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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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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

2021-04-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926 证券简称:杭州银行 公告编号:2021-018

优先股代码:360027 优先股简称:杭银优1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46号)

保荐机构(牵头主承销商)

联席主承销商

二〇二一年四月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银行”、“发行人”、“公司”或“本行”)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依法履行诚信和勤勉尽责的义务和责任。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行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行的任何保证。

本行及上市保荐人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2020年3月25日刊载于《上海证券报》的《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及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使用的简称释义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相同。

第二节 概览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杭银转债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代码:110079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量:1,500,000万元(15,000万张,1,500万手)

四、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量:1,500,000万元(15,000万张,1,500万手)

五、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六、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时间:2021年4月23日

七、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的起止日期:2021年3月29日至2027年3月28日。

八、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的起止日期:即自2021年10月8日至2027年3月28日。

九、可转换公司债券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普通股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十、可转换公司债券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十一、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席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十二、担保事项: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不提供担保。

十三、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级别及资信评估机构:本次可转债信用级别为AAA,公司主体信用级别为AAA,评级展望为稳定,评级机构为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公司。

第三节 绪言

本上市公告书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525号文”核准,本行于2021年3月29日公开发行了15,0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150亿元。本次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将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2021年3月26日,T-1日)收市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原普通股股东优先配售,原普通股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普通股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采用网下对机构投资者配售和网上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售的方式进行。网下和网上预设的发行数量比例为90%:10%。认购金额不足150亿元的部分由联席主承销商根据承销协议的约定进行余额包销。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1]166号文同意,本行150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将于2021年4月23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杭银转债”,债券代码“110079.SH”。

本行已于2020年3月25日在《上海证券报》刊登了《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全文可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查询。

第四节 发行人概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中文):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英文):BANK OF HANGZHOU CO., LTD.

中文简称:杭州银行

英文简称:BANK OF HANGZHOU

普通股股票上市地:上海证券交易所

普通股股票简称:杭州银行

普通股股票代码:600926.SH

优先股股票上市地:上海证券交易所

优先股股票简称:杭银优1

优先股股票代码:360027.SH

法定代表人:陈震山

成立日期:1996年9月25日

注册资本:5,930,200,432元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4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253924826D

金融许可证机构编码:B0151H233010001

邮政编码:310003

联系电话:0571-85064656

传真号码:0571-85151339

公司网址:http://www.hzbank.com.cn

电子邮箱:ir@hzbank.com.cn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结汇、售汇业务;以及从事经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本行目前持有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核发的机构编码为B0151H233010001的《金融许可证》。

二、发行人的历史沿革

(一)发行人的设立

1996年5月9日,人民银行以《关于筹建杭州城市合作银行的批复》(银复[1996]146号)批准筹建杭州城市合作银行(本行曾用名)。本行是由原杭州市33家城市信用社股东、信用联社(信用联社直属五个办事处)股东及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上城区财政局、杭州市下城区财政局、杭州市江干区财政局、杭州市拱墅区财政局、杭州市西湖区财政局、原杭州市解放路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已更名为“杭州解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百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已更名为“百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电力局、原杭州市电信局(已更名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等股东共同发起设立。根据《杭州市城市合作银行发起人协议书》,本行设立时的注册资本为30,074.1万元,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每股面值为1.00元,全部由发起人认购。

1996年9月21日,人民银行以《关于杭州城市合作银行开业的批复》(银复[1996]306号)同意杭州城市合作银行开业、核准本行设立时的《公司章程》,并批准本行为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商业银行,实行一级法人体制。1996年9月25日,杭州城市合作银行正式成立。

1998年5月,本行将名称由“杭州城市合作银行”变更为“杭州市商业银行”,并于同年6月办理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2005年11月,本行将名称规范登记为“杭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办理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2008年6月经原中国银监会批准,本行更名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杭州银行”;英文名称变更为“BANK OF HANGZHOU CO., LTD.”。

本行设立时的股本情况如下:

(二)发行人设立后的历次增资

1、第一次增资扩股

本行于1999年7月23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定,为补充资本金,本行可在两年内增加资本金20,000万元,并分步实施。该次会议审议批准首批增资12,500万元。经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同意杭州市商业银行增资扩股的批复》(杭银发[2000]13号)批准,1999年本行增加注册资本12,500万元,每股认购价格为1.00元。在该次增资完成后,本行注册资本变更为42,574.1万元。

2、第二次增资扩股

根据本行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中分步增资的安排,2000年本行增加注册资本6,000万元,每股认购价格为1.00元。在该次增资完成后,本行注册资本变更为48,574.1万元。

3、第三次增资扩股

2001年9月15日,本行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批准本行增加注册资本4,000万元,每股认购价格为1.00元。在该次增资完成后,本行注册资本变更为52,574.1万元。在第三次增资扩股后,本行连同第一次、第二次增资办理了注册资本为52,574.1万元的工商登记变更手续。

4、第四次增资扩股

经本行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根据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杭州市商业银行增资扩股方案的批复》(杭银发[2003]22号)、浙江银监局《关于核准杭州市商业银行拟入股企业股东资格的批复》(浙银监复[2003]69号),本行增加注册资本47,967.5万元,每股认购价格为1.30元。在该次增资完成后,本行注册资本变更为100,541.6万元。本次增资已办理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

上述历次增资已经本行2004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确认。

5、第五次增资扩股一一向澳洲联邦银行的定向增发

经本行200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根据浙江银监局于2005年9月8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杭州市商业银行吸收澳洲联邦银行投资入股的批复》(浙银监复[2005]99号),本行向澳洲联邦银行定向增发新股2.5亿股,每股认购价格为2.50元。2005年12月13日,浙江银监局以《关于同意杭州市商业银行变更注册资本的批复》(浙银监复[2005]133号),核准本行注册资本由100,541.6万元增至125,541.6万元。本次定向增发已办理工商登记变更。

6、第六次增资扩股一一向亚洲开发银行的定向增发

经本行200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根据中国银监会出具的《关于杭州市商业银行向亚洲开发银行定向增发新股的批复》(银监复[2006]381号),本行于2006年向亚洲开发银行定向增发新股6,600万股,每股认购价格为3.28元。2006年12月29日,浙江银监局以《关于同意杭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批复》(浙银监复[2006]117号),核准本行注册资本由125,541.6万元增至132,141.6万元。本次定向增发已办理工商登记变更。

7、第七次增资扩股

经本行2009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根据浙江银监局《关于杭州银行定向增发股份方案的批复》(浙银监复[2009]422号),本行于2009年增发新股35,000万股,增发价格为每股13.00元。2009年8月31日,浙江银监局以《关于核准杭州银行股东资格的批复》(浙银监复[2009]464号)批准了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已更名为“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新业科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本行的增资。2009年11月3日,浙江银监局以《关于核准杭州银行股东资格的批复》(浙银监复[2009]625号)批准了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能资本服务有限公司对本行的增资。2009年11月10日,中国银监会以《关于杭州银行增资扩股有关事项的批复》(银监复[2009]430号)批准了澳洲联邦银行、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对本行的增资。

2009年12月2日,浙江银监局以《浙江银监局关于杭州银行变更注册资本的批复》(浙银监复[2009]711号),核准本行注册资本由132,141.6万元增至167,141.6万元。本次增资已办理工商登记变更。

8、2014年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根据本行2014年4月22日召开的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13年度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本行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每10股转增2股,转增股本完成后本行总股本变更为200,569.92万股。2014年7月15日,中国银监会浙江监管局以《中国银监会浙江监管局关于杭州银行变更注册资本的批复》(浙银监复[2014]372号)同意本行注册资本变更为200,569.92万元。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已办理工商登记变更。

9、第八次增资扩股

经本行2014年4月22日召开的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杭州银行增资扩股方案的批复》(银监复[2014]806号),本行于2014年增发新股35,000万股,增发价格为每股10.85元。

2015年6月16日,中国银监会浙江监管局出具《中国银监会浙江监管局关于杭州银行变更注册资本的批复》(浙银监复[2015]326号),同意本行注册资本变更为235,569.92万元。本次增资扩股已办理工商登记变更。

10、2016年公开发行上市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16]2058号文批准,本行于2016年10月27日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6,175万股,发行价格为14.39元/股,上市后本行注册资本由235,569.92万元增加至261,744.92万元。中国银监会浙江监管局出具《中国银监会浙江银监局关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批复》(浙银监复〔2016〕486号)以及《中国银监会浙江银监局关于杭州银行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浙银监复〔2017〕5号),同意变更注册资本。本次扩增股本已办理工商登记变更。

11、2017年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根据本行2017年5月12日召开的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本行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每10股转增4股,合计转增1,046,979,680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实施后,本行普通股总股本扩大为3,664,428,880股。2017年7月20日,本行收到《中国银监会浙江监管局关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批复》(浙银监复[2017]199号),同意本行注册资本变更为366,442.89万元。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已办理工商登记变更。

12、2017年非公开发行优先股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2098号)核准,本行以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发行10,000万股优先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00,000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97,826万元。该等优先股股票已于2017年12月22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办理了登记托管手续,并于2018年1月4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转让,证券简称为“杭银优1”,证券代码为“360027”。

13、2018年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根据本行2018年5月18日召开的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本行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以资本公积按每10股转增4股,合计转增1,465,771,552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实施后,本行普通股总股本扩大为5,130,200,432股。2018年9月13日,本行收到《中国银监会浙江监管局关于杭州银行变更注册资本的批复》(浙银监复[2018]302号),同意本行注册资本变更为513,020.04万元。

14、2020年4月非公开发行

经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关于杭州银行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批复》(浙银保监复[2019]1030号)以及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654号)批准,本行非公开发行不超过800,000,000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本行本次非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价为8.95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716,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2,850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713,150万元。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出具《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关于杭州银行变更注册资本的批复》(浙银保监复[2020]464号),同意本行注册资本变更为593,020.04万元。本行已完成注册资本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发行人的主要经营情况

(一)发行人目前主要从事的业务

本行经营范围为: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结汇、售汇业务;以及从事经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发行人所在行业竞争地位

自成立以来,本行始终以国家宏观政策为导向,以服务实体经济、践行普惠金融为宗旨,专业化发展零售与小微金融,积极推进公司金融体系化建设,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专业、便捷、亲和及全面的金融服务。

本行主要业务分布在浙江省杭州市以及浙江省其他部分市县。近年来,本行发挥网点布局优势,坚持做精杭州,深耕浙江省内区域市场,同时积极拓展长三角区域及国内一线城市业务,搭建了覆盖北京、上海、深圳、南京、合肥等重点城市在内的区域经营布局。截至2020年9月末,本行共有分支机构220家,其中在杭州地区设有支行(含总行营业部)102家,在浙江省内其他地区设有分支行54家,在北京、上海、深圳、南京、合肥设有分支行63家,并在上海设有1家资金营运中心。本行各区域经营机构发展良好,为本行经营业绩提升和可持续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截至2020年9月末,本行资产总额为11,110.62亿元,资产规模迈入万亿大关。截至2020年9月末、2019年末、2018年末和2017年末,本行不良贷款率分别为1.09%、1.34%、1.45%和1.59%,拨备覆盖率为453.16%、316.71%、256.00%和211.03%,报告期内本行资产质量不断向好。

本行的战略愿景是“致力于成为中国价值领先银行”,近年来本行赢得了国内外诸多权威机构的认可:

2020年,本行获第一财经“第一财经金融价值榜年度城商行TOP 10”奖。

2020年,本行被《每日经济新闻》评为“2020中国上市公司口碑榜最具社会责任上市公司”。

2020年,本行被杭州市公共关系协会评为“抗疫先进单位”。

2020年,本行获中国银行业协会“2019年中国银行业社会责任百佳评估最具普惠金融成效奖”。

2020年,本行被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评为“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公益企业”。

2020年,本行获浙江省企业社会责任促进会“2020年抗击疫情卓越贡献奖”。

2020年,本行在英国《银行家》杂志公布的“2020全球银行1000强”榜单中,按一级资本排名第174名;

2020年,本行荣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颁发的2019年度浙江省融资畅通工程“突出贡献奖”;

2020年,本行荣获浙江省企业社会责任促进会颁发的“2019浙江省企业社会责任标杆企业(劳工实践维度)”奖项和“2020年抗击疫情卓越贡献奖”;

2020年,本行获得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颁发的“优秀金融债发行人”、“优秀自营商”、“优秀国债做市商”、“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优秀机构”奖;

2020年,本行获得上海票据交易所颁发的“2019年度优秀会员单位”、“优秀银行类交易商”、“优秀贴现机构”、“优秀科技工作机构”;

2020年,本行被外汇交易中心评为“2019年度银行间人民币外汇市场100强”、“2019年度银行间外币货币市场20强”;

2019年,本行获得中国中小企业协会联合中国银行业协会颁发的“2019金融服务民营及中小企业优秀案例奖”;

2019年,本行获得上海票据交易所颁发的“优秀银行类交易商”、“优秀贴现机构奖”;

2018年,本行在《金融时报》和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联合主办的“2018金融时报年会暨中国金融机构金牌榜颁奖盛典”上被授予“年度十佳城市商业银行”;

2018年,本行获得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颁发的2018年度银行间本币市场核心交易商、优秀货币市场交易商、优秀债券市场交易商、交易机制创新奖;

2018年,本行获得国家开发银行颁发的2018年金融债“优秀承销商”、“优秀做市商”奖。

(三)发行人竞争优势

本行下列优势为本行发展提供了强大支持,使本行能够更快的适应行业、市场环境的发展变化,并持续在我国银行业占据有利的竞争地位:

1、受益于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区位优势突出

本行总部位于浙江省杭州市,深耕浙江省内区域市场,已实现浙江省内网点全覆盖。同时,本行已在长三角区域内的上海、南京、合肥,以及长三角区域外的北京和深圳开设分行,完成长三角、珠三角、环渤海湾三大发达经济圈的战略布局。

本行业务经营主要覆盖的长三角区域经济发达、金融需求旺盛,各项人均经济指标均处于全国前列,而发达的民营经济和相对较高居民收入水平正与本行服务于中小企业客户和零售客户的定位相契合。近年来,国家出台一系列政策支持长三角区域经济发展。2014年,国务院印发《关于依托黄金水道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指导意见》,长三角地区作为我国重要的经济圈,未来将进一步参与长江经济带国家战略,并发挥辐射引领作用;2016年,国务院印发《长江三角洲城市群发展规划》,明确以改革创新推动长三角城市群协调发展,努力将长江三角洲城市群建设成为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世界级城市群;2019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要将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编制实施发展规划纲要。

凭借突出的区位优势,本行的业务开展亦受益于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的推进与实施,在支持区域经济转型升级、服务城市化建设的同时,实现自身发展与实体经济的良性互动。

2、聚焦业务经营特色,不断增强特色化业务经营优势,推进战略转型

本行围绕大零售、大公司和大资管三大业务板块,聚焦细分市场,打造特色化经营优势。针对大零售板块,本行以扩大客群为基础,坚持消费信贷、财富管理、社区营销、金融科技、集中运营“五位一体”发展策略,加速形成零售利润增长极;针对大公司板块,本行持续改进客户管理方法与管理手段,积极实施拓户行动,加强对上市公司群体和实体经济的服务,充分发挥债券融资与证券化业务的重要功能,拓展直接融资业务;针对大资管板块,本行建立完善大资管研究成果共享机制,提升投研能力,优化改进大类资产配置,提高投资收益。

本行积极推进区域协调发展,资产负债规模稳定增长,盈利能力不断提高。截至2020年9月30日,本行总资产和净资产分别为11,110.62亿元和794.71亿元,2017年末至2019年末年均复合增长率分别为10.88%和9.85%;2019年,本行分别实现营业收入和净利润214.09亿元和66.02亿元,2017年至2019年年均复合增长率分别为23.13%和20.45%;2020年1-9月,本行分别实现营业收入和净利润186.52亿元和55.77亿元,同比增长16.24%和5.11%。

3、专注科技文创金融服务,建立多渠道分享经济生态圈

本行紧抓杭州市作为科技文化创业中心城市的机遇,努力探索契合中小科技文创企业金融需求的服务模式,重点建设专营机构,并通过资源配置及政策倾斜、专业化流程管理等方式为科技文创类企业提供“投融一站通”综合金融服务,开发“风险池基金贷款”“投贷联动”等创新产品,形成核心竞争力。

2009年7月,本行设立了专门服务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总行直属支行一一杭州银行科技支行,是浙江省内第一家科技支行。科技支行持续探索并实践适合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模式,并在北京、上海、深圳、南京、合肥及宁波等地快速复制。2013年10月,本行设立了全国首家文创金融专营机构一一杭州银行文创支行。截至2020年9月末,本行已建设形成1家科技文创金融事业部、6家全国重点地区专营机构和若干家特色支行及特色团队的“1+6+N”科技文创金融组织架构,并在管理模式、客户培育、产品创新及渠道搭建等方面积极探索,推动科技文创产业与金融服务的融合。

本行将“共享经济”的理念纳入科技文创金融业务之中,将渠道资源整合和平台化运营作为重要商业模式和增值服务内容,积极推动与政府职能部门、创投企业、担保公司、科研院所以及科技园区等紧密合作,构建多渠道分享经济生态圈,致力于提供一揽子综合金融服务,支持科技文创企业成长发展。

4、坚持服务地方中小企业定位,小微金融业务精细化发展

本行始终坚持“服务地方经济、服务中小企业、服务城乡居民”的市场定位,凭借在长三角区域良好的零售基础客群、小微企业客群和科技文创企业特色客群,借助广泛分布的营业网点和建设完备的电子渠道,聚焦抵押、数据、信用三大方向,坚持线上线下两轮驱动,探索小微金融业务体制机制创新,加强专业化队伍建设,稳步提升小微金融业务质效。

针对不同经营区域,本行实行精细化的小微金融业务发展策略。本行省外分行聚焦发展“云抵贷”等创新产品,持续优化业务流程,提高效率;省内分行和县域支行重点推进转型发展,提高小微金融业务比重;杭州地区支行重点巩固原有小微企业客群优势,实现均衡发展;台州分行专注本地客群并深耕社区,在业务模式、管理方式、业务流程和培训方法等方面初步形成了“线下微贷台州模式”;杭州小微信贷中心坚持“聚焦小微、践行普惠”的市场定位,积极探索以数据驱动的线上获客、线上风控和线上销售,努力打造“线上微贷数据模式”。

此外,本行通过应用规则引擎决策模型、人脸识别技术等金融科技手段,不断提高小微金融业务风险识别和管控能力,提升服务效率和客户体验,推动小微金融业务规模稳步增长。

5、依托金融科技赋能,致力于打造新型智慧银行

本行不断加强产品创新研发能力,提高信息科技系统支撑和数据分析能力,重点推进消费信贷产品线上化改造、财富金融综合营销系统改造、网点智能化改造和业务场景化改造等业务技术革新,推进直销银行渠道升级和产品线上化转型,不断优化业务流程,提升服务效率,优化客户体验,打造新型智慧银行。

本行综合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移动支付等多种金融科技手段,实现对客户的精准化营销、精细化服务、智能化运营,并开发“公鸡贷”等创新产品,实现“WE理财”平台线上化运营,利用技术驱动传统信贷、理财流程创新,优化产品迭代速度。本行将金融科技赋能直销银行,推动业务应用场景化,建立完善一站式财富管理平台、智能化营销运营平台、场景化网络贷款平台和定制化支付服务平台,引入人脸识别、事中风控、智能语音技术等金融科技手段,较早实现将电子存证技术用于线上合同签订,大幅提高直销银行业务发展效率。此外,本行综合运用多种技术,完成客服机器人建设,在手机银行、微信银行、企业网银等多个渠道实现智能客服操作,创建深入交互场景,提升用户体验,节约客服人力成本。

6、全面审慎的风险管理体系,持续夯实资产质量水平

本行持续建立并完善全面审慎的风险管理体系,不断夯实风险管理基础,提升资产质量,确保稳健经营。本行继续深化落实“三张清单”(授信投向清单、结构调整清单、清收转化清单),持续开展大额风险排查,强化存量风险处置,加大信贷结构调整力度,切实增强风险政策在目标客户选择、大类资产组合限额管理、资产结构调整等方面的导向和约束作用,积极采用大数据风控模型等金融科技技术,资产质量明显改善,风险抵御能力显著增强。此外,本行持续加强风险管理专业队伍建设,开展标准化、模板化、体系化建设,不断提升员工能力素质,切实提高综合风险管理能力。

截至2020年9月末、2019年末、2018年末和2017年末,本行不良贷款率分别为1.09%、1.34%、1.45%和1.59%,报告期内持续下降,资产质量显著改善。截至2020年9月末、2019年末、2018年末和2017年末,本行拨备覆盖率为453.16%、316.71%、256.00%和211.03%,报告期内持续上升,风险管理体系日趋审慎。截至2020年9月末、2019年末、2018年末和2017年末,本行逾期90天以上贷款与不良贷款比例分别为85.12%、86.14%、74.07%和119.40%,报告期内稳步下降,信贷风险管控能力不断增强。

四、发行人股本结构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股本情况

截至2020年9月末,本行具体股本结构情况如下:

(二)发行人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截至2020年9月末,本行普通股股份总数为5,930,200,432股,前十大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注:SS是国有股东(State-owned Shareholder)的缩写。

截至2020年9月末,本行优先股股份总数为100,000,000股,前十大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五、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控股股东

本行不存在控股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情况

本行股东杭州市财政局、杭州钱塘新区财政金融局、杭州市江干区财政局、杭州市西湖区财政局是杭州市、区政府的财政主管职能部门,其中杭州市财政局为三家区财政局的业务主管单位。本行股东杭州市财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杭州市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杭州市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出资人为杭州市人民政府;本行股东杭州余杭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余杭区人民政府授权经营的国有全资公司,注册资本由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投入;本行股东杭州上城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上城区人民政府授权经营的国有全资公司,注册资本由杭州市上城区财政局投入;本行股东杭州市下城区国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下城区人民政府授权经营的国有全资公司,注册资本由杭州市下城区财政局投入。上述三家区财政局、杭州市财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杭州余杭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上城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杭州市下城区国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基于行政关系或出资关系成为杭州市财政局的一致行动人。

截至2020年9月末,该八家股东合计持有本行股份139,684.84万股,占本行股本总额的23.55%。杭州市财政局为本行的实际控制人。上述八家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注:本行于2021年2月25日接到杭州钱塘新区财政金融局的通知,根据《杭州钱塘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将新区财政金融局持有的杭州银行股权无偿划转至产业集团的批复》(钱塘管发[2021]2号)的要求,杭州钱塘新区财政金融局需将所持有的本行股份及该股份相应的孳息无偿划转给杭州钱塘新区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截至本公告书出具日,该股权变动事项已完成。

第五节 发行与承销

一、本次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1,500,000万元(15,000万张,1,500万手)

(二)向原A股普通股股东发行的数量:原普通股股东优先配售杭银转债6,351,049手(6,351,049,000元),占本次发行总量的42.34%。

(三)发行价格:按面值发行

(四)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面值:人民币100元/张

(五)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1,500,000万元

(六)发行方式:本次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将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2021年3月26日,T-1日)收市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原普通股股东优先配售,原普通股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普通股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采用网下对机构投资者配售和网上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售的方式进行。网下和网上预设的发行数量比例为90%:10%。认购金额不足150亿元的部分由联席主承销商根据承销协议的约定进行余额包销。

(七)配售结果

1、向原A股普通股股东优先配售结果

本行原A股普通股股东有效认购数量为6,351,049,000元(6,351,049手),最终向原A股普通股股东优先配售的杭银转债总计为6,351,049,000元(6,351,049手),占本次发行总量的42.34%,配售比例100%。

2、社会公众投资者网上申购结果及发行中签率

本次发行最终确定的网上向一般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的杭银转债为4,492,163,000元(4,492,163手),占本次发行总量的29.95%,网上中签率为0.06353692%。

3、网下对机构投资者配售结果

本次网下发行有效申购数量为6,542,320,000,000元(6,542,320,000手),最终网下向机构投资者配售的杭银转债总计为4,156,788,000元(4,156,788手),占本次发行总量的27.71%,配售比例为0.06353691%。

本次发行配售结果汇总如下:

(八)前十名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及其持有量

(九)发行费用总额及项目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共计1,693.90万元,具体如下:

(十)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二、本次发行的承销情况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总额为150亿元,原A股普通股股东优先配售6,351,049手,即6,351,049,000元,占本次发行总量的42.34%;原普通股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普通股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采用网下对机构投资者配售和网上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售的方式进行。其中,本次发行最终确定的网上向一般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的杭银转债为4,374,088,000元(4,374,088手),占本次发行总量的29.16%;最终向网下投资者配售的杭银转债总计为4,153,929,000元(4,153,929手),占本次发行总量的27.69%。本次网上社会公众投资者和网下机构投资者放弃认购数量全部由联席主承销商包销,包销数量为120,934手,包销金额为120,934,000元,包销比例为0.81%。

三、本次发行资金到位情况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扣除保荐承销费用净额后的余额已由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于2021年4月2日汇入本行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审验,并于2021年4月7日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21]第0384号《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的审验报告》。

第六节 发行条款

一、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已经本行2020年8月27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本行2020年9月30日召开的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525号文核准。

(二)证券类型:可转换公司债券。

(三)发行规模:人民币1,500,000万元。

(四)发行数量:15,000万张(1,500万手)。

(五)发行价格: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

(六)募集资金量及募集资金净额: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1,500,000万元(含发行费用),募集资金净额1,498,401.98万元。

(七)募集资金用途: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的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支持公司未来业务发展,在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后按照相关监管要求用于补充公司核心一级资本。

二、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条款

(一)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公开发行的证券类型为可转换为本行A股普通股股票的公司债券,该可转债及未来转换的本行A股普通股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发行规模

本次发行可转债总额为人民币150亿元。

(三)债券票面金额及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照面值发行。

(四)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限为发行之日起6年,即2021年3月29日至2027年3月28日。

(五)债券利率

本次发行可转债票面利率:第一年为0.20%、第二年为0.40%、第三年为0.80%、第四年为1.20%、第五年为1.80%、第六年为2.00%。

(六)付息期限及方式

1、计息年度的利息计算

计息年度的利息(以下简称“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1)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即2021年3月29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本行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本行A股普通股股票的可转债,本行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七)转股期限

本次可转债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2021年4月2日)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之日止,即2021年10月8日至2027年3月28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八)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17.06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之日前三十个交易日本行A股普通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本行A股普通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三十个交易日或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本行A股普通股股票交易均价,以及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和股票面值。

前三十个交易日本行A股普通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三十个交易日本行A股普通股股票交易总额/该三十个交易日本行A股普通股股票交易总量;前二十个交易日本行A股普通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本行A股普通股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本行A股普通股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个交易日本行A股普通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本行A股普通股股票交易总额/该日本行A股普通股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本行因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使本行股份发生变化及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时,本行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转股价,n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k为该次增发新股率或配股率,A为该次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该次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的转股价。

当本行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本行将按照最终确定的方式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的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的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票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本行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本行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本行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本行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的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九)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当本行A股普通股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0%时,本行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等引起本行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上述方案须经参加表决的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审议上述方案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三十个交易日本行A股普通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本行A股普通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三十个交易日或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本行A股普通股股票交易均价,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和股票面值。

2、修正程序

如本行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本行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的期间(如需)。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十)转股数量的确定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其中:V为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P为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债余额,本行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可转债余额及该余额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第十二条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十一)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本行A股普通股股票享有与原A股普通股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分配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A股普通股股东均享受当期股利。

(十二)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本行将按债券面值的108%(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赎回未转股的可转债。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可转债的转股期内,如果本行A股普通股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经相关监管部门批准(如需),本行有权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等引起本行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此外,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的票面总金额不足人民币3,000万元时,本行有权按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十三)回售条款

若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运用的实施情况与本行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相比出现变化,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以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向本行回售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权利。在上述情形下,可转债持有人可以在本行公告后的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自动丧失该回售权。除此之外,可转债不可由持有人主动回售。

(十四)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向本行在股权登记日收市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原A股普通股股东优先配售,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A股普通股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采用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发售与网下对机构投资者配售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十五)向原普通股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给予原A股普通股股东优先配售权。原普通股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可转债数量为其在股权登记日收市后持有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行股份数量按每股配售2.529元面值可转债的比例计算可配售可转债金额,再按1,000元/手的比例转换为手数,每1手(10张)为一个申购单位,即每股配售0.002529手可转债。原普通股股东可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决定实际认购的可转债数量。

本次可转债给予原A股普通股股东优先配售后的余额及原A股普通股股东放弃认购优先配售的部分将通过网下对机构投资者配售及/或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网上发行。如仍出现认购不足,则不足部分由联席主承销商包销。

(十六)募集资金用途

本行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的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支持本行未来各项业务发展,在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后按照相关监管要求用于补充本行核心一级资本。

(十七)担保事项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提供担保。

(十八)决议有效期

本次发行可转债决议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

三、债券持有人及债券持有人会议

(一)债券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1)依照其所持有可转债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2)根据约定条件将所持有的可转债转为本行股份;

(3)根据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可转债;

(5)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6)按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本行偿付可转债本息;

(7)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本行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2、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本行发行可转债条款的相关规定;

(2)依其所认购的可转债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3)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4)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本行提前偿付可转债的本金和利息;

(5)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可转债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二)债券持有人会议

1、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情况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行董事会应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1)拟变更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2)本行不能按期支付本息;

(3)本行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4)其他影响债券持有人重大权益的事项。

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1)本行董事会;

(2)持有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10%及10%以上的持有人书面提议;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2、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

(1)债券持有人会议由本行董事会负责召集和主持;

(2)本行董事会应在提出或收到提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本行董事会应于会议召开前十五日在至少一种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通知。会议通知应注明开会的具体时间、地点、内容、方式等事项,上述事项由本行董事会确定。

3、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出席人员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债券持有人有权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参加债券持有人会议,也可以在会议上提出议案供会议讨论决定,但没有表决权:

(1)债券发行人;

(2)其他重要关联方。

本行董事会应当聘请律师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对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4、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程序

(1)首先由会议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然后公布监票人并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律师见证后形成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

(2)债券持有人会议由本行董事长主持。在本行董事长未能主持会议的情况下,由董事长授权董事主持;如果本行董事长和董事长授权董事均未能主持会议,则由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以所代表的债券面值总额50%以上多数(不含50%)选举产生一名债券持有人作为该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主持人;

(3)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应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债券面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5、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与决议

(1)债券持有人会议进行表决时,以每张债券为一票表决权;

(2)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3)债券持有人会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债券面值总额的持有人同意方能形成有效决议;

(4)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5)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经表决通过后生效,但其中需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构批准的,自批准之日或相关批准另行确定的日期起生效;

(6)除非另有明确约定对反对者或未参加会议者进行特别补偿外,决议对全体债券持有人具有同等效力;

(7)债券持有人会议做出决议后,本行董事会以公告形式通知债券持有人,并负责执行会议决议。

6、债券持有人认购或以其他方式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即视为同意上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第七节 发行人的资信及担保事项

一、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债券偿还情况

本行于2012年3月23日发行80亿元金融债券,期限为5年期,于2012年3月26日起息,票面利率为4.55%。2017年3月26日,本行按面值兑付了上述债券。

本行于2016年1月15日发行100亿元金融债券,期限为3年期,于2016年1月19日起息,票面利率为3.00%。2019年1月19日,本行按面值兑付了上述债券。

本行于2014年5月21日发行40亿元二级资本债券,期限为10年期,在第5年末附有前提条件的发行人赎回权,于2014年5月23日起息,票面利率为6.18%。2019年5月23日,本行行使发行人赎回选择权,并按面值兑付了上述债券。

二、资信评级机构对发行人的资信评级情况

本行聘请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公司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进行信用评级。根据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公司出具的《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本行的主体信用评级为AAA,评级展望稳定,本次可转债的信用评级为AAA。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担保情况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提供担保。

第八节 偿债措施

本行聘请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公司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进行信用评级。根据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公司出具的《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本行的主体信用评级为AAA,评级展望稳定,本次可转债的信用评级为AAA,该级别反映了本次可转债信用质量较高,信用风险较低。

本次可转债利息支付和赎回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本行业务正常经营所获得的收入、现金流入和流动资产变现等。本行将根据可转债利息支付及赎回情况制定年度、月度资金运用计划,合理调度分配资金,按期支付利息以及赎回可转债的相关款项。

一、本行资产规模稳定增长

截至2020年9月末、2019年末、2018年末和2018年末,本行资产总额分别为11,110.62亿元、10,240.70亿元、9,210.56亿元和8,329.75亿元。

二、本行盈利能力具备稳定性与持续性

报告期内,本行经营业绩稳步增长,盈利能力良好,保持了持续稳定的发展势头。2020年1-9月、2019年度、2018年度和2017年度,本行净利润分别为55.77亿元、66.02亿元、54.12亿元和45.50亿元。

三、本行流动性充足,资产变现能力较强

本行持续注重对流动性缺口及流动性比例的监管,并有效地将其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能够在满足存款支付和信贷业务发展需要的同时,保证充足的流动性。截至2020年9月末、2019年末、2018年末和2018年末,本行流动性比例分别为46.76%、46.24%、55.43%和52.08%,流动性覆盖率分别为125.48%、142.72%、149.64%和137.86%,均满足监管要求。

报告期内,本行坚持审慎稳健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整体流动性维持平稳态势,通过丰富流动性管理工具,努力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流动性指标持续得到改善。充沛的流动性是本行按期足额支付利息以及按照约定赎回可转债的重要保障之一。

此外,本行具有较多可变现资产,在极端情况下本行可通过出售可变现资产以支付利息及按照约定赎回可转债。综上,本行较高的流动性为本期债券本息的及时足额偿付提供了足够保障,能够最大限度地保护债券持有人利益。

第九节 财务会计资料

一、审计意见情况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对本行2017年及2018年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出具了《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安永华明(2018)审字第60467483_B01号、安永华明(2019)审字第60467483_B01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对本行2019年度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审字(2020)第10016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本行截至2020年9月30日的财务报表未经审计,引用的2020年1-9月财务数据为本行未经审计的2020年三季度财务报告中的数据。

二、最近三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指标

(一)最近三年及一期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1、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千元

2、合并利润表

单位:千元

3、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千元

(二)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元/股、%

(三)主要监管指标

单位:千元

注1:流动性风险指标依据中国银保监会2018年发布的《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计算;

注2:资本充足率指标按照原中国银监会2012年发布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计算;

注3:同业拆借资金比例依据中国人民银行2007年发布的《同业拆借管理办法》以人民币口径计算;

注4:单一最大客户贷款比例、最大十家客户贷款比例依据中国银保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计算;

注5:其他指标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管机构颁布的公式及监管口径计算。

(四)非经常性损益情况

报告期内,本行非经常性损益明细如下表所示:

单位:千元

注1:本行对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的确认是依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2008)》(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43号)的规定执行。

注2:持有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处置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及应收款项类投资等取得的投资收益,系本行的正常经营业务,不作为非经常性损益。

三、财务信息查阅

投资者欲了解本行的详细财务资料,敬请查阅本行财务报告。投资者可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查阅上述财务报告。

四、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的影响

如本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转股,按初始转股价格17.06元/股计算,且不考虑发行费用,则本行股东权益增加约150亿元,总股本增加约8.79亿股。

第十节 其他重要事项

本行自募集说明书刊登日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未发生下列可能对本行有较大影响的其他重要事项:

一、主要业务发展目标发生重大变化;

二、所处行业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

三、主要投入、产出物供求及价格发生重大变化;

四、重大投资;

五、重大资产(股权)收购、出售;

六、发行人住所发生变更;

七、发生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八、发生重大会计政策变动;

九、发生会计师事务所变动;

十、发生新的重大负债或重大债项变化;

十一、发行人发生资信情况重大变化;

十二、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十一节 董事会上市承诺

发行人董事会承诺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并自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之日起做到:

一、承诺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和及时地公布定期报告、披露所有对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二、承诺发行人在知悉可能对可转换公司债券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体出现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认真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批评,不利用已获得的内幕消息和其他不正当手段直接或间接从事发行人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买卖活动;

四、发行人没有无记录的负债。

第十二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有关情况

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保荐代表人:周子昊、董贵欣

项目协办人:杨成

经办人员:常亮、肖闻逸、刘森、胡毅伟、赵军、傅韬、王呈宇、颜浩轩

联系电话:021-68801572

传真:021-68801551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推荐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发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席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4月21日

证券代码:600926 证券简称:杭州银行 公告编号:2021-019

优先股代码:360027 优先股简称:杭银优1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

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关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批复》(浙银保监复[2020]705号)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525号)核准,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150亿元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可转债”)。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5,000,000,000元,扣除部分发行费用后的剩余募集资金人民币14,987,735,849.06元已由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或“保荐机构”)于2021年4月2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中。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前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验资,并于2021年4月7日出具了《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的审验报告》(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21)第0384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法规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存储及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就本次可转债发行,公司已于2021年4月15日与中信建投签署了《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并已开设专户,开户行为杭州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为3301040160017343453。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保荐机构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就本次可转债发行已开设专户,该专户仅用于本次可转债发行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中信建投作为公司本次可转债发行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三)公司按月(每月10日前)向保荐机构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四)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本次可转债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五)保荐机构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公司,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效力。

(六)公司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或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调查专户以及其他未按约定履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情况的,保荐机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七)《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自公司、保荐机构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