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上接279版)
附表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编制单位: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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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923 证券简称:润都股份 公告编号:2021-035
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 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11名(满足100%解除限售条件),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58.49万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18,586.96万股的0. 8527%。
2. 本次解除限制性股票需在相关部门办理完毕解除限售手续后方可上市流通。在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2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简述
1. 2019年2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核查〈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 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3月10日,通过公司内部系统公示了《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的时限内,没有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或不良反映。公司于2019年3月12日披露了《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3. 公司于2019年3月18日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授权董事会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及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2019年3月1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 2019年3月2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和《关于向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监事会对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5. 2019年5月13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了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工作。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2019 年5月13日。
6. 公司于2019年5月23日召开的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于2019年6月12日实施了2018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总股本123,613,000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000000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由123,613,000股增加至185,419,500股;同时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23,613,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6.000000元(含税),共计分配现金红利人民币74,167,800.00元(含税)。
根据《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间,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项,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所涉及标的股票总数将进行相应的调整”的规定,公司2018年度权益分派完成后,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均对应调整。因此,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由361.30万股调整为541.95万股。
7. 2020年3月1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数量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2018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于2019年6月12日实施完毕,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方案预留部分授予数量由34.60万股调整为51.90万股;同时,同意以2020年3月12日为授予日,以 8.98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106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51.90万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8. 2020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9. 2020年4月27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了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工作。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2020年4月29日。
10. 公司于2020年5月11日披露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锁期解锁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日期为2020年5月13日;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2,167,800股,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人数为115名。
11. 2020年6月2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将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12.03元/股调整为8.02元/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8.98元/股;同意对3名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27,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其中首次授予部分未解除限售的数量为22,500股,回购价格为8.02元/股,预留授予部分未解除限售的数量为4,500股,回购价格为8.98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12. 2020年7月16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3. 2020年8月28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回购注销手续。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共计27,000股,其中,首次授予部分未解除限售的数量为22,500股,回购价格为8.02元/股,预留授予部分未解除限售的数量为4,500股,回购价格为8.98元/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74.37万股,激励对象人数为218人。
14. 2021年1月1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3名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41,9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其中回购注销的首次授予部分未解除限售的数量为39,600股,回购价格为8.02元/股;回购注销的预留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2,300股,回购价格为8.98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15. 2021年1月28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6. 2021年3月23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回购注销手续。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共计41,900股,其中回购注销的首次授予部分未解除限售的数量为39,600股,回购价格为8.02元/股;回购注销的预留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2,300股,回购价格为8.98元/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70.18万股,激励对象人数为215人。
17. 2021年4月2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二、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1. 第二个限售期届满说明
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30%。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9年3月21日,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2019年5月13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将于2021年5月12日届满。
2.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说明
根据本激励计划,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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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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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达成。
三、 本次限制性股票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股票数量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111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58.49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18,586.96万股的0.8527%;具体如下:
单位: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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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董事和高管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锁定和转让限制:
激励对象刘杰先生、由春燕女士为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激励对象曾勇先生、石深华先生、莫泽艺先生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上述人员所持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将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注2: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核实为准。
四、董事会的审查意见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五、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
1. 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实施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 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已满足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业绩考核要求、激励对象部门和个人绩效考核要求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 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包括解除限售期限、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111名激励对象的158.49万股限制性股票满足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办理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六、监事会核查意见
经认真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具体情况如下:
1. 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股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 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将于2021年5月12日届满,业绩指标等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满足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条件;
3. 监事会对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公司111名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满足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
同意公司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111名激励对象所持共158.49万股限制性股票按规定解除限售,并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认为:
1. 公司本次解售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解售条件已成就,本次解售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2. 公司本次解售的相关事项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并需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本次有关的解除限售登记事宜。
八、备查文件
1. 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 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 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4.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4月23日
证券代码:002923 证券简称:润都股份 公告编号:2021-034
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 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01名(满足100%解除限售条件),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5.46万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18,586.96万股的0.1370%。
2. 本次解除限制性股票需在相关部门办理完毕解除限售手续后方可上市流通。在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2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简述
1. 2019年2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核查〈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 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3月10日,通过公司内部系统公示了《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的时限内,没有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或不良反映。公司于2019年3月12日披露了《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3. 公司于2019年3月18日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授权董事会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及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2019年3月1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 2019年3月2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和《关于向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监事会对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5. 2019年5月13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了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工作。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2019 年5月13日。
6. 公司于2019年5月23日召开的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于2019年6月12日实施了2018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总股本123,613,000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000000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由123,613,000股增加至185,419,500股;同时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23,613,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6.000000元(含税),共计分配现金红利人民币74,167,800.00元(含税)。
根据《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间,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项,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所涉及标的股票总数将进行相应的调整”的规定,公司2018年度权益分派完成后,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均对应调整。因此,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由361.30万股调整为541.95万股。
7. 2020年3月1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数量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2018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于2019年6月12日实施完毕,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方案预留部分授予数量由34.60万股调整为51.90万股;同时,同意以2020年3月12日为授予日,以 8.98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106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51.90万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8. 2020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9. 2020年4月27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了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工作。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2020年4月29日。
10. 公司于2020年5月11日披露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锁期解锁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日期为2020年5月13日;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2,167,800股,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人数为115名。
11. 2020年6月2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将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12.03元/股调整为8.02元/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8.98元/股;同意对3名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27,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其中首次授予部分未解除限售的数量为22,500股,回购价格为8.02元/股,预留授予部分未解除限售的数量为4,500股,回购价格为8.98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12. 2020年7月16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3. 2020年8月28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回购注销手续。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共计27,000股,其中,首次授予部分未解除限售的数量为22,500股,回购价格为8.02元/股,预留授予部分未解除限售的数量为4,500股,回购价格为8.98元/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74.37万股,激励对象人数为218人。
14. 2021年1月1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3名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41,9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其中回购注销的首次授予部分未解除限售的数量为39,600股,回购价格为8.02元/股;回购注销的预留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2,300股,回购价格为8.98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15. 2021年1月28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6. 2021年3月23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回购注销手续。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共计41,900股,其中回购注销的首次授予部分未解除限售的数量为39,600股,回购价格为8.02元/股;回购注销的预留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2,300股,回购价格为8.98元/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70.18万股,激励对象人数为215人。
17. 2021年4月2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二、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1. 第一个限售期届满说明
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50%。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0年3月12日,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2020年4月29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将于2021年4月28日届满。
2.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说明
根据本激励计划,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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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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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达成。
三、 本次限制性股票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股票数量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101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5.46万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18,586.96万股的0.1370%;具体如下:
单位: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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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核实为准。
四、董事会的审查意见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五、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
1. 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实施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 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已满足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业绩考核要求、激励对象部门和个人绩效考核要求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 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包括解除限售期限、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101名激励对象的25.46万股限制性股票满足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办理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六、监事会核查意见
经认真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具体情况如下:
1. 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股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 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将于2021年4月28日届满,业绩指标等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满足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条件;
3. 监事会对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公司101名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满足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
同意公司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101名激励对象所持共25.46万股限制性股票按规定解除限售,并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认为:
1. 公司本次解售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解售条件已成就,本次解售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2. 公司本次解售的相关事项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并需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本次有关的解除限售登记事宜。
八、备查文件
1. 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 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 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4.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4月23日
证券代码:002923 证券简称:润都股份 公告编号:2021-033
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2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 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2018年12月13日,财政部发布了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一租赁》,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上述会计准则的修订及执行期限要求,公司对会计政策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并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2. 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3. 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按照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一租赁》的相关规定执行。
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和相关具体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具体情况
1. 新租赁准则下,除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外,承租人将不再区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所有租赁将采用相同的会计处理,均须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2. 对于使用权资产,承租人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两者孰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同时承租人需确定使用权资产是否发生减值,并对已识别的减值损失进行会计处理;
3. 对于租赁负债,承租人应当计算租赁负债在租赁期内各期间的利息费用,并计入当期损益;
4.对于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承租人可以选择不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并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或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计入相关资产 成本或当期损益;
5. 按照新租赁准则及上市规则要求,在披露的财务报告中调整租赁业务的相关内容。根据新租赁准则,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对所有租入资产(选择简化处理的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除外)确认使用权资产及租赁负债,并分别确认折旧及未确认融资费用,不调整可比期间信息。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租赁准则,根据相关新旧准则衔接规定,以首次执行新租赁准则的累计影响数,调整首次执行新租赁准则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项目金额,不调整可比期间信息。
此项会计政策变更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符合财政部、证监会等监管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董事会审核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独立董事认为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监事会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变更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七、备查文件
1. 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 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 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4月23日
证券代码:002923 证券简称:润都股份 公告编号:2021-029
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2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事务所”)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上述事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情况如下:
一、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信息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机构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12年2月9日成立(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101
2.人员信息
首席合伙人:梁春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合伙人数量:232人;截至 2020年12月31日注册会计师人数1,647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821人。
3.业务规模
大华事务所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收入情况:
2019年度业务总收入: 199,035.34万元;
2019年度审计业务收入:173,240.61万元;
2019年度证券业务收入:73,425.81万元。
2019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319家;
主要行业: 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建筑业
2019年度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收费总额:2.97亿元
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24家。
4. 投资者保护能力。
职业风险基金2019年度年末数:266.73万元;
职业责任保险累计赔偿限额:70,000万元;
职业风险基金计提或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
近三年因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无。
5. 诚信记录。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2次、监督管理措施22次、自律监管措施3次和纪律处分0次。44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2次、监督管理措施22次和自律监管措施3次。
(二)项目信息
1. 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王海第,2002年6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01年7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2年7月开始在大华所执业,2019年1月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情况5家。
签字注册会计师:李倩倩,2015年11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10年12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0年8月开始在大华所执业,2021年5月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数量0个。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姓名包铁军,1998年12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01年10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2012年2月开始在本所执业,2015年10月开始从事复核工作,近三年复核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报告情况超过50家次。
2. 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3.独立性。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能够在执行本项目审计工作时保持独立性。
4.审计收费。
本期审计费用60.00万元,系按照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提供审计服务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用。工作人日数根据审计服务的性质、繁简程度等确定;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根据执业人员专业技能水平等分别确定。
上期审计费用60.00万元,本期审计费用较上期审计费用增加0.00万元。
二、公司已履行的审核程序
1.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从业资质、专业能力及独立性等方面进行了认真审查,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在执业过程中表现了良好的职业操守和执业水平,且具备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备从事财务审计的资质和能力,与公司股东以及公司关联人无关联关系,不会影响在公司事务上的独立性,满足公司审计工作要求,具备投资者保护能力。同意继续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
2.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经事前认真审核,我们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20年度的审计机构,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和丰富的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经验,自担任公司审计机构以来,严格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公允合理地对公司财务状况发表独立审计意见,客观、公正地出具各项专业报告。我们一致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
独立董事意见:经审核,大华会计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公司审计项目中尽职尽责,客观公正。公司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履行了相关审议程序,符合公司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董事会审核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监事会审核
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
1、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4、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决议。
5、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资质证明文件。
特此公告。
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4月23日
证券代码:002923 证券简称:润都股份 公告编号:2021-027
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2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基本情况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2020年度母公司实现净利润143,873,965.0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法定盈余公积按照母公司净利润的10%计提,其计提金额为14,387,396.50元,减去2020年度利润分配金额为74,375,400.00元,加年初未分配利润409,511,613.41元(会计政策调增12,577.99元),其他增加19,800.00元(收回注销股权中未解除限售部份的留存现金分红),2020年度母公司实际可供分配的利润为464,642,581.93元。
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公司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2020-2022年)》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2020年度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前景,考虑到公司业务持续稳定发展,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同时兼顾中小股东利益,公司董事会制定了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主要内容如下:
公司拟以未来实施2020年度权益分配方案时所确定的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拟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4.00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公司剩余未分配利润全额结转至下一年度。(现金分红额暂以截止2020年度报告披露日的总股本18,586.96万股为基数进行测算,预计现金分红额为7,434.784万元。)
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充分考虑了广大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资金需求,与公司经营业绩相匹配,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目标,有利于增强股东的信心。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与此次权益分派相关的具体事项。
二、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的决策程序
1. 董事会审议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 监事会审议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提议和审议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充分考虑了公司2020年度经营状况、日常经营需要以及未来发展资金需求等综合因素,与公司实际经营业绩匹配,与公司发展规划相符,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
3. 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核,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2020-2022年)》等规定,充分考虑了广大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资金需求,与公司经营业绩相匹配,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目标,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董事会提交的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风险提示
(1)公司后续在分配方案实施前如公司总股本由于可转债转股、股份回购、股权激励行权、再融资新增股份上市等原因而发生变化的,按分配比例不变、调整分配总额的原则相应调整。
(2)本次利润分配预案需经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 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 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 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4月23日
证券代码:002923 证券简称:润都股份 公告编号:2021-023
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2020年度董事会)于2021年4月22日以现场表决方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通知以电子邮件、书面通知等方式于2021年4月12日向各位董事发出。会议应到董事7名,实到董事7名,现场出席会议董事7名。会议由董事长陈新民先生主持,会议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 审议通过了《2020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 审议通过了《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独立董事TANWEN、杨德明、周兵分别提交了《2020年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 议通过了《2020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 审议通过了《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2021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5.审议通过了《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根据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2020年度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前景,考虑到公司业务持续稳定发展,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拟以未来实施2020年年度权益分配方案时所确定的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拟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4.00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公司剩余未分配利润全额结转至下一年度。(现金分红额暂以截至本报告披露日的总股本18,586.96万股为基数进行测算,预计现金分红额为7,434.784万元。)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与此次权益分派相关的具体事项。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6. 审议通过了《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出具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7. 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出具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8. 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行了相关审议程序并同意公司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同意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9. 审议通过了《2021年度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同意本议案,并同意将《2021年度公司董事薪酬方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10.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11. 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定于2021年5月18日在广州市海珠区阅江西路370号广报中心北塔10楼润都股份会议室召开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对本次董事会、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需提交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12.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13. 审议通过了《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的议案》。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14. 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经审核,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董事会同意公司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并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15. 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董事刘杰先生、由春燕女士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已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董事参与本议案的表决。
经审核,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董事会同意公司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并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三、备查文件
1. 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 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3. 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关于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专项报告的核查意见。
4.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审计报告。
5.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关于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4月23日
证券代码:002923 证券简称:润都股份 公告编号:2021-030
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1年5月18日(星期二)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2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具体事项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5月18日(星期二)14:3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 2021年5月18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5月18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5月18日上午9:15至2021年5月18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如果网络投票中出现重复投票,也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股权登记日:2021年5月11日(星期二)。
7、出席对象:
(1)截止2021年5月11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二),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8、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市海珠区阅江西路370号广报中心北塔10楼润都股份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属于公司股东大会职权范围,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
本次会议审议以下事项:
1、审议《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2020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4、审议《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2021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5、审议《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审议《关于续聘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7、审议《2021年度公司董事及监事薪酬方案》
公司现任独立董事TANWEN、杨德明、周兵分别向董事会提交了《独立董事2020年度述职报告》,并将在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2020年度独立董事工作述职。
上述议案属于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的,公司将对上述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单独计票结果。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上述各项议案已经公司于2021年4月22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其中独立董事已就议案5、议案6、议案7(2021年公司董事薪酬方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三、议案编码
股东大会议案对应“议案编码”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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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方式
(1)自然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2)法人股东凭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或法人授权委托书及出席人身份证原件办理登记手续;
(3)委托代理人凭本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办理登记手续;
(4)异地股东可以凭以上有关证件采取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须在2021年5月16日下午16:30前送达或传真至公司,不接受电话登记。
采用信函方式登记的,信函请寄至: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机场北路6号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邮编:519040,信函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
采用传真方式登记的,公司传真号码为:0756-7630035。
(5)本次股东大会不接受会议当天现场登记。
2、登记时间:2021年5月12日一2021年5月16日(9:00一12:00,13:00-16:30)。
3、登记地点: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机场北路6号公司证券部。
4、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请务必于会前半小时携带相关证件到现场办理签到登记手续,以便签到入场。
五、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参加网络投票时涉及具体操作需要说明的内容和格式详见附件一)。
六、其他事项
1、会议联系方式
会议联系人:曾勇、徐维
公司办公地址: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机场北路6号
邮政编码:519040
电话:0756-7630378
传真:0756-7630035
邮箱:rd@rdpharma.cn
2、会议会期半天,出席会议股东的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3、网络投票系统异常情况的处理方式:网络投票期间,如网络投票系统遇突发重大事件的影响,则本次股东大会的进程按当日通知进行。
七、附件
1、附件一: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2、附件二:授权委托书。
八、备查文件
1、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4月23日
附件一: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普通股的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投票代码为“362923”,投票简称为“润都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1)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2)对于累积投票提案,填报投给某候选人的选举票数。公司股东应当以其所拥有的每个提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如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提案组所投的选举票均视为无效投票。如果不同意某候选人,可以对该候选人投0票。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1年5月18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5月18日上午9:15至2021年5月18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二:
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单位(委托人)现持有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都股份”)股份 股,占润都股份股本总额的 %。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受托人)代表本单位(本人)出席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5月18日召开的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表本人/本单位依照本授权委托书的以下指示对该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进行投票表决,并代为签署该次股东大会需要签署的相关文件。表决议案附后。
委托人签名(自然人或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自然人或法人):
委托人营业执照号码并加盖法人公司盖章(适用于法人股东):
委托人持有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号:
委托人联系方式: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联系方式: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本人/本单位对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5月18日召开的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议案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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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请委托股东对上述审议议案选择“同意、反对、弃权”意见,并在相应表格内打“√”;每项均为单选,不选或多选均视为委托股东未作明确指示;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2、委托人为法人的必须加盖法人单位公章。
上述委托事宜的有效期限自本授权委托书签发之日起至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结束前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