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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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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暨股票被继续
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

2021-04-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225 证券简称:*ST松江 公告编号:临2021-041

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暨股票被继续

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21日收到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送达的(2021)津02破申70号《民事裁定书》及(2021)津02破50号《决定书》,裁定受理债权人天津松江一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澜物业”)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松江股份清算组担任公司管理人。

● 公司因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3.4.1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被继续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股票简称仍为“*ST松江”,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仍为5%。目前,公司股票因2018年度、2019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均为负值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同时,若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公司股票将在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后被继续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 公司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公司将被实施破产清算,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4.14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 若公司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将有利于改善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减轻或消除历史负担,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但公司后续经营和财务指标如果不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监管法规要求,公司股票仍存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的风险。

● 公司将依法主动配合法院及管理人的重整工作,依法履行债务人的法定义务,积极与各方共同论证解决债务问题的方案,实现重整工作的顺利推进。

● 法院裁定类型:重整。

公司于2021年3月27日发布了《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公司破产重整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39),一澜物业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破产重整。2021年4月14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将本案移送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2021年4月21日,公司收到法院送达的(2021)津02破申70号《民事裁定书》及(2021)津02破50号《决定书》,法院裁定受理一澜物业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松江股份清算组担任公司管理人。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现就公司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概述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天津松江一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友谊南路南段西侧鸣泉花园10-2-1701

法定代表人:李婷婷

申请事由:2021年3月25日,一澜物业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破产重整。

(二)法院裁定时间

2021年4月20日

(三)裁定书主要内容

经法院审查认为,根据一澜物业公司提交的《2020-2021年松江股份办公楼物业服务合同》《债权催收函》及松江股份公司《复函》等证据,可以证明一澜物业公司对松江股份公司享有到期债权且未获清偿,其作为债权人有权申请松江股份公司重整。

根据松江股份公司提供的截至2020年9月30日的财务报表,松江股份公司虽然账面资产大于负债,但主要资产为应收账款、长期股权投资,上述资产的回收对象以及投资对象目前经营困难,存在较大减值可能,变现困难,已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破产重整受理条件,松江股份公司对一澜物业公司的申请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天津松江一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二、法院指定管理人的情况

(一)《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2021年4月20日,法院作出(2021)津02破50号《决定书》,指定松江股份清算组担任公司管理人。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9、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管理模式

法院尚未确定重整管理模式。法院最终确定重整管理模式前,信息披露责任人仍为公司董事会。法院最终确定重整管理模式后,将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确定信息披露责任人。

(三)管理人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天津市南开区红旗路214号中环电子计算机院内D座二楼

联系人:林律师、李律师

联系方式:022-87427133、022-87427020、022-87427061、022-87427217

三、法院公告情况

债权申报期限:从法院公告之日(2021年4月20日)起至2021年6月6日前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时间:2021年6月17日9时30分通过网络方式召开,具体参会指引将由管理人另行通知。

四、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的影响

(一)股票交易

目前,公司股票因2018年度、2019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均为负值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同时,经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预计公司2020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详见公司于2021年1月30日发布的《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业绩预告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20)。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3.2条的相关规定,若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公司股票将在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后被继续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公司因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4.1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被继续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股票简称仍为“*ST松江”,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仍为5%。

(二)停复牌事项安排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停复牌业务指引》(以下简称“《停复牌指引》”)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重整期间原则上股票不停牌。公司将分阶段披露重整事项的进展,确需申请停牌的,公司将按《停复牌指引》规定办理,并履行相应披露义务。

(三)信息披露责任人

法院最终确定重整管理模式前,信息披露责任人仍为公司董事会。法院最终确定重整管理模式后,将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确定信息披露责任人。

(四)继续营业的申请

公司拟向管理人提交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的申请,重整期间公司将积极配合有关方面,做好员工稳定、继续在现有基础上保持日常经营及其他与重整相关的工作。

(五)其他事项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1.11.1条的规定,公司应当每月披露一次重整程序的进展情况,提示终止上市风险。

五、风险警示

(一)公司股票存在终止上市风险

法院已裁定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存在因重整失败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公司将被实施破产清算,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4.14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二)重整执行完毕后仍可能存在的风险

如果公司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将有利于改善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减轻或消除历史负担,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但公司后续经营和财务指标如果不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监管法规要求,公司股票仍存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将依法主动配合法院及管理人的重整工作,依法履行债务人的法定义务,积极与各方共同论证解决债务问题的方案,实现重整工作的顺利推进。

公司将严格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22日

证券代码:600225 证券简称:*ST松江 公告编号:临2021-043

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部分下属子公司

重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裁定受理债权人天津同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大物业”)对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天津松江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江地产”)的重整申请。

● 法院裁定受理债权人天津市南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洋装饰”)对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津松江团泊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江团泊”)的重整申请。

● 公司下属子公司松江地产、松江团泊已被法院裁定进入重整程序,公司将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协助、指导上述公司子公司在现有基础上积极做好日常运营管理工作。

● 若松江地产、松江团泊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优化资产负债结构,提升持续经营及盈利能力。若重整失败,松江地产、松江团泊将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

● 法院裁定类型:重整

2021年4月21日,公司收到下属子公司转发的法院《民事裁定书》,公司子公司松江地产、松江团泊被法院裁定进入重整程序。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概述

(一)松江地产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

申请人同大物业以被申请人松江地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法院申请松江地产重整。

2021年4月21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松江地产收到法院送达的(2021)津02破申71号《民事裁定书》。法院裁定受理同大物业对松江地产的重整申请。

(二)松江团泊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

申请人南洋装饰以被申请人松江团泊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法院申请松江团泊重整。

2021年4月21日,公司控股子公司松江团泊收到法院送达的(2021)津02破申72号《民事裁定书》。法院裁定受理南洋装饰对松江团泊的重整申请。

二、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公司下属子公司松江地产、松江团泊已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公司将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协助、指导上述公司子公司在现有基础上积极做好日常运营管理工作。

若松江地产、松江团泊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优化资产负债结构,提升持续经营及盈利能力。若重整失败,松江地产、松江团泊将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

2021年4月20日,公司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暨股票被继续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41)。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22日

证券代码:600225 证券简称:*ST松江 公告编号:临2021-042

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部分下属子公司

破产清算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裁定受理债权人北京大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下简称“大唐物业”)对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天津松江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江恒泰”)的破产清算申请。

● 法院裁定受理债权人天津智库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库广告”)对公司全资子公司天津松江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江兴业”)的破产清算申请。

● 法院裁定受理债权人智库广告对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津松江恒通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江恒通”)的破产清算申请。

● 法院裁定受理债权人天津天空树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空树”)对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津松江创展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江创展”)的破产清算申请。

● 法院裁定受理债权人津盛瑞泰(天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津盛瑞泰”)对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津松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江集团”)的破产清算申请。

● 法院裁定受理债权人天津同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大物业”)对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津松江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江市政”)的破产清算申请。

● 法院裁定受理债权人同大物业对公司全资子公司天津松江置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江置地”)的破产清算申请。

● 公司上述7家子公司已被法院裁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若上述子公司最终被依法宣告破产,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一定的影响。公司将配合管理人保障生产经营安全稳定,并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披露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

● 法院裁定类型:破产清算

2021年2月23日、3月11日,公司分别发布《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下属子公司被申请破产清算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31)、《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被申请破产清算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35),披露了债权人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对松江恒泰、松江兴业、松江恒通、松江创展、松江集团、松江市政、松江置地共计7家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相关事宜。

2021年4月14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将上述案件移送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法院管辖。2021年4月21日,公司收到下属子公司转发的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的概述

2021年4月21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松江恒泰收到法院送达的(2021)津02破申73号《民事裁定书》。法院裁定受理债权人大唐物业对松江恒泰的破产清算申请。

2021年4月21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松江兴业收到法院送达的(2021)津02破申74号《民事裁定书》。法院裁定受理债权人智库广告对松江兴业的破产清算申请。

2021年4月21日,公司控股子公司松江恒通收到法院送达的(2021)津02破申75号《民事裁定书》。法院裁定受理债权人智库广告对松江恒通的破产清算申请。

2021年4月21日,公司控股子公司松江创展收到法院送达的(2021)津02破申76号《民事裁定书》。法院裁定受理债权人天空树对松江创展的破产清算申请。

2021年4月21日,公司控股子公司松江集团收到法院送达的(2021)津02破申77号《民事裁定书》。法院裁定受理债权人津盛瑞泰对松江集团的破产清算申请。

2021年4月21日,公司控股子公司松江市政收到法院送达的(2021)津02破申78号《民事裁定书》。法院裁定受理债权人同大物业对松江市政的破产清算申请。

2021年4月21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松江置地收到法院送达的(2021)津02破申79号《民事裁定书》。法院裁定受理债权人同大物业对松江置地的破产清算申请。

二、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上述7家子公司松江恒泰、松江兴业、松江恒通、松江创展、松江集团、松江市政、松江置地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及销售业务,现已被法院裁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若上述子公司最终被依法宣告破产,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一定的影响。

公司将配合管理人保障生产经营安全稳定,并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披露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

公司将密切关注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22日

证券代码:600225 证券简称:*ST松江 公告编号:临2021-040

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将有关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松江市政、松江集团与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近日,公司收到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起诉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津松江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江市政”)、天津松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江集团”)的(2021)津03民初316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等相关资料。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诉讼机构名称: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天津市

诉讼当事人:

原告: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天津松江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二:天津松江集团有限公司

(二)诉讼事实、理由、请求

1、主要事实与理由

原告承建松江市政发包的“张贵庄南侧A地块项目”(二合同)施工工程,因松江市政在项目竣工后尚欠工程款未予支付,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另,因松江市政系松江集团的全资子公司,原告主张在松江集团不能证明松江市政的公司财产与其财产独立时,松江集团应当对松江市政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松江市政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44,916,004.00元;

(2)确认原告就上述工程款在涉案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范围内优先受偿;

(3)判令被告松江市政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0,243,574.28元;

以上各项合计款项金额55,159,578.28元。(大写:人民币伍仟伍佰壹拾伍万玖仟伍佰柒拾捌元贰角捌分);

(4)判令被告松江集团就上述款项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

(5)本案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申请费等费用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三)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本案于2021年4月8日开庭审理,截至本公告日,本案尚未判决。

二、公司、松江兴业、松江集团、松江市政与安阳市盛欣创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薛海珍借款合同纠纷案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安阳市盛欣创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薛海珍因与公司及公司子公司天津松江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江兴业”)、松江集团、松江市政借款合同纠纷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基本情况详见公司于2020年7月14日、8月1日、2021年1月26日、3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累计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50)、《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53、临2021-015)、《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34)。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豫05执4号之二《执行裁定书》,主要裁定内容如下:

1、松江集团名下位于天津市西青区友谊南路与谭江道交叉口东南天浦园公建2号楼1门负101、101-102房产,归买受人安阳市盛欣创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914109007440579314)所有,该财产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

2、买受人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三、公司、松江地产与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票据损害责任纠纷案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二建”)因与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津松江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江地产”)票据损害责任纠纷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诉讼事实、诉讼请求及前期进展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2020年4月23日、9月1日、11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69)、《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96)。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津03执580、581号、582号《限制消费令》,对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松江地产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四、松江团泊与河南瑞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河南瑞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津松江团泊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江团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起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诉讼事实、诉讼请求及前期进展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2020年12月1日、2021年1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98)、《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15)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2日分别作出(2021)津02执454号《结案通知书》、(2021)津02执45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法院在执行本案中通过网络扣划被执行人松江团泊银行存款人民币12892203.55元,扣除执行费80212后余款12811991.55元已发还申请人河南瑞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案执行完毕,解除对松江团泊名下天津农商银行河西支行银行账户的冻结。

五、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关于上述诉讼事项,后续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和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其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影响以日后实际发生额为准。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案件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1)津03民初316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等相关资料;

2、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5执4号之二《执行裁定书》;

3、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津03执580、581号、582号《限制消费令》;

4、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津02执454号《结案通知书》及(2021)津02执45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特此公告。

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