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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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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1-04-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316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九、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为合理利用闲置募集资金,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在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进度的情况下,公司拟使用第二期非公开发行和公开发行可转债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本次第二期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5亿元,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合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17.5亿元。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2年6月30日,单笔产品的投资期限不超过1年,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财务负责人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由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

经监事会审议,公司以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进度安排,且在确保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可以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减少财务费用,降低运营成本,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不存在直接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鉴于公司发展需要,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提高盈利能力,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在确保募集资金项目建设资金需求的前提下,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和生产经营需求,公司拟使用二期非公开发行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25,0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监事会经审议后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相关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及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没有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一、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二、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财政部于2017年7月5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一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于2018年12月7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通知》(财会〔2018〕35号),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监事会认为,本次变更会计政策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1年4月23日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能源 公告编号:临2021-25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07元(含税)。

● 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不参与利润分配的回购股份(包含公司第一期和第二期股份回购计划已回购的股份)为基数分配利润,具体日期将在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明确。

● 如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一、利润分配方案内容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997,178,080.50元;母公司实现净利润272,921,480.16元,计提10%的法定盈余公积27,292,148.02元,加年初未分配利润1,107,667,900.59元,扣除已根据201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分配的2019年度现金红利85,706,578.60元,期末可供分配的利润为1,267,590,654.13元。经董事会决议,公司2020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不参与利润分配的回购股份(包含公司第一期和第二期股份回购计划已回购的股份)为基数分配利润。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基于公司长期稳健经营及业务长远发展的信心,兼顾公司的财务状况和对股东合理回报的需求,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7元(含税)。以2021年第一季度末公司总股本1,748,889,266股测算,扣除公司第一期股份回购计划回购专用账户21,956,999股和公司第二期股份回购计划回购专用账户41,964,582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180,291,542.30元(含税)。公司于2020年1月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二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截至2020年末,公司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已累计回购股份数量为34,714,947股,支付的总金额为234,893,168.39元(不含佣金、过户费等交易费用)。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上市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集中竞价方式、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当年已实施的股份回购金额视同现金分红,纳入该年度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综上计算得出本年度公司现金分红比例为41.64%。

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账户所持有本公司股份63,921,581股,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如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如后续总股本发生变化,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尚需提交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审议和表决情况

经2021年4月22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全体董事一致通过《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二)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充分考虑了股东利益与公司进一步发展的需求,符合公司的客观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并兼顾了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该预案符合《公司章程》、《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规定,有利于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同时体现了公司对投资者的回报,我们同意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综上,本着回报股东、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充分结合公司业务发展规划,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章程》中的利润分配政策,为公司后期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提供了稳定的资金保障,有助于公司长远发展以及战略目标的实现。

(三)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章程》、《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规定,能够保障股东的稳定回报并有利于公司的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同意将该方案提交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利润分配预案考虑了公司发展阶段、未来的资金需求等因素,不会对公司经营现金流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

2、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尚需提交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4月23日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能源 公告编号:临2021-37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及2021年第一季度

主要经营数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年全年及2021年第一季度光伏电站发电业务主要经营数据如下:

一、光伏电站2020年度及2021年一季度发电情况

二、截至2021年3月底光伏电站累计发电情况

注:上述部分数据可能存在尾差,系计算时四舍五入造成。

三、经营数据相关说明

1、平均上网电价由脱硫标杆电价和可再生能源补贴价格组成,不包含地方度电补助部分。

2、江苏、安徽地区部分电量用于业主自发自用,该电量未统计在内。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4月23日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能源 公告编号:临2021-34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一收入》(财会〔2017〕22号)(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一租赁》(财会〔2018〕35号)(以下简称“新租赁准则”)规定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的相应变更。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2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变更原因

1、财政部于2017年7月5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一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2、财政部于2018年12月7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通知》(财会〔2018〕35号),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变更日期

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

(三)变更前后采用会计政策的变化

1、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2、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于2017年修订并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一收入》及2018年修订并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一租赁》。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一)根据财政部2017年修订并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收入》,新收入准则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新收入准则要求采用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来规范所有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并且就“在某一时段内”还是“在某一时点”确认收入提供具体指引,有助于更好地解决目前收入确认时点的问题,提高会计信息可比性。

2、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

新收入准则打破商品和劳务的界限,要求企业在履行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确认收入,从而能够更加科学合理地反映企业的收入确认过程。

3、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更明确的指引

新收入准则对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了更明确的指引,要求企业在合同开始日对合同进行评估,识别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或服务)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进而在履行各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相应的收入,有助于解决此类合同的收入确认问题。

4、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

新收入准则对于区分总额和净额确认收入、附有质量保证条款的销售、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向客户授予知识产权许可、售后回购、无需退还的初始费等特定事项(或交易)给出了明确的指引,有助于更好的指导实务操作,从而提高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二)根据财政部2018年修订并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新租赁准则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新租赁准则下,除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外,承租人将不再区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所有租赁将采用相同的会计处理,均须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2、对于使用权资产,承租人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剩余寿命两者孰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同时承租人需确定使用权资产是否发生减值,并对已识别的减值损失进行会计处理。

3、对于租赁负债,承租人应当计算租赁负债在租赁期内各期间的利息费用,并计入当期损益。

4、对于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承租人可以选择不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并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或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计入相关资产或当期损益。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新收入准则的规定,公司仅对在首次执行日尚未完成的合同的累积影响数调整2020年年初留存收益以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

根据新租赁准则的规定,公司根据首次执行本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2021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不调整可比期间信息。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依据财政部上述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董事会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投资者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执行财政部发布的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能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的情形。综上,我们一致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监事会意见

本次变更会计政策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七、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4月23日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能源 公告编号:临2021-33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2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鉴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8,792,000股已于2020年6月22日全部回购注销完成;同时,公司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自2020年4月至2021年3月期间新增因转股形成的股份数量为9,243股,故公司总股本由1,757,672,023股变更为1,748,889,266股,因此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为1,748,889,266元,现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除以上修订条款外,无其他条款修订。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4月23日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能源 公告编号:临2021-28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新加坡林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加坡林洋”)、江苏林洋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洋光伏”)、林洋能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林洋”)

● 担保金额:1.9亿元人民币、5,000万美元、2亿元人民币或其等值外币

● 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新加坡林洋377.16万美元、林洋光伏4,127.8万元人民币(不含本次担保)

● 本次担保无反担保

● 截至公告日,公司无对外担保逾期

● 该担保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担保情况概述

根据公司及下属公司战略定位以及业务发展需要,确保2021年度生产经营工作的持续、稳健发展,公司及下属公司拟提供不超过人民币7.15亿元的担保(美元按照汇率6.5折算)。具体内容如下:

1、公司拟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行申请1.9亿元人民币并购贷款,期限不超过6年。公司全资孙公司阜阳永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阜阳永强”)和界首市金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界首金明”)就并购贷款提供保证担保,该两家公司名下涉及的三处分布式光伏电站电费收费权提供质押担保。

2、公司及三家全资子公司新加坡林洋、林洋光伏、上海林洋拟共同向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和花旗银行新加坡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等额5,000万美元,期限为一年。公司对上述三家子公司就使用该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3、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林洋光伏拟共同向比利时联合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或其等值外币,期限为一年。公司与林洋光伏就使用上述综合授信额度相互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本次担保预计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被担保人: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江苏省启东经济开发区林洋路666号

法定代表人:陆永华

注册资本:175767.2023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仪器仪表、电子设备、电力电气设备、自动化设备、集成电路、光伏设备、照明器具、光电元器件、LED驱动电源、智能照明控制系统、计算机软硬件及系统产品的研发、制造、销售;光伏发电项目的开发、建设、维护、经营管理及技术咨询;智能电网系统集成;储能控制系统以及太阳能新能源应用的研发、生产、销售;电力电气工程、建筑物照明设备、光伏电气设备、路牌、路标、广告牌的安装、施工;电力设备在线监测系统、视频系统、变电站智能辅助系统、安防系统开发;新能源、节能环保相关产品及零配件的研发、设计、制造、销售、安装;国际货运代理;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2、连带担保人:新加坡林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新加坡

法定代表人:沈东东

注册资本:23,700,001美元

经营范围:能源管理和清洁能源系统中的工程设计和咨询服务。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3、连带担保人:江苏林洋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江苏省启东市汇龙镇华石路612号

法定代表人:沈凯平

注册资本:70,0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太阳能光伏电池,太阳能光伏组件、风力发电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设备改造工程;智能化控制系统的设计、施工、调试、维修及技术咨询和服务;自营和代理一般经营项目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许可经营项目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须取得国家专项审批后方可经营(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4、连带担保人:林洋能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西里路55号5042室

法定代表人:陆永华

注册资本:2,0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新能源技术领域内的研发;仪器仪表及其零部件、通讯设备、电缆、电力设备、安防设备、LED、照明设备、自动化控制设备、光伏、风力发电产品的销售,从事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照明建设工程专项设计、电力专业建设工程设计、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国际货运代理,合同能源管理,太阳能发电,转口贸易。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上述部分数据可能存在尾差,系计算时四舍五入造成。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1年,公司及下属公司拟提供不超过人民币7.15亿元的担保(美元按照汇率6.5折算),具体内容如下:

1、公司拟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行申请1.9亿元人民币并购贷款,期限不超过6年。公司全资孙公司阜阳永强和界首金明就并购贷款提供保证担保,该两家公司名下涉及的三处分布式光伏电站电费收费权提供质押担保。

2、公司及三家全资子公司新加坡林洋、林洋光伏、上海林洋拟共同向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和花旗银行新加坡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等额5,000万美元,期限为一年。公司对上述三家子公司就使用该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3、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林洋光伏拟共同向比利时联合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或其等值外币,期限为一年。公司与林洋光伏就使用上述综合授信额度相互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在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召开2021年度股东大会之日止授权董事长或财务负责人在上述额度范围以内与相关银行签署综合授信合同文本、担保文件及其它相关文件(包括该等文件的修正及补充)。

四、董事会意见及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公司及下属公司拟提供不超过7.15亿元的融资担保,有利于促进日常生产经营,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符合《公司章程》和《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规定。上述担保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担保风险在可控范围之内,担保事项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同意本次担保。

公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及下属公司拟提供不超过7.15亿元的融资担保,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有助于促进公司和子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担保风险在可控范围之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担保事项的审议及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信息披露充分。我们同意本次担保。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47.97亿元人民币,占上市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43.74%;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46.07亿元人民币,占上市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42.01%。上述担保全部为对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公司无逾期担保的情况。

六、备查文件目录

(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二)被担保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四)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4月23日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能源 公告编号:临2021-30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委托理财受托方:商业银行

● 委托理财金额:公司拟使用第二期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5亿元,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合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17.5亿元,在该额度内由公司循环滚动使用。

● 委托理财产品名称:保本型理财产品

● 委托理财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2年6月30日,单笔产品的投资期限不超过1年。

● 履行的审议程序:本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2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含子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进度情况下,对第二期非公开发行和公开发行可转债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本次第二期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5亿元,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合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17.5亿元。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2年6月30日,单笔产品的投资期限不超过1年,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财务负责人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由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基本情况

(一)委托理财目的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公司和股东利益,在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安排及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对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保本型短期理财产品投资,增加公司收益。

(二)资金来源

1、资金来源:公司及子公司闲置募集资金

2、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1)第二期非公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323号文)核准,公司于2016年4月向7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91,264,663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30.68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799,999,860.84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43,711,262.57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756,288,598.27元。上述资金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16]第114500号验资报告。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第二期非公开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注:募集资金实际投入金额包含部分项目完工后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

(2)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214号)核准,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公开发行了3,000万张可转债公司债券,发行价格为每张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000,000,000.00元,扣除承销与保荐费用人民币30,000,000.00元后,上述资金已由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上述到位资金再扣除债券登记费、律师、会计师、资信评级、信息披露及发行手续费等其他发行费用合计3,250,000.00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966,750,000.00元。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7]第ZA16295号《验资报告》。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注:募集资金实际投入金额包含部分项目完工后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

(三)公司对委托理财相关风险的内部控制

1、为控制风险,闲置募集资金只能用于购买保本型短期理财产品,不得进行证券及衍生品投资、委托贷款(包括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高风险投资,不得购买以股票及其衍生品以及无担保债券为投资标的的银行理财产品。

2、公司财务部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针对理财产品的安全性、期限和收益情况选择合适的理财产品,由财务部进行审核后提交董事长或财务负责人审批。

3、公司财务部建立台账对理财产品进行管理,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的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可能存在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情况,将及时采取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4、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二、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具体情况

(一)委托理财合同主要条款

截至目前,公司尚未签订与上述授权相关的委托理财合同。

(二)委托理财的投资品种

为控制风险,公司运用闲置募集资金只能用于购买保本型短期理财产品,不得进行证券及衍生品投资、委托贷款(包括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高风险投资,不得购买以股票及其衍生品以及无担保债券为投资标的的银行理财产品。

(三)委托理财的投资额度

公司拟使用第二期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5亿元,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合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17.5亿元,在该额度内由公司循环滚动使用。

(四)委托理财的投资期限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2年6月30日,单笔产品的投资期限不超过1年。

(五)实施方式

在额度范围内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财务负责人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由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

(六)委托理财受托方的情况

公司预计购买的理财产品的受托方为商业银行。受托方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关联关系或其他关系。

(七)风险控制分析

1、公司拟购买的理财产品均为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风险等级低,安全性高、预期收益受风险因素影响较小,符合公司内部资金管理的要求。

2、在购买的理财产品存续期间,公司财务部门将建立理财产品台账,与受托方保持密切联系,跟踪理财资金的运作情况,加强风险控制和监督。

3、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公司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不存在负有大额负债的同时购买大额理财产品的情形。本次委托理财对公司未来主营业务、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不会造成重大的影响。

公司是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度安排和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以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开展;通过适度理财,可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股东谋求更多的投资回报。

根据最新会计准则,公司将购买的短期理财产品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其利息收益计入利润表中的“投资收益”(最终以会计师事务所确认的会计处理为准)。

四、风险提示

公司拟购买的理财产品为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属于低风险投资产品,仍可能存在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及其他风险,受各种风险影响,理财产品的收益率可能会产生波动,理财收益具有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防范投资风险。

五、决策程序的履行及监事会、独立董事、保荐机构意见

(一)决策程序的履行情况

公司于2021年4月2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含子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进度情况下,对第二期非公开发行和公开发行可转债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本次第二期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5亿元,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合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17.5亿元。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2年6月30日,单笔产品的投资期限不超过1年,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财务负责人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由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已发表明确同意意见。该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的意见

公司以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进度安排,且在确保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可以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减少财务费用,降低运营成本,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不存在直接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独立董事的意见

在保障投资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该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保荐机构意见

1、公司本次对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

2、公司本次对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投资收益;

3、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能够有效地控制投资风险,确保资金安全,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4、公司本次对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全体独立董事发表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用于现金管理无异议。

六、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最近十二个月使用募集资金委托理财的情况

单位:万元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资金总额为12.00亿元。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4月23日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能源 公告编号:临2021-31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25,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限自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323号)核准,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91,264,663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30.6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799,999,860.84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43,711,262.57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756,288,598.27元。截止2016年4月28日,上述资金已全部到账,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6]第114500号《验资报告》。

上述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公司已按照要求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并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公司第二期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16年9月2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第二期非公开发行部分募投项目的议案》,将原来“300MW光伏发电项目”中的部分135MW项目变更为安徽、江苏和山东地区的光伏电站。该议案经2016年10月17日公司201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实施。

2018年4月3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非公开发行部分募投项目的议案》,将第二期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原计划建设的20MW项目变更为泗洪县天岗湖乡36MW农渔光互补光伏发电扶贫项目。该议案经2018年4月19日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实施。

截至2018年7月31日,公司第二期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的“300MW光伏发电项目”已全部完工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截止2020年12月31日,第二期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已使用2,535,400,809.38元,募集资金账户余额为255,796,753.62元(含利息收入)。

三、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

鉴于公司发展需要,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提高盈利能力,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在确保募集资金项目建设资金需求的前提下,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和生产经营需求,公司拟使用二期非公开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25,0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在使用期限内,公司可根据募投项目进度要求提前归还募集资金。

公司本次以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会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

四、本次以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计划的董事会审议程序以及是否符合监管要求

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公司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就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出具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监管要求。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1、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及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在确保募集项目建设资金需求的前提下,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能够缓解流动资金需求压力,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3、同意公司本次使用不超过25,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批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相关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及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没有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三)保荐机构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全体独立董事发表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三)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四)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4月23日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能源 公告编号:临2021-32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由我国会计泰斗潘序伦博士于1927年在上海创建,1986年复办,2010年成为全国首家完成改制的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首席合伙人为朱建弟先生。立信是国际会计网络BDO的成员所,长期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新证券法实施前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具有H股审计资格,并已向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注册登记。

截至2020年末,立信拥有合伙人232名、注册会计师2323名、从业人员总数9114名,立信的注册会计师和从业人员均从事过证券服务业务。

立信2020年度业务收入(未经审计)38.14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30.40亿元,证券业务收入12.46亿元。

2020年度立信为576家上市公司提供年报审计服务,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10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截至2020年末,立信已提取职业风险基金1.29亿元,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为12.5亿元,相关职业保险能够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

3、诚信记录

立信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无、行政处罚4次、监督管理措施26次、自律监管措施无和纪律处分3次,涉及从业人员62名。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1)项目合伙人近三年从业情况:

姓名:严劼

(2)签字注册会计师近三年从业情况:

姓名:张涛

(3)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从业情况:

姓名:邵振宇

2、项目组成员独立性和诚信记录情况。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和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三)审计收费

1、审计费用定价原则

主要基于专业服务所承担的责任和需投入专业技术的程度,综合考虑参与工作员工的经验和级别相应的收费率以及投入的工作时间等因素定价。

2、审计费用同比变化情况

立信对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费用为人民币185万元,对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审计费用为人民币75万元,两项合计为人民币260万元。在参考2019年度收费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确定,立信为公司提供的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费用为人民币190万元,2020年度内部控制审计费用为人民币80万元,两项合计为人民币270万元。2021年度公司审计费用将以2020年度审计费用为基础,根据公司年报审计合并报表范围、需配备的审计人员情况以及投入的工作量确定最终的审计收费。

二、拟续聘会计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意见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立信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进行了充分了解和审查,认为立信具备证券相关业务审计资格,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较好地完成了公司各项审计工作。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持续性与稳定性,审计委员会同意向董事会提议续聘立信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二)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情况和独立意见

事前认可意见:

1、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相关业务审计资格,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丰富执业经验和专业服务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年度财务和内控审计的工作要求,续聘该事务所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2、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提供2020年度审计服务期间,工作勤勉尽责,较好地完成了公司委托的审计工作,并对公司财务管理、内控管理工作进行了指导和规范。续聘立信作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有利于公司规范运作和内控制度的健全,也有利于保障审计工作的持续性与稳定性。

综上,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相关业务审计资格,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职,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三)公司董事会的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1年4月2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0年度报酬以及继续聘请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票数6票,反对票数0票,弃权票数0票。

(四)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4月23日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能源 公告编号:临2021-35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副董事长辞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副董事长沈凯平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沈凯平先生因个人原因向公司董事会申请辞去副董事长、董事职务,同时一并辞去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职务。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沈凯平先生的辞职不会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不会影响公司董事会的正常运作,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沈凯平先生辞去职务后仍在公司担任重要职务。

公司董事会对沈凯平先生在任职期间勤勉尽责的工作和为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所作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4月23日