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

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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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1-04-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859 证券简称:洁美科技 公告编号:2021-037

债券代码:128137 债券简称:洁美转债

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减、修改、否决议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4月20日(星期二)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1年4月2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4月20日上午9:15一9:25,9:30一11:30 和下午13:00一15:00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4月20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路207号耀江文欣大厦3楼公司会议室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方隽云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3人,代表股份242,797,48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9.027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6人,代表股份201,970,54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9.101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40,826,93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9.9256%。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9人,代表股份18,796,48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567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3人,代表股份3,969,55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965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14,826,93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6046%。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议案5、9、11为特别决议议案,须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余议案均属于普通决议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本次会议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并通过了《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42,797,0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98%;反对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796,0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79%;反对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21%;弃权0股。

2、审议并通过了《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42,797,0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98%;反对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796,0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79%;反对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2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3、审议并通过了《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42,797,0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98%;反对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796,0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79%;反对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2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4、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和〈2020年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42,797,0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98%;反对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796,0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79%;反对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2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5、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42,797,0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98%;反对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796,0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79%;反对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2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6、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42,797,0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98%;反对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796,0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79%;反对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2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7、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42,797,0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98%;反对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796,0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79%;反对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2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8、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申请办理银行授信额度及授权法定代表人在银行授信额度内签署借款合同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42,759,9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845%;反对37,5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15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758,9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8002%;反对37,5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199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9、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各子公司之间为融资需要相互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42,712,0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648%;反对85,4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35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711,04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5454%;反对85,4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454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10、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浙江洁美电子信息材料有限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796,0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79%;反对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21%;关联股东及其控制的股份回避表决,未计入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796,0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79%;反对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21%;关联股东及其控制的股份回避表决,未计入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42,797,0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98%;反对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796,0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79%;反对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2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三、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会议上作了《2020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独立董事对其在 2020年度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会议情况、发表相关独立意见的情况、保护投资者合法 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参加培训和学习情况等履职情况向股东大会进行了报告。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洁美科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洁美科技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洁美科技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