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

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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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2021-04-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687证券简称:*ST华讯 公告编号:2021-037

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16日收到公司子公司国蓉科技有限公司发来的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2020)粤03民初3328号《民事判决书》,根据上述民事判决书,针对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公司控股股东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讯科技”)、公司子公司成都华讯天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天谷”)等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中院已作出判决。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1、公司分别于2019年7月9日、2019年7月24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华讯科技向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年度授信额度不超过折合人民币3亿元(敞口不超过折合人民币2亿元)。成都天谷以土地(不动产权编号为川(2018)郫都区不动产权第0007453号)为华讯科技上述贷款授信提供资产抵押担保,期限一年。同时为了控制担保风险,华讯科技向公司就本次担保提供了反担保,担保财产为华讯科技对公司的其他应收款3亿元。

2、2020年2月26日,公司接华讯科技函告,华讯科技因为流动性资金紧张,华讯科技对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贷款(涉及本金1,380万美元)出现逾期。

3、2020年8月26日,公司子公司成都天谷收到深圳中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文书,根据深圳中院(2020)粤03民初3328号《应诉通知书》,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就与公司控股股东华讯科技、成都天谷等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事项,对华讯科技、成都天谷等提起诉讼。

具体情况详见公司2019年7月11日公告《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9-041)、《关于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42)、2019年7月25日公告《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9-046)、2020年2月27日公告《关于为关联方提供担保贷款逾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19)、2020年8月28日公告《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20)。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一)案件当事人

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华讯方舟科技(湖北)有限公司、深圳市很发通电子有限公司、成都华讯天谷科技有限公司、吴光胜、项俊晖、冯军正

(二)深圳中院(2020)粤03民初3328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

1、被告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归还贷款本金13,800,000美元,利息35,536.90美元,罚息389,122.79美元、复利1,025.58美元(罚息、复利暂计至2020年5月21日,此后以本金6,800,000美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3755%计收罚息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以本金7,000,000美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2673%计收罚息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以利息16,462.37美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3755%计收复利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以利息19,074.53美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2673%计收复利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2、被告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支付律师费人民币100,000元;

3、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上述第一、二项债权为限对被告华讯方舟科技(湖北)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荆州开发区沙岑璐(竺桥工业园)1-7栋土地及建筑物(房产证号:鄂(2018)荆州市不动产权第0052177号)享有抵押权,并就该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被告华讯方舟科技(湖北)有限公司承担抵押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4、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上述第一、二项债权为限对被告深圳市很发通电子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虹路世界贸易广场裙楼502(房产证号:深房地字第3000758693号)享有抵押权,并就该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被告深圳市很发通电子有限公司承担抵押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5、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上述第一、二项债权为限对被告成都华讯天谷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成都市郫都区红光街道望丛北路一段266号土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地上建筑物(1#科研用房主楼地上14层,地下l层;副楼地上2层,地下1层;连廊地上2层、地下1层;2#科研用房地上6层)(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号:(2018)郫都区不动产权第0007453号)享有抵押权,并就该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被告成都华讯天谷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抵押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6、被告华讯方舟科技(湖北)有限公司、吴光胜、项俊晖、冯军正对被告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负担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各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7、驳回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上述付款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47,068.61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吴光胜、项俊晖、冯军正、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华讯方舟科技(湖北)有限公司、深圳市很发通电子有限公司、成都华讯天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550,755.61元,由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负担人民币1,31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除公司此前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未收到其他法律文书,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1、华讯科技正在积极与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协商和解方案,争取尽快与债权人就债务解决方案达成一致意见,以避免因该诉讼案导致成都天谷上述抵押土地及其上附着的房产被处置。公司将持续关注华讯科技上述措施的进展,并根据规定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2、如因本案最终导致成都天谷承担担保责任,导致上述抵押土地及其上附着的房产被处置,公司及成都天谷将根据公司、成都天谷、华讯科技签署的《反担保协议》,要求华讯科技履行《反担保协议》,要求华讯科技在成都天谷向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履行担保责任后七个工作日内向成都天谷偿还履行担保义务支出的全部款项,如华讯科技不能在上述期限清偿,华讯科技需以其提供反担保的对公司应收账款(主要为财务资助款)进行清偿。

3、公司已在2021年1月30日披露的《2020年年度业绩预告》、2021年4月15日披露的《2020年度业绩快报》中考虑上述事项对2020年经营业绩的影响,已按照诉讼请求的本金及利息金额约0.95亿元计提预计负债。公司将根据该诉讼案后续进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并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对涉及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深圳中院(2020)粤03民初3328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