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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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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1-04-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2020年年度报告摘要

证券代码:002252 证券简称:上海莱士 公告编号:2021-012

一、重要提示

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会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公司全体董事亲自出席了审议本次年报的董事会会议。

非标准审计意见提示

□ 适用 √ 不适用

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普通股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经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普通股利润分配预案为:以未来实施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6,740,787,907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25元人民币(含税),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优先股利润分配预案

□ 适用 √ 不适用

二、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简介

2、报告期主要业务或产品简介

(一)公司的主营业务

公司的主营业务为生产和销售血液制品,主要产品为人血白蛋白、静注人免疫球蛋白、特异性免疫球蛋白、凝血因子类产品等,是目前中国最大的血液制品生产企业之一。

(二)公司主要产品及用途

血液制品属于生物制品行业的细分行业,主要以健康人血浆为原料,采用生物学工艺或分离纯化技术制备的生物活性制剂。在医疗急救及某些特定疾病和治疗上,血液制品有着其他药品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郑州莱士、同路生物、孙公司浙江海康现有人血白蛋白、静注人免疫球蛋白等共11个品种。各公司可生产产品品种及产品数量具体如下:

公司主要产品用途如下:

1、人血白蛋白:失血创伤、烧伤引起的休克;脑水肿及损伤引起的颅内压升高;肝硬化及肾病引起的水肿或腹水;低蛋白血症的防治;新生儿高胆红素血症;用于心肺分流术、烧伤的辅助治疗、血液透析的辅助治疗和成人呼吸窘迫综合症。

2、静注人免疫球蛋白:原发性免疫球蛋白缺乏症,如X联锁低免疫球蛋白血症,常见变异性免疫缺陷病、免疫球蛋白G亚型缺陷病等;继发性免疫球蛋白缺乏症,如重症感染,新生儿败血症等;自身免疫性疾病,如原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川崎病。

3、人凝血酶原复合物:主要用于治疗先天性和获得性凝血因子Ⅱ、Ⅶ、Ⅸ、Ⅹ缺乏症包括凝血因子Ⅱ、Ⅶ、Ⅸ、Ⅹ缺乏症包括乙型血友病;抗凝剂过量、维生素K缺乏症;因肝病导致的凝血机制紊乱;播散性血管内凝血(DIC)时,凝血因子Ⅱ、Ⅶ、Ⅸ、Ⅹ被大量消耗,可在肝素化后应用;各种原因所致的凝血酶原时间延长而拟作外科手术患者,但对凝血因子Ⅴ缺乏者可能无效;治疗已产生因子Ⅷ抑制物的甲型血友病患者的出血症状;逆转香豆素类抗凝剂诱导的出血。

4、人凝血因子Ⅷ:本品对缺乏人凝血因子Ⅷ所致的凝血机能障碍具有纠正作用,主要用于防治甲型血友病和获得性凝血因子Ⅷ缺乏而致的出血症状及这类病人的手术出血治疗。

5、冻干人凝血酶:局部止血药。辅助用于处理普通外科腹部切口,肝脏手术创面和扁桃腺手术创面的渗血。

6、人纤维蛋白原:适用于先天性纤维蛋白原减少或缺乏症;获得性纤维蛋白原减少症:肝硬化、弥散性血管内凝血、产后大出血和因大手术、外伤或内出血等引起的纤维蛋白原缺乏而造成的凝血障碍。

7、外用人纤维蛋白粘合剂:局部止血药。辅助用于处理烧伤创面、普通外科腹部切口、肝脏手术创面和血管外科手术创面的渗血。

8、人免疫球蛋白:

150mg:用于常见病毒感染的被动免疫,主要用于预防麻疹和病毒性肝炎。若与抗生素合并使用,可提高对某些严重细菌和病毒感染的疗效。

300mg:用于常见病毒感染的被动免疫,主要用于预防麻疹。若与抗生素合并使用,可提高对某些严重细菌和病毒感染的疗效。

9、乙型肝炎人免疫球蛋白:主要用于乙型肝炎预防。适用于1)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阳性母亲所生的婴儿。2)与乙型肝炎患者或乙型肝炎病毒携带者密切接触者。3)意外感染的人群。

10、破伤风人免疫球蛋白:主要用于预防和治疗破伤风,尤其适用于对破伤风抗毒素(TAT)有过敏反应者。

11、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主要用于被狂犬或其他携带狂犬病毒动物咬伤、抓伤患者的被动免疫。

(三)主要业绩驱动因素

公司立足于血液制品行业,是国内同行业中结构合理、产品种类齐全、血浆利用率较高、整体规模行业领先的血液制品生产企业。报告期内,公司在董事会的领导下,强化“现场管理、过程管控、对结果负责”的意识,积极推进“以市场为导向、以生产为中心,工艺研发引领、血浆保障驱动、质量安全托底”的经营方针,坚持“以人为中心、以奋斗者为本、以创造价值为核心”的价值导向,贯彻“安全、优质、高效”的质量方针,在复杂、激烈的市场竞争格局中,迈上了规模增长与质量发展的新台阶。

1、攻坚克难,积极调整运营策略,血浆事业稳中有进

截至目前,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郑州莱士、同路生物和孙公司浙江海康拥有单采血浆站41家(含分站1家),采浆范围涵盖广西、湖南、海南、陕西、安徽、广东、内蒙、浙江、湖北、江西、山东11个省(自治区)。浆站数量、遍布区域及全年采浆量行业领先。公司一贯严格按照业内的法律、规范及标准开展血浆采集工作,注重高效的质量管理,通过最大限度地保障供浆员的安全与健康、保证原料血浆的质量,从源头上确保上海莱士产品的优质性。

报告期内,公司积极应对新冠疫情的影响,另辟蹊径、攻坚克难,及时调整运营策略,优化资源投入和成本结构,赋能浆站的业务及管理模式,加强精细化管理,通过信息化建设开拓浆站管理新模式,升级体系防风险,切实提升浆站质量管理水平;报告期内,各项工作稳步开展,血浆事业稳中有进,公司全年采浆量达到1,200余吨。

2、整体规模行业领先,产品种类齐全,血浆利用率高

公司整体规模为国内血液制品行业领先,是国内同行业中结构合理、产品种类齐全、血浆利用率较高的领先血液制品生产企业,也是目前国内少数可从血浆中提取六种组分的血液制品生产企业之一,是国内同行业中凝血因子类产品种类最为齐全的生产企业之一。

3、抓重点攻难点,重塑莱士营销体系,营销工作取得新突破

报告期内,公司抓重点攻难点,成功重塑营销体系,有效开拓各产品业务长期健康发展的销售渠道和模式,实现对重点市场关键目标医院的列名和推广工作;报告期内,各品类产品业务模式趋于成熟,各产品业务进入健康发展状态,部分产品全年销售创出历史新高。

4、产业经营与资本运营双轮驱动,整合效应持续释放

继公司成功收购郑州莱士、同路生物及浙江海康以来,公司在浆站管理、生产管理、质量规范、采购及销售渠道管理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的整合,建立统一模式与标准,发挥业务运营层面的协同效应,有效提升了公司管理效力。

报告期内,公司与世界血液制品龙头基立福公司的战略并购项目圆满收官。重组的顺利完成,增厚公司的利润,进一步推动公司相关业务板块的延伸,开启公司战略发展的新机遇。

报告期内,公司与基立福签订质量协议,多领域合作拉开帷幕,以质量协议为代表的一系列联动机制将进一步夯实公司“安全、优质、高效”的传统基因,有望为公司质量提升打下坚实基础。2021年1月21日,公司与基立福的独家代理协议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独家代理关系的确立,将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积极的影响,也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的市场份额及行业地位。

5、加强内部管理提升,提高企业管理效能和运营水平

报告期内,公司持续加强和提升内部基础管理,以建立国际化、集团化运营管理模式和高效、规范的内部管理架构为基线,围绕“以人为中心、以奋斗者为本、以创造价值为核心”的经营方针,强调管理出效益,抓基础、促改善,继续积极开展变革、转型、创新的各项工作,提高企业管理效能和运营水平。

3、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1)近三年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单位:人民币元

(2)分季度主要会计数据

单位:人民币元

上述财务指标或其加总数是否与公司已披露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相关财务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 是 √ 否

4、股本及股东情况

(1)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3)以方框图形式披露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

5、公司债券情况

公司是否存在公开发行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且在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未到期或到期未能全额兑付的公司债券

□ 是 √ 否

三、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

1、报告期经营情况简介

2020年,国家医药政策改革进一步深化,推动了整个医药市场的纵深发展。2020年2月《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发布,提出了医保改革的总体框架,明确了医药改革的顶层设计。国家医保局主导的国家医保谈判和药品集采,大幅降低了常用药品的药价,对传统医药行业的竞争格局产生了较大的影响。而公司所处的血液制品行业由于其资源稀缺属性和刚性临床需求,受到上述政策影响相对较小。2020年初新冠疫情爆发,广泛影响了医药行业的发展。疫情改变了人们的生活习惯,静注人免疫球蛋白及恢复期血浆等作为临床试验条件治疗方案中被推荐使用的医药产品,在疫情中得到了一定的使用,增加了患者对血液制品行业的认知度,促进了血液制品产业的发展。随着疫情得到控制,市场对血液制品刚性需求得到进一步释放,行业内各公司也同时加大了对各产品的学术推广和市场培育力度。血液制品迎来新一轮发展阶段。纵观2020年,血液制品行业整体呈现出需求旺盛,经营稳健的发展态势。

2020年,公司紧紧围绕公司战略,强化“现场管理、过程管控、对结果负责”的意识,积极推进“以市场为导向、以生产为中心,工艺研发引领、血浆保障驱动、质量安全托底”的经营方针,坚持“以人为中心、以奋斗者为本、以创造价值为核心”的价值导向,贯彻“安全、优质、高效”的质量方针,全年采浆工作稳步推进,公司主营业务发展势头良好,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有较大提升。同时在报告期内,公司与世界血液制品龙头基立福公司的战略并购项目圆满收官,这也进一步推动公司相关业务板块的延伸,大幅提升了公司的盈利水平。

报告期内,公司与基立福根据双方战略合作协议精神,逐步在多个领域展开合作,协同效应的产生有望为公司带来更广阔的机遇,使得公司在复杂、激烈的市场竞争格局中,迈上规模增长与质量发展的新台阶。

(一)总体经营及资产情况

2020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7.62亿元,较上年同期25.85亿元增长6.84%;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3.24亿元,较上年同期6.08亿元增长117.75%;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1.69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33.94%。

截至2020年12月底,公司总资产254.94亿元,较上年末总资产118.53亿元增加115.08%,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251.23亿元,较上年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114.79亿元增加118.86%。

(二)遵循血液制品行业的发展逻辑,攻坚克难,血浆事业稳中有进

血液制品以健康人血浆为原料,原料的特殊性和稀缺性在较大程度上决定了血液制品行业的发展逻辑,单采血浆站的数量和质量是国内血液制品行业发展的核心瓶颈,公司始终坚持存量挖掘和增量突破的浆站发展思路,浆站自建与扩张并举,数量与质量齐抓,积极研究落地浆量增长计划。

截至2020年底,上海莱士及下属子公司、孙公司拥有单采血浆站41家(含分站1家),采浆范围涵盖广西、湖南、海南、陕西、安徽、广东、内蒙、浙江、湖北、江西、山东11个省(自治区),浆站数量、分布区域及全年采浆量行业位居前列。报告期内,公司积极应对新冠疫情的影响,另辟蹊径、攻坚克难,及时调整运营策略,优化资源投入和成本结构,赋能浆站的业务及管理模式,加强精细化管理,通过信息化建设开拓浆站管理新模式,升级体系防风险;报告期内,采浆工作稳步开展,浆站管理稳中有进,2020年公司全年采浆量1,200余吨。

(三)研发工作以市场为导向,循序渐进,研发系统功能进一步延展

报告期内,公司研发工作以市场为导向,在夯实血液制品研发的同时,开辟生物医药其他领域的研发,工艺改进循序渐进,新品开发稳步推进;报告期内,公司持续加大研发投入,重修构建创新研发能力;加强研发管理制度建设,以项目管理为抓手,多维度穿透,升级研发体系,夯实研发传统功能,突出研发创新,把控研发的过程及里程碑管理,开展研发专题再研究再落实。报告期内,研发系统功能得到进一步延展。

(四)抓重点攻难点,重塑莱士营销体系,强化莱士品牌地位,营销工作取得新突破

报告期内,面对新冠疫情的影响,营销中心及时调整内部工作机制和推广模式,加强营销团队能力建设,常态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推广工作,提高公司市场声音,最小化新冠疫情对业务开展方式造成的负面影响;公司制定有针对性的市场策略,集中优质资源攻坚核心学术领先地区的市场份额 ,建立与重点领域关键意见领袖(KOL)的长期合作机制,最大化公司品牌的市场美誉度,巩固增量突破基础;公司进一步优化集团内部商务协作机制,协同效应显著。

(五)加速推进全链条质量管理模块信息化建设,全面提升公司质量管理水平

实现全链条、全流程信息化管理是未来制药企业发展的必然趋势。报告期内,公司按照预定的规划和设计,稳步推进质量管理各模块,如实验室信息化管理系统(LIMS)、血浆信息管理系统、文档管理系统(DMS)、仓储管理系统(WMS)、电子批记录(EBR)等的信息化和数字化建设。报告期内实验室信息化管理系统(LIMS)已完成建设并投入使用,实现终产品从样品请验、样品接收、样品分发、任务指派、样品检测、数据采集到最终检验报告的审核和放行的全流程可追溯、电子化管理;实现与检测有关的各类关键质量属性数据和原始图谱的实时查询和质量统计分析,及时预警和发现生产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异常趋势,显著提升质量控制实验室的综合能力和管理水平。报告期内,公司进一步加强质量保证体系建设,持续提升基础管理、过程管理以及现场管理能力和水平,严守质量底线。

(六)产业经营与资本运营双轮驱动,海外并购顺利收官,战略合作拉开帷幕

报告期内,公司与世界血液制品龙头基立福公司的战略并购项目圆满收官。重组的顺利完成,增厚公司的利润的同时将进一步推动公司相关业务板块的延伸,开启公司战略发展的新机遇。

本次重组的交易标的为基立福下属子公司GDS45%的股权,重组完成后,基立福成为持有公司26.20%股份的股东。GDS是全球知名的血液检测仪器及试剂生产商,是全球血液核酸检测细分市场的龙头公司,细分领域市场占有率高。GDS现已建立起以核酸检测、免疫抗原和血型检测三块业务为主的业务体系,其中核酸检测业务是血液制品生态圈战略中必不可少的一环,也是公司控制产品质量和检验产品安全的基石之一。报告期内,GDS研发的 Procleix? SARS-CoV-2检测试剂已获得欧盟CE认证以及美国境内紧急使用授权许可,可用于检测新型冠状病毒。重组的顺利完成,将进一步推动上市公司相关业务板块的延伸,扩大公司在血液制品产业链上的覆盖。基立福作为公司重要的战略投资者,与公司将在生产质量规范、知识产权、技术研发、管理经验、销售渠道、工程和协作服务等多个领域展开具有行业开创性和实践意义的合作方案,建立深入的独家合作关系,协同效应的产生有望为公司带来更加广阔的机遇,并对公司的长远发展产生积极的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与基立福签订质量协议,多领域合作拉开帷幕,以质量协议为代表的一系列联动机制将进一步夯实公司“安全、优质、高效”的传统基因,有望成为质量提升打下坚实基础。2021年1月21日,公司与基立福的独家代理协议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独家代理关系的确立,将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积极的影响,也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的市场份额及行业地位。

(七)持续推进管理创新与变革,提升公司运营管理能力

报告期内,公司持续加强和提升内部基础管理,以建立国际化、集团化运营管理模式和高效、规范的内部管理架构为基线,强调管理出效益,抓基础、促改善,积极开展变革、转型、创新的各项工作,提高企业管理效能和运营水平。

报告期内,公司遵方针、优体系、补短板、抓基础、促改善,推进精益管理,聚焦打透生产运营中的各个触发拐点的关键环节,全面提升问题解决能力和目标管理能力;深入贯彻全面预算管理,以资源使用效率为抓手,强化成本意识,各环节全链条开展降本增效提质行动;补基础管理短板,强化“现场管理、过程管控、对结果负责”的意识,全价值链升级制度体系建设,提升公司内部控制能力和规范运作水平;强化落实质量部门主体责任意识,加强风险管理和督察机制建设,定期与不定期开展自纠自查专项行动,持续开展文件体系修订等工作;新形势新思路,持续优化营销机制建设,强化基于学术能力支撑的营销体系,打造具备短期竞争力,又具有长期发展能力的业务形态。

2、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是否存在重大变化

□ 是 √ 否

3、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或主营业务利润10%以上的产品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4、是否存在需要特别关注的经营季节性或周期性特征

□ 是 √ 否

5、报告期内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总额或者构成较前一报告期发生重大变化的说明

√适用 □ 不适用

报告期内,公司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3.24亿元,较上年6.08亿元增长117.75%,其中:实现投资收益5.55亿元,较上年增长2,998.48%,主要是因为享有自GDS股权过户后按投资比例45%计算的投资收益5.54亿元。

6、面临退市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7、涉及财务报告的相关事项

(1)与上年度财务报告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变化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及原因

本公司自2020年度起执行了财政部近年颁布的以下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一收入 (修订) 》(“新收入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3号》(财会 [2019] 21号)(“解释第13号” )

-《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财会 [2020] 10号)

(a)新收入准则

新收入准则取代了财政部于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一收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一一建造合同》(统称“原收入准则”)。

在原收入准则下,本集团以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本集团销售商品收入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予以确认,即: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转移给购货方,收入的金额及相关成本能够可靠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本集团,本集团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在新收入准则下,本集团以控制权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

- 本集团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在满足一定条件时,本集团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否则,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合同中包含两项或多项履约义务的,本集团在合同开始日,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或服务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按照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计量收入。交易价格是本集团因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不包括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本集团确认的交易价格不超过在相关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已确认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资成分的,本集团按照假定客户在取得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即以现金支付的应付金额确定交易价格。该交易价格与合同对价之间的差额,在合同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

- 本集团依据新收入准则有关特定事项或交易的具体规定调整了相关会计政策。例如:合同成本、质保金、主要责任人和代理人的区分、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额外购买选择权、知识产权许可、回购安排、预收款、无需退回的初始费的处理等。

- 本集团依据新收入准则的规定,根据履行履约义务与客户付款之间的关系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合同资产或合同负债。同时,本集团依据新收入准则对与收入相关的信息披露要求提供更多披露,例如相关会计政策、有重大影响的判断 (可变对价的计量、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的方法、估计各单项履约义务的单独售价所用的假设等) 、与客户合同相关的信息 (本期收入确认、合同余额、履约义务等) 、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的信息等。

- 根据新旧准则衔接规定,本集团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新准则,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采用新的收入准则未对本集团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b)解释第13号

解释第13号修订了业务构成的三个要素,细化了业务的判断条件,对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购买方在判断取得的经营活动或资产的组合是否构成一项业务时,引入了“集中度测试”的选择。

此外,解释第13号进一步明确了企业的关联方还包括企业所属企业集团的其他成员单位 (包括母公司和子公司) 的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以及对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的其他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等。

解释第13号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本集团采用未来适用法对上述会计政策变更进行会计处理。采用该解释未对本集团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关联方披露产生重大影响。

(c)财会 [2020] 10号

财会 [2020] 10号对于满足一定条件的,由新冠肺炎疫情直接引发的租金减让提供了简化方法。如果企业选择采用简化方法,则不需要评估是否发生租赁变更,也不需要重新评估租赁分类。

财会 [2020] 10号自2020年6月24日起施行,可以对2020年1月1日至该规定施行日之间发生的相关租金减让根据该规定进行调整,采用上述规定未对本集团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2)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需追溯重述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3)与上年度财务报告相比,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杰

日期: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252 证券简称:上海莱士 公告编号:2021-019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于2021年4月21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一一租赁》(“新租赁准则”),对相关会计政策进行变更,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根据财政部于2018年12月修订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一一租赁》,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由于上述会计准则的修订,公司需对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调整。

2、会计政策变更的日期

本公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新租赁准则,并将据此对相关会计政策进行变更。

3、变更前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于2006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一一租

赁》和各项具体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

4、变更后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于2018年修订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一一租赁》。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新租赁准则变更的主要内容包括新租赁准则在租赁的识别、初始确认、后续计量、列报与披露等方面均有重大变化,特别是在承租合同方面,要求对承租的各项资产应考虑未来租赁付款额折现等因素分别计入公司资产和负债,后续对相应的资产进行折旧处理,对相应的负债按实际利率法计算利息支出。在出租方面和融资租赁方式的承租方面没有实质性的重大变化。根据现行租赁准则要求,经营性承租资产的租金费用在租赁期内确认为相关资产或费用,修订后,承租人首先应识别是否构成一项租赁,对符合租赁定义的租赁合同按新租赁准则的要求进行会计处理。初始确认时,经营性承租资产根据租赁开始日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确认租赁负债,同时按租赁负债及其他成本(如初始费用、复原义务等)确认使用权资产。后续计量时,对使用权资产进行折旧并确认折旧费用,同时按实际利率法确认租赁负债的利息支出。对于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可以选择不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同时对相关事项提出了财务报告披露的具体要求。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新租赁准则的实施对公司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公司承租的经营用房方面。在新租赁准则实施日,对于首次执行日前的经营租赁,公司拟根据剩余租赁付款额按首次执行日公司增量借款利率折现的现值计量租赁负债,并假设自租赁期开始日即采用新租赁准则的账面价值(采用首次执行日的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作为折现率)计量使用权资产;根据首次执行新租赁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首次执行本准则,即2021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不调整可比期间信息。

在资产负债表项目上,由于经营性承租合同的存在,资产和负债同时增加, 但对公司的财务状况不构成重大影响。在利润表项目上,新租赁准则下新增加了对相应租赁负债按实际利率法计提的“利息支出”和对使用权资产计提的“折旧费用”,已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的承租合同支出不再计入“租赁费用”,同一租赁合同总支出将呈现“前高后低(即租赁前期较高,再逐年减少)”的特点,但租赁期内总支出与现行准则下相等。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对2021年及以后年度公司营业利润的影响不重大。

根据新旧准则衔接规定,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准则,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变更后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调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投资者提供更可靠、准确的会计信息。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独立董事对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且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进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监事会对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七、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独立意见;

4、监事会关于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

特此公告。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证券代码:002252 证券简称:上海莱士 公告编号:2021-016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续聘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于2021年4月21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续聘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毕马威华振”或“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情况说明

毕马威华振是一家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质,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

服务的执业能力和业务经验的会计师事务所。该所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期间认真履行其审计职责,能够独立、客观、公正的评价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表现出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能力。为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拟续聘毕马威华振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2021年度审计服务收费会按照2021年审计业务的责任轻重、繁简程度、工作要求、所需的工作条件和工时及实际参加业务的各级别工作人员投入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等因素确定。

二、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信息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于1992年8月18日在北京成立,于2012年7月5日获财政部批准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的合伙制企业,更名为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12年7月10日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于2012年8月1日正式运营。

毕马威华振总所位于北京,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2座办公楼8层。

毕马威华振的首席合伙人邹俊,中国国籍,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

2020年12月31日,毕马威华振有合伙人167人,注册会计师927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超过170人。

毕马威华振2019年经审计的业务收入总额超过人民币33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超过人民币30亿元(包括境内法定证券业务收入超过人民币6亿元,其他证券业务收入超过人民币7亿元,证券业务收入共计超过人民币13亿元)。

毕马威华振2019年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客户家数为44家,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收费总额为人民币3.29亿元。这些上市公司主要行业涉及制造业,金融业,采矿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以及卫生和社会工作业等。

2、投资者保护能力

毕马威华振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和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之和超过人民币2亿元,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毕马威华振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而需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3、诚信记录

毕马威华振于2018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地方证监局给予的行政监管措施2次,相应受到行政监管措施的从业人员7人次。除此以外,毕马威华振及其从业人员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任何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的基本信息如下:

项目合伙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张楠,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张楠2003年加入毕马威华振,在事务所全职工作,现为毕马威华振审计业务合伙人。张楠在事务所从业年限超过22年,担任合伙人超过10年。张楠的证券业务从业经历超过16年。无兼职。

签字注册会计师:颜丽,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颜丽2004年加入毕马威华振,在事务所全职工作,现为毕马威华振审计业务合伙人。颜丽在事务所从业年限超过16年,担任合伙人超过4年。颜丽的证券业务从业经历超过11年。无兼职。

质量控制复核人:罗科,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资深会员。罗科1997年加入毕马威华振,在事务所全职工作,现为毕马威华振审计业务合伙人。罗科在事务所从业年限超过23年,担任合伙人超过11年。罗科的证券业务从业经历超过21年。无兼职。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最近三年均未因执业行为受到任何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3、独立性

毕马威华振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按照职业道德守则的规定保持了独立性。

(下转295版)

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陈杰、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刘峥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赵曦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人民币元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1、莱士南方生产基地项目框架合作协议及相关进展

2018年5月18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临时)会,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拟与长沙岳麓科技产业园管理委员会签署〈上海莱士南方总部基地及检验检测中心项目框架合作协议〉的议案》,为适应公司未来战略发展的需要,服务于公司长远业务发展规划,保障和提升公司持续、领先的生产运营水平,公司拟在长沙岳麓科技产业园使用自筹资金投资建设南方总部基地及检验检测中心,项目计划总投资为20.00亿元人民币,主要建设南方总部大楼、智能化工厂、研发中心、检验检测中心等。该项目是公司进行产业结构的保障性升级调整和功能区域的创新性规划布局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保障和提高公司持续、领先地生产运营水平,是公司长远业务发展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符合公司“内生性增长坚持以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和持续发展能力”为中心的内在需求,如果未来合作能够顺利推进,将为公司的发展带来积极影响。详见公司于2018年5月19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2019年2月20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拟投资设立莱士南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暨签署〈莱士南方生物制品生产基地项目框架合作协议〉的议案》,鉴于血液制品存量竞争、高度管控和规模化发展的产业特性,为保障和提升公司持续、领先的生产运营水平,服务于公司长远的业务发展规划和公司“血液制品行业领先企业”战略目标的实现,结合实际情况,公司全资子公司郑州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莱士”)拟投资设立莱士南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莱士南方”),建设集莱士南方总部大楼、生产工厂、研发中心于一体的莱士南方新厂区,并在建成后,向有关部门申办生产许可证及郑州莱士文号转移等手续。

鉴于原签订的《上海莱士南方总部基地及检验检测中心项目框架合作协议》所涉相关项目的投资主体发生变更等实际情况,公司拟签署《解除〈上海莱士南方总部基地及检验检测中心项目框架合作协议〉之协议书》,终止原与长沙岳麓科技产业园管理委员会签署的《上海莱士南方总部基地及检验检测中心项目框架合作协议》,并由郑州莱士与长沙岳麓科技产业园管理委员会签署《莱士南方生物制品生产基地项目框架合作协议》。详见公司于2019年2月21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2019年3月,莱士南方完成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并取得了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详见公司于2019年3月9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郑州莱士董事会于2017年6月6日批准了郑州莱士静注人免疫球蛋白车间的工艺改造计划。2017年7月20日,郑州莱士停产,开始静注人免疫球蛋白车间工艺改造工程,根据GMP和注册管理办法规定以及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改造后车间需要通过确认和验证并备案,工艺优化需经国家食品药品管理局现场核查和综合评审后,方可获得工艺优化批件。郑州莱士于2017年12月14日竣工,并按照国家有关验收规定于2018年4月对工程进行了验收。目前公司各项设施改造已完成,并于2021年2月1日获得人血白蛋白药品补充申请批件,该生产线于2021年3月23日已投浆恢复生产,该批投浆及以后投浆所生产的产品均可销售。静注人免疫球蛋白工艺变更资料于2020年12月份获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评中心受理,公司于2021年3月24日收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评中心下发的补充资料通知,通过补充相关资料以完善静注人免疫球蛋白有关安全性、有效性或/和质量控制的内容。目前静注人免疫球蛋白正处于补充资料阶段。

截至2020年12月31日,莱士南方新厂建设尚未开工,新厂所需的土地尚未完成招拍挂流程,公司和郑州莱士仍在努力推进郑州莱士生产基地搬迁的战略规划。实施进度之所以较为缓慢,主要是因为公司尚在与政府部门沟通浆站的建设规划,公司设立新浆站的申请尚未获得省级主管部门的审批 ,生产基地的建设进度受到影响。

本项目是投资新建后进行异地搬迁项目,需要协调的资源及各级行政部门较多,项目各环节审批较为复杂,项目投资周期较长,有关行业监管政策的变化、市场环境的变化等均可能对项目的实施及进度等产生一定的影响。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的要求及时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

2、拟参与竞拍土地使用权及投资建设全球生产运营基地

2018年2月12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参与竞拍土地使用权的议案》和《关于公司拟投资建设全球生产运营基地的议案》等。根据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公司拟使用自筹资金不超过10,000.00万元参与竞拍上海市奉贤区金海社区地块。同时拟使用自筹资金52,020.00万元在公司现有厂区内投资建设全球生产运营基地。详见公司于2018年2月13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依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及对血液制品行业发展的前瞻性判断,综合考虑面临的政策、审批等诸多外部不确定性因素,公司对上述投资事项采取了更为审慎的态度。自2018年下半年以来,公司工作重心聚焦于对GDS的并购重组工作,2020年3月公司才顺利完成上述并购重组事项,另外,2020年初受制于疫情因素影响,上述两个项目的开展也一直未有实质性进展。2020年,针对上述项目,公司通过组成内部专家团队与外部咨询机构、设计单位进行咨询,同时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沟通后,了解到上述两个项目经初步测算对用电需求已超过目前额定供电水平;另一方面,鉴于上述项目规划是基于公司长远战略发展考虑,公司需与时俱进对上述项目进行充分科学论证,在符合公司发展利益的情况,适时启动并实施上述项目。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和要求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合同纠纷事项

郑州莱士与深圳市熹丰佳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熹丰”)于2017年4月27日签署《湖北广仁药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郑州莱士将所持有的广仁药业100%股权及对其债权债务以合计23,800.00万元转让给深圳熹丰。为担保《股权转让协议》的履行,深圳熹丰将广仁药业100%的股权质押给郑州莱士。详见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的相关公告。深圳熹丰已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向郑州莱士支付首笔转让价款12,138.00万元,剩余11,662.00万元尚未支付。

为维护合法权益,郑州莱士多次向深圳熹丰催收,并于2019年7月就上述剩余转让款项的支付起诉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郑州中院”),郑州中院已于2019年7月22日立案(案件受理通知书:(2019)豫01民初1748号),在人民法院的主持和引导下,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剩余转让价款履行事宜达成和解。郑州莱士于2019年12月31日收到郑州中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2019)豫01民初1748号)。

按照《民事调解书》规定,剩余转让款由人民币11,662.00万元调减为人民币6,000.00万元。深圳熹丰应按《和解协议》约定于2020年3月31日前向郑州莱士支付(即2019年12月31日前深圳熹丰向郑州莱士支付人民币1,000.00万元,并于2020年3月31日前支付完毕剩余款项人民币5,000.00万元),如深圳熹丰严格履行《和解协议》,郑州莱士则豁免深圳熹丰依据《股权转让协议》所产生的全部违约金、滞纳金等。若深圳熹丰未按《和解协议》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支付款项,则深圳熹丰构成严重违约,其仍应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金额向郑州莱士支付剩余转让款和承担违约责任(已支付的可进行扣除)直至付清剩余款项;该和解事项业经公司于2020年1月6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于2020年1月7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告。

《和解协议》正式生效后,深圳熹丰未按时支付第一笔款项,除加强催收外,郑州莱士于2020年1月15日专门委托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向深圳熹丰发出了催收《律师函》。截至2020年3月31日,《和解协议》约定的最后付款日期到期,郑州莱士仍未收到深圳熹丰的支付款项。

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2020年7月22日,郑州莱士依据郑州中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2019)豫01民初1748号)向郑州中院申请强制执行,具体包括如下:

(1)深圳熹丰应向郑州莱士支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11,662.00万元;

(2)深圳熹丰应向郑州莱士支付因其未按约履行协议(延迟支付款项)所产生的的滞纳金;

(3)深圳熹丰承担相关执行费用;

2020年7月30日,郑州莱士收到郑州中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20)豫01执975号,该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2020年9月7日,郑州莱士收到郑州中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书》(2020)豫01执975号,该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郑州中院依法冻结了深圳熹丰持有的广仁药业100%(出资额1,905万元)股权,并将对上述查封的股权进行评估。

2020年9月,郑州莱士收到了武汉天马房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武汉天马评估公司”)《工作联系函》,获悉武汉天马评估公司已于2020年9月21日收到了郑州中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书》(2020)豫01执975号,委托其对广仁药业的股权进行评估,湖北广仁药业有限公司100%股权(作为被申请人可供执行的财产,100%股权的评估价值为5,036.42万元,以下简称“标的股权)。

标的股权于“淘宝网-阿里拍卖”首次拍卖,公示期自2020年12月17日起至2021年1月16日止,标的股权在2021年1月10日至2020年1月20日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http://sf.taobao.com)进行公开拍卖,上述股权第一次拍卖已于2021年1月20日结束,竞价期间无人出价(起拍价为5,036.42万元),第一次拍卖流拍。

2021年1月21日,郑州莱士向郑州中院提交了《申请书》,申请启动第二次拍卖标的股权的程序。自2021年2月2日起至2021年2月23日止,标的股权在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http://sf.taobao.com)第二次拍卖,竞价期间无人出价(起拍价为4,029.136万元),第二次拍卖流拍。

2021年2月24日至2021年3月25日期间,郑州中院给予郑州莱士自行寻找收购标的股权方的宽限期。但截至2021年3月25日,标的股权仍然无人购买,且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仍无法就标的股权抵债等相关事项协商一致,郑州中院出具《执行裁定书》(2020)豫01执975号,决定终结执行程序。

目前上述合同纠纷事项尚未解决,不排除前述剩余债权最终无法收回的风险,公司2019年已针对本和解事项下的债权计提了全部坏账损失,不会对公司本年度业绩产生重大影响。郑州莱士将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进一步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的要求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与关联方签订《独家代理协议》及进展情况

(1)与关联方签订《独家代理协议》

2021年1月5日及2021年1月21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和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关联方签订〈独家代理协议〉暨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与关联方Grifols,S.A(“基立福”)控股子公司Grifols International, S.A. (“基立福国际”)签署《独家代理协议》,基立福国际指定上海莱士及下属公司同路生物、同路医药、郑州莱士及浙江海康为独家经销商。在协议期限内,根据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由上海莱士及下属公司、上海莱士及基立福国际认可的其他方在指定区域销售基立福相关产品。2021年产品价格及最低年度数量是以基立福国际原经销商在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产品价格及有效采购的数量确定,预计2021年协议总金额约为282,920,000美元。以后年度产品价格及年度最低数量(该数量按照各品种总数计算,)应由双方每年以书面形式讨论并确定。上述协议双方均已完成签署并生效。协议自2021年1月1日起全面生效,除非本协议提前终止外,否则只要《战略合作协议》仍然有效和完全有效,本协议就仍然有效和完全有效(“期限”)。上述《独家代理协议》的签订是根据上海莱士与基立福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约定及基立福重大资产重组时作出的承诺履行之交易行为,一方面可以解决同业竞争问题,履行重组相关承诺,另一方面,也有利于进一步提升上海莱士市场份额以及行业地位。独立董事对上述日常关联交易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公司于2021年1月6日及2021年1月22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公司与关联方签订〈独家代理协议〉暨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等相关公告。

(2)与关联方签订《独家代理协议》的进展情况

2021年2月,公司收到关于《Grifols International, S.A.与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于2021年1月1日起生效的〈独家代理协议〉之转让通知函》(“转让通知函”),该转让通知函业经基立福国际及Grifols Worldwide Operations Limited(“基立福全球”)双方签字并盖章。主要内容如下:

按照代理协议第14.2条约定,特此通知上海莱士,基立福国际已将其在代理协议项下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转让给了其关联公司基立福全球,这是一家由Grifols, S.A.全资拥有的公司,其根据爱尔兰法律成立并存续,注册地址位于Grange Castle Business Park, Grange Castle, Clondalkin, Dublin 22, Ireland。

基立福全球将承继代理协议项下的全部权利、责任和义务。上述转让自转让通知函出具之日起三十(30)日后生效,其余代理协议的所有条款和条件均保持不变,且具有完全的效力。

转让主要是因为基立福全球的工厂主要致力于中国市场。此外,基立福全球还是Grifols, S.A.全球生物科学部门的管理中心,负责监督资金、风险管理、供需计划、监督,研发和商业等职能。它还是对血浆制品成品进行标识、包装、最终处理和分配的枢纽,从而将血浆制品成品运送至Grifols, S.A.全球的商业子公司和分销网络(西班牙和美国除外)。所以基立福全球是Grifols, S.A.集团内最适合作为代理协议签约方的主体。鉴于此,自转让通知函出具之日起三十(30)日后,由基立福全球承继代理协议项下的全部权利、责任和义务,协议关联交易对方由基立福国际变更为基立福全球,代理协议的所有条款和条件均保持不变。

详见公司于2021年2月27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股份回购的实施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回购股份的实施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四、金融资产投资

1、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人民币元

根据公司内控制度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公司不再参与新的证券投资,原有的证券投资也将在未来适当的时机逐步实现退出,今后将不再进行证券投资,公司的战略和发展将全力聚焦于血液制品主营业务及生物制品相关产业的深耕和精琢。

2、衍生品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2014年12月17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1373号”核准,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不超过22,140,221股新股募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配套资金。

2015年4月,公司向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银河资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共计发行股票12,888,107股,每股面值1.00元,每股发行价人民币51.21元,共募集资金总额66,000.00万元,扣除承销费用1,980.00万元后,实际收到募集资金64,020.00万元。该次募集资金于2015年4月23日到账,业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大华验字[2015]000227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募集资金收到后,支付发行费用147.29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63,872.71万元。

截至2021年3月31日,公司对募集资金项目累计投入57,375.98万元:1)公司于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利用自有资金先期投入募集资金项目119.61万元;2)2015年5月13日起至2021年3月31日止会计期间使用募集资金57,256.37万元,其中2021年第一季度使用募集资金7.29万元;

累计利息收入为1,717.45万元,累计利息收入投入募集资金项目为141.79万元,累计手续费为0.55万元;

截至2021年3月31日,募集资金余额为人民币8,071.84万元。

六、对2021年1-6月经营业绩的预计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七、日常经营重大合同

□ 适用 √ 不适用

八、委托理财

□ 适用 √ 不适用

九、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十、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十一、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此页为《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之签字盖章页: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杰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252 证券简称:上海莱士 公告编号:202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