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

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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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04-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284版)

(二十一)杭州科洁新能源有限公司

与本公司关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注册资本:1,8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建琴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南区块高新八路101号

经营范围:太阳能分布式发电站项目开发、建设、维护;太阳能光伏发电设备批发;光伏发电技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0年12月31日,杭州科洁新能源有限公司总资产为4,186.18万元;负债总额为2,723.63万元,其中的银行贷款总额为1,190.31万元、流动负债总额为1,665.58万元;资产净额为1,462.54万元;营业收入为533.45万元;净利润为214.89万元。

截至2021年3月31日,杭州科洁新能源有限公司总资产为4,079.34万元;负债总额为2,673.22万元,其中的银行贷款总额为1,390.89万元、流动负债总额为1,307.26万元;资产净额为1,406.12万元;营业收入为33.15万元;净利润为-56.42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二十二)岱山芯创新能源有限公司

与本公司关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注册资本:1,5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利忠

注册地址:浙江省舟山市岱山县东沙镇工升路174号5幢307室

经营范围:太阳能分布式光伏电站发电;太阳能分布式发电站项目投资、建设;太阳能光伏发电设备批发;光伏发电技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岱山芯创新能源有限公司总资产为4,158.32万元;负债总额为2,765.62万元,其中的银行贷款总额为1,911.50万元、流动负债总额为1,066.52万元;资产净额为1,392.70万元;营业收入为653.03万元;净利润为248.19万元。

截至2021年3月31日,岱山芯创新能源有限公司总资产为3,852.03万元;负债总额为2,482.33万元,其中的银行贷款总额为2,312.24万元、流动负债总额为485.42万元;资产净额为1,369.70万元;营业收入为82.71万元;净利润为-22.99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二十三)海盐智胜新能源有限公司

与本公司关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注册资本:1,5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利忠

注册地址: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秦山街道核电大道118号内办公楼1-501

经营范围:太阳能分布式光伏电站发电;太阳能分布式电站项目的建设、维护;新能源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光伏发电设备批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0年12月31日,海盐智胜新能源有限公司总资产为3,761.12万元;负债总额为2,804.67万元,其中的银行贷款总额为1,763.46万元、流动负债总额为1,261.64万元;资产净额为956.45万元;营业收入为219.97万元;净利润为-20.06万元。

截至2021年3月31日,海盐智胜新能源有限公司总资产为3,829.22万元;负债总额为2,795.52万元,其中的银行贷款总额为1,708.76万元、流动负债总额为1,307.16万元;资产净额为1,033.70万元;营业收入为44.69万元;净利润为77.24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二十四)台州智睿新能源有限公司

与本公司关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注册资本:1,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利忠

注册地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花园新村13号楼402室(仅限办公)

经营范围:太阳能发电,能源科学技术研究服务,光电一体化技术研发,电力工程设计服务,电力工程施工与发电机组设备安装,太阳能光伏设备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台州智睿新能源有限公司总资产为3,434.36万元;负债总额为2,609.47万元,其中的银行贷款总额为1,133.07万元、流动负债总额为1,672.75万元;资产净额为824.89万元;营业收入为426.96万元;净利润为174.94万元。

截至2021年3月31日,台州智睿新能源有限公司总资产为3,431.67万元;负债总额为2,606.32万元,其中的银行贷款总额为985.99万元、流动负债总额为1,718.53万元;资产净额为825.34万元;营业收入为73.33万元;净利润为0.45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二十五)平湖芯能新能源有限公司

与本公司关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注册资本:1,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建琴

注册地址:平湖市曹桥街道曹桥南路102-110号南幢内一层106室

经营范围:太阳能分布式光伏发电;太阳能分布式发电站项目建设;太阳能光伏发电设备批发;光伏发电技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平湖芯能新能源有限公司总资产为3,270.52万元,负债总额为2,086.82万元,其中的银行贷款总额为1,751.17万元、流动负债总额为635.88万元;资产净额为1,183.70万元;营业收入为462.93万元,净利润为261.75万元。

截至2021年3月31日,平湖芯能新能源有限公司总资产为3,181.12万元,负债总额为2,020.33万元,其中的银行贷款总额为1,687.48万元、流动负债总额为645.48万元;资产净额为1,160.80万元;营业收入为71.70万元,净利润为-22.90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二十六)长兴芯创新能源有限公司

与本公司关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注册资本:1,5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利忠

注册地址: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综合物流园区商务楼十楼1071号

经营范围:太阳能光伏发电技术开发:太阳能发电站项目开发、建设、运营和维护;太阳能光伏发电设备批发;光伏发电技术咨询;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0年12月31日,长兴芯创新能源有限公司总资产为3,260.14万元;负债总额为2,054.87万元,其中的银行贷款总额为1,945.08万元、流动负债总额为322.20万元;资产净额为1,205.27万元;营业收入为284.51万元;净利润为-11.65万元。

截至2021年3月31日,长兴芯创新能源有限公司总资产为3,107.00万元;负债总额为1,969.94万元,其中的银行贷款总额为1,893.04万元、流动负债总额为289.35万元;资产净额为1,137.06万元;营业收入为18.14万元;净利润为-68.21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二十七)杭州芯能新能源有限公司

与本公司关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注册资本:1,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利忠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钱塘新区前进街道绿荫路599号办公楼5楼501室

经营范围:服务:分布式太阳能光伏发电,分布式太阳能光伏发电站项目开发、建设、维护(以上涉及资质凭资质经营,经向环保部门排污申报后方可经营);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光伏发电技术;批发、零售:太阳能光伏发电设备。(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0年12月31日,杭州芯能新能源有限公司总资产为2,901.29万元;负债总额为1,753.91万元,其中的银行贷款总额为661.28万元、流动负债总额为1,272.97万元;资产净额为1,147.38万元;营业收入为327.01万元;净利润为126.28万元。

截至2021年3月31日,杭州芯能新能源有限公司总资产为2,829.22万元;负债总额为1,702.75万元,其中的银行贷款总额为825.70万元、流动负债总额为1,091.46万元;资产净额为1,126.46万元;营业收入为41.80万元;净利润为-20.92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二十八)海宁弘力新能源有限公司

与本公司关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注册资本:1,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利忠

注册地址: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海洲街道海州西路218号宏达大厦5层501室

经营范围: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开发、运行维护及信息和技术的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太阳能微电网系统工程设计施工及维护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出口业务(国家限制或禁止的除外;涉及前置审批的除外);多晶硅和单晶硅材料制品、光伏电池片、太阳能组件的研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0年12月31日,海宁弘力新能源有限公司总资产为2,887.65万元;负债总额为1,681.09万元,其中的银行贷款总额为0.00万元、流动负债总额为1,681.09万元;资产净额为1,206.56万元;营业收入为246.74万元;净利润为189.44万元。

截至2021年3月31日,海宁弘力新能源有限公司总资产为2,889.68万元;负债总额为1,680.12万元,其中的银行贷款总额为1,568.83万元、流动负债总额为293.71万元;资产净额为1,209.56万元;营业收入为77.47万元;净利润为3.00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二十九)嘉兴乍浦芯创新能源有限公司

与本公司关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注册资本:5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利忠

注册地址:浙江省嘉兴市杭州湾新经济园32幢801-1室

经营范围:太阳能分布式光伏电站发电;太阳能分布式发电站开发建设;太阳能光伏发电设备批发;光伏发电技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嘉兴乍浦芯创新能源有限公司总资产为2,356.16万元;负债总额为1,447.45万元,其中的银行贷款总额为526.95万元、流动负债总额为1,007.65万元;资产净额为908.71万元;营业收入为246.35万元;净利润为143.97万元。

截至2021年3月31日,嘉兴乍浦芯创新能源有限公司总资产为2,327.24万元;负债总额为1,418.00万元,其中的银行贷款总额为527.04万元、流动负债总额为1,007.19万元;资产净额为909.24万元;营业收入为53.99万元;净利润为0.53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三十)湖州东羿能源有限公司

与本公司关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注册资本:5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利忠

注册地址: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太湖街道高铁路669号国家大学科技园综合楼1103室

经营范围:从事光伏、新能源及可再生能源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光伏发电。(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0年12月31日,湖州东羿能源有限公司总资产为1,119.65万元;负债总额为734.69万元,其中的银行贷款总额为721.27万元、流动负债总额为93.56万元;资产净额为384.96万元;营业收入为153.98万元;净利润为25.58万元。

截至2021年3月31日,湖州东羿能源有限公司总资产为1,083.07万元;负债总额为721.51万元,其中的银行贷款总额为701.40万元、流动负债总额为100.27万元;资产净额为361.56万元;营业收入为5.77万元;净利润为-23.40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三、担保的主要内容

公司目前尚未签订相关担保协议,具体担保金额、担保期限等条款将在上述范围内与银行或相关金融机构协商后确定,以实际融资时签署的相关合同内容为准。

四、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经过认真研究,认为:公司对子公司提供担保是为满足其2021年日常生产经营及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符合公司经营实际和长远发展战略。在综合考虑公司整体经营发展的资金需求以及年内贷款资金需要,秉持“合理调配、有效使用”的原则,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对各被担保主体提供的担保额度进行合理调剂,有利于被担保全资子公司及时获得流动资金贷款等多种形式的融资,符合公司整体经营和发展的需要。在此基础上公司董事会认为对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的范围之内,没有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五、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2021年公司拟对外担保总额度不超过200,000万元,是在保障公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基础上,经合理预测而确定的,符合公司经营实际和长远发展战略。本次担保事项的被担保人均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资信状况良好,担保风险可控,不会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该项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累计担保金额及逾期担保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的对外担保全部为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以及全资子公司之间互相提供担保。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214,769.54万元(此处担保总额为已批准的担保额度内尚未使用额度与担保实际发生余额之和),占公司2020年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140.16%;公司对全资子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间提供的担保总额214,769.54元,占公司2019年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140.16%,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形。

特此公告。

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4月20日

证券代码:603105 证券简称:芯能科技 公告编号:2021-009

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银行等机构申请授信额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17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等机构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申请授信额度事项概述

根据公司2021年度生产经营及投资计划的资金需求,为保证公司生产经营、项目建设等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提高资金营运能力,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拟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00万元的综合融资授信额度。综合授信用于办理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建设贷款、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银行保函、银行保理、信用证、资金及外汇管理业务等各种贷款及贸易融资业务。以上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的授信额度最终以机构实际审批的授信额度为准,具体融资金额将视公司资金的实际需求来确定。

同时,拟授权公司董事长代表公司审核批准并签署上述授信额度内的一切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与授信、借款、担保、股权质押、开户、销户等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等各项法律文件。在上述额度内,公司将不再就每笔授信、贷款及银行票据等事宜另行召开董事会。

申请授信额度事项及授权事项,自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至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有效。在授信期限内,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公司管理层可根据经营及资金需求情况使用上述授信额度。

二、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经过认真核查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财务状况、投融资情况、偿付能力等,认为此次公司申请授信额度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的范围之内,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向银行等机构申请授信额度事宜。

三、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向银行等机构申请人民币300,000万元的授信额度,是为了保证流动资金周转及生产经营的正常运作,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具备较强的偿债能力,本次向银行等机构申请授信额度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向银行等机构申请授信额度事宜。

四、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4月20日

证券代码:603105 证券简称:芯能科技 公告编号:临2021-010

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2020年度

薪酬执行情况及2021年度薪酬考核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17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2020年度薪酬执行情况及2021年度薪酬考核方案的议案》、《关于高级管理人员2020年度薪酬执行情况及2021年度薪酬考核方案的议案》和《关于监事2020年度薪酬执行情况及2021年度薪酬考核方案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0 年度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执行情况

根据《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经营规模等实际情况并参照行业薪酬水平,经公司相关主管部门考核确认,关于董事2020年度薪酬执行情况及2021年度薪酬考核方案具体情况如下:

注1、张利忠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上述年度薪酬为其担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在公司领取的总薪酬。

2、涉及个人所得税由公司统一代扣代缴。

二、2021年度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方案

(一)非独立董事

1、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公司董事,领取与岗位相应的薪酬,其薪酬按职务与岗位责任等级确定,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两部分组成,即:年度薪酬=基本薪酬+绩效薪酬,绩效薪酬依据考评结果发放。

2、未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不领取薪酬。

(二)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津贴为12万元/年(税前)。

(三)监事

1、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公司监事,领取与岗位相应的薪酬,其薪酬按职务与岗位责任等级确定,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两部分组成,即:年度薪酬=基本薪酬+绩效薪酬,绩效薪酬依据公司相关考核制度发放。

2、未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由公司参照行业薪酬水平发放津贴。

(四)高级管理人员

1、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以公司经营指标和综合管理为基础,根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分管工作的职责以及工作目标,进行年度综合考核确定,并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原则;

(二)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总体薪酬水平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薪酬与公司经营目标挂钩的原则;

(五)坚持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

2、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两部分组成,即:年度薪酬=基本薪酬+绩效薪酬,绩效薪酬依据考评结果发放。

三、其他说明

以上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2020 年度薪酬执行情况和2021年度薪酬考核方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能生效。

特此公告。

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4月20日

证券代码:603105 证券简称:芯能科技 公告编号:临2021-012

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预计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2021年4月17日,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2018年12月7日,财政部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21号---租赁》(财会[2018]35号)(以下简称“新租赁准则”)。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司根据上述通知及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和要求,对会计政策相关内容进行相应调整。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内容

(一)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修订并发布的新租赁准则,与原租赁准则相比,新租赁准则在租赁定义和识别、承租人会计处理方面作了较大修改,出租人会计处理基本延续现有规定。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完善了租赁的定义,增加了租赁识别、分拆、合并等内容。新租赁准则将租赁定义为“在一定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的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对价的合同”,并进一步说明如果合同中一方让渡了在一定期间内控制一项或多项已识别资产使用的权利以换取对价,则该合同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同时,新租赁准则还对包含租赁和非租赁成分的合同如何分拆,以及何种情形下应将多份合同合并为一项租赁合同进行会计处理作了规定。

(二)取消承租人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的分类。要求对所有租赁(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除外)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新租赁准则下,承租人不再将租赁区分为经营租赁或融资租赁,而是采用统一的会计处理模型,对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以外的其他所有租赁均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并分别计提折旧和利息费用。短期租赁,是指在租赁期开始日,租赁期不超过 12 个月的租赁。低价值资产租赁,是指单项租赁资产为全新资产时价值较低的租赁。承租人对于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可以选择不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而是采用与现有经营租赁相似的方式进行会计处理。

(三)改进承租人后续计量,增加选择权重估和租赁变更情形下的会计处理。原租赁准则未对租赁期开始日后选择权重估或合同变更等情形下的会计处理作出明确规范,导致实务中多有争议且会计处理不统一。新租赁准则明确规定发生承租人可控范围内的重大事件或变化,且影响承租人是否合理确定将行使相应选择权的,承租人应当对其是否合理确定将行使续租选择权、购买选择权或不行使终止租赁选择权进行重新评估。租赁变更,是指原合同条款之外的租赁范围、租赁对价、租赁期限的变更。企业应视其变更情况将其作为一项单独租赁进行会计处理或重新计量租赁负债。

(四)丰富出租人披露内容,为报表使用者提供更多有用信息。关于出租人发生的经营租赁,原租赁准则仅要求出租人披露各类租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新租赁准则要求出租人增加披露相关租赁收入及未折现租赁收款额等信息。此外,出租人还应当根据理解财务报表的需要,披露有关租赁活动的其他定性和定量信息。修订后的收入准则将现行的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了更明确的指引;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新租赁准则,自2021年一季报起按新租赁准则要求进行会计报表披露。本次会计政策变更预计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四、独立董事对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将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能够为投资者提供更可靠准确的会计信息,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事项。

五、监事会对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对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的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实施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及上网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4月20日

证券代码:603105 证券简称:芯能科技 公告编号:临2021-015

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主要经营数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十一号一光伏》(2018年修订)的相关规定,现将公司2020年1-12月光伏电站发电业务主要经营数据披露如下:

一、光伏电站2020年1-12月发电情况

二、截至2020年12月底光伏电站累计发电情况

注:上述部分数据可能存在尾差,系计算时四舍五入所致。

平均结算电价为自发自用结算电价与余电上网结算电价的综合平均结算电价。

三、经营数据相关说明

1、公司目前自持分布式光伏电站绝大部分为“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分布式光伏电站。根据“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原则,公司与屋顶资源业主签订能源管理合同,以业主需求为导向,在电站建成运营后,所发电量优先供应屋顶资源业主使用, 给予屋顶资源业主一定的电价折扣或者支付屋顶资源业主一定的租赁费用。若电站所发电量供屋顶资源业主使用后尚有余电,则余电全额上网。

2、上述经营数据未经审计,仅供投资者了解公司现时经营状况作参考。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20日

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1年-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建立和健全公司股东回报机制,增加利润分配政策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积极回报投资者,切实保护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的理念,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及《公司章程》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应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市场环境、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前提下,建立对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计划与机制,重视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为股东创造分享公司经营成果的机会,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公司的长远利益及可持续发展。

二、制定本规划的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在充分考虑股东利益的基础上处理好公司短期利益和长远发展的关系,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公司董事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根据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的意见,至少每三年制定一次股东回报规划。公司的股东回报规划和利润分配方案应由公司董事会制订,并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办法:

(一)公司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

1、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以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公司利润分配的具体政策

1、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2、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

3、现金分红的比例: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年度利润分配,公司采取固定比例政策进行现金分红,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公司实现的当年可分配利润的30%,且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公司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4、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30%;

公司在实际分红中具体所处的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形确定。

5、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公司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并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因素,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三)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上市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经过详细论证后由董事会作出决议,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然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采取多种方式与股东特别是持有公司股份的中小股东就现金分红方案进行充分讨论和交流,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四)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分红政策确定后不得随意调整而降低对股东的回报水平,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或者生产经营、投资规划、长期发展的需要,以及监管部门修改分红政策的相关规定,公司需调整分红政策的,公司可调整或者变更现金分红政策。

确有必要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相关议案需经过详细论证,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订和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议,并且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

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政策需要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并经2/3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提交股东大会的相关提案中应详细说明修改利润分配政策的原因。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相关事项的,公司应当通过网络投票等方式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五)当年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安排

公司当年未分配利润将留存公司用于生产经营,并结转留待以后年度分配。

五、公司股东、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对公司董事会执行的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进行监督。

六、本规划未尽事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20日

证券代码:603105证券简称:芯能科技公告编号:临2021-011

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拟续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1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拟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的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 基本信息

2.投资者保护能力

上年末,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累计已计提职业风险基金1亿元以上,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超过1亿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及职业保险购买符合财政部关于《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的相关规定。

近三年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审结的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诉讼中均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3.诚信记录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监督管理措施12次,未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32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监督管理措施18次,未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自律监管措施。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

3.独立性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三)审计收费

公司审计服务费用根据公司业务规模、财务审计服务及内控审计服务投入人员及工作量等,结合市场价格水平由双方协商确定。公司2020年度审计费用为110万元(含税),其中包含财务报表审计费用90万元和内部控制审计费用20万元,较上一期审计费用90万元增加20万元。对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1年度的审计费用,将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商谈确定具体审计费用。

二、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意见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

1、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拥有专业的服务团队,经验丰富,能够为公司提供高质量的专业化服务。

2、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了解比较深入,服务到位,随着公司业务的增长,公司资产规模不断扩大,子公司数量众多且分布地域较广,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比较合理。

3、我们对该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公司2020年度审计的工作情况及执业质量进行了核查,对其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均表示满意。

我们同意并向董事会提议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二)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已对本议案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具有丰富的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了《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责,能够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准则,公允合理地发表独立审计意见,我们同意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我们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1年4月17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公司继续聘任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四)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4、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5、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的说明文件。

特此公告。

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