

本次回购股份的用途: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回购股份的种类

本次回购股份的种类为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

(三)回购股份的方式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四)拟回购股份的价格

本次拟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5.85元/股(含),该回购股份价格上限不高于董事会通过回购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具体回购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回购实施期间,综合公司二级市场股票价格、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

若公司在回购股份期限内实施了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现金分红、配股及其他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五)拟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 、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5,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含),若按回购资金总额上限人民币30,000万元、回购价格上限人民币5.85元/股测算,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5,128.21万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3.53%。若按回购资金总额下限人民币15,000万元、回购价格上限人民币5.85元/股测算,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2,564.10万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1.77%。具体回购资金及回购股份数量以回购期满时或回购完毕实际回购的资金和股份数量为准。

若公司在回购股份期限内实施了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现金分红、配股及其他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股份数量。

(六)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七)回购股份的期限

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公司将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作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股份数量达到最高限额或回购股份所需资金达到 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即实施完毕,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公告前10个交易日内;

2、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3、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回购方案实施期间,如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10个交易日以上,公司将在股票复牌后对回购方案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八)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若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上限人民币30,000万元、回购价格上限5.85元/股进行测算,回购股份数量约为52,182,051股,上述股份将全部用于减少注册资本,公司的股本将减少至1,399,920,879股。

(九)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日常经营、财务、研发、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及维持上市地位等可能产生的影响的分析

截至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公司总资产647,834.91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391,912.33万元,流动资产472,444.00万元。若本次回购资金上限人民币30,000万元全部使用完毕,按 2020年12月31日财务数据测算,回购金额占公司总资产、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4.63%、7.65%和6.35%,占比均较小。根据目前公司的经营、财务状况,结合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发展前景,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亦不会对公司的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及研发能力产生不利影响。回购股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不影响公司上市地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十)独立董事关于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合规性、必要性、可行性等相关事项的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

2、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有利于切实保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增强投资者信心,提升对公司价值的高度认可和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本次股价回购具有必要性。

3、公司拟用于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5,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含),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影响公司上市地位。本次回购股份具有可行性。

4、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情形。

综上,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回购方案具有可行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本次回购股份方案。

(十一)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6个月内是否买卖本公司股份,是否与本次回购方案存在利益冲突、是否存在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的情况说明

经自查,2021年3月10日,董事、总经理官勇先生增持股份163,600股,董事、副总经理吴国明先生增持股份521,800股,董事、董事会秘书赵芳华先生增持股份133,200股,监事会主席花天文先生增持股份134,000股,职工代表监事陶春雷先生增持股份144,700股,监事俞光明先生增持股份100,000股,副总经理赵伟锋增持股份100,000股,副总经理吴文海先生增持股份107,000股,财务总监周亚梅女士增持股份143,500股。2021年3月18日和2021年3月19日,董事、副总经理李阳先生增持公司股份1,307,400股。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本次董事会作出回购决议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

2021年3月,公司部分董监高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及对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增持公司股份,不存在窗口期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不存在与本次回购议案有利益冲突,亦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的行为。

(十二)公司向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问询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等是否存在减持计划的具体情况

公司向持有公司股份的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出关于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是否存在减持计划的问询函,具体回复如下:

持有公司股份的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公司问询函回复之日起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内无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十三)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的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的股份将用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具体回购后注销事宜,公司股东大会将授权董事会依据相关法律法定的要求办理。

(十四)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持续经营,不会导致公司发生资不抵债的情况,若发生公司注销所回购股份的情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通知债权人,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十五)提请股东大会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为了顺利完成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事宜,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本次回购公司股份过程中办理回购股份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事宜:

1、设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或其他相关证券账户;

2、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回购期限内择机回购股份,包括回购的时间、价格、数量等;

3、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有关规定(即适用的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调整具体实施方案,办理与股份回购有关的其他事宜。如遇证券监管部门有新要求以及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授权董事会根据国家规定以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和市场情况对回购方案进行调整;

4、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回购完成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确定回 购股份的具体处置方案;

5、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回购的情况,对公司章程中涉及注册资本、股本总额等相关条款进行相应修改,并办理工商登记备案;

6、授权公司董事会制作、修改、补充、签署、递交、呈报、执行本次回购股份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协议、合同和文件,并进行相关申报;

7、授权公司董事会通知债权人,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8、办理其他以上虽未列明但为本次股份回购事项所必须的其他事宜。本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预案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三、回购方案的不确定性风险

1、本次回购股份预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存在未能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风险;

2、 本次回购存在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区间,导致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

3、本次回购股份所需资金未能到位,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

4、因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可能根据规则变更或终止回购方案的风险。

公司将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20日

证券代码:600261 证券简称:阳光照明 公告编号:临2021-014

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中国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会计准则作出的合理变更,对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等均不产生重大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2018年12月7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一一租赁》(财会〔2018〕35号)(以下简称“新租赁准则”),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新租赁准则;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新租赁准则。

2021年4月17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新租赁准则下,除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外,承租人将不再区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所有租赁将采用相同的会计处理,均须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2、对于使用权资产,承租人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两者孰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同时承租人需确定使用权资产是否发生减值,并对已识别的减值损失进行会计处理。

3、对于租赁负债,承租人应当计算租赁负债在租赁期内各期间的利息费用,并计入当期损益。

4、对于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承租人可以选择不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并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或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租赁准则,根据新旧准则衔接规定,根据首次执行本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首次执行本准则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不调整可比期间信息。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影响公司2020年度股东权益、净利润等相关财务指标。

三、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系根据财政部修订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相应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也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四、独立董事、监事会的结论性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依照财政部相关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也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因此,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依照财政部相关要求进行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构成影响。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实施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特此公告。

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20日

证券代码:600261 证券简称:阳光照明 公告编号:临2021-015

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17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根据新《证券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需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和完善,具体修改情况如下:

本次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事项尚须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